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旨緒余》~ 下卷 (12)
下卷 (12)
1. 標本陰陽論
天,陽,無,圓,氣,上,外,升,生,浮,晝,動,輕,燥,六腑。
地,陰,有,方,血,下,內,降,殺,沉,夜,靜,重,濕,五臟。
夫治病者,當知標本。以身論之,則外為標,內為本;陽為標,陰為本。故六腑屬陽、為標,五臟屬陰、為本,此臟腑之標本也。又,臟腑在內、為本,各臟腑之經絡在外、為標,此臟腑經絡之標本也。更人身之臟腑、陰陽、氣血、經絡,各有標本也。以病論之,先受病為本,後傳流病為標。
凡治病者,必先治其本,後治其標:若先治其標,後治其本,邪氣滋甚,其病益蓄。若先治其本,後治其標,雖病有十數,證皆去矣。謂如先生輕病,後生重病,當先治輕病,如是則邪氣乃伏,蓋先治本故也。若有中滿,無問標本,先治中滿,謂其急也。若中滿後有大小便不利,亦無問標本,先利大小便,次治中滿,謂尤急也。
除大小便不利及中滿三者之外,皆治其本,不可不慎也。
從前來者為實邪,從後來者為虛邪,此子能令母實,母能令子虛是也。治法云:虛則補其母,實則瀉其子。假令肝受心火之邪,是從前來者為實邪,當瀉其子火也,然非直瀉其火,十二經中各有金木水火土,當木之分瀉其火也。故《標本淪》云:本而標之,先治其本,後治其標。
既標受火邪,先於肝經五穴中瀉滎心,行間穴是也;後治其標者,於心經五穴內瀉滎火,少府穴是也。以藥論之,入肝經藥為之引,用瀉心火藥為君,是治實邪之病也。假令肝受腎邪,是從後來者為虛邪,虛則當補其母,故《標本論》云:標而本之,先治其標,後治其本。既受水邪,當先於腎經湧泉穴中補水,是先治其標;後於肝經曲泉穴中瀉水,是後治其本。
此先治其標者,推其至理,亦是先治本也。以藥論之,入腎經藥為引,用補肝經藥為君是也。
2. 五方之正氣味
(制方用藥附)
東方甲風乙木,其氣溫,其味甘,在人以肝、膽應之。
南方丙熱丁火,其氣熱,其味辛,在人以心、小腸、三焦、包絡應之。
中央戊濕,其本氣平,其兼氣溫、涼、寒、熱,在人以胃應之。
中央己土,其本味鹹,其兼味辛、甘、酸、苦,在人以脾應之。
西方庚燥辛金,其氣涼,其味酸,在人以肺、大腸應之。
北方壬寒癸水,其氣寒,其味苦,在人以腎、膀胱應之。
人乃萬物中之一也,獨陽不生,獨陰不長,須稟兩儀之氣而生化也。聖人垂世立教,不能渾說,必當分析,以至理而言,則陰陽相附不相離,其實一也。呼則隨陽出,吸則隨陰入。天以陽生陰長,地以陽殺陰藏。此上說止明補瀉。用藥,君之一也,故曰主病者為君。用藥之機會,要明輕清成象,重濁成形,本乎天者親上,本乎地者親下,則各從其類也。
清中清者,清肺以助其天真:清中濁者,榮華腠理。濁中清者,榮養於神;濁中濁者,堅強骨髓。故《至真要大論》云:五味陰陽之用,辛甘發散為陽,酸苦湧泄為陰,淡味滲泄為陽,鹹味湧泄為陰。六者,或收、或散,或緩、或急。或燥、或潤,或軟、或堅,各以所利而行之,調其氣,使之平也。
3. 隨證治病藥品
如頭痛,須用川芎;如不愈,各加引經藥。太陽川芎,陽明白芷,少陽柴胡,太陰蒼朮,少陰細辛,厥陰吳茱萸
如頂巔痛,須用藁本,去川芎。
如肢節痛,須用羌活;去風濕亦宜用之。
如腹痛,須用芍藥;惡寒而痛,加桂;惡熱而痛,加黃柏。
如腹脹,用薑製厚朴(一本有芍藥)。
如虛熱,須用黃耆;止虛汗亦用。
如脅下痛,往來潮熱,日脯潮熱,須用柴胡。
如脾胃受濕,沉困無力,怠惰好臥,去痰,用白朮。
如破滯氣,用枳殼,高者用之。夫枳殼者,損胸中至高之氣,二三服而已。
如補血不足,須用甘草。
如去痰,須用半夏。熱痰加黃芩;風痰加南星;胸中寒痰痞塞,用陳皮、白朮。多用則瀉脾胃。
如腹中窄狹,須用蒼朮。
如調氣,須用木香。
如補氣,須用人參。
如和血,須用當歸;凡血受病者,皆當用也。
如去下焦濕腫及痛,並膀胱有火邪者,必須酒洗防己、草龍膽、黃柏、知母。
如去上焦濕及熱,須用黃芩,瀉肺火故也。
如去中焦濕與痛、熱,用黃連,能瀉心火故也。
如去滯氣,用青皮;勿多服,多則瀉人真氣。
如渴者,用乾葛、茯苓,禁半夏。
如嗽,用五味子。
如喘者,用阿膠。
如宿食不消,須用黃連、枳實。
如胸中煩熱,須用梔子仁。
如水瀉,用白朮、茯苓、芍藥。
如氣刺痛,用枳殼,看何部分,以引經藥導使之行則可。
如血刺痛,用當歸,詳上下用根梢。
如瘡痛不可忍者,用寒苦藥如黃柏、黃芩,詳上下用根梢及引經藥則可。
如眼痛不可忍者,用黃連,當歸根。以酒浸煎。
如小便黃者,用黃柏;數者,澀者,或加澤瀉。
如小腹痛,用青皮。
如莖中痛,用生甘草梢。
如驚悸恍惚,用茯神。
如飲水多,致傷脾,用白朮、茯苓、豬苓。
如胃脘痛,用草豆蔻。
凡用純寒、純熱藥,必用甘草,以緩其力也。寒熱相雜,亦用甘草,調和其性也。中滿者,禁用,經云:中滿勿食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