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謙等

《訂正仲景全書金匱要略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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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禽獸魚蟲禁忌并治第二十四

凡飲食滋味,以養於身,食之有妨,反能為害。自非服藥煉液,焉能不飲食乎?切見時人不閑調攝,疾疢競起,若不因食而生,苟全其生,須知切忌者矣。所食之味,有與病相宜,有與身為害。若得宜,則益體,害則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難療。凡煮藥飲汁,以解毒者,雖云救急,不可熱飲,諸毒病得熱更甚,宜冷飲之。

肝病禁辛,心病禁鹹,脾病禁酸,肺病禁苦,腎病禁甘。

【註】此言五藏有病,而禁之以五味,何也?肝木病若與之以辛,辛助肺氣,恐克肝也,故肝病則禁辛。心火病若與之以鹹,鹹能益水,恐水尅火也,故心病則禁鹹。脾土病若與之以酸,酸味屬肝,恐木尅土也,故脾病則禁酸。肺金病若與之以苦,苦味屬火,恐尅金也,故肺病則禁苦。腎水病若與之以甘,甘能補脾,脾主尅水,故腎病則禁甘。

春不食肝,夏不食心,秋不食肺,冬不食腎,四季不食脾。辨曰:春不食肝者,為肝氣旺,脾氣敗,若食肝則又補肝,脾氣敗尤甚,不可救。又肝旺之時,不可死氣入肝,恐傷魂也。若非旺時,卽虛,以肝補之,佳。餘藏準此。

【註】此言四時,有宜食,有不宜食者。如春為肝旺,則脾弱,故宜食脾,而不宜食肝,若食肝,則肝益旺,而脾更弱,故曰:不可救。又云:肝旺之時,不可以死氣入肝,卽《內經》毋伐天和之意。若伐天和,則傷肝,肝主魂,恐復傷魂也。若非旺時,卽虛,虛則以肝補肝,故謂之佳,餘藏準此。

