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傷寒纘論卷下
凡傷於寒,則為病熱,熱雖盛不死,若兩感於寒而者必死。
尺寸俱浮者,太陽受病也,當一二日發,以其脈上連風府,故頭項痛腰脊強。
尺寸俱長者,陽明受病也,當二三日發,以其脈挾鼻絡於目,故身熱目疼,
鼻乾不得臥。
尺寸俱弦者,少陽受病也,當三四日發,以其脈循脇絡於耳,
故胸脇痛而耳聾。
此三經受病,未入於府也,可汗而已。
尺寸俱沉細者,太陰受病也,當四五日發,以其脈布胃中絡於溢,故腹滿而嗌乾。
尺寸俱沉者,少陰受病也,當五六日發,以其脈貫腎絡於肺繫舌本,
故口燥舌乾而渴。
尺寸俱微緩者,厥陰受病也,當六七日發,以其脈循陰器絡於肝,故煩滿而囊縮。
此三經受病,已入於府者,可下而已。
傷寒經絡傳變,原不可以日數推測,此六經受病,不過設以例,麤工不察病機,
每以三四日當汗,六七日當下,誤人多矣,設伏氣發溫之三四日,可汗之乎,
病傳厥陰之六七日,可下之乎,若此可不辨哉。凡云尺寸,則關在其中,
可不言而喻。
若兩感於寒者,一日太陽受之,即與少陰俱病,則頭痛口乾,煩滿而渴,
二日陽明受之,即與太陰俱病,則腹滿身熱,不欲食讝語,三日少陽受之,
即與厥陰俱病,則耳聾囊縮而厥,水漿不入,不知人者六日死,
若三陰三陽五藏六府皆受病,則榮衛不行,藏府不通而死矣。
其得病陰陽兩證俱見,其傳經亦陰陽兩經俱傳,則邪氣瀰滿充斥,法當三日主死,
然必水漿不入,不知人者,方為榮衛不行,藏府不通,更越三日,
而陽明之經始絕也。
其不兩感於寒,更不傳經,不加異氣者,至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
八日陽明病衰,身熱少歇,九日少陽病衰,耳聾微聞,十日太陽病衰,腹減如故,
則思飲食,十一日少陰病衰,渴止,舌乾已而嚏,十二日厥陰病衰,囊縱,
少腹微下,大氣皆去,病人精神爽慧也。
更不傳經,不加異氣,則邪氣傳盡,正氣將復,愈日可期,然立法大意,
不可拘執也,至若更加異氣,乃病中之病,莫可限於時日矣。
若過十三日已上不間,尺寸陷者大危。
言尺寸之脈沉陷,為正氣衰微,莫能載邪外出,過經其病不間,誠為危候也。
若更感異氣,變為他病者,當依壞證例治之。
若脈陰陽俱盛,重感於寒,變為溫瘧。
陽脈浮滑陰脈濡弱,更遇於風,變為風溫。
陽脈洪數,陰脈實大,更感溫熱,變為溫毒,溫毒為病最重也。
陽脈濡弱,陰脈弦緊,更遇溫氣,變為溫疫。
此以冬傷於寒,發為溫,病脈之變證,方治如說。
言脈證皆變為熱,不得復用辛溫發表,所謂方治如說也。
凡傷寒之病,多從風寒得之,始表中風寒,入裏則不消矣,未有溫覆當,
而不消散者,不在證治。
《傷寒纘論卷下》:
凡是感受寒邪,就會發熱生病,熱勢雖重但不會致命;若同時受寒邪侵襲兩條經脈(兩感),則必死無疑。
六經病症表現與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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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病:脈象整體浮,一二日內發作。因經脈上行至風府,症狀為頭頸痛、腰背僵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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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病:脈象整體長,二三日發作。經脈循鼻連目,症狀為發熱、眼痛、鼻乾、失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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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陽病:脈象整體弦,三四日發作。經脈循脅絡耳,症狀為胸脅痛、耳聾。
此三經病症未深入臟腑,可用發汗法治療。 -
太陰病:脈象沈細,四五日發作。經脈布胃絡咽,症狀為腹脹、咽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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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陰病:脈象沈,五六日發作。經脈貫腎連舌根,症狀為口燥、舌乾、口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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厥陰病:脈象微緩,六七日發作。經脈循陰器絡肝,症狀為煩悶、陰囊收縮。
此三經病症已入臟腑,可用瀉下法治療。
傳變與誤治警示:
傷寒傳變不可單憑日期推斷。庸醫不察病機,機械認為三四日該發汗、六七日該瀉下,易致誤治。例如:伏氣溫病三四日能否發汗?厥陰病六七日能否瀉下?必須辨證施治。
兩感傷寒的危候:
若兩感寒邪,一日太陽與少陰同病,見頭痛、口乾、煩渴;二日陽明與太陰同病,見腹脹、發熱、厭食、譫語;三日少陽與厥陰同病,見耳聾、陰縮、肢冷、無法進食、神志不清,六日內死亡。若三陰三陽、五臟六腑俱病,則氣血停滯、臟腑閉塞而死。
病情轉歸:
非兩感且未傳經者,七日太陽病減,頭痛減輕;八日陽明熱退;九日少陽症狀緩解;十日太陰腹脹消;十一日少陰渴止;十二日厥陰陰囊鬆弛,邪退正復,病癒。若無傳變,邪盡正復可期,但不可拘泥。若兼感其他邪氣,則病情複雜,難以預測。
危重症與變證:
超過十三日未愈且脈沈陷者,正氣衰微,病情危重。若再感異氣(如寒、風、溫熱等),可轉為溫瘧、風溫、溫毒(最重)、溫疫等,需按壞病論治。脈象變化提示熱證,不可再用辛溫發散法。
總結:
傷寒多因風寒而起,初在表可解,入裡則難消。若及時溫覆發汗,邪氣可散;否則需辨證施治,不可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