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田正珍

《傷寒論集成》~ 卷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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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1)

1.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第十二

〔三百三十四〕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飢而不欲食。食則吐蛔。下之利不止。

〔三百三十五〕厥陰中風。脈微浮。為欲愈。不浮。為末愈。

〔三百三十六〕厥陰病欲解時。從醜至卯上。

〔三百三十七〕厥陰病渴欲飲水者。少少與之愈。

按厥陰篇亡而不傳矣。王叔和患其闕文。補以四章。所謂厥陰之為病。消渴云云。厥陰中風雲云。厥陰病欲解云云。厥陰病渴欲飲水云云是也。後人復患其若斯淺略。拾取其散落者。附以雜病之文。何以知其然也。蓋厥陰者。陰證之極。至深而至急者也。其文雖缺。以意推之。

四肢厥逆。煩躁吐利。脈微欲絕者。固不俟言。如少陰篇所收。吳茱萸湯通脈四逆湯證。是也。而今厥陰雲云四章。無一及此者。其非仲景之舊可知也。玉函經。才舉此四章以充厥陰一篇。而不及下利嘔噦諸條。豈非叔和真面目乎。其下利有微熱以下。至嘔噦等條。皆金匱之所載。

非傷寒之文也。豈非後人拾取其散落者。附以雜病之文乎。

〔三百三十八〕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虛家亦然。

〔三百三十九〕傷寒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見厥複利。

〔三百四十〕傷寒始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為除中食以索餅。不發熱者。知胃氣尚在必愈。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後日脈之。其熱續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熱。三日並前六日。亦為九日。與厥相應。

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後三日脈之。而脈數。其熱不罷者。此為熱氣有餘。必發癰膿也。

上三條系後人之言當刪之。

〔三百四十一〕傷寒脈遲六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脈遲為寒。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今與玉函作而與。此名作此為。)

傷寒脈遲句下。當有發熱二字。應下文反與黃芩湯徹其熱之語。蓋黃芩湯。本治太陽少陽合病之方。豈用之於無發熱者乎。徹與撤通。韻會小補。撤字注云。直列切。除去也。經典通作徹。論語以雍徹。左傳襄公二十三年。平公不徹樂。(杜注云。徹。去也。)是也。除中者。

謂中氣被翦除。魏書任城王澄傳云。尋得翦除亦大損財力。是也。除中反能食者。胃氣將絕。引食以自救故也。闢諸富家暴貧。強作驕奢。以取一時之快。不祥莫大焉。不死何俟。易曰枯楊生華。何可久也。

〔三百四十二〕傷寒先厥後發熱。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為痹。發熱無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膿血者。其喉不痹。

〔三百四十三〕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厥者。必發熱。前熱者。後必厥。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厥應下之。而反發汗者。必口傷爛赤。

〔三百四十四〕傷寒病厥五日。熱亦五日。設六日當復厥。不厥者。自愈。厥終不過五日。以熱五日。故知自愈。

以上三條。亦系後人之言。當削之。

〔三百四十五〕凡厥者。陰陽氣不相順接便為厥。厥者。手足逆冷者是也。(成本無逆冷者之者字。是。)

陰陽氣不相順接者。謂血氣否寒。不能升降。所謂天地不交。否。是也。嘗考和蘭解體之書。人身血行之道二矣。其一起於心藏。以順行周身。是之謂動脈。其一起於動脈所盡之處。受動脈之血逆行。而還入於心。是之謂血脈。更出更入。如環無端然。若有一所否寒。則出者不入。

人者不出。厥逆於是乎發。脈動於是乎絕。遂乃至乎死。所謂陰陽二字。蓋動脈血脈是也。再按。此條疑是後人註文已。

〔三百四十六〕傷寒脈微而厥。至七八日膚冷。其人躁無暫安時者。此為藏厥。非為蛔厥也。蛔厥者。其人當吐蛔。令病者靜而復時煩者。此為藏寒。蛔上入其膈故煩。須臾復止。得食而嘔。又煩者。蛔聞食臭出。其人當自吐蛔。蛔厥者。烏梅丸主之。又主久利方。(非為蛔厥也五字。

