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麟策》~ 續篇 (10)
續篇 (10)
1. 附保命延生戒期
十月初一(歲臘)初五(下會)初六(天曹考察)初十(西天王降,犯者暴亡。)十五(水官校籍,犯者奪紀。)二十五(同前)二十七(北極紫微大帝誕)二十八,三十(俱同前。)
十一月初一(同前)十一(太乙救苦天尊誕)十五(同前)十七(阿彌陀佛誕,犯者奪紀。)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俱同前。)
十二月初一(同前)初七(犯者惡疾)初八,初旬戊日(名王侯臘)十五(同前)十六(南嶽帝誕)二十(天地交道,犯者奪紀。)二十四(司命上奏善惡)二十五(上帝下界考察)二十七,二十八(同前除夕諸神考察,犯者奪紀。)
每歲二至之日,(夏至、冬至,乃陰陽相爭死生分判之時,宜禁欲事。二分春分雷將發聲,犯者生子五官四肢不全,父母有災。秋分殺氣浸盛,陽氣日衰,前後數日俱宜戒。)三元日,(犯之減壽五年。)四始二分二至社日,(犯之減壽四年)三伏日,弦日,晦日,(犯之減壽一年。
)庚申甲子日,祭祀前齋戒日,父母誕日,諱日,夫婦誕日,本命日,(犯之減壽一年。)丙丁日,(犯之得病。)白晝星月下,燈光下,(犯之損壽。)烈風雷雨日月薄蝕高山大川之上,(犯之損壽產惡胎。)酷暑嚴寒,(犯之得重疾。)寺廟之中,井灶坑廁塚墓屍柩之傍,(犯之惡人降胎。
)鬱怒,(大怒傷肝,犯之必病。)遠行,(行房百里者病百里,行房者死。)醉飽,(醉後入房,五臟反覆。)空腹,(犯之傷元神。)胎前,(犯之傷胎。)產後,(百日內犯之婦病。)天癸來時,(犯之男女俱損。)病後,(犯之變症。)一夕勿兩度,勿忍蓄不泄。竹蓆(竹性寒涼,犯之恐感寒氣。
)薄衾(犯之寒氣入骨)牖罅有風宜避,夜深就枕宜戒。
陳摶曰:上士異室,中士異床,下士異被,守此戒期者,非異室異床不可。謹按:《禮記月令》:日夜分,雷乃發聲。先雷三日,奪木鐸以令兆民。曰雷將發聲,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備,必有凶災。可知禁忌,自古有之。日長至則曰止聲色,毋或進。日短至則曰去聲色,禁嗜欲。
蓋冬夏二至,陰陽相爭之時,最難保護。前後數日,皆宜絕欲。語云:樂極生悲,縱欲成患。謹勸世人,須為長久之歡,弗逞暫時之樂。夫欲濃則暫,欲淡則長,其理不爽,其事不誣也。凡一切非地非時者,能不嚴戒乎?篤信之士,賢德之婦,每逢禁忌,必謹遵之。不特身其康強,自能多生好子矣。
白話文:
附保命延生戒期
十月初一、初五、初六、初十、十五、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日;十一月初一、十一、十五、十七、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日;十二月初一、初七、初八、初旬戊日、十五、十六、二十、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日,這些日子皆為禁忌日。其中,初十、十五、二十、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日犯忌者,輕則受罰,重則暴亡。初七犯忌則易生惡疾。
夏至、冬至前後數日,以及春分雷將發聲前後數日,秋分前後數日,這段時間不宜行房事,否則會導致生育缺陷或其他災禍。
三元日犯忌減壽五年;四始、二分、二至、社日犯忌減壽四年;三伏日、弦日、晦日犯忌減壽一年;庚申日、甲子日、祭祀前齋戒日、父母誕辰日、忌日、夫婦誕辰日、本命日犯忌減壽一年;丙丁日犯忌則易生病;白晝星月下、燈光下、烈風雷雨、日月蝕、高山大川之上犯忌則損壽,甚至可能導致生下畸形兒;酷暑嚴寒犯忌則易患重病;寺廟內、井灶坑廁塚墓屍柩附近犯忌則容易招致惡靈纏身。
生氣、遠行房事、醉酒飽食、空腹、孕期、產後百日內、月經期間、病後行房事,都會損傷身體健康。一夜不可行房兩次,也不可忍而不泄。睡竹蓆、蓋薄被、在有風的地方睡覺,夜深了才睡覺,這些都應避免。
陳摶老祖說:地位高的人要分房睡,地位中等的人要分床睡,地位低的人也要分被子睡。遵守這些禁忌的人,至少也應該分房分床睡。
《禮記·月令》記載:雷聲初響前三日,就要禁止一切不規矩的行為,否則生下的孩子會有缺陷,甚至會帶來災禍。冬至、夏至前後數日,也應禁止聲色享樂,避免縱慾。
總之,凡事都應遵循天時地利,不可違背。希望世人為了長久的幸福,不要沉溺於一時的享樂。懂得節制,才能長久健康。
虔誠信奉的人和賢德的婦女,都會遵守這些禁忌。這樣不僅能使自己身體健康,還能生下健康聰明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