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

卷二 (3)

1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中第二

乃四逆湯證也。誠以人之藏府互根。陰陽相合。三陽既有合併之病。則三陰亦有合併之病。不待言矣。

張介賓景岳全書曰。並病與合病不同。合病者。彼此齊病也。並病者。一經先病。然後漸及他經。而皆病也。

劉棟曰。凡合病並病之別。謂緩急之分也。於太陽陽明。為合病。於太陽少陽。為並病。並病者。從中風來。合病者。從傷寒來。

惟忠曰。合也者。謂在其始而既已太陽陽明及少陽之脈證之相交見者也。並也者。謂未離於太陽之脈證。薦及於陽明少陽者也。之二者之於輕重緩急也。合病為最重最急矣。並病之於合病。雖若稍輕稍緩乎。不若太陽之最輕最緩也。故並病亦不為不重且急矣。以其薦及於陽明少陽也。

合病之所以最重最急者。以其始而既已交於陽明少陽也。又曰。夫既三陽有合併之名。則三陰亦不得言無焉。惟不設其名耳。設其名者。以治法之有先後也。不設其名者。以治法之一於救里。而無有先後也。故仲景氏之設名也。莫不關於治法焉。

正珍按。病源候論卷七。曰。有太陽少陰並病。脈數緊。而下之。緊反入里。則作否之文。人或由此。有陽與陽相病。為合。陰與陽相病。為並之說。殊以為徵乎。可笑殊甚。(韻會小補。並字注曰。兼也。合也。或作並。品字箋。並字注曰。及也。合也。兼也。賈誼過秦論。併吞八荒。世說政事篇。續晉陽秋曰。江左造創豪族併兼。)

葛根加半夏湯方

葛根(四兩),麻黃(三兩去節),甘草(二兩炙),芍藥(二兩),桂枝(二兩去皮),生薑(二兩切),半夏(半升洗),大棗(十二枚擘)

上八味。以水一斗。先煮葛根麻黃。減二升。去白沫。內諸藥。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覆取微似汗。(生薑二兩當作三兩。葛根湯方。及可發汗篇。成本全書。皆作三兩。可徵焉。半夏半升。成本全書。俱作半斤。非。)

〔三十四〕太陽病。桂枝證。醫反下之。利遂不止。脈促者。表未解也。喘而汗出者。葛根黃芩黃連湯主之。

太陽病。桂枝證。醫反下之。續得下利。其脈緩者變為數。此為表不解。而里更虛也。謂之協熱利。桂枝人參湯證也。夫因下之。而遂利不上。為脾胃虛寒所致。其脈當遲澀。今乃促急。故為表分餘熱未解也。若下之之後。不復下利。喘而汗出無表證者。此為餘熱內攻上焦所致。

與麻黃杏仁甘草石膏湯證略同。但彼汗出而喘。此因喘而汗出。彼以汗為主。此以喘為主。所以治法有異也。雖則有異。其為上焦之熱。乃一也。故並用寒藥。以清解上焦也。又按。汗出一證。有屬表者。有屬裡者。此條雖首稱桂枝證。今唯言汗出。而不及其他表證。可見此汗。

非表不解之汗。而實為因喘之汗矣。乃知此證者。桂枝證下之後。餘熱攻胸中之候也。注家不察。並下利脈促表未解。以為一病而說之。非也。豈有表未解之病。舍桂枝而用芩連之理乎。果其言之是乎。則喘而汗出一句。當在利遂不止句下也。胡以也字別之乎。又胡特下一者字乎。

白話文

【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中第二】

這是四逆湯的證狀。因為人體臟腑相互依存,陰陽相合,三陽經既然有合病與並病,那麼三陰經也有合病與並病,這是不言而喻的。

張介賓在《景岳全書》中說:「並病」與「合病」不同。「合病」是指兩經或三經同時發病;「並病」則是一經先病,之後逐漸影響其他經而皆病。

劉棟認為,合病與並病的區別在於病情的緩急:太陽與陽明同時發病,稱為「合病」;太陽病未解,逐漸影響少陽,稱為「並病」。並病多由中風引起,合病則多由傷寒引起。

惟忠指出:「合病」是指一開始就同時出現太陽、陽明或少陽的脈證;「並病」則是太陽病未解,逐漸涉及陽明或少陽。在輕重緩急上,合病最為嚴重緊急,並病次之,但仍比單純的太陽病嚴重,因其已影響陽明與少陽。

合病之所以最為緊急,是因為病情一開始就涉及陽明與少陽。此外,既然三陽有「合病」「並病」之名,三陰理論上也有,只是不特別命名。命名與否與治療方法有關:三陽合併病的治療有先後順序,而三陰病的治療則以救里為主,無需區分先後,因此張仲景並未特別設名。

正珍按:《病源候論》卷七提到太陽與少陰並病,脈數緊而誤下後,緊脈反入裡,可能導致氣機阻滯。有人據此提出「陽與陽相病為合,陰與陽相病為並」的說法,實屬可笑。

葛根加半夏湯方
葛根(四兩)、麻黃(三兩,去節)、甘草(二兩,炙)、芍藥(二兩)、桂枝(二兩,去皮)、生薑(二兩,切)、半夏(半升,洗)、大棗(十二枚,擘)

第三十四條
太陽病,本屬桂枝湯證,醫生誤用下法,導致腹瀉不止。若脈搏急促,表示表證未解;若見喘而汗出,則用葛根黃芩黃連湯治療。

太陽病原本為桂枝湯證,誤下後出現腹瀉,脈搏由緩變數,此為表證未解而里氣更虛,稱為「協熱利」,屬桂枝人參湯證。若因誤下導致腹瀉不止,且脈搏遲澀,則為脾胃虛寒;但若脈搏急促,則表示表證餘熱未解。

誤下後若無腹瀉,卻見喘而汗出且無表證,則為餘熱內攻上焦,類似麻黃杏仁甘草石膏湯證。但前者以汗出為主,後者以喘為主,治法因而不同。不過二者均屬上焦熱證,故皆用寒藥清解。

另外,汗出有表證與里證之分。此條雖稱桂枝證,但僅提汗出而無其他表證,可知此汗是因喘而致,非表證未解。因此,此證為桂枝證誤下後,餘熱攻胸的表現。注家未察,誤將下利、脈促與表未解混為一談,實非正確。若表證未解,豈能捨桂枝湯而用黃芩、黃連?若如此,則「喘而汗出」應接在「利遂不止」之後,何必用「也」字區分?又何必單獨用「者」字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