千金翼。作死一字。非為之為字。依成本全書補之。又按令病玉函作今病是。當改之。成本脫時煩者之者字。及其膈之其字。並當補之。玉函無又主久利方五字是。當削之。)

成無己曰。藏厥者死。陽氣絕也。蛔厥雖厥而煩。吐蛔已則靜。不若藏厥而躁無暫安時也。病人藏寒胃虛。蛔動上膈。聞食臭出。因而吐蛔。與烏梅丸。溫藏安蟲。

張璐曰。藏厥用附子理中湯及灸法。其厥不回者死。

希哲曰。此為藏寒。蛔上入其膈故煩。十一字為一句。為字去聲。又曰藏寒者。胃寒也。古書有指府為藏者。不可拘泥也。

烏梅丸方

烏梅(三百枚),細辛(六兩),乾薑(十兩),黃連(十六兩),當歸(四兩)附子(六兩炮去皮),蜀椒(四兩出汗),桂枝(去皮六兩),人參(六兩),黃蘗(六兩)

上十味。異搗篩。合治之。以苦酒漬烏梅一宿。去核蒸之五斗米下。飯熟搗成泥。和藥令相得。內臼中與蜜杵二千下。丸如梧桐子大。先食飲服十丸。日三服。稍加至二十丸禁生冷滑物臭食等。

劉棟曰。按千金方。治久痢方亦同於此。疑是唐以降之方。至作其劑者。當有取捨耳。

正珍曰。此條論與方。皆非仲景氏也。附子六兩。亦非仲景之方法。

〔三百四十七〕傷寒熱少微厥。指頭寒。嘿嘿不欲食。煩躁數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熱除也。欲得食其病為愈。若厥而嘔。胸脅煩滿者。其後必便血。

劉棟曰。此條亦後人之言也。

〔三百四十八〕病者手足厥冷。言我不結胸。小腹滿。按之痛者。此冷結在膀胱關元也。

結胸當作厥冷。蓋結厥同音。因誤為結冷。再誤為結胸耳。猶荀子鼫鼠五技。一誤為鼯鼠。再誤為梧鼠。本草馬矢蒿。一訛為馬先蒿。再誤為馬新蒿。否則言吾不結胸一句。甚似無謂矣。金匱瘀血病篇曰。病人腹不滿。其人言我滿。為有瘀血。造語之法。全與本節同。益可以知結胸為厥冷之誤矣。

關元上當有當灸二字。後三百五十七條云。傷寒脈促。手足厥逆者。可灸之。三百七十條亦云。下利手足厥冷。無脈者灸之。甲乙經云。關元在臍下三寸。刺入二寸。留七呼。灸七壯。又云胞轉小腹滿。關元主之。又云奔豚寒氣入小腹。時欲嘔。關元主之。合而考之。脫簡無疑。

又按金匱云。婦人懷娠六七月。小腹如扇。子藏開故也。當以附子湯溫其藏。此證亦當用附子四逆輩。

〔三百四十九〕傷寒發熱。四日厥。反三日復熱。四日厥少熱多者。其病當愈。四日至七日熱不除者。必便膿血。

〔三百五十〕傷寒厥。四日熱。反三日復厥。五日其病為進。寒多熱少。陽氣退。故為進也。

〔三百五十一〕傷寒六七日脈微。手足厥冷煩躁。灸厥陰。厥不還者死。

上三條。系後人之言。當刪之。

〔三百五十二〕傷寒。發熱下利。厥逆。躁不得臥者死。

此即陰證之極。裡寒外熱之證。

〔三百五十三〕傷寒。發熱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不止者。以服藥無效言。

〔三百五十四〕傷寒六七日。不利便。發熱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陰無陽故也。

不利便。當作小便不利。有陰無陽故也六字。系後人之言。

〔三百五十五〕傷寒五六日。不結胸。腹濡脈虛。復厥者。不可下。此為亡血。下之死。(為字。依玉函成本全書。補之。)

濡字。程應旄改作滿。是也。若腹濡脈虛而厥。皆無可下之理。而曰不可下。則為無謂。按金鑑改結胸作大便。方有執訓亡為無。皆非矣。

〔三百五十六〕發熱而厥。七日下利者為難治。

此亦系後人之言。當刪之。

〔三百五十七〕傷寒脈促。手足厥逆者。可灸之。(者字。依玉函成本全書。補之。)

