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卷三
外臺引崔氏大前胡湯,品味與大柴胡同,但柴胡作前胡。
許叔微曰:大柴胡湯,一方無大黃,一方有大黃,此方用大黃者,以大黃有盪滌蘊熱之功,為傷寒中要藥。王叔和云:「若不加大黃,恐不名大柴胡湯,且經文明言下之則愈,若無大黃,將何以下心下之急乎?」應從叔和為是。
〔百九〕傷寒十三日不解,胸脅滿而嘔,日晡所發潮熱,已,而微利,此本柴胡證,下之,而不得利,今反利者,知醫以丸藥下之,此非其治也。潮熱者,實也,先宜服小柴胡湯以解外,後以柴胡加芒硝湯主之。(玉函脈經,並無已字。是,下之二字衍文,蓋下文下之語,訛重已,而不得利。宋板,作以不得利,今依成本改之。成本全書,並脫此非之此字。)
成無己曰:潮熱者,若潮水之潮,其來不失其時也,一日一發,指時而發者,謂之潮熱;若日三五發者,即是發熱,非潮熱也。
惟忠曰:潮熱者,熱之發也,必有時矣,猶潮汐之來去以時也,所以名曰潮也。且其於常也,必身熱,當其發也,必惡熱,所以使人煩躁也,不但於日晡所,或於午未申之間,亦可以名矣。若必於日晡所而名矣,惟曰潮熱足矣,復何煩日晡所字乎?
正珍曰:先宜以下十二字,後人攙入之文,宜刪去之,何者?以柴胡非解外之藥也。十三日,當作十餘日,蓋餘字,省文作余,余訛為三已。(韻會小補曰:餘通作余。周禮委人,凡其餘聚以待頒賜。注:余當為餘。又三字注曰:三,集韻,作或。)猶痙省作痓,訛為痓,屎通作矢,訛為失類。後人不察,妄意傅會過經之說,殊不知論中言十餘日者數條,其稱十三日者,僅不過二條,其誤可見矣。日晡所發潮熱者,謂申時前後發熱也,所字屬日晡。大陷胸湯條,日晡所,小有潮熱語,可以見矣。所,猶言前後也。《尚書》云:「多歷年所。」《史記·東方朔傳》云:「率取婦一歲所者,即棄去更取婦。」《漢書·原涉傳》云:「涉居谷口半歲所,自劾去官。」《禮記·檀弓》注云:「高四尺所。」疏云:「所,是不定之名,是也。」滿讀曰懣,悶也。言傷寒十餘日不解,胸脅苦悶而嘔,且日晡所發潮熱者,是少陽病之帶陽明者,乃大柴胡之所主也。於法當不下利,今反利者,知先此時,醫以丸藥迅下之,非其治也。迅下則水雖去,而燥屎不去,故凡內有燥屎而發身熱者,非湯藥下之則不解,今反下之用丸藥,所以其熱不解,徒動臟腑而致微利也。恐醫以下後之利,為虛寒自利之病,故復指之曰:「潮熱者,實也。」是示其可再以湯潤下之也。此證不用大柴胡者,因其先經丸藥攻下,而續自微利也,故唯加芒硝潤燥以取利,是又下中兼和之意也。按陽明篇云:「陽明病,發潮熱,大便溏,小便自可,胸脅滿不去者,小柴胡湯主之。」其證全與本條同,但一則由攻下而致微利,一則不由攻下而自溏,故芒硝猶有所畏,況大黃乎?是以雖有潮熱。
卷三
《外台秘要》引用崔氏的大前胡湯,其藥物組成與大柴胡湯相同,唯獨將柴胡換成前胡。
許叔微說:大柴胡湯的版本中,一方沒有大黃,一方有大黃。此方使用大黃,是因為大黃具有清除鬱熱的功效,是傷寒治療中的重要藥物。王叔和說:「如果不加大黃,恐怕不能稱為大柴胡湯,而且經文明確說『下之則愈』,如果沒有大黃,用什麼來緩解心下的急迫症狀呢?」這應該以王叔和的說法為準。
第一百零九條:傷寒十多天未痊癒,胸脅脹滿且嘔吐,下午申時左右發潮熱,之後出現輕微腹瀉。這原本是大柴胡湯的適應症,使用瀉下法後本不該腹瀉,如今反而腹瀉,說明醫生之前用了丸藥瀉下,這不是正確的治法。潮熱表示裡實,應先服用小柴胡湯來解除表證,之後再用柴胡加芒硝湯治療。(《玉函經》《脈經》均無「已」字。「下之」二字是衍文,可能是下文的「下之」訛誤重複。「已,而不得利」在宋版中作「以不得利」,現依據成本更正。成本全書脫漏了「此非」的「此」字。)
成無己說:所謂潮熱,像潮水一樣來得準時,一天發作一次,按時發作的熱稱為潮熱;如果一天發作三五次,就是發熱,不是潮熱。
惟忠說:潮熱的發作是有規律的,就像潮汐按時來去,所以稱為潮熱。平時必定身熱,發作時必定怕熱,因而使人煩躁。這種熱不僅在下午申時左右發作,在午時、未時、申時之間發作的也可以稱為潮熱。如果一定要限定在申時左右,直接稱「潮熱」即可,何必再加上「日晡所」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