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卷五
桂枝人參湯方,
桂枝(四兩別切),甘草(四兩炙),白朮(三兩),人參(三兩),乾薑(三兩)
上五味。以水九升。先煮四味。取五升。內桂。更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日再夜一服。(桂枝下。別切二字。全書作去皮。是。取五升下。玉函有去滓二字。當補之。成本全書脫三升下之去滓二字。亦當補之。)
〔百七十三〕傷寒大下後。復發汗。心下痞。惡寒者。表未解也。不可攻痞。當先解表。表解乃可攻痞。解表宜桂枝湯。攻痞宜大黃黃連瀉心湯。
方有執曰。解。猶救也。解表與發表不同。傷寒病初之表當發。故用麻黃湯。此以汗後之表當解。故曰宜桂枝湯。
活人書曰。大氐結胸與痞。皆應下。然表未解者。不可攻也。
惟忠曰。附子瀉心證云。心下痞而復惡寒汗出。此證只同。唯無汗出字已。按例云。發熱惡寒者。外未解也。此證疑脫髮熱二字也。不然。則附子瀉心證何別。(正珍曰。惟忠之說是也。當補之。)
〔百七十四〕傷寒發熱。汗出不解。心下痞硬。嘔吐而下利者。大柴胡湯主之。(心下之下。宋板全書。俱作中。非也。今從成本玉函改之。)
錢潢曰。此條亦不由誤下。乃自表傳裡之痞也。
金鑑曰。下利之下字。當是不字。若是下字。豈有上吐下利。而猶以大柴胡湯下之者乎。當改之。
正珍曰。金鑑改下利。作不利。其意雖好。文例不合。何者。凡論中雲不利者。皆以小便言之。且必以小便二字冠之。未見其單云不利者也。按前第三十三條云。太陽與陽明合病。不下利但嘔者。葛根加半夏湯主之。由是考之。此章下利之上。似脫不字當補之。此章特稱不下利者。
蓋對前條桂枝人參湯。甘草瀉心湯。生薑瀉心湯。赤石脂禹餘糧湯。諸證皆有痞硬且下利言之。言傷寒發汗後。唯惡寒罷。而發熱不為汗解。心下痞硬。嘔吐而不下利者。此為熱邪內攻為實。蓋少陽陽明並病也。故與大柴胡湯下之則愈。宜與前一百八條互相參看。大抵痞證。
率屬心氣自結。而不關外來之邪。但此一條。是為外邪入里。心氣為之鬱結。故不用瀉心。而取大柴胡。其因不同也。又按。此證既有痞硬。而不作結胸者。以其人原無停飲故也。又按。金鑑指傷寒發熱。汗出不解八字。以為表仍未已。非也。汗出者。謂發之得汗。非自汗之謂。
生薑瀉心條。傷寒汗出解之語。可見矣。不解者。謂病之不解。非表不解之謂。芍藥甘草附子湯。及茯苓四逆湯條。病不解之語。可見矣。
或問十棗證。已稱下利嘔逆心下痞硬。則此條下利似未必為不下利之誤。曰否。不然也。何則。十棗證。心下痞硬滿。引脅下痛。即結胸也。此則但痞硬而不滿。不痛。其不結胸也明矣。已非結胸。唯心下痞硬。嘔吐下利。豈可妄下之乎。況前一百八條證可以相參驗乎。
卷五
桂枝人參湯方
桂枝(四兩,另切)、甘草(四兩,炙)、白朮(三兩)、人參(三兩)、乾薑(三兩)。
將以上五味藥材,加水九升,先煮除了桂枝外的四味藥,煮至剩五升藥液,再加入桂枝,繼續煮至剩三升,過濾藥渣。每次溫服一升,白天兩次,晚上一次。
第一百七十三條
傷寒患者經大下之後,又發汗,出現心下痞悶、惡寒,這是表證未解的表現。不可先攻痞證,應先解表,表證解除後才能治痞。解表宜用桂枝湯,攻痞宜用大黃黃連瀉心湯。
方有執說:「解」在此指救治。解表與發表不同,傷寒初期的表證應發表,故用麻黃湯;此處是汗後表證未解,故宜用桂枝湯。
《活人書》提到,結胸與痞證通常應攻下,但表證未解時不可攻痞。
惟忠說,附子瀉心湯證提到「心下痞且惡寒汗出」,此條與之相似,只是未提「汗出」。根據條例,「發熱惡寒者,表未解」,此條可能漏了「發熱」二字,否則與附子瀉心湯證無區別。(正珍認為惟忠說法正確,應補上。)
第一百七十四條
傷寒發熱,汗出後病未解除,心下痞硬、嘔吐且下利者,宜用大柴胡湯。(「心下」原為「心中」,據《玉函》及成本改正。)
錢潢認為,此條痞證並非誤下所致,而是表邪傳裡。
《金鑑》認為「下利」的「下」應為「不」字,否則上吐下利不宜用大柴胡湯攻下。
正珍指出,《金鑑》改「下利」為「不利」雖合理,但文例不合,因《傷寒論》中「不利」專指小便。據第三十三條「不下利但嘔者,用葛根加半夏湯」,推測此條「下利」前可能漏「不」字,應補上。此條強調「不下利」,是與桂枝人參湯、甘草瀉心湯等證(痞硬且下利)對比,說明此為熱邪內結的實證(少陽陽明並病),故用大柴胡湯。
此外,痞證多因心氣鬱結,此條則因外邪入裡致痞,故不用瀉心湯而選大柴胡湯。此證未成結胸,因患者本無停飲。《金鑑》誤解「汗出不解」為表證未除,實際「汗出」指發汗後,「不解」指病未癒(參考芍藥甘草附子湯、茯苓四逆湯條文)。
問:十棗湯證亦有「下利嘔逆心下痞硬」,此條「下利」是否未必為誤?
答:十棗湯證屬結胸(痞硬滿痛),此條僅痞硬無滿痛,非結胸,不可妄下。且參照第一百零八條,更證實此條應為「不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