灸可以挽回陽氣。繼以四逆輩可也。

〔三百五十八〕傷寒脈滑而厥者。里有熱也。白虎湯主之。(也字。依玉函成本全書。補之。)

程應旄曰。脈滑而厥。此乃陽實拒陰之厥也。可舍證而治脈也。

金鑑曰。滑為陽脈。裡熱可知。是熱厥也。然內無腹滿痛不大便之證。是雖有熱。而里未實。不可下而可清。故以白虎湯主之。

發秘曰。厥逆脈沉微者為寒。用四逆。脈滑大者為熱。用白虎。

〔三百五十九〕手足厥寒。脈細欲絕者。當歸四逆湯主之。

當歸四逆湯

當歸(三兩),桂枝(三兩去皮),芍藥(三兩),細辛(三兩),甘草(二兩炙),通草(二兩),大棗(二十五枚擘一法十二枚)

上七味。以水八升。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日三服。

〔三百六十〕若其人內有久寒者。宜藏厥。

當歸四逆加吳茱萸生薑湯

當歸(三兩),桂枝(三兩去皮),芍藥(三兩),細辛(三兩),甘草(二兩炙),通草(二兩),生薑(半斤切),茱萸(二升),大棗(二十五枚擘)

上九味。以水六升。清酒六升和。煮取五升。去滓。溫分五服。(一方水酒各四升)

錢潢曰。手足厥寒。即四逆也。故當用四逆湯。而方名雖曰四逆。而方中並無姜附。不知何以挽回陽氣。仲景制方。治極陰最寒之證。獨遺此二物邪。是以不能無疑也。恐是歷年久遠。散失遺亡。訛舛於後人之手。未可知也。不然。何湯名四逆。而藥物與四逆迥異邪。

正珍曰。上二條論之與方。俱非乎仲景之言。錢潢所論。極是也。此乃後人之所攙。不可從矣。劉棟曰。通脈四逆湯方中。加當歸。以復其脈也。大非。

〔三百六十一〕大汗出。熱不去。內拘急。四肢疼。又下利厥逆而惡寒者。四逆湯主之。(脈經無又字。是。)

金鑑曰。是陽亡表。寒盛於裡也。故主四逆湯。溫經以勝寒。回陽以斂汗也。

正珍曰。內者。腹內也。此證而脈微欲絕者。通脈四逆湯所主。

〔三百六十二〕大汗。若大下利而厥冷者。四逆湯主之。

成無己曰。大汗大下利。內外雖殊。其亡津液損陽氣則一也。陽虛陰勝。故生厥逆。與四逆湯。固陽退陰。

〔三百六十三〕病人手足厥冷。脈乍緊者。邪結在胸中。心下滿而煩。飢不能食者。病在胸中。當須吐之。宜瓜蒂散。(乍緊辨可吐篇作乍結是。千金翼同。)

此與前三百三十二條。並系邪氣實於上焦。陽氣為是所閉塞。而不能通達四末之證。非清穀下利脈微欲絕之寒厥也。故吐以瓜蒂散以達其鬱閉也。按乍緊作乍結為是。結即代。惟病者其脈素不結。今發手足厥冷而乍結者。非炙甘草湯證血液不充之結。即有物塞於胸中之所致。

故與瓜蒂散以吐之則愈。若其心下滿以下。別是一證。不可與上文混視。唯以其均可吐之證合而論之。蓋證異而因同者。故亦吐之以瓜蒂散也。仲景氏家法乃爾。

〔三百六十四〕傷寒厥而心下悸者。宜先治水。當服茯苓甘草湯。卻治其厥。不爾。水漬入胃必作利也。(者字。依成本全書補之。服字。玉函作與字。卻成本作郤。)

方有執曰。金匱曰。水停心下甚者則悸。然則悸為水甚。

金鑑曰。厥而心下悸者之下。當有以飲水多四字。若無此四字。乃陰盛之厥悸。非停水之厥悸矣。何以即知是水。而曰宜先治水耶。蓋停水者。必小便不利。若不如是治之。則所停之水。漬入胃中必作利也。此證雖不曰小便不利。而不利之意。自寓其中。

