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病並病
蓋出乎後人之杜撰也。其如正陽、陽明,則姑舍旃。惟其為太陽陽明,為少陽陽明者,此何所異乎並病也?夫既載合併二者於三陽,而辨其相交或及也,莫不盡而竭焉,而又覆載之於陽明篇首,更曰太陽陽明,曰少陽陽明,以混之名,最為無謂也。
要之,皆是三陽之變脈證,則系之以合併二者,以歸之於其一證而一方之治法,庶乎不遺而恨焉。豈可獨私之於陽明,析以為三,更建之目焉矣哉!
白話文
合病與並病這些概念,其實是後人自行編造的。像正陽、陽明這類說法,我們暫且不論。至於太陽陽明、少陽陽明的說法,這和並病有什麼不同呢?
既然已經將合病與並病歸納在三陽經的範圍內,仔細區分它們相互影響或牽連的情形,並且盡力解釋清楚,卻又在《陽明篇》的開頭再次提出,還分什麼太陽陽明、少陽陽明,用這樣混亂的名稱,實在是最沒有意義的。
實際上,這些都是三陽經病變時的脈象與症狀變化,只要用合病與並病來歸類,統整為一套症狀和一種治療方法,這樣就不會有遺漏和遺憾了。怎麼能單獨偏重陽明經,再把它拆分成三種,更別說還另立名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