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 卷之四 (3)
卷之四 (3)
1. 二十九·病死
凡因病死者,形體羸瘦,肉色痿黃,口眼多合,腹肚多陷,兩眼通黃,兩拳微握,髮髻解脫,身上或有新舊針灸瘢痕,余無他故,即是因病死。
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形體瘦劣,肉色痿黃,口眼合,兩手微握,口齒焦黃,唇不著齒。
邪魔中風卒死,屍多肥,肉色微黃,口眼合,頭髻緊,口內有涎沫,遍身無他故。
卒死,肌肉不陷,口鼻內有涎沫,面色紫赤。蓋其人未死時,涎壅於上,氣不宣通,故面色及口鼻如此。
卒中死,眼開睛白,口齒開,牙關緊,間有口眼喎斜,並口兩角、鼻內涎沫流出,手腳拳曲。
中暗風,屍必肥,肉多滉白色,口眼皆閉,涎唾流溢。卒死於邪祟,其屍不在於肥瘦,兩手皆握,手足爪甲多青。或暗風如發驚搐死者,口眼多喎斜,手足必拳縮,臂腿手足細小,涎沫亦流。(以上三項大略相似,更須檢時仔細分別)
白話文:
一般因病而死的人,身材瘦弱,皮膚呈萎黃色,嘴巴和眼睛大多閉合,腹部凹陷,雙眼泛黃,雙拳微微握緊,頭髮散亂,身上可能會有新舊針灸的疤痕,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明顯的跡象,這就是病死。
在路邊乞討而死的人,身材瘦弱,皮膚呈萎黃色,嘴巴和眼睛閉合,雙手微微握緊,牙齒呈黃色,嘴唇不貼合牙齒。
被邪魔侵襲而突然死亡的人,屍體大多肥胖,皮膚呈淡黃色,嘴巴和眼睛閉合,頭髮緊束,嘴巴裡有唾液,全身沒有其他明顯的跡象。
突然死亡的人,肌肉不凹陷,嘴巴和鼻子裡有唾液,臉色紫紅。這是因為他們在死前,唾液堵塞在上半身,氣血無法流通,所以臉色和嘴巴鼻子會呈現這種狀況。
中風而死的人,眼睛睜開,眼白外露,嘴巴張開,牙關緊閉,有些會出現嘴巴和眼睛歪斜,嘴巴兩邊嘴角和鼻子裡都有唾液流出,手腳蜷縮成拳狀。
中暗風而死的人,屍體一定肥胖,肉多呈白色,嘴巴和眼睛都閉合,唾液流出。突然死於邪祟的人,屍體的肥瘦並不重要,雙手都握緊,手指甲和腳指甲大多呈青色。有些人死於暗風發作,如同驚厥抽搐一樣,嘴巴和眼睛大多歪斜,手腳一定蜷縮成拳狀,手臂和腿腳都很細小,唾液也會流出。以上三種情況大致相似,需要仔細檢查才能區分。
傷寒死,遍身紫赤色,口眼開有紫汗流,唇亦微綻,手不握拳。
時氣死者,眼開口開,遍身黃色,量有薄皮起,手足俱伸。
中暑死,多在五、六、七月,眼合,舌與糞門俱不出,面黃白色。
凍死者,面色痿黃,口內有涎沫,牙齒硬,身直,兩手緊抱胸前,兼衣服單薄。檢時,用酒醋洗,得少熱氣,則兩腮紅,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其涎不黏,此則凍死證。
飢餓死者,渾身黑瘦,硬直、眼閉、口開,牙關緊禁,手腳俱伸。
或疾病死,值春、夏、秋初,申得遲,經隔兩三日,肚上、臍下、兩脅肋骨縫,有微青色;此是病人死後,經日變動,腹內穢汙發作,攻注皮膚,致有此色。不是生前有他故,切宜仔細。
白話文:
傷寒致死的人,全身呈紫紅色,口眼張開,流著紫色的汗,嘴唇微微裂開,手無法握拳。