正珍曰。此條蓋承上條。重論邪實在胸中之厥。兼挾停水而心下悸者。以示治有緩急也。非裡虛陰盛。危在旦夕之厥冷也。故厥一字與心下二字。亦皆自上條中。細繹出來。可見脈之乍結。心下之滿而煩。飢不能食。皆在一厥字中而含蓄焉。猶大青龍湯之後條。五苓散之後條。

皆承上條而省略其脈證也。夫邪結在胸中之厥。非危急之證也。其所兼挾之悸。卻急於厥何也。悸乃停水所致。其人小便必不利。觀小柴胡條。可以見矣。是以不先與茯苓甘草湯以治其水。則停水漬入大腸中。必作下利。故先治其水。而後更與瓜蒂散以治其厥也。又按水漬入胃之胃字。

當為腸字解之。如胃中有燥屎亦然。其實腸胃一府。唯就其廣狹大細。以殊其名已。素問標本病傳論云。大小不利治其標。今此條先行其水。而後治厥。蓋取諸標者也。孰謂仲景氏不撰用素問乎。

〔三百六十五〕傷寒六七日。大下後。寸脈沉而遲。手足厥逆。下部脈不至。喉咽不利。唾膿血。泄利不止者。為難治。麻黃升麻湯主之。

麻黃升麻湯

麻黃(二兩半去節),升麻(一兩一分),當歸(一兩一分),知母(十八銖),黃芩(十八銖)萎蕤(十八銖一作菖蒲),芍藥(六銖),天門冬(六銖去心),桂枝(六銖去皮),茯苓(六銖),甘草(六銖炙),石膏(六銖碎綿裹),白朮(六銖),乾薑(六銖)

上十四味。以水一斗。先煮麻黃一兩。沸去上沫。內諸藥煮取三升。去滓。分溫三服。相去如炊三斗米頃。令盡汗出愈。

此條論與方。俱後人之所儳。非乎仲景氏之言。故今刪之。

〔三百六十六〕傷寒四五日。腹中痛。若轉氣下趣少腹者。此欲自利也。(趣成。本作趨。)

此乃心下有水。漬入腸中以作利之兆。蓋承厥而心下悸條發也。俚語有之。腹鳴者必下。蓋喻之於事之必有前兆而言。乃此條之意。百六十六條生薑瀉心證曰。脅下有水氣。腹中雷鳴下利。同是有水而雷鳴也。

金匱曰。腹中寒氣雷鳴切痛。附子粳米湯主之。此條證亦宜用粳米湯。不可用生薑瀉心湯。何也。水則一也。證則有痛不痛之別也。

〔三百六十七〕傷寒本自寒下。醫復吐下之。寒格更逆吐下。若食入口即吐。乾薑黃芩黃連人參湯主之。(玉函成本全書。俱無復吐下之下字。玉函即吐下有者字。是。當補之。)

傷寒至逆吐下十七字。闕誤錯亂。不可強解。王肯堂以寒下。為吐下之誤寫矣。按金匱云。食已即吐者。用大黃甘草湯。由此考之。飲食有間而吐者。多因虛寒。其入口即時吐出者。多因上焦有熱。故用芩連解熱之品主之也。

薑黃芩黃連人參湯

乾薑,黃芩,黃連,人參(各三兩)

