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

卷一 (17)

1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第一

是邪氣微緩也。)是餘邪稍衰。而無入里之勢。欲自解者也。桂枝麻黃各半湯。微微發之可也。此證以桂枝則寬。以麻黃則猛。俱未得其宜。故合二方之半。以取其不寬不猛也。何以知其經發汗若下若吐也。以下文不可更發汗更下更吐之文知之也。(字典。更字注曰。玉篇。

復也。增韻。再也。)又何以知其為傷寒之證也。以其用麻黃與無汗知之也。若又無以上諸證。唯脈微細而惡寒者。此雖經發汗或吐或下。而其邪則解矣。表裡之氣。皆為之虧乏者也。所謂陰陽。指表裡而言。(太陽中篇云。下之後。復發汗。必振寒脈微細。所以然者。以內外俱虛故也。

成無己云。陽。表也。陰。里也。)輕者可與芍藥甘草附子湯。重者可與乾薑附子湯也。不可更發汗吐下也。若又其人面有熱色者。雖陰陽俱虛。然其表邪猶留。而未欲解也。宜行桂枝加附子等方。且解且扶。其宜桂枝麻黃各半湯八字。宜在為欲愈也之下。而在於此者。乃仲景氏一家文法。

論中每每有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皆然。)不可不知也。程林金匱直解。大黃牡丹湯條云。大黃牡丹湯。當在有血之下。以古人為文法所拘。故綴於條末。傷寒論中多有之。是也。再按。宜者。適理之詞。但以宜字冠方名上。可謂奇法也。若以常法言之。

則當云某湯宜某證。所謂青州宜稻。雍州宜黍稷。(左傳成二年註文。)是也。今此云某證宜某湯。猶言稻宜青州。黍稷宜雍州。豈非奇法乎。詩小雅小宛篇云。哀我填寡。宜岸宜獄。禮內則云。牛宜稌。羊宜黍。(唐皇甫嵩。醉鄉日月曰。醉花宜晝。醉雪宜夜。亦此是法。

)仲景氏文法。蓋有所本也。言某證宜用某湯也。

桂枝麻黃各半湯方

桂枝(一兩十六銖去皮),芍藥,生薑(切),甘草(炙),麻黃(各一兩去節),大棗(四枚擘),杏仁(二十四枚湯浸去皮尖及兩仁者○,正珍按。及兩仁者四字。後人之所加。宜刪去。)

上七味。以水五升。先煮麻黃一二沸。去上沫。內諸藥。煮取一升八合。去滓。溫服六合。本云。桂枝湯三合。麻黃湯三合。併為六合。頓服將息如上法。(成本脫本云以下二十三字。當補之。杏仁二十四枚。成本。全書。作二十四個是。)

林億曰。今以算法約之。二湯各取三分之一。非各半也。宜云合半湯。

惟忠曰。後之合方者。濫觴於此也耶。

正珍曰。此方本作桂枝麻黃二湯。湯成後各取其三合。合而用之。此半桂枝。而半麻黃也。所以名曰各半也。億等固執二湯分量。而不知煎法中自有明文之存。斤斤求合其數。遂致此鑿說耳。若其各取三分之一。不過小其劑以省無用之費而已。

〔二十四〕太陽病。初服桂枝湯。反煩不解者。先刺風池風府。卻與桂枝湯則愈。

白話文

太陽病症狀輕微緩和,表示邪氣已減弱,沒有深入體內的趨勢,即將自行痊癒。可用桂枝麻黃各半湯微微發汗治療。此症若單用桂枝湯則藥力過緩,單用麻黃湯則過於猛烈,均不適宜,故取兩方各半,以達到不緩不猛的效果。

若患者面色泛紅,雖陰陽俱虛,但表邪仍存未解,宜用桂枝加附子湯等方,兼顧解表與扶正。

「宜桂枝麻黃各半湯」八字原應在「為欲愈也」之後,此處為仲景寫作風格(類似文法見第四十一、四十六、六十七條)。程林《金匱直解》亦指出古人文法常將方劑置於條末,如大黃牡丹湯例。另,「宜」字冠於方名前為特殊用法,通常應寫作「某湯宜某證」(如「青州適宜稻,雍州適宜黍稷」),此處卻反其道而行,猶如「稻適宜青州」,實為獨特筆法,典故可參《詩經》《禮記》等。

桂枝麻黃各半湯方
桂枝(一兩十六銖,去皮)、芍藥、生薑(切片)、甘草(炙)、麻黃(各一兩,去節)、大棗(四枚,擘開)、杏仁(二十四枚,熱水浸泡去皮尖)。

林億按:依計算,此方取兩湯各三分之一而非半數,應稱「合三湯」。惟忠認為後世合方之法源於此。正珍則考證此方本為兩湯煎成後各取三合混合,故稱「各半」,林億拘泥分量而忽略煎法明文,致生誤解。

第二十四條
太陽病初服桂枝湯反增煩悶未解者,先針刺風池、風府穴,再服桂枝湯即可痊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