凡肝藏自不可輕噉,自死者彌甚。

【註】謂諸畜獸臨殺之時,必有所驚,肝有所忿,食之俱不利,故曰:不可輕噉。如獸自死者,必中毒而死,更不可食也。

凡心皆為神識所舍,勿食之,使人來生復其對報矣。

【註】人與物雖別,而貪生畏死之心則一也,惟其心為神識所舍,故曰:勿食之。

凡肉及肝落地不著塵土者,不可食之。

猪肉落水浮者,不可食。

諸肉不乾,火炙而動,見水自動者,不可食之。

六畜肉,熱血不斷者,不可食之。

諸五藏及魚,投地塵土不汚者,不可食之。

【註】以上五條,皆怪異非常,必不可食之。

諸肉及魚,若狗不食,鳥不啄者,不可食之。

【註】凡禽獸不食之肉,必有毒,不可食之。

肉中有如朱點者,不可食之。

【註】朱點,惡血所聚。此色惡不食也。

父母及本身所屬之相,不可食,食之令人神魂不安。

【註】此為仁人孝子之心也。

食肥肉及熱羹,不可飲冷水。

【註】食肥肉熱羹後,繼飲冷水,冷熱相搏,膩膈不行,不腹痛吐利,必成痞變積,慎之慎之。

穢飯、餒肉、臭魚,食之皆傷人。

【註】言敗腐之物,皆不宜食也。

自死禽獸口閉者,不可食之。

【註】凡自死之物,其肉皆有毒,口閉則毒不得外泄,切不可食。

六畜自死,皆疫死,則有毒,不可食之。

【註】疫毒能死六畜,其肉必有疫毒,故不可食。

獸自死,北首及伏地者,食之殺人。

【註】凡獸北向自死,及死不僵而伏地者,食之多殺人。

食生肉飽,飲乳,變白蟲。

【註】食生肉飽,卽飲乳酪,則成濕熱,必變生白蟲。

疫死牛肉,食之令病洞下,亦致堅積,宜利藥下之。

【註】疫死牛肉,有毒不可食,食之若洞瀉,為其毒自下,或致堅積,宜下藥利之。

脯藏米甕中有毒,及經夏食之,發腎病。

【註】脯肉藏米甕中,受濕熱鬱蒸之氣,及經夏己腐者,食之腐氣入腎,故發腎疾。

治自死六畜肉中毒方

用黃柏搗屑,取方寸匕服。

【註】六畜自死,肉中有毒,中其毒者,以此方服之,苦能解毒也。

治食鬱肉漏脯中毒方

燒犬屎,酒服方寸匕。每服人乳汁亦良。飲生韭汁三升亦得。

【註】鬱肉,密藏經宿之肉也。漏脯,經漏水之脯也。食之中毒,以燒犬屎、人乳汁、生韭汁,量其輕重而解之。

治黍米中藏乾脯食之中毒方

大豆濃煮汁飲之,數升卽解,亦治狸肉、漏脯等毒。

【註】同上鬱肉。大豆汁亦能解毒。

治食生肉中毒方

掘地深三尺,取其下土三升,以水五升,煮數沸,澄清汁,飲一升卽愈。

【註】地漿能解諸毒,掘得黃土有泉滲出,謂之地漿。三尺,大概言也,未見黃土,皆穢土,得黃土乃可取用。

治食六畜鳥獸肝中毒方

水浸豆豉,絞取汁,服數升愈。

【註】食禽肉獸肝,中毒在胃,故用豆豉涌吐其毒。

馬腳無夜眼者,不可食之。(夜眼一名附蟬尸)

【註】凡馬皆有夜眼,若無者其形異,故勿食之。

食酸馬肉,不飲酒,則殺人。

【註】馬肉味酸有毒,故飲酒以解之。

馬肉不可熱食,傷人心。

【註】馬屬火,肉熱火甚,恐傷心,當冷食之。

馬鞍下肉,食之殺人。

【註】鞍下肉,久經汗漬,有毒,食之殺人。

白馬黑頭者,不可食之。

【註】《食療》云:食之令人癲。

白馬青蹄者,不可食之。

【註】白馬青蹄,騎之不利,人食之必取害,故不可食。

馬肉㹠肉共食,醉飽臥,大忌。

【註】馬肉屬火,㹠肉屬水,共食已屬不和,若醉飽卽臥,則傷脾氣,故曰:大忌。

驢馬肉合猪肉食之,成霍亂。

【註】諸肉雜食,恐難消化,亂於腸胃,故成霍亂。

馬肝及毛,不可妄食,中毒害人。

【註】《漢史》云:文成食馬肝而死。故曰:不可妄食。恐中其毒也。

治馬肝毒中人未死方(馬肝一名懸熢)

雄鼠屎二七粒,末之,水和服,日再服。

【註】馬食鼠屎則腹脹,是鼠能制馬也,故中馬肝毒,以此解之。

又方:

人垢,取方寸匕,服之佳。

【註】人垢,卽人頭垢也。用方寸匕,酒化下,得吐為佳。

治馬肉中毒欲死方

香豉(二兩) 杏仁(三兩)

上二味,蒸一食頃,熟杵之服,日再服。

【方解】日華子云:黑豆調中下氣,治牛馬瘟毒,杏仁下氣,氣下則毒亦解矣。

又方:

