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

《洗冤集錄》~ 卷之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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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 (5)

1. 二十一·溺死

若生前溺水屍首,男僕臥,女仰臥。頭面仰,兩手、兩腳俱向前。口合、眼開閉不定,兩手拳握。腹肚脹,拍著響。(落水則手開,眼微開,肚皮微脹。投水則手握,眼合,腹內急脹)兩腳底皺白,不脹。頭髻緊。頭與髮際、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沙泥。口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汙,或有搕擦損處,此是生前溺水之驗也。

(蓋其人未死必須爭命,氣脈往來,搐水入腸,故兩手自然拳曲,腳罅縫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內有水脹也)

若檢覆遲,即屍首經風日吹曬,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疱。

若身上無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搵死。

若屍面色微赤,口鼻內有泥水沫,肚內有水,腹肚微脹,真是淹水身死。

若因病患溺死,則不計水之深淺可以致死,身上別無它故。

若疾病身死,被人拋掉在水內,即口鼻無水沫,肚內無水,不脹,面色微黃,肌肉微瘦。

若因患倒落泥渠內身死者,其屍口眼開,兩手微握,身上衣裳並口、鼻、耳、髮際並有青泥汙者,須脫下衣裳,用水淋洗,酒噴其屍;被泥水淹浸處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脹,指甲有泥。

若被人毆打殺死,推在水內,入深則脹,淺則不甚脹。其屍肉色帶黃不白,口眼開、兩手散,頭髮寬慢。肚皮不脹,口、眼、耳、鼻無水瀝流出,指爪罅縫並無沙泥,兩手不拳縮,兩腳底不皺白卻虛脹。身上有要害致命傷損處,其痕黑色,屍有微瘦。臨時看驗,若檢得身上有損傷處,錄其痕跡,雖是投水,亦合押合幹人赴官司推究。

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腳落井,屍首大同小異。皆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指甲、毛髮有沙泥,腹脹,側覆臥之則口內水出,別無他故,只作落井身死,即投井、推入在其間矣。所謂落井,小異者:推入與自落井則手開、眼微開,腰身間或有錢物之類;自投井則眼合、手握,身間無物。

大凡有故入井,須腳直下;若頭在下,恐被人趕逼,或它人推送入井。若是失腳,須看失腳處土痕。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闊,則無磕擦沙泥等事;若水淺狹,亦與投井、落井無異。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淹殺人;驗之果無它故,只作落水身死。則自投、推入在其間矣。若身有繩索及微有痕損可疑,則宜檢作被人謀害置水身死。不過立限捉賊,切勿恤一捕限,而貽罔測之憂。

諸溺河池,(行運者謂之河,不行運者謂之池)檢驗之時,先問原申人:早晚見屍在水內?見時便只在今處?或自漂流而來?若是漂流而來,即問是東西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稱見其人落水,即問:當時曾與不曾救應?若曾救應,其人未出水時已死,或救應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經幾時申官?

白話文:

二十一、溺死

如果是生前溺水而死的人,男性的屍體會呈現趴臥的姿勢,女性則會仰臥。頭部和臉部會朝上,兩手和兩腳都向前伸直。嘴巴可能閉合,眼睛則可能開著或閉著,不一定。兩手會呈現握拳的狀態。肚子會脹大,拍打會有聲響。(如果是落水時掙扎的,手會張開,眼睛會微微張開,肚子會稍微脹大;如果是投水自殺的,手會握緊,眼睛會閉合,肚子內部會快速脹大)腳底會皺縮變白,但不會脹大。頭上的髮髻會很緊。頭部與髮際、手腳指甲縫,或者腳穿鞋子的人鞋子內,都可能會有沙泥。口鼻內會有水泡,可能還會有些淡紅色血污,或是有擦傷的痕跡,這些都是生前溺水的證據。

(因為人在未死之前一定會掙扎求生,氣息脈搏會活動,水會被吸入腸道,所以兩手會自然彎曲握拳,腳趾縫中會有沙泥,口鼻會有水沫流出,肚子內也會因有水而脹大)

如果檢查屍體的時間拖延太久,屍體經過風吹日曬,全身皮膚會起皺,或是長出白色水泡。

如果身上沒有傷痕,臉色發紅,這是被人倒提著頭放入水中溺死的。

如果屍體臉色微紅,口鼻內有泥水泡沫,肚子裡有水,腹部微微脹大,這確實是淹水身亡。

如果是因為疾病發作而溺死的,不論水深淺都有可能致死,身上不會有其他外傷。

如果死者是因病死亡,被人丟入水中,那麼口鼻不會有水沫,肚子裡不會有水,身體不會脹大,臉色會發黃,肌肉會消瘦。

如果是因為疾病倒在泥溝中死亡的,屍體口眼會張開,兩手微微握拳,身上衣物以及口、鼻、耳、髮際都會有青泥沾污,必須脫下衣物,用水沖洗,再用酒噴灑屍體;被泥水淹浸的地方肉色會變得微白,肚子微微脹大,指甲縫會有泥土。

如果是被人毆打致死,然後被推入水中的,丟入深水則屍體會脹大,丟入淺水則不會很脹。屍體肉色會帶黃而不白,口眼張開,兩手散開,頭髮鬆散。肚子不會脹大,口、眼、耳、鼻不會有水流出,指甲縫不會有沙泥,兩手不會彎曲握拳,腳底不會皺縮變白,反而是虛腫。身上會有致命的傷痕,傷痕呈現黑色,屍體會稍微消瘦。臨時檢查時,如果發現身上有傷痕,要記錄下來,即使是投水自殺,也應該將相關人員押往官府查明真相。

凡是自己跳井、被人推入井、自己失足落井,屍體情況大致相同,都是頭部或眼睛有被磚石磕碰的痕跡,指甲和毛髮有沙泥,腹部脹大,側臥時口中會有水流出,如果沒有其他原因,就可判斷是落井身亡。所謂落井,其中小差異是:被推入井或自己失足落井,手會張開、眼睛會微微張開,腰間或有錢物之類;如果是自己跳井,眼睛會閉合、手會握拳,身上不會有東西。

通常如果是有意入井,腳會先向下;如果是頭部朝下,可能是被人逼迫或推入井中。如果是失足落井,必須查看失足處的泥土痕跡。

自己投河、被人推入河,如果水比較深闊,就不會有磕碰和沾染沙泥等情況;如果水淺又狹窄,情況就和投井、落井差不多。通常水深三、四尺就能淹死人;如果檢查後沒有其他原因,就可判斷是落水身亡。是自己投水或被推入水中,就在這二者之間判斷。如果身上有繩索或有可疑的傷痕,就應該判斷是被謀害溺死。要馬上抓捕兇手,切勿因害怕時限而草率結案,留下後患。

凡是溺死在河或池塘(有船隻行駛的水域稱為河,沒有船隻行駛的水域稱為池塘),檢驗時,先要問原告:是什麼時候看到屍體在水中?看到時屍體就在現在這個位置嗎?還是從別處漂流過來的?如果是漂流過來的,就要問是從哪個方向漂來的?又是怎麼漂到這裡停住的?是如何報官的?如果說是看到那人落水,就要問:當時有沒有嘗試救人?如果曾經救人,那人是還沒被救出水就死了,還是被救上岸才死?是馬上報官,還是過了多久才報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