中西惟忠

《傷寒之研究》~ 卷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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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5)

1. 合病並病

蓋出乎後人之杜撰也。其如正陽陽明。則姑舍旃。惟其為太陽陽明。為少陽陽明者。此何所異乎並病也。夫既載合併二者於三陽。而辨其相交或及也。莫不盡而竭焉。而又覆載之於陽明篇首。更曰太陽陽明。曰少陽陽明。以混之名。最為無謂也。要之皆是三陽之變脈證。則系之以合併二者。

以歸之於其一證而一方之治法。庶乎不遺而恨焉。豈可獨私之於陽明。析以為三。更建之目焉矣哉。

白話文:

合病並病

這其實是後人杜撰出來的說法。例如正陽與陽明同病,就可以暫且擱置不論。只有太陽與陽明同病,少陽與陽明同病的情況,這與並病有什麼不同呢?既已在三陽篇中記載了兩種病症合併的情況,並詳細辨析它們互相影響的過程,已經詳盡無遺了。卻又在陽明篇開頭重複提及太陽陽明、少陽陽明,用這種混淆的名稱,實在沒有意義。總而言之,這些都是三陽經脈病變的脈象證候,只要將兩種病症合併考慮,歸納到某一種證候,並用相應的治療方法,就不會遺漏而有所遺憾了。怎麼能只專門歸屬於陽明,又將它細分為三種,另立名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