煮蘆根汁飲之良。

【方解】蘆根味甘性寒,解諸肉毒。

疫死牛,或目赤,或黃,食之大忌。

【註】牛疫死,目或赤或黃,疫毒甚也,大忌食之。

牛肉共猪肉食之,必作寸白蟲。

【註】牛肉共猪肉食之,脾胃濕熱者,能生寸白蟲,當戒之。

青牛腸不可合犬肉食之。

牛肺從三月至五月,其中有蟲如馬尾,割去勿食,食之損人。

【註】凡牛腸、肺,值三月至五月,濕熱交蒸之時,必生其蟲,戒勿食之。

牛羊猪肉,皆不得以楮木、桑木蒸炙,食之令人腹內生蟲。

【註】古人煉藥多用桑柴火,楮實子能健脾消水,楮木亦可燒用,何以蒸炙諸肉食之卽生蟲乎?其或物性相反也。

噉蛇牛肉有毒,食之殺人,不可食。

【註】噉蛇牛何以識認?惟毛髮向後順者是也。

治噉蛇牛肉食之欲死方

飲人乳汁一升,立愈。

以泔水洗頭,飲一升愈。

牛肚細切,水一斗,煮取一升,暖飲之,大汗出愈。

【註】人乳能解馬肝、牛肉之毒,用頭垢吐其毒而愈,用牛肚不甚善。

治食牛肉中毒方

甘草煮汁,飲之卽愈。

【方解】甘草味甘,能解百毒。

羊肉其有宿熱者,不可食之。

【註】羊肉性熱,若其人有素熱者,忌食之。

羊肉不可共生魚酪,食之害人。

【註】羊肉熱,與生魚、酪乳共食,必不益人也。

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名羊懸筋,食之令人癲。

【按】此義未詳。

白羊黑頭,食其腦作腸癰。

【註】諸腦有毒,惟此羊腦食之作腸癰。

羊肝共生椒食之,破人五藏。

【註】羊肝、生椒皆屬於火,共食恐損傷人五藏也。

猪肉共羊肝和食之,令人心悶。

【註】猪肉滯,羊肝膩,共食則氣滯而心悶矣。

猪肉以生胡荽同食,爛人臍。

【註】胡荽與猪肉不可同食,不可多者,恐動風疾。云爛人臍,此義未詳。

猪脂不可合梅子食之。

【註】猪脂滑利,梅子酸濇,性相反也,故不可合食。

猪肉合葵,食之少氣。

【按】此義未詳。

鹿肉不可合蒲白作羹,食之發惡瘡。

【註】鹿肉性温,九月至正月堪食,他月食之,則冷痛。如和蒲作羹食之,發惡瘡,此義未詳。

麋脂及梅李子,若孕婦食之,令子青盲,男子傷精。

【集註】李彣曰:人目以陰為體,以陽為用。麋,陰獸也。梅及李味酸苦,亦屬陰類。孕婦三物合食,則陰氣太盛,陽氣絕少,故令子青盲也。男子精氣宜温暖,陰盛則精寒。《本草》云:麋脂令陰痿。

【按】麋蹄下有二竅,為夜目。《淮南子》云:孕婦見麋而生子四目。今三物合食,令子青盲,皆物類相感,胎教慎之。

麞肉不可合鰕,及生菜、梅、李果,食之傷人。

【註】麞肉性温,八月至十一月食之勝羊肉。餘月食之動氣,鰕能動風,生菜、梅、李動痰,合食之皆令人病。

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註】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內也,故食之害人。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終身不愈。

【註】人有痼疾,不可食熊肉,因熊性猛悍,食之痼疾永不除。

食狗鼠餘,令人發瘻瘡。

【註】狗鼠食物有餘存者,其物必有涎滴,因涎有毒,人若食此物,必發瘻瘡。

治食犬肉不消,心下堅,或腹脹、口乾大渴,心急發熱,妄語如狂,或洞下方:

杏仁(合皮熟研用,一升)

以沸湯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驗。

【方解】此以相畏相制之義也,犬肉畏杏仁,故用此而諸證悉除矣。

婦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及鱉、雞、鴨,令子無聲音。

【註】妊娠食兔肉,令子缺唇;食鱉肉,令子短項;食羊犬,令子多熱;食雞鴨,令子無聲音。此數者,妊婦皆不當食也。

兔肉不可合白雞肉食之,令人面發黃。

【註】兔肉酸寒,多食損元氣,絕血脈,令人萎黃。白雞雖得庚金太白之象,實屬風木,能助肝火。二物合食,動脾氣而發黃,故不可合食。

兔肉著乾薑,食之成霍亂。

【註】兔肉酸寒,陰性也,乾薑辛熱,陽性也,性味相反,同食者必成霍亂。

凡鳥自死,口不閉,翅不合者,不可食之。

【註】諸鳥自死,必閉口斂翅,若開口張翅,恐有毒,不可食。

諸禽肉,肝青者,食之殺人。

【註】肝青者,被毒所傷,若食之必殺人。

雞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距,雞腳爪也)。

【註】形有怪異者,有毒,故不可食。

烏雞白頭者,不可食之。

【註】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雞不可合葫蒜,食之滯氣。

【註】雞蒜同食,能動風動痰,風痰發動,故氣滯。

山雞不可合鳥獸肉食之。

【註】山雞食蟲蟻有毒,與鳥獸肉相反,故戒合食。

雉肉久食,令人瘦。

【註】雉肉小毒,發瘡疥生諸蟲,以此則令人瘦。

鴨卵不可合鱉肉食之。

【註】二物性寒發冷氣,不可合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註】雀肉性暖大温,李子性寒味酸,温得寒酸而滯氣,故不可合食。

