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田正珍

《傷寒論集成》~ 卷三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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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16)

1. 卷三

外臺引崔氏大前胡湯。品味與大柴胡同。但柴胡作前胡。

許叔微曰。大柴胡湯。一方無大黃。一方有大黃。此方用大黃者。以大黃有盪滌蘊熱之功。為傷寒中要藥。王叔和云。若不加大黃。恐不名大柴胡湯。且經文明言下之則愈。若無大黃。將何以下心下之急乎。應從叔和為是。

〔百九〕傷寒十三日不解。胸脅滿而嘔。日晡所發潮熱。已。而微利。此本柴胡證。下之。而不得利。今反利者。知醫以丸藥下之。此非其治也。潮熱者實也。先宜服小柴胡湯以解外。後以柴胡加芒硝湯主之。(玉函脈經。並無已字。是。下之二字衍文。蓋下文下之語。訛重已。而不得利。宋板。作以不得利。今依成本改之。成本全書。並脫此非之此字。)

成無己曰。潮熱者。若潮水之潮。其來不失其時也。一日一發。指時而發者。謂之潮熱。若日三五發者。即是發熱。非潮熱也。

惟忠曰。潮熱者。熱之發也。必有時矣。猶潮汐之來去以時也。所以名曰潮也。且其於常也。必身熱。當其發也。必惡熱。所以使人煩躁也。不但於日晡所。或於午未申之間。亦可以名矣。若必於日晡所而名矣。惟曰潮熱足矣。復何煩日晡所字乎。

正珍曰。先宜以下十二字。後人攙入之文。宜刪去之。何者。以柴胡非解外之藥也。十三日。當作十餘日。蓋餘字。省文作余。余訛為三已。(韻會小補曰。餘通作余。周禮委人。凡其餘聚以待頒賜。注。余當為餘。又三字注曰。三。集韻。作或。)猶痙省作痓。訛為痓。屎通作矢。

訛為失類。後人不察。妄意傅會過經之說。殊不知論中言十餘日者數條。其稱十三日者。僅不過二條。其誤可見矣。日晡所發潮熱者。謂申時前後發熱也。所字屬日晡。大陷胸湯條。日晡所。小有潮熱語。可以見矣。所。猶言前後也。尚書云。多歷年所。史記東方朔傳云。率取婦一歲所者。

即棄去更取婦。漢書原涉傳云。涉居谷口半歲所。自劾去官。禮記檀弓注云。高四尺所。疏云。所。是不定之名。是也。滿讀曰懣。悶也。言傷寒十餘日不解。胸脅苦悶而嘔。且日晡所發潮熱者。是少陽病之帶陽明者。乃大柴胡之所主也。於法當不下利。今反利者。知先此時。

醫以丸藥迅下之。非其治也。迅下則水雖去。而燥屎不去。故凡內有燥屎而發身熱者。非湯藥下之則不解。今反下之用丸藥。所以其熱不解。徒動臟腑而致微利也。恐醫以下後之利。為虛寒自利之病。故復指之曰。潮熱者。實也。是示其可再以湯潤下之也。此證不用大柴胡者。

因其先經丸藥攻下。而續自微利也。故唯加芒硝潤燥以取利。是又下中兼和之意也。按陽明篇云。陽明病發潮熱。大便溏。小便自可。胸脅滿不去者。小柴胡湯主之。其證全與本條同。但一則由攻下而致微利。一則不由攻下而自溏。故芒硝猶有所畏。況大黃乎。是以雖有潮熱。

白話文:

[卷三]

外台引用的崔氏大前胡湯,藥材種類和功效與大柴胡湯相同,只是把柴胡換成了前胡。

許叔微說:大柴胡湯有的方劑沒有大黃,有的方劑有大黃。這個方劑使用大黃,是因為大黃具有清除積熱的功效,是治療傷寒的重要藥物。王叔和說:如果不加大黃,恐怕不能稱為大柴胡湯。而且經典文獻明確指出,瀉下才能痊癒。如果沒有大黃,怎麼能解決心下痞滿的急症呢?我認為應該採納王叔和的說法。

