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

卷二 (12)

1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中第二

惟忠曰:不汗出與不發汗自別,此謂未與發汗之藥也。

正珍曰:此承上條,論衄而不解者,以示其治方也。

〔五十六〕傷寒不大便六七日,頭痛有熱者,與承氣湯。其小便清者,知不在裡仍在表也,當鬚髮汗。若頭痛者必衄,宜桂枝湯。(外臺,小便下,有反字;千金翼,有熱下,有小便赤三字,俱宜補。)

傷寒發秘曰:傷寒不大便六七日,頭痛有熱,且小便赤者,可與承氣湯也。小便雖赤,惡寒猶未止者,仍未可下之,況小便未赤乎?

錢潢曰:其熱則蒸蒸之熱,或日晡潮熱,非寒邪在表之頭痛有熱也。

方有執曰:承氣湯有四方,此不明言,要當隨證辨用耳。

正珍曰:有熱者,唯有熱而無惡寒之謂,所謂煩熱,是也。若頭痛者必衄六字,文義不貫,疑是前條註文,錯亂入此,宜刪焉。言傷寒不大便六七日,頭痛煩熱,小便赤澀者(史記倉公傳曰:中熱,故小便赤也),雖未及潮熱、譫語、手足濈然、汗出等,然而其已轉入陽明者無疑。

宜與承氣以下之。此證雖有頭痛之似表乎?然惡寒已罷,則非表證之頭痛,乃屬裡之頭痛。如十棗湯之頭痛亦然。雖然若其小便反清白者,是熱尚在表而未入里之候,即有不大便、煩熱等證,先宜以桂枝發之,俟其小便渾赤而後可下之也。按張志聰、惟忠之徒,以桂枝湯為麻黃湯之誤,深拘傷寒二字及必衄語也,不可從矣。再按:傷寒不大便六七日,頭痛有煩熱,而小便清者,此餘熱不解之候,非惡寒發熱而脈浮緊悉具者也,故不用麻黃而用桂枝也。

〔五十七〕傷寒發汗已,解半日許,復煩、脈浮數者,可更發汗,宜桂枝湯。(成本脫已字,當補之;湯字下,成本全書,並有主之二字,非。)

方有執曰:傷寒發汗者,服麻黃湯以發之之謂也。(瀨穆曰:張夫子不曰用發汗何湯,然後人據何文得此說?正珍曰:不然也。傷寒而用麻黃,中風而用桂枝,乃一定之常法,何疑之有?)

金鑑曰:是表邪未盡,退而復集也,可更發汗。其不用麻黃湯者,以其津液前已為發汗所傷,不堪再任麻黃,故宜桂枝更汗可也。

正珍曰:成無己以煩訓熱,未盡其義也。蓋煩猶言悶也,悶之輕為煩,煩之重為悶,故言煩悶而不言悶煩,猶言疼痛而不言痛疼矣。更猶再,對上文發汗言之。方有執讀為平聲,訓為改前法之義,非也。不知上篇各半湯條所謂「更發汗」、「更下」、「更吐」者,亦謂之改用他藥,以行發汗吐下而可乎?真堪一笑也!喻昌從而和之,噫,是誠何心哉?錢潢云:風寒並有之症,但以麻黃湯發汗,則榮邪去而解矣。解後半日許,復煩者,因在衛之風邪未解故也,宜桂枝湯。(止此)辨則辨矣,奈天下絕無此事何?何者?以風寒本一氣,合而不離也。又按:方有執。

白話文

[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中第二]


  1. 不汗出與不發汗有區別,此處指未給予發汗藥物治療的情況。
  2. 此段承接上文,討論鼻衄後病症未解的治療方法。

(五十六)

  • 補充觀點:
  • 傷寒導致便祕六七日,頭痛發熱且小便赤者,方可用承氣湯。若小便雖赤但惡寒未止,仍不可用下法,更何況小便未赤者?
  • 此處「有熱」指單純發熱無惡寒,即煩熱。至於「若頭痛者必衄」六字文意不通,疑為前文註解誤入,建議刪除。
  • 若頭痛煩熱、小便赤澀(熱證),雖未見潮熱、譫語等陽明症狀,仍可判定為陽明病,用承氣湯瀉下。
  • 若小便清長,表示熱在表未入裏,即使有便祕煩熱,仍應先用桂枝湯發汗,待小便轉赤後再用下法。

(五十七)

  • 補充觀點:
  • 此處「傷寒發汗」指服麻黃湯發汗,表邪未盡而復發,須再發汗。但因前次發汗已傷津液,故改用桂枝湯。
  • 「煩」指輕度胸悶,非單純發熱。「更」指再次發汗,非更改治法。方有執誤解為平聲改法,喻昌等人附和此說,實為謬誤。
  • 錢潢認為此症屬風寒並存,麻黃湯發汗後衛分風邪未解,故用桂枝湯,但其論述缺乏實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