婦人妊娠,食雀肉飲酒,令子淫亂無恥。

【註】雀之性淫,酒能亂性,妊娠當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燕肉勿食,入水為蛟龍所噉。

【註】蚊龍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雷公曰:海竭江枯,投游波而立泛,以蚊龍嗜燕故也。凡渡江海者,切不可食燕肉。

鳥獸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解之方:

大豆煮汁,及鹽汁,服之解。

【方解】箭傷有毒,凡鳥獸被箭死者,肉毒,人食之,先服鹽汁,次服豆汁,解不及者死。

魚頭正白如連珠至脊上,食之殺人。

魚頭中無腮者,不可食之,殺人。

魚無腸膽者,不可食之,三年陰不起,女子絕生。

魚頭似有角者,不可食之。

魚目合者,不可食之。

【註】以上皆怪異之形色,必有毒也。

六甲日勿食鱗甲之物。

【註】六甲值日,食鱗甲物犯其所忌,故曰勿食。

魚不可合雞肉食之。

【註】魚屬火,善動;雞屬木,生風。風火相煽,故勿合食。

魚不得合鸕鷀肉食之。

【註】鸕鷀嗜魚,凡物相制相犯者,皆不可合食。

鯉魚鮓不可合小豆藿食之,魚子不可合猪肝食之,害人。(小豆藿卽小豆葉也)

鯉魚不可合犬肉食之。

鯽魚不可合猴、雉肉食之。

醍魚合鹿肉生食,令人筋甲縮。

青魚鮓不可合胡荽及生葵并麥醬食。

鰌鱔不可合白犬血食之。

【註】以上六條,皆能助熱動風,合食俱不宜。

龜肉不可合酒果子食之。

【註】龜多神靈,不可輕食,若酒果合食,更非所宜也。

鱉目凹陷者,及腹下有王字形者,不可食之。其肉不得合雞鴨食之。

【註】鱉無耳,以目為聽,目凹陷,及腹有王字形者,皆有毒,慎之。性與雞鴨相反,故不可合食。

龜鱉肉不可合莧菜食之。

【註】龜鱉皆與莧菜相反,若合食之,必成鱉瘕。

鰕無鬚及腹下通黑,煮之反白者,不可食之。

【註】無鬚腹黑反白者,怪異之鰕也,故不可食。

食膾飲乳酪,令人腹中生蟲為瘕。

【註】膾乃牛、羊、魚之腥,聶而切之為膾,乳酪酸寒,與膾同食則生蟲為瘕,故戒合食。

膾食在胃不化,吐不出,速下除之,久成癥病,治之方:

橘皮(一兩) 大黃(二兩) 朴硝(二兩)

上三味,以水一大升,煮至小升,頓服卽消。

【方解】橘皮解魚毒,得硝黃使下從大便而出也。

食膾多不消,結為癥病。治之方:

馬鞭草

上一味,搗汁飲之。或以薑葉汁飲之一升亦消,又可服吐藥吐之。

【方解】馬鞭草主治癥癖血瘕,破血殺蟲,薑葉解毒,皆可用之。

食魚後食毒兩種煩亂,治之方:

橘皮濃煎汁,服之卽解。

【方解】橘皮味苦辛温,下氣通神,故能解毒。

食鯸鮧魚中毒方

蘆根煮汁,服之卽解。

【方解】鯸鮧卽河豚魚,味美其腹腴,呼為西施乳。頭無腮,身無鱗,其肝毒,血殺人,脂令舌麻,子令腹脹,眼令目花,惟蘆根汁能解之。

蟹目相向,足斑,目赤者,不可食之。

【註】蟹目相背,若目相向,足斑目赤者,有毒,故戒勿食。

食蟹中毒治之方

紫蘇煮汁飲之三升。紫蘇子搗汁飲之亦良。冬瓜汁飲三升,食冬瓜亦可。

【方解】紫蘇、冬瓜,俱能解蟹毒,故用之。

凡蟹未遇霜多毒,其熟者乃可食之。

【註】蟹未經霜有毒,不可生食,經霜則毒無。

蜘蛛落食中,有毒,勿食之。

【註】蜘蛛有毒,凡落食上不可食,有毒故也。

凡蜂蠅蟲蟻等多集食上,食之致瘻。

【註】蟲類有毒,凡蟲集食上者,食之則致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