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第一
緊乃緩之反。所謂數急者是也。脈經諸書多與弦對說,非也。
〔附錄〕原夫脈之動於周身也,唯是一血氣之所貫。是以人迎、氣口、太衝、趺陽,靡適不齊一,豈復有陰陽、尺寸之可分別者哉?故其分陰陽、論尺寸者,皆未知脈之所以為脈者耳。故論中言脈者,百五十許條,未嘗分陰陽、尺寸也。可見其間稱陰陽、尺寸者,皆是王叔和所攙,決非仲景氏之本色也。
惟忠云:審仲景氏所論,其惟曰脈浮、脈沉者之最多;而其逮陰陽、寸、關、尺者之最少也。若必以陰陽、寸、關、尺為不可不候者,則其惟曰脈浮、脈沉而不指其所候之在何處也,何其粗且略耶?觀乎其惟曰脈浮、脈沉者最多,且不指其所候之在何處,則其所候之處,必當在寸口也,而未必若後世三指取三部。
惟其候之也,潛心於茲無敢失之輕易矣。惟忠此言,真可謂診家確論矣。
〔附錄〕門人某問曰:據先生之說,凡邪氣之犯人,其人表裡俱實,則發為三陽證;表裡俱虛,則發為三陰證。而其於三陽之初也,表虛而裡實,則發為太陽中風;表裡俱實,則發為太陽傷寒。雖然業既實矣,邪將何緣得犯入虖?余曰:實如吾子之言。但邪之襲人,必且俟夫腠理空疏之時,然後敢入焉。故發虛人,當其腠理致密,則邪氣不能得而犯焉。雖實人,當其腠理空疏,則邪氣肆然而入焉。故不問其人之虛弱與實強,苟方其勞動、飢餓、入房、出浴之際,而腠理適不密,則邪氣乘其一時之虛而入焉。此所以無虛實皆能致病者也。問者唯唯而退。因錄問答之言以附於此云。
〔四〕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若躁煩脈數急者,為傳也。
〔五〕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者,為不傳也。
劉棟曰:上二條,後人之言也。
惟忠曰:凡疾疢之於淺深緩急也,莫不脈證之盡焉。然又日之多少,或為之轉機,則日數何不舉也?所以系之以日數也。雖則系之以日數乎,亦惟概舉以為法焉爾。乃其不曰一日、二日、三日,而曰一二日、二三日者,豈非概舉乎?又有不曰一二日、二三日,而曰一日、二日、三日者,如曰一日太陽受之云云;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云云;發於陽者七日愈,發於陰者六日愈云云,是也。雖均之以日數乎,與其取之於概,曰一二日、二三日,自不同也。乃必之於此,曰一日、二日、三日者,蓋取諸《素問》也。《素問》之於說,一日太陽受之,經各一日,至厥陰凡六日,此不取之於概,而必於此者也。必於此者,推之於理者也。推之於理者,施於事必差。仲景氏之於論,皆施於事者也。奈何從夫理之為?而今及於此者,蓋後人謬窺仲景氏所論之似乎《素問》之說,取以自補者,遂傳於今耶?亦不可不擇矣。故今以乎概者為正,如其必於此者則舍之。
【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第一】
「緊脈」是「緩脈」的反面,也就是「數急」的脈象。《脈經》等書常將緊脈與弦脈對比論述,這並不正確。
〔附錄〕
脈搏運行於全身,實為血氣貫通的表現。因此,人迎、氣口、太衝、趺陽等脈象理應一致,怎會有陰陽、尺寸之分?那些區分陰陽、討論尺寸的說法,其實並未真正理解脈象的本質。書中論及脈象的條文約有一百五十條,從未區分陰陽或尺寸,可見其中提到陰陽、尺寸的部分,應是王叔和添加的,絕非張仲景的原意。
惟忠說:細究張仲景的論述,最多提到「脈浮」「脈沈」,極少談及陰陽、寸關尺。若真須區分陰陽寸關尺,為何他僅提脈象而未指明具體部位?這顯然過於粗略。由他反覆提及「脈浮」「脈沈」且未限定位點可知,其診脈處應在「寸口」,而非後世的三部診法。診脈時須專注謹慎,不可輕忽。惟忠此說,實為診脈的至理名言。
〔附錄〕
有學生問:依先生之見,若人表裡俱實,邪氣侵襲則發為三陽證;表裡俱虛則發為三陰證。而三陽初期,表虛裡實為太陽中風,表裡俱實為太陽傷寒。但若體質強實,邪氣如何侵入?
答:確實如你所言。然而邪氣侵襲必趁腠理疏鬆時入侵。體虛者若腠理緊密,邪氣難犯;體實者若腠理鬆懈,邪氣便乘虛而入。因此,無論體質虛實,只要在勞累、飢餓、行房、沐浴後腠理不固,邪氣便能趁一時之虛入侵。這就是為何無論虛實皆可能致病。學生聽後退下,遂記錄此問答附於此。
〔四〕
傷寒第一日,病邪在太陽經。若脈象平穩則不傳變;若欲嘔吐、躁動煩悶且脈象數急,則病邪將傳。
〔五〕
傷寒二三日後,若未出現陽明、少陽症狀,表示病邪未傳。
劉棟認為:以上兩條為後人所增。
惟忠指出:疾病深淺緩急,脈證已足說明,但病程日數亦為關鍵,故有時需提及日數。書中或寫「一二日」「二三日」以示概略;而「一日」「二日」「三日」等明確日數,則引自《素問》。《素問》記載病邪每日傳一經,六日傳遍六經,此為理論推演,但實際診治未必相符。張仲景的論述重實證,未必拘泥此理。後人可能誤解其意,將《素問》之說混入仲景著作。因此,應以概略日數為準,明確日數者或可捨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