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介賓

《景岳全書》~ 卷之十二從集·雜證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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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十二從集·雜證謨 (6)

1. 論證(共六條)

痓之為病,即《內經》之痙病也。以痙作痓,蓋傳寫之誤耳。其證則脊背反張,頭搖口噤,戴眼項強,四肢拘急,或見身熱足寒,惡寒面赤之類皆是也。

仲景曰:太陽之病,發熱無汗,反惡寒者,名曰剛痓。太陽病,發熱汗出而不惡寒者,名曰柔痓。太陽病,發熱脈沉而細者,名曰痙,為難治。太陽病,發汗太多,因致痓。風病,下之則痓,復發汗,必拘急。瘡家,雖身疼痛,不可發汗,汗出則痓。

陳無擇曰:夫人之筋,各隨經絡結束於身,血氣內虛,外為風寒濕熱之所中,則痓。蓋風散氣,故有汗而不惡寒曰柔痓。寒泣血,故無汗而惡寒曰剛痓。原其所因,多由亡血,筋無所營,故邪得以襲之。所以傷寒汗下過多,與夫病瘡人,及產後致斯疾者,概可見矣。診其脈皆沉伏弦緊,但陽緩陰急,則久久拘攣,陰緩陽急,則反張強直,二證各異,不可不別。

愚謂痙之為病,強直反張病也,其病在筋脈。筋脈拘急,所以反張。其病在血液,血液枯燥,所以筋攣。觀仲景曰:太陽病,發汗太多,因致痙。風病下之則成痙。瘡家不可發汗,汗之亦成痙。只此數言,可見病痓者多由誤治之壞證,其虛其實可瞭然矣。自仲景之後,惟陳無擇能知所因,曰:多由亡血筋無所營,因而成痙,則盡之矣。

但惜其言之既善,而復有未善者,曰:血氣內虛,外為風寒濕熱所中則痙,斯言不無又誤。若其所云,則仍是風濕為邪,而虛反次之。不知風隨汗散,而既汗之後,何復言風;濕隨下行,而既下之後,何反致濕。蓋誤汗者,必傷血液。誤下者,必傷真陰。陰血受傷則血燥,血燥則筋失所滋,筋失所滋則為拘為攣,反張強直之病勢所必至,又何待風寒濕熱之相襲而後為痙耶?且仲景所言,言不當汗而汗也,不當下而下也。汗下既誤,即因誤治而成痓矣。

豈誤治之外,必再受邪而後成痙,無邪則無痙哉!此陳氏之言,不惟失仲景之意,而反致後人疑惑,用持兩端。故凡今人之治此者,未有不以散風去濕為事,亦焉知血燥陰虛之證,尚能堪此散削否?此不可不為辨察。故余列二子之論於前,以資後學之印證。

一、痙證甚多,而人多不識者,在不明其故而鮮有察之者耳。蓋凡以暴病而見反張戴眼、口噤拘急之類,皆痙病也。觀仲景以汗下為言,謂其誤治亡陰所以然也。余因類推,則常見有不因誤治,而凡屬陰虛血少之輩,不能養營筋脈,以致搐攣僵仆者,皆是此證。如中風之有此者,必以年力衰殘,陰之敗也。

產婦之有此者,必以去血過多,衝任竭也。瘡家之有此者,必以血隨膿出,營氣涸也。小兒之有此者,或以風熱傷陰,遂為急驚,或以汗瀉亡陰,遂為慢驚。凡此之類,總屬陰虛之證。蓋精血不虧,則雖有邪干,亦斷無筋脈拘急之病,而病至堅強,其枯可知。故治此者,必當先以氣血為主,而邪甚者,或兼治邪。

若微邪者,通不必治邪。蓋此證之所急者在元氣,元氣復而血脈行,則微邪自不能留,何足慮哉!奈何今人但見此證,必各分門類而悉從風治。不知外感之風,寒邪證也,治宜解散。內生之風,血燥證也,止宜滋補。矧此數者,總由內證,本無外邪,既以傷精敗血枯燥而成,而再治風痰,難乎免矣。

故余筆於此,以明痓證之要。

一、仲景言痙止屬太陽,而不及他經者何也?蓋痓必反張,其病在背,背之經絡惟太陽、督脈耳,言太陽則督在其中矣,此其義也。然仲景止言其表,而未詳其里。考《內經》之《經脈篇曰》:足少陰之脈,貫脊屬腎,其直者從腎上貫肝膈。《經筋篇》曰:足少陰之筋,循脊內挾膂,上至項,結於枕骨,與足太陽之筋合。

又曰:足太陽之筋病,脊反折,項筋急。足少陰之筋病,主癇瘛及痙。陽病者腰反折不能俯。陰病者,不能仰。由此觀之,則痙之為病,乃太陽少陰之病也。蓋腎與膀胱為表裡,膀胱為津液之府,而腎為藏精之臟,病在二經,水虧可知,故治此者,最當以真陰為主。

2. 論治(共八條)

一、痙證凡因汗因瀉者,其氣必虛。微虛者,宜三陰煎五福飲之類主之。大虛而脈見沉細,陰勝者,宜大營煎大補元煎十全大補湯之類主之。

一、痙證多汗者,宜三陰煎、參歸湯人參建中湯主之。陽氣大虛,汗出或亡陽者,宜參附湯耆附湯、大補元煎之類主之。若汗出兼火,多熱躁者,且當歸六黃湯主之。

一、痙因泄瀉者,宜胃關煎溫胃飲之類主之。瀉止而痙者,宜大營煎、五福飲之類主之。

一、痙有兼火者,必脈見洪滑,證見煩熱,宜一陰煎,或加減一陰煎主之。若火盛之甚,以致陰血涸燥者,不得不先去其火,宜清化飲保陰煎玉女煎之類主之。

一、痙有表邪未解者,當察其邪之微甚及證之陰陽。若身有微熱,脈不緊數者,此微邪也。只補正氣,其邪自散。宜五福飲之類主之。若表邪未解,陰虛無汗身熱者,宜三柴胡飲四柴胡飲補陰益氣煎之類主之。若陽氣大虛,陰極畏寒,邪不解而痙者,宜大溫中飲主之。

一、痙有痰盛者,不得不先清上焦。若火盛多痰者,宜用清膈煎抱龍丸。若多痰無火,宜用六安煎。凡此證候,多屬虛痰虛火。因其壅滯,不得不暫為清理。但得痰氣稍開,便當調理血氣。

一、小兒吐瀉及多汗之後。一、婦人產後。一、諸證大失血之後。一、凡病中風及瘡毒潰膿之後,皆有此證,悉當依前法酌宜治之。

一、痙證有兼濕者,當如王海藏治法,詳見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