上四味。以水六升。煮取二升。去滓。分溫再服。

〔三百六十八〕下利有微熱而渴。脈弱者。令自愈。

〔三百六十九〕下利脈數。有微熱汗出。令自愈。設復緊。為未解。

上二條。系後人之言。當刪之。

〔三百七十〕下利手足厥冷。無脈者灸之不溫。若脈不還。反微喘者死。

此乃白通加豬膽汁湯證。

〔三百七十一〕少陰負趺陽者。為順也。

〔三百七十二〕下利寸脈反浮數。尺中自澀者。必清濃血。

上二條。亦系後人之言。當刪之。

〔三百七十三〕下利清穀。不可攻表。汗出必脹滿。

下利清穀。裡寒為甚。可與四逆湯溫之。雖有表證。不可發汗。汗出則表裡俱虛。而中氣不能宣通。故令人脹滿。亦四逆湯證也。宜與後三百八十一條參考。

〔三百七十四〕下利脈沉弦者下重也。脈大者為未止。脈微弱數者為欲自止。雖發熱不死。

〔三百七十五〕下利脈沉而遲。其人面少赤。身有微熱。下利清穀者。必鬱冒。汗出而解。病人必微厥。所以然者。其面戴陽。下虛故也。

〔三百七十六〕下利脈數而渴者。令自愈。設不差。必清膿血。以有熱故也。

上三條。亦系後人之言。當刪之。

〔三百七十七〕下利後。脈絕手足厥冷。晬時脈還。手足溫者生。脈不還者死。(不還下。玉函千金。有不溫二字。是。當補之。)

成無己曰。晬時。周時也。

正珍曰。此條蓋以通脈四逆湯服後言之。晬時。詳見抵當丸條下。

〔三百七十八〕傷寒下利日十餘行。脈反實者死。

金鑑曰。傷寒下利日十餘行。正氣虛也。其脈當虛。今反實者。邪氣盛也。正虛邪盛。故主死也。

正珍曰。素問玉機真藏論曰。泄而脈大。脫血而脈實。皆難治。

〔三百七十九〕下利清穀。裡寒外熱。汗出而厥者。通脈四逆湯主之。

此證其脈微欲絕。蓋寒邪太盛。陽氣虛脫者也。宜與前三百二十五條參考。

〔三百八十〕熱利下重者。白頭翁湯主之。

島壽曰。熱利下重者。有熱致利。下焦重滯也

正珍曰。此亦系今之痢病。下重謂下部沉重。又謂之後重。身熱下利。腹裡拘急。下部沉重。後世所謂熱毒痢也。白頭翁湯可以解其熱毒。按痢字蓋後世俗字。素靈謂之腸澼。病源千金外臺諸書。又謂之滯下。盧和丹溪纂要云。仲景以瀉利滯下。混同論治。殊不知腸澼滯下及痢。

皆屬病名。而仲景氏所論。惟以病證而言矣。再按白頭翁湯。主熱痢。桃花湯。主冷痢。俱是治痢之方。本在雜病論中者。而非傷寒之方也。視金匱二方接在一處。可以見矣。

白頭翁湯方

白頭翁(二兩),黃蘗(三兩),黃連(三兩),秦皮(三兩)

上四味。以水七升。煮取二升。去滓。溫服一升。不愈。更服一升。(白頭翁二兩。玉函金匱全書。俱作三兩是。)

〔三百八十一〕下利腹脹滿。身體疼痛者。先溫其里。乃攻其表。溫里宜四逆湯。攻表宜桂枝。(成本全書。俱脫二宜字。當補之。)

成無己曰。下利腹滿者。里有虛寒。先與四逆湯溫里。身疼痛為表未解。利止里和。與桂枝湯攻表。

張志聰曰。攻。專治也。

正珍曰。下利腹脹滿者。以裡虛而氣不能宣通也。前第九十三條曰。傷寒醫下之。續得下利清穀不止。身疼痛者。急當救里。後身疼痛。清便自調者。急當救表。救里宜四逆湯。救表宜桂枝湯。

〔三百八十二〕下利慾飲水者。以有熱故也。白頭翁湯主之。

成無己曰。自利不渴。為藏寒。與四逆湯以溫藏。下利飲水為有熱。與白頭翁湯以涼中。

劉棟曰。此條當在上白頭翁條之下也。

正珍曰。飲水二字指渴而言。水字泛言飲物。訓為冷水非也。說詳於前第七十一條。按下利飲水多。是內有熱邪所致。間亦有津液內竭而然者。或大汗後。或大下若大吐後。或痘瘡灌膿後。往往有之。概為熱邪所致非也。又因所飲之冷熱。以辨其虛實亦非也。

