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

《洗冤集錄》~ 卷之五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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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五 (3)

1. 五十三·驗狀說

凡驗狀,須開具:死人屍首原在甚處?如何頓放?彼處四至?有何衣服在彼?逐一各檢札名件。其屍首有無雕青、灸瘢?舊有何缺折肢體?及傴僂、拳跛、禿頭、青紫黑色紅痣、肉瘤、蹄踵諸般疾狀,皆要一一於驗狀聲載,以備證驗詐偽,根尋本原推勘;及有不得姓名人屍首,後有骨肉陳理者,便要驗狀證辨觀之。今之驗狀,若是簡略,具述不全,致妨久遠照用。

況驗屍首,本緣非理、獄囚、軍人、無主死人,則委官定驗,兼官司信憑檢驗狀推勘,何可疏略?又況驗屍失當,致罪非輕。當是任者,切宜究之。

白話文:

凡是驗屍,必須開具驗狀,詳細記載以下內容:

  • 死者屍首原本在何處?如何被發現?
  • 發現地點的周遭環境如何?四至方位為何?
  • 死者身上穿著什麼衣服?
  • 逐一檢查並詳細記載所有物品。
  • 屍首上是否有刺青、灸瘢?
  • 過去是否有斷肢缺損?
  • 是否有駝背、跛腳、禿頭、青紫黑色胎記、肉瘤、足跟病變等症狀?
  • 以上所有症狀都要逐一記錄在驗狀上。

這些內容是為了驗證死因,辨別真偽,追查根源,推斷死因。如果死者身份不明,日後有親屬來認領,也可以根據驗狀進行辨認。

現今的驗狀,大多簡略草率,記載不全,難以供日後查閱。

況且驗屍本是因非自然死亡、囚犯、軍人、無主屍體等情況而進行的,由官員負責驗屍,並由官司依據驗狀推斷案情,怎麼可以草率疏忽呢?更何況驗屍失誤,罪責不輕。擔任驗屍官者,務必謹慎認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