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慎微
《證類本草》~ 卷第十八 (7)
卷第十八 (7)
1. 諸肉有毒
獸歧尾殺人。鹿豹紋殺人。羊心有孔殺人。馬蹄夜目,五月以後食之殺人。犬懸蹄,肉有毒殺人。不可食。米甕中肉殺人。漏沾脯殺人。肉中有有星如米殺人。羊脯三月以後,有蟲如馬尾,有毒殺人。脯曝不燥,火燒不動,入腹不消,久置黍米甕中,令人氣閉。白馬鞍下肉,食之損人五臟。
馬及鹿膳白不可食。乳酪及大酢和食,令人為血痢。驢、馬、兔肉,妊娠不可食。乳酪煎魚膾瓜和食,立患霍亂。豬、牛肉和食,令人患寸白蟲。諸肉煮熟不斂水,食之成瘕,食兔肉食乾薑,令人霍亂。市得野中脯,多有射罔毒,食諸肉過度,還飲肉汁即消,食腦立銷。
白話文:
有些動物的某些部位或在特定時間食用會致命,例如:獸歧尾、鹿豹紋、有孔羊心、五月以後的馬蹄夜目、犬懸蹄、米甕中肉、漏沾脯、有星如米的肉、三月以後有蟲如馬尾的羊脯、白馬鞍下肉等。此外,馬鹿膳白不可食用,乳酪和醋一起吃會導致血痢,妊娠期間不可食用驢馬兔肉,乳酪煎魚膾瓜一起吃會導致霍亂,豬肉和牛肉一起吃會導致寸白蟲,肉煮熟不收水會導致瘕,吃兔肉時吃乾薑會導致霍亂,野中脯多有射罔毒,食用過量肉類並喝肉汁會導致消化不良,吃腦會立即消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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