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覺愚

《覺廬醫話錄存》~ 覺廬醫話錄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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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廬醫話錄存 (5)

1. 產後與生化湯

婦人產後,必服生化湯,云以消瘀。外此如吾筦俗更服吳萸、薑、醋等,動輒數兩以至數十斤,似非此不足以復其元氣者。而易思蘭謂瑞州之婦,產後必以胡椒炒雞為饌,是則更有甚焉者矣。故余嘗謂婦人產後有病,強半由俗例釀成,非過論也。

丹溪《局方發揮》曰:「初產之婦,好血未必虧,汙血未必積,臟腑未必寒,何以藥為?飲食起居,勤加調護,何病之有?或有他病,當求病起何因,氣病治氣,血病治血,寒者溫之,熱者清之,凝者行之,虛者補之,血多者止之。」是故產後無病,只當以糜粥清湯將養,不當亂投藥餌,尤不當投以種種僭熱之品。

且人之體質,萬有不齊,分娩時日亦不一致,即使有病,亦須察其有無夾雜外邪,食積痰瘀,尤當細審,何可概以生化湯為不祧之方哉?蓋是方重用芎、歸之辛溫走竄,原為血寒而滯者設,若血虛而熱之體,即不可誤服,吳鞠通、王潛齋論之詳矣。惟陸九芝謂是方為婦科要藥。

原方炮姜只用四分,不過藉以行氣之用,助芎、歸、桃仁以逐瘀生新,而甘草輔之,寒固可消,熱亦可去。後人不善會其義,見方中有炮薑炭,遂援其例而用於薑、生薑、桂、附、丁、萸等物,且更有將川芎、桃仁疑前人之不通而去之,於是生化湯遂多變相,直謂生化湯不可用。

不知此說之不可用者,即此變相之生化湯,非此但用四分炮姜之生化湯,亦非以芎歸為治之生化湯也。然陸記其先人治唐春鈴一案,盛夏畏冷,以麻黃三分、附子三分、甘草一分與之,果一服解一裘,兩服而重裘皆弛。夫七分之藥,既可以愈病,反之亦何嘗不可以增病,蓋劑雖有輕重,而藥之性不殊也。

彼變相之生化湯固不可用,即只用四分炮姜之生化湯,仍有大劑芎歸,詎可輕用乎?其謂寒固可消,熱亦可去,恐無此理。雖然,昔人善用生化湯加減以治產後各病者,以傅青主、閻純璽、計壽喬等為最著,蓋必審之真而辨之確,斯能無弊耳。用是方者,宜知之。

2. 麻桂兩證

桂枝證之自汗,麻黃證之無汗,其所以然之故,醫者聚訟紛壇,靡所依歸。余考泰西生理諸書,謂飲食入胃,賴消化作用變成乳糜,由小腸之微細管吸收之,匯歸吸收系,流入回血管,入心過肺,與氧氣化合,生出熱度,以維持體溫。復賴心臟循環作用,使血液周流全體,於是各臟器即就血液中吸取滋養料,以維持其生活。

而血液又吸收各臟器之廢料,運往各排泄機關而排除之,彼皮膚之汗液,口鼻之碳氣,與乎糞溺涕唾皆是,此所謂新陳代謝作用,無須臾之停者也。皮膚有無數之汗孔,為廢料排泄之路,若一旦感受寒氣,則皮膚收縮,汗孔閉緊,初則凜凜惡寒,繼則體中熱度不能排泄於外,則積而發熱,且因其汗孔閉塞,汗液不能通至皮膚,故始終無汗,此麻黃證也。

若桂枝證,雖同為皮膚感寒所致,不過汗液尚能通至汗孔,而熱度之蒸發自能隨汗液外泄,故發熱不比麻黃證之甚,而惡寒亦較減,故楊素園謂此證雖一月、半月不解,仍無變證者也。反觀麻黃證,因熱度與汗液不能排泄而鬱結於裡,故變證恆多。至表證之解與未解,全在惡寒上別之,世醫多能辨此,惟有裡熱已發,惡寒未盡解,雖遍身大熱,日日出汗,寒自不動。周學海謂宜扶正氣,兼用行血通絡之品,乃能發疹而愈,非只表散能治。

此則同中有異,故附錄及之。

3. 輪迴酒

世有「血征服童便者,百無一死;服寒涼者,百無一生」之語。更有創為輪迴酒者,愚人誤信,貽害不淺。王秉衡曰:「小便必用童子者,取其智識未開,而無妄動之火也。尤須淡薄滋味,不食葷膻,去其頭尾,但以中間一段清澈如水者,始有功效。

若煉成秋石,昔人尚謂其中寓暖氣,在所不取,何後人妄造輪迴酒之名,令病人自飲己溺?夫人既病矣,溺即病溺,以病溺猶堪治病,則無病之溺皆可為藥,何必取童子,戒葷膻、去頭尾、欲清澈,而故難其事哉?蓋人雖無病,其飲食之精華,皆已化為氣液,其糟粕則下出而為便溺,以二便為濁陰之出路也。

可見病人之便,濁陰中更有病氣雜焉,再使病人飲之,是以既出之病氣,更助以濁陰之汙氣,仍令入腹,殆不欲其病之去乎!況病人之溺,臭穢必甚於平人,極能敗胃。若溺色清澈者,則其病非寒則虛,治宜溫養,更不可令飲己溺矣。」其辯析最詳,足破世俗之惑。爰備錄之,以警世焉。

4. 宣通之義

方有七,大、小、緩、急、奇、偶、復也。劑有十,宣、通、補、瀉、輕、重、滑、澀、燥、濕也。王好古補寒熱二種,其用乃備。顧俗醫多以宣為瀉劑者,抑不思十劑中已有瀉劑;又以宣為通劑音,抑不知十劑中已有通劑。舉世皆曰春宜宣,以為下奪之藥,抑不知仲景曰:「大法春宜吐。

」《內經》曰:「高者因而越之,木鬱則達之。」宣者升而上也,以君召臣曰宣,義或同此。傷寒邪氣在上,宜瓜蒂散;頭痛蔥根假令;傷寒懊憹,宜梔子豆豉湯,皆湧劑也,乃仲景不傳之妙。故以宣訓吐,確而有理,因節錄子和之說以明之。至於通劑,王荊公曰:「治法云:『諸痛為實,痛隨利減。

』世俗以利為下也。假令痛在表者,實也;痛在裡者,實也;痛在血氣者,亦實也。故在表者,汗之則愈;在裡者,下之則愈;在血氣者,散之,行之則愈,豈可以利為下乎?宜作通字訓則可。」此說雖非因通劑而發,然以通釋利,義亦明顯,可互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