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下第三
王肯堂曰。文蛤。即海蛤粉也。河間丹溪。多用之大能治痰。
錢潢曰。文蛤。似蛤而背有紫斑。即今吳中所食之花蛤。俗誤呼為蒼臝或昌蛾者。是也。(夢溪筆談云。即今吳人所食花蛤也。)
清王子接古方選注曰。文蛤取用紫斑紋者。得陰陽之氣。若黯色者餌之。令人狂走赴水。
正珍曰。文蛤散方。本在寒實結胸條後。今移入於此。金鑑云。文蛤。即五倍子也。非也。按五倍子。又稱文蛤。殊是後世俗間之寓名已。論中諸藥。悉用正名。未有以寓名者。可見文蛤。便是有文之蛤。非五倍子之文蛤矣。若夫醋稱苦酒。人尿曰白通。乃是古之別名。猶日稱太陽。月曰太陰。非俗間寓名也。
〔百五十〕寒實結胸。無熱證者。與三物小陷胸湯白散。亦可服。(玉函。作與三物小白散。宋板注亦云。一云。與三物小白散。)
金鑑曰。三物小陷胸湯。當是三物白散。溫而能攻。與寒實之理相屬。小陷胸湯。乃栝蔞黃連。皆性寒之品。豈可以治寒實結胸之證乎。亦可服三字。亦衍文也。
正珍曰。此條舊本。合前條為一章。非也。今別為二條。陷胸湯亦可服六字衍文。宜從玉函及宋板注刪之。寒實。對熱實而言。所謂無熱證。是也。非有寒證也。如本篇婦人中風。熱入血室條。熱除而身涼。亦唯謂無熱耳。非有寒涼也。(左傳僖四年。楚子使與齊師言曰。君處北海。
寡人處南海。杜注曰。楚界猶未至南海。因齊處北海。遂稱所近。○正珍曰。溫泉寒火之寒。亦言不熱已。抱朴子。論仙卷曰。水性純冷。而有溫谷之湯泉。火體宜熾。而有蕭丘之寒焰。)實。乃胃家實之實。大便不通。是也。言結胸無熱證而不大便者。宜與白散攻下。若有熱者。
不宜丸散。宜以湯下之。按此證。不同大陷胸丸證者。唯大便不通為異。其無熱證則一也。方有執云。寒以飲言。非也。劉棟云。寒實。邪實也。亦非矣。
白散方
桔梗(三分),巴豆(一分去皮心熬黑研如脂),貝母(三分)
上三味為散。內巴豆。更於臼中杵之。以白飲和服。強人半錢匕。羸者減之。病在膈上必吐。在膈下必利。不利進熱粥一杯。利過不止。進冷粥一杯。身熱皮粟不解欲引衣自覆。若以水潠之洗之。益令熱卻不得出。當汗而不汗。則煩。假令汗出已腹中痛。與芍藥三兩如上法。
(成本。上字下。有件字。非。為散。作為末。無半錢匕之匕字。並非。但醫統正脈所收之本。作為散。與宋板同。)
方名。當作三物小白散。身熱皮粟以下。後人攙入。宜刪。半錢匕。謂一錢匕之半也。(千金方云。錢匕者。以大錢上。全抄之。若云半錢匕者。則是一錢抄取邊一邊爾。並用五銖錢也。宋洪遵泉志云。前漢武帝紀曰。元狩五年。罷半兩錢。行五銖錢。舊譜曰。此錢厚大者。
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下第三
王肯堂說:文蛤就是海蛤粉,河間派和丹溪派常用它,對於化痰有很好的效果。
錢潢提到:文蛤外形類似蛤蜊,但背部有紫色斑點,也就是現今吳地(江浙一帶)食用的花蛤,民間誤稱為“蒼臝”或“昌蛾”。(《夢溪筆談》中也說,這就是現在吳地人吃的花蛤。)
清代王子接在《古方選注》中說:使用文蛤要選取有紫斑紋的,因其蘊含陰陽之氣;若是顏色暗沈的,服後可能導致人發狂甚至跳水。
正珍認為:文蛤散方原本附在“寒實結胸”條目之後,現移到此處。《金鑒》稱文蛤為五倍子,這是錯誤的。五倍子雖也稱文蛤,但屬後世俗名。張仲景的方劑均用正名,從未用俗名,可見文蛤應是有紋理的蛤蜊,而非五倍子。至於“醋”稱“苦酒”、“人尿”稱“白通”,是古代別名,如同“日”稱“太陽”、“月”稱“太陰”,並非民間俗名。
〔第150條〕寒實結胸,無熱證者,宜用三物小陷胸湯或白散。(《玉函經》寫作“與三物小白散”,宋版注亦說明:“一說與三物小白散。”)
《金鑒》指出:此處“三物小陷胸湯”應為“三物白散”,因其性溫能攻下,與寒實病機相符;而小陷胸湯含瓜蔞、黃連等寒性藥,豈能治寒實結胸?“亦可服”三字可能是衍文。
正珍分析:此條原文與前條合併為一章,實為誤判,現分為兩條。“陷胸湯亦可服”六字為衍文,應依《玉函經》及宋版注刪除。“寒實”與“熱實”相對,所謂“無熱證”僅指無熱象,並非有寒證,如同婦人中風熱入血室條中“熱除身涼”僅描述熱退,非指體質轉寒。(舉例《左傳》和《抱樸子》的“寒”均指“不熱”。“實”指“胃家實”,即便秘。)結胸無熱證且便秘者,宜用白散攻下;若有熱證則不宜用丸散,應以湯劑下之。此證與大陷胸丸證的區別僅在於便秘,但“無熱證”相同。方有執認為“寒”指水飲,劉棟視“寒實”為邪實,均是誤解。
白散方
桔梗三分、巴豆一分(去皮心,熬黑研如脂)、貝母三分。
將三味藥研末,加入巴豆,再臼中搗勻,用米湯送服。壯實者服半錢匕(約半錢),體弱者減量。病在膈上會嘔吐,在膈下會腹瀉。若無腹瀉,飲熱粥一杯;若腹瀉不止,飲冷粥一杯。
方名應為“三物小白散”。“身熱皮粟”以下文字系後人誤添,建議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