〔三百八十三〕下利讝語者。有燥屎也。宜小承氣湯

金鑑曰。其下利之物。必稠黏臭穢。知熱與宿食合而為之也。此可決其有燥屎也。於此推之。可知燥屎不在大便硬與不硬。而在裡之急與不急。便之臭與不臭也。

正珍曰。少陰篇曰。少陰病自利清水。色純青。心下必痛。口乾燥者。急下之。宜大承氣湯。辨可下篇曰。下利心下硬者。急下之。宜大承氣湯。下利脈遲而滑者。內實也。宜大承氣湯。下利不飲食者。有宿食故也。當下之。宜大承氣湯是也。雖然讝語間有屬虛寒者。不可概以為胃實燥屎也。

二百二十一條曰。讝語脈短者死。二百二十四條曰。陽明病讝語。脈反微澀者裡虛也。是也。

〔三百八十四〕下利後更煩。按之心下濡者。為虛煩也。宜梔子豉湯

方有執曰。更煩。本有煩不為利除而轉甚也。

正珍曰。凡傷寒發汗吐下者。諸證皆去。但心煩者。是大邪已去。正氣暴虛而餘熱內伏故也。心下濡者。下後無物也。是雖言虛煩。其實非真虛。亦惟一時假虛已。梔子豉湯以解餘熱則愈。按金鑑以此條為虛煩。以大黃黃連瀉心湯條。為實煩。彼豈為實煩乎。不可從矣。

〔三百八十五〕嘔家有癰膿者。不可治嘔。膿儘自愈。

金鑑曰。心煩而嘔者。內熱之嘔也。渴而欲水嘔者。停水之嘔也。今嘔而有膿者。此必內有癰膿。故曰不可治。但俟嘔膿儘自愈也。

正珍曰。不可治嘔句。膿儘自愈句。金鑑以嘔屬下句非也。此蓋以肺癰證言之。劉棟云。此當在太陽篇服桂枝湯條之下。誤混於此。是未必然。又曰明萬表萬氏家抄云。試肺癰法。凡人胸中隱隱疼。咳嗽有臭痰。吐在水內沉者是癰證。浮者是痰。入門曰。肺癰咳唾膿血腥臭。置之水中則沉。此試肺癰之法。亦不可不知矣。

〔三百八十六〕嘔而脈弱。小便複利。身有微熱見厥者。難治。四逆湯主之。既云難治。又處以四逆湯。論中斷無此例。疑非仲景之言。

〔三百八十七〕乾嘔吐涎沫頭痛者。吳茱萸湯主之。(沫字下。玉函有而復二字)

成無己曰。乾嘔吐涎沫者。裡寒也。頭痛者。寒氣上攻也。與吳茱萸湯溫里散寒。

正珍曰。此胃虛寒。而飲水淤蓄者。與少陰篇膈下有寒飲乾嘔。與四逆湯。差後病篇。大病差後喜唾。久不了了。胃上有寒。宜理中丸者。同胃寒有飲之證。故與吳茱萸湯。以溫胃逐水也。又按吐涎沫。乃是吐痰。古無痰字。詳見瓜蒂散下。再按此證也。今世所謂痰厥頭痛者。

外臺第八卷。載痰厥頭痛方八首。至於後世則有元人李杲。半夏白朮天麻湯方。載在蘭室秘藏。蓋皆吳茱萸湯之支流余裔耳。

〔三百八十八〕嘔而發熱者。小柴胡湯主之。

成無己曰。嘔而發熱者。柴胡證具。

〔三百八十九〕傷寒大吐大下之極虛復極汗出者。以其人外氣怫鬱。復與之水以發其汗。因得噦。所以然者。胃中寒冷故也。

此條系後人之言。當刪之。

〔三百九十〕傷寒噦而腹滿。視其前後。知何部不利。利之即愈。(視。玉函作問。是。)

成無己曰。前部小便也。後部大便也。

趙開美曰。活人云。前部宜豬苓湯。後部宜調胃承氣湯

張璐曰。一為胃氣虛寒。一為胃中實熱。不可不辨。虛寒者溫之。四逆理中是也。實熱者利之。承氣五苓是也。

金鑑曰。傷寒噦而不腹滿者。為正氣虛。吳茱萸湯證也。噦而腹滿者。為邪氣實。視其二便何部不利。利之則愈也。

正珍曰。素問標本病傳論曰。先病而後生中滿者。治其標。又曰。小大不利。治其標。此條不拘噦。而專主腹滿者。蓋先療其急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