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

卷六 (3)

1辨陽明病脈證並治第四

〔二百十五〕陽明病心下硬滿者,不可攻之。攻之,利遂不止者死;利止者愈。

〔二百十六〕陽明病面合色赤,不可攻之。必發熱色黃者,小便不利也。

劉棟曰:上二條,亦後人之所記也。本論中,其義已盡矣。

〔二百十七〕陽明病,不吐不下,心煩者,可與調胃承氣湯。

金鑑曰:不吐不下,心煩者,謂未經吐下而心煩也。其為熱盛實煩可知,故與調胃承氣湯,瀉熱而煩自除也。

正珍曰:病人嘔吐而心煩者,少陽柴胡證也。下利而心煩者,少陰豬膚湯證也。今不吐不下而心煩,乃陽明熱煩。但未至潮熱讝語、便秘腹滿、大渴引飲諸候,故先與調胃承氣湯,以解內熱也。蓋一時權用之方耳。又按,成無己諸人,皆謂未經吐下而心煩也,其說頗鑿,不可從矣。

〔二百十八〕陽明病,脈遲雖汗出,不惡寒者,其身必重、短氣腹滿而喘。有潮熱者,此外欲解,可攻裡也。手足濈然而汗出者,此大便已硬也。大承氣湯主之。若汗多微發熱惡寒者,外未解也。其熱不潮,未可與承氣湯。若腹大滿不通者,可與小承氣湯,微和胃氣,勿令至大泄下。

(濈然而之而,依成本補之。汗多二字,玉函作汗出多三字,是。至大之至,成本無之。)

成無己曰:陽明病脈遲,若汗出多微發熱惡寒者,表未解也。若脈遲雖汗出而不惡寒者,表證罷也。身重短氣、腹滿而喘,有潮熱者,熱入府也。四肢,諸陽之本。津液足為熱蒸之,則周身汗出。津液不足為熱蒸之,其手足濈然而汗出,知大便已硬也。與大承氣湯,以下胃熱。經曰:潮熱者實也。其熱不潮,是熱未成實,故不可便與大承氣湯。雖有腹大滿不通之急,亦不可與大承氣湯,與小承氣湯微和胃氣。

張璐曰:仲景既言,脈遲尚未可攻,而此證首言脈遲,復言可攻者,何也?夫所謂脈遲尚未可攻者,以腹中熱尚未甚,燥結未定,故尚未宜攻下。攻之必脹滿不食,而變結胸痞滿等證。須俟脈實結定,後方可攻之。此條雖云脈遲,而按之必實,且其證一一盡顯胃實,故當攻下無疑。若以脈遲,妨礙一切下證,則大陷胸之下證,亦將因循縮手待斃乎?

正珍曰:本節雖字,當在陽明病下,否則文法不穩。前第八十七條曰:瘡家雖身疼痛,不可發汗,同一文法。言此條雖脈遲汗出而不惡寒,是以知為陽明病也。且其身必重、短氣腹滿而喘,則其非太陽表邪可知矣。若雖脈遲汗出而惡寒發熱者,表未解也。(二百四十一條云:陽明病,脈遲汗出多微惡寒者,表未解也,可發汗,宜桂枝湯。)不可攻之。脈遲,乃是脈緩,以可數而不數言之。脈遲汗出而惡寒,乃桂枝證。今乃雖脈遲汗出,然不惡寒,故識其為陽明病也。按,手足濈然而汗出者,言自腹背至手足之末,濈濈然而汗出也。蓋承上文汗出二字言之。

白話文

辨陽明病脈證並治第四

〔二百十五〕陽明病患者若感到心窩處硬脹滿悶,不可使用瀉下法治療。若誤用瀉下法,導致腹瀉不止者會死亡;若腹瀉能自行停止,則可痊癒。

〔二百十六〕陽明病患者面色通紅,不可使用瀉下法。若誤下,必會引發發熱且面色發黃,這是因為小便不暢的緣故。

劉棟說:以上兩條,也是後人所記載的。在本篇理論中,其涵義已經闡述完備了。

〔二百十七〕陽明病患者,未經催吐或瀉下治療,卻感到心煩的,可給予調胃承氣湯。

《金鑑》說:未經吐下卻心煩,指的是未接受吐下治療而出現心煩症狀。這顯然是內熱盛實所致的心煩,故用調胃承氣湯瀉熱,心煩自會消除。

正珍說:病人若因嘔吐而心煩,屬少陽病柴胡證;若因腹瀉而心煩,屬少陰病豬膚湯證。如今患者未經吐下卻心煩,屬於陽明熱證引起的心煩。但尚未出現潮熱、胡言亂語、便秘腹脹、極度口渴等症狀,故先用調胃承氣湯緩解內熱,此為暫時的權宜之方。此外,成無己等人認為「未經吐下而心煩」之說過於穿鑿附會,不可盲從。

〔二百十八〕陽明病患者,脈搏遲緩且出汗,但不惡寒的,必定感到身體沈重、呼吸短促、腹脹且喘息。若出現潮熱,表示表證將解,可攻裡治療。若手足不斷出汗,代表大便已硬結,應以大承氣湯為主方治療。

若出汗很多且輕微發熱惡寒,表示表證未解,此時尚未出現潮熱,不可給予承氣湯。若腹脹嚴重且排便不暢,可給予小承氣湯,輕微調和胃氣,避免造成劇烈瀉下。

成無己說:陽明病脈遲,若汗多且微發熱惡寒,是表證未解。若脈遲、出汗但不惡寒,則表證已除。身體沈重、呼吸短促、腹脹喘息且潮熱,代表熱邪已入腑。四肢為陽氣之本,若津液充足被熱蒸發,會全身出汗;若津液不足,熱邪僅使手足出汗,可知大便已硬結。此時用大承氣湯瀉胃熱。《內經》曰:「潮熱屬實證。」若無潮熱,表示熱未成實,故不可貿然用大承氣湯。即使腹脹嚴重排便不暢,也不宜用大承氣湯,可改用小承氣湯輕微調和胃氣。

張璐說:仲景雖提到脈遲時不可攻下,但此條開頭說脈遲,後又說可攻下,為何?所謂「脈遲尚未可攻」,是指腹中熱未甚、燥結未定型時,不宜攻下,否則會導致腹脹不食,甚至轉為結胸或痞滿等證。須待脈象轉實、燥結定型後,方可攻下。此條雖言脈遲,但按之必實,且症狀全屬胃實,故應果斷攻下。若單因脈遲而畏懼攻下,連大陷胸湯證也拖延不治,豈非坐以待斃?

正珍說:本節「雖」字應置於「陽明病」之下,否則文意不順。前第八十七條雲:「瘡家雖身疼痛,不可發汗」,文法相同。此條意指「雖脈遲汗出但不惡寒」,故判斷為陽明病。加上身體沈重、呼吸短促、腹脹喘息,更可排除太陽表證。若脈遲汗出且惡寒發熱,則是表未解(參見第二百四十一條:「陽明病,脈遲汗出多微惡寒者,表未解也,可發汗,宜桂枝湯」),此時不可攻下。「脈遲」實為脈緩,指應快而不快。脈遲汗出且惡寒屬桂枝湯證;但此處脈遲汗出卻不惡寒,故確認為陽明病。

補充:手足「濈然而汗出」,指汗從腹背至手足末端不斷滲出,是承接上文「汗出」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