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徽宗趙佶主持編纂

《聖濟總錄》~ 卷第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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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四 (3)

1. 逆從

病有小大,則以感於邪者。有淺有深,治有逆從,則以達於理者,有正有權,蓋微者逆之,逆者正治,此理之正也,甚者從之。從者反治,此理之權也。假有疾勢未亟,要在折其氣而排去之,惟能知治寒以熱,治熱以寒,則相為制伏者,易為功。

白話文:

疾病有大有小,主要取決於邪氣的影響程度;疾病有淺有深,治療時或逆或從,在於把握恰當的原則;疾病有正有邪,正氣弱時用逆法治之,邪盛時用正法治之,這是治療原則的正規;病情危急時用從法治之,從法治之實際上是相反治療,這是治療原則中的權宜之計;假若病情還不緊急,治療的關鍵在於抑制病邪的氣勢並將它排出體外;只要懂得用熱來治療寒病,用寒來治療熱病,那麼就能夠相互制伏,比較容易奏效。

假有疾勢過甚,要在順其性而調和之,惟能知熱因寒用,寒因熱用,則氣體相求者,得其宜,且逆者正治,其為制伏,自有差數,從者反治,則一同二異,二同三異,又有從少從多之不齊。然則裁製方劑者,固宜深思之熟計之也。

白話文:

如果疾病勢態過於嚴重,就要順應疾病的性質,調和治療。只有懂得熱病用寒藥,寒病用熱藥,這樣氣體相求,才能恰到好處。而且,逆證要用正治法,它的制伏作用,自然有差異;從證要用反治法,則有相同、相異之處,相異、相同之處,又有從少從多之不齊。所以,裁製方劑的人,一定要深思熟慮,仔細考慮。

2. 奇偶

陽數奇,陰數偶,善用藥者,性理有畏惡,氣味有薄厚,須其相當,然後合而服之,氣之高下,病之遠近,證之中外,勢之緩急,隨宜致用,則所施無不當矣,古人有奇偶之制,君臣贊助之意也。

白話文:

陽數為奇數,陰數為偶數。善於使用藥物的人,要懂得藥物的特性和相互作用,並且根據不同的情況,將藥物配伍使用。藥物的性質有升、降、浮、沉,藥物的氣味有香、臭、厚、薄,要根據病人的狀況,將藥物配伍使用,才能起到治療作用。藥物的配伍,要考慮到藥物的性質、氣味、藥效、以及病人的病情,才能起到最好的治療效果。古人有奇偶之制,就是指藥物的配伍要陰陽平衡,君臣相輔。

又有小大之殊,或單行,或復用,數止一二者,其制小,一三五而成者,其制中,一三九而後備者,其制大,小則數多而氣味厚,大則數少而氣味薄,以奇治近,以偶治遠,順陰陽也。汗者不以奇,下者不以偶,和陰陽也,補上治上制以緩,補下治下制以急,治之常也,近而奇偶,必小其服,遠而奇偶,必大其服,所以從權也。用奇偶而至於從權,則方制本奇,而輕重之數偶者,尤其所宜。

白話文:

中藥有大小之分,有單獨使用的,也有合在一起使用的。數目只有一兩個的,方劑小。數目是三個或五個的,方劑中等。數目是三個或九個以上的,方劑大。方劑小,藥物種類多,氣味濃烈;方劑大,藥物種類少,氣味淡薄。用單數治近處的病,用雙數治遠處的病,這符合陰陽的規律。用汗法治病不用奇數,用瀉法治病不用偶數,這也符合陰陽的規律。補上焦的病用藥要緩和,補下焦的病用藥要急峻,這是治療的常規。對近處的病,用單數或雙數,一定用小劑量;對遠處的病,用單數或雙數,一定用大劑量,這是權變的原則。使用單數或雙數而至於權變,那麼方劑的本質是單數,而加減的藥物數目是偶數,這是最合適的。

故曰奇之不去則偶之,偶之不去則反佐以取之,所謂寒熱溫涼,從其病也。

3. 輕重

治法有以五毒攻其病者,其用毒之約,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無毒治病,十去其九,是則有毒雖善,曾不若無毒之為全也。或不得已而用毒攻毒者,亦在權其輕重而已,故曰因其輕而揚之,因其重而減之,可汗可下,不可妄施;可越可引,不可倒置。制有奇偶,雖在審其遠近,然奇之不去則偶之,偶之不去則反佐以取之,猶不可執一也。

白話文:

某些治療方法會利用五種毒藥來攻克疾病,用毒的方法是:大毒治療疾病,十次能治癒六次;一般毒藥治療疾病,十次能治癒七次;小毒治療疾病,十次能治癒八次;無毒治療疾病,十次能治癒九次。由此可見,有毒的藥物雖然效果好,但也比不上無毒的藥物安全。如果不得已而必須用毒藥攻毒,也應該根據疾病的輕重來權衡。因此,在治療疾病時,要根據疾病的輕重來調整用藥的劑量,不可亂用。某些藥物可以發汗,也可以瀉下,但不可隨便使用。某些藥物可以通經活絡,也可以引經,但不可顛倒使用。在治療疾病時,要根據疾病的遠近來選擇用藥,如果奇經不通,就用偶經的藥物來治療;如果偶經不通,就用相反的藥物來治療。但是,在治療疾病時,也不能拘泥於一種方法,應該根據疾病的實際情況來靈活運用各種治療方法。

性有溫涼,雖在適其寒熱,然治寒以熱,必涼而行之。治熱以寒,必溫而行之,又欲其調和也,以至服有小大,用有多寡,隨宜制權,以適事為故,惟通變者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