傷寒病發十四天以上還沒好,胸脅部脹滿還嘔吐,每天傍晚發熱,已經好了,但卻腹瀉。這原本是柴胡證,應該瀉下,但卻沒能瀉下,現在反而腹瀉了,可見醫生用丸藥瀉下,這不是正確的治療方法。傍晚發熱是實證,應該先服用小柴胡湯來疏解表證,然後再用柴胡加芒硝湯來治療。(《玉函脈經》中沒有「已」字,「下之」兩個字是衍文,可能是下文「下之」的重複錯誤,宋版作「以不得利」,現在根據原本修改。原本全書也缺失「此非」中的「此」字。)

成無己說:潮熱是指像潮水一樣,發熱的時間規律性很強,一天發作一次,按時發作的,叫做潮熱。如果一天發作三五次,那就是發熱,不是潮熱。

惟忠說:潮熱是指發熱,一定有規律的時間,就像潮汐一樣,漲落有規律,所以稱為潮熱。而且平常的時候,必然身體發熱,發作的時候,必然惡寒,所以讓人煩躁不安。不只是在傍晚,在午時、未時、申時之間,也可以稱為潮熱。如果一定要在傍晚發作才稱為潮熱,那就只說潮熱就夠了,為什麼還要加上「傍晚」二字呢?

正珍說:「先宜以下」十二個字是後人添加的文字,應該去掉。因為柴胡不是疏解表證的藥物。十四天以上,應該作十餘天,「餘」字是省略的寫法,寫作「餘」,「餘」誤寫成「三已」。(《韻會小補》說:「餘」通作「余」。《周禮》中「委人」條,「凡其餘聚以待頒賜」,注釋說:「餘」應為「餘」。又「三」字的注釋說:「三」,《集韻》作「或」。)就像「痙」簡化寫作「痓」,誤寫成「痓」;「屎」通作「矢」,誤寫成「失」一樣。後人沒有察覺,妄加揣測,曲解經文的說法。殊不知論述中說十餘天的有好幾條,只說十三天的只有兩條,錯誤由此可見。傍晚發熱,指的是申時前後發熱。「所」字屬於「傍晚」。《大陷胸湯》條中,「傍晚」後面有「略微發熱」的說法,可以證明。「所」猶言前後。

《尚書》說:「多歷年所」,《史記·東方朔傳》說:「率取婦一歲所者」,即棄去另娶妻子;《漢書·原涉傳》說:「涉居谷口半歲所」,自劾去官;《禮記·檀弓》注說:「高四尺所」,疏說:「所,是不定之名」。「滿」讀作「懣」,悶也。意思是傷寒十餘天不好,胸脅部苦悶還嘔吐,而且傍晚發熱,這是少陽病兼有陽明證,是大柴胡湯的主治範圍,按理不應該瀉下。現在反而瀉下,可見之前醫生用丸藥迅速瀉下,這不是正確的治療方法。迅速瀉下,雖然水瀉掉了,但燥屎卻沒瀉掉,所以凡是體內有燥屎而發熱的,如果不服用湯藥瀉下,就不會好。現在反而瀉下,用的是丸藥,所以熱不退,只是傷了臟腑,導致輕微腹瀉。恐怕醫生把後來的腹瀉,當作虛寒引起的腹瀉,所以又指出:「傍晚發熱是實證」,意思是說可以再次用湯藥潤下。這個證候不用大柴胡湯,是因為之前已經用丸藥攻下,並且繼續腹瀉,所以只加芒硝潤燥以利,這是瀉下兼顧調和的意思。按《陽明篇》所說:陽明病發熱,大便稀溏,小便正常,胸脅脹滿不消退,小柴胡湯主之。這個證候與本條完全相同,只不過一個是因為攻下而導致腹瀉,一個是不因為攻下而腹瀉,所以芒硝還有顧忌,何況大黃呢?因此,雖然有潮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