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 卷之三 (6)
卷之三 (6)
1. 二十一·溺死
若在江河、陂潭、池塘間,難以打量四至,只看屍所浮在何處。如未浮,打撈方出,聲說在何處打撈見屍。池塘或坎阱有水處可以致命者,須量見淺深丈尺,坎阱則量四至。江河、陂潭屍起浮或見處地岸,並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處?
諸溺井之人,檢驗之時,亦先問原申人:如何知得井內有人?初見有人時,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與救應?其屍未浮,如何知得井內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問身死人自從早晚不見?卻如何知在井內?凡井內有人,其井內自然先有水沫,以此為驗。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處?若溺屍在底,則不必量,但約深若干丈尺,方摝屍出。
屍在井內滿脹,則浮出尺余,水淺則不出。若出,看頭或腳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屍近邊尺寸,亦看頭或腳在上、在下。
檢溺死之屍,水浸多日,屍首肨脹,難以顯見致死之因,宜申說:頭髮脫落、頭目肨脹、唇口番張,頭面連遍身上下皮血並皆一概青黑、褪皮。驗是本人在井或河內,死後水浸,經隔日數,致有此。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有無傷損它故,又定奪年顏、形狀不得。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沫,腹脹。
驗得前件屍首委是某處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無憑檢驗,即不用申說致命因依。
初春雪寒,經數日方浮,與春、夏、秋、末不侔。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傷;今次又的然見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內亦須分明具出傷痕,定作被打復溺水身死。
投井死人如不曾與人交爭,驗屍時面目頭額,有利刃痕,又依舊帶血似生前痕,此須看井內有破瓷器之屬,以致傷著。人初入井時,氣尚未絕,其痕依舊帶血,若驗作生前刃傷,豈不利害。
白話文:
溺死事件的勘驗重點:
在江河、水塘等難以測量範圍的地方,要先觀察屍體漂浮的位置。如果屍體沒有浮起來,就要打撈,並記錄在哪裡打撈到屍體。在可能致命的水池或坑洞,要測量水深或坑洞的深度和範圍。在江河、水塘發現浮屍或屍體的地點,以及在水池或坑洞發現屍體的地點,要記錄管理單位、地名。
對於溺斃在井裡的人,檢驗時要先詢問報案人:是如何知道井裡有人?最初看到人的時候,人是死是活?如果知道還沒死,為何不救?如果屍體沒有浮起來,是如何知道井裡有人?如果是屋子裡的井,要詢問死者是什麼時候不見的?又是如何知道死者在井裡的?一般來說,井裡如果有人,井水會先出現泡沫,可以作為判斷依據。
要測量井的範圍、屬於誰家的土地,以及地名。如果屍體在井底,則不用測量範圍,只要記錄井的深度,然後把屍體撈出來。
屍體泡水腫脹後,如果浮出水面,會浮出水面一尺多。如果水淺,屍體可能不會浮出。如果浮出,要觀察頭部或腳部在上方或下方,並測量尺寸。如果沒有浮出,也要用長竿測量屍體大致的位置,並觀察頭部或腳部在哪個方向。
檢驗溺斃的屍體時,如果屍體泡水多日,腫脹難以判斷死因,要記錄:頭髮脫落、頭部和眼睛腫脹、嘴唇外翻,頭部、臉部到全身的皮膚和肌肉都呈現青黑色、皮膚脫落。這是因為死者在水中浸泡多日所致。目前無法判斷死者生前是否有傷或其他原因,也無法確定死者的年齡、容貌。只能檢查到死者口鼻有泡沫、腹部腫脹。
如果確認屍體確實是在某處溺水身亡,因為泡水多日,無法檢驗,就不必說明死因。
初春時節天氣寒冷,屍體可能要過幾天才會浮上來,這和春夏秋末的情況不同。
如果溺斃者是人家的奴婢或妻女,在落水前如果曾經被打過,身上有傷,現在又確定是自己落水或投井而死,在驗屍報告中也要清楚記錄傷痕,判斷為被打後溺水身亡。
如果是投井自殺,且生前沒有與人爭執,驗屍時發現死者面部、額頭有利刃傷痕,而且傷痕帶血,像生前造成的,這時候要檢查井內是否有破碎的瓷器等物體,導致死者受傷。因為人剛落水時,氣息還沒斷絕,傷口仍會帶血,如果誤判為生前刀傷,就會產生嚴重的誤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