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田正珍

《傷寒論集成》~ 卷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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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3)

1. 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第一

緊乃緩之反。所謂數急者是也。脈經諸書多與弦對說。非也。)

〔附錄〕原夫脈之動於周身也。唯是一血氣之所貫。是以人迎氣口太衝趺陽靡適不齊一。豈復有陰陽尺寸之可分別者哉。故其分陰陽論尺寸者。皆未知脈之所以為脈者耳。故論中言脈者。百五十許條。未嘗分陰陽尺寸也。可見其間稱陰陽尺寸者。皆是王叔和所攙。決非仲景氏之本色也。

惟忠云。審仲景氏所論。其惟曰脈浮脈沉者之最多。而其逮陰陽寸關尺者之最少也。若必以陰陽寸關尺為不可不候者。則其惟曰脈浮脈沉而不指其所候之在何處也。何其粗且略耶。觀乎其惟曰脈浮脈沉者最多。且不指其所候之在何處。則其所候之處。必當在寸口也。而未必若後世三指取三部。

惟其候之也。潛心於茲無敢失之輕易矣。惟忠此言。真可謂診家確論矣。

〔附錄〕門人某問曰。據先生之說。凡邪氣之犯人。其人表裡俱實。則發為三陽證。表裡俱虛。則發為三陰證。而其於三陽之初也。表虛而裡實。則發為太陽中風。表裡俱實。則發為太陽傷寒。雖然業既實矣。邪將何緣得犯入虖。余曰。實如吾子之言。但邪之襲人。必且俟夫腠理空疏之時。

然後敢入焉。故發虛人。當其腠理致密。則邪氣不能得而犯焉。雖實人。當其腠理空疏。則邪氣肆然而入焉。故不問其人之虛弱與實強。苟方其勞動飢餓入房出浴之際。而腠理適不密。則邪氣乘其一時之虛而入焉。此所以無虛實皆能致病者也。問者唯唯而退。因錄問答之言以附於此云。

〔四〕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若躁煩脈數急者。為傳也。

〔五〕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者。為不傳也。

劉棟曰。上二條。後人之言也。

惟忠曰。凡疾疢之於淺深緩急也。莫不脈證之盡焉。然又日之多少。或為之轉機。則日數何不舉也。所以系之以日數也。雖則系之以日數乎。亦惟概舉以為法焉爾。乃其不曰一日二日三日。而曰一二日二三日者。豈非概舉乎。又有不曰一二日二三日。而曰一日二日三日者。如曰一日太陽受之云云。

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云云。發於陽者七日愈發於陰者六日愈云云。是也。雖均之以日數乎。與其取之於概。曰一二日二三日。自不同也。乃必之於此。曰一日二日三日者。蓋取諸素問也。素問之於說。一日太陽受之。經各一日。至厥陰凡六日。此不取之於概。而必於此者也。

必於此者。推之於理者也。推之於理者。施於事必差。仲景氏之於論。皆施於事者也。奈何從夫理之為。而今及於此者。蓋後人謬窺仲景氏所論之似乎素問之說。取以自補者。遂傳於今耶。亦不可不擇矣。故今以乎概者為正。如其必於此者則舍㫋。

白話文:

緊是緩的反義詞,所謂數急的脈象就是如此。脈學典籍中多將數急脈與弦脈相對而言,這是錯誤的。

脈的搏動遍佈全身,只不過是一股血氣的運行軌跡,所以人迎脈、氣口脈、太衝脈、趺陽脈等,沒有任何一個脈象是完全相同的。怎麼可能還有陰陽、尺寸之分呢?因此,那些分陰陽、論尺寸的人,根本就不知道脈象的實質。所以,在《傷寒雜病論》中提到脈象的百五十多條內容,從未區分陰陽、尺寸。可見,書中提到陰陽、尺寸的那些內容,都是王叔和添加的,絕對不是張仲景原著的風格。

惟忠說:仔細研讀張仲景的論述,只說脈浮脈沉的最多,而提到陰陽、寸關尺的卻最少。如果一定要說陰陽、寸關尺不可不察,那麼只說脈浮脈沉,而不說明它在哪個部位,未免太粗略簡略了。觀察到他只說脈浮脈沉的最多,而且不說明它在哪個部位,那麼他觀察脈象的部位,一定是在寸口,而不是像後世一樣用三指診取三部脈象。

正是因為他這樣去診脈,所以潛心於此,不敢有絲毫的輕率。惟忠這番話,真可謂是診脈大家對診脈的精確論斷。

門生某人問道:根據您的說法,凡是邪氣侵犯人體,表裡都實證,則會發作三陽證;表裡都虛,則會發作三陰證。那麼,在三陽病初期,表虛裡實,則會發作太陽中風;表裡俱實,則會發作太陽傷寒。但是,體內已經實證了,邪氣為何還能侵入呢?我回答說:你的話很對,但是邪氣侵犯人體,一定會等到肌膚腠理疏鬆的時候,然後才能侵入。所以,虛弱的人,當他的腠理緻密時,邪氣就無法侵犯;即使是強壯的人,當他的腠理疏鬆時,邪氣也會乘虛而入。所以,不論是虛弱還是強壯的人,只要在勞動、飢餓、進入房間、沐浴之後,腠理剛好不密實,邪氣就會乘著一時的虛弱侵入。這就是為什麼虛實體質的人都會生病的原因。問者連連稱是,退下去了。因此將這次問答記錄下來,附在這裡。

傷寒一天,太陽經受邪氣侵犯。如果脈象平和,則邪氣不傳變;如果想吐,脈象躁煩、數急,則邪氣會傳變。

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證候沒有出現,則邪氣不傳變。

劉棟說:上面兩條,是後人添加的。

惟忠說:凡是疾病的淺深緩急,脈象與證候都會完全地表現出來。但是,時間的長短,也可能成為轉機,所以時間長短不能不提。因此,用時間來區分。雖然用時間來區分,也只是大概地作一個標準而已。之所以說一二日、二三日,而不是說一日、二日、三日,不就是大概地概括嗎?同樣也有不說一二日、二三日,而說一日、二日、三日的,例如說「一日太陽受之等等」、「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等等」、「發於陽者七日愈,發於陰者六日愈等等」,就是這樣。雖然用日數來衡量,但是與其概括地說一二日、二三日,有所不同。一定說一日、二日、三日的,是取自《素問》。《素問》的論述,一日太陽受之,各經一日,到厥陰一共六日,這不是概括地說,而是明確地說。

明確地說,是根據道理推導出來的。根據道理推導出來的,應用到實際上就可能會有偏差。張仲景的論述,都是應用到實際上的。為什麼要遵循道理的做法而這樣說呢?現在這樣說,大概是後人錯誤地揣測張仲景論述似乎與《素問》的說法相似,拿來補充,於是流傳到今天。這也不得不仔細甄別。所以,現在把概括性的說法作為正確的,如果一定要明確地說,那就捨棄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