因時氣而死的人,眼睛張開,全身發黃,皮膚上可能出現薄薄的疹子,手腳伸直。
中暑致死的人,多半發生在五、六、七月,眼睛閉著,舌頭和肛門都無法伸出,臉色呈黃白色。
凍死的人,臉色發黃,嘴裡有唾液,牙齒僵硬,身體直挺,兩手緊緊抱住胸前,且穿著單薄的衣服。檢查時,用酒醋洗,若感受到一點熱氣,則兩頰泛紅,臉色像芙蓉花一樣。嘴裡有唾液流出,且唾液不黏,這些都是凍死的徵兆。
飢餓致死的人,全身又黑又瘦,身體僵硬,眼睛閉著,嘴巴張開,牙關緊閉,手腳伸直。
有些人可能因疾病而死,發生在春、夏、秋初,死後兩三天,肚子、肚臍下方、兩肋骨縫隙處會出現淡青色;這是因為病人死後,經過一段時間,腹內穢物發作,侵襲皮膚,才出現這種顏色。並不是生前有其他原因,務必仔細觀察。
凡驗病死之人,才至檢所,先問原申人:其身死人來自何處?幾時到來?幾時得病?曾與不曾申官取責口詞?有無人識認?如收得口詞,即須問:原患是何疾病?年多少?病得幾日方申官取問口詞?既得口詞之後幾日身死?如無口詞,則問:如何取口詞不得?若是奴婢,則須先討契書看,問:有無親戚?患是何病?曾請是何醫人?吃甚藥?曾與不曾申官取口詞?如無,則問不責口詞因依;然後,對眾證定。如別無它故,只取眾定驗狀,稱說:遍身黃色,骨瘦,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
仍取醫人定驗疾色狀一紙。如委的眾證因病身死分明,原初雖不曾取責口詞,但不是非理致死,不須牒請覆驗。
白話文:
凡是驗證死者身份的,當死者遺體送到檢所後,首先要詢問申報人:死者來自何處?何時來到這裡?何時發病?是否曾向官府申報病情?是否有人認識死者?如果取得申報人的口供,就要接著詢問:死者生前患的是什麼疾病?年齡多少?從發病到申報官府問話,經過了多少天?從得到口供之後,又過了多少天死者才去世?如果沒有口供,就要詢問:為何無法取得口供?如果是奴婢,就必須先索取契書查看,並詢問:死者是否有親戚?患的是什麼病?曾經找過哪個醫生?吃了什麼藥?是否曾向官府申報病情?如果沒有,就需要問明不申報的原因。然後,根據所有證據進行判斷。
如果沒有其他疑點,只憑藉眾人一致的驗證結果,就可以說:死者全身發黃,骨瘦如柴,這應該是生前患某種疾病而致死。
還要取得醫生對死者病症和症狀的鑑定書。如果所有證據都表明死者因病致死,即使最初沒有取得申報人的口供,但只要不是非正常死亡,就無需再向上級官府請示複驗。
2. 三十·針灸死
須勾醫人驗針灸處,是與不是穴道;雖無意致殺,亦須說顯是針灸殺,亦可科醫不應為罪。
白話文:
必須要讓醫生檢查針灸的位置,確定是否是穴位;即使沒有故意造成死亡,也必須表明是因為針灸導致的死亡,這樣可以判醫生犯了不應該的罪。
3. 三十一·札口詞
凡抄札口詞,恐非正身,或以它人偽作病狀,代其飾說,一時不可辨認,合於所判狀內云:日後或死亡,申官從條檢驗。庶使豪強之家預知所警。
白話文:
凡是記錄下來的口述症狀,可能不是真實情況,有可能是他人假冒病情描述,一時之間無法辨明真假,應在判斷的文書中寫明:日後如果病人死亡,需向官府申報並依照規定進行驗屍。這樣可以使有勢力的家族提前知道應有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