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

《洗冤集錄》~ 卷之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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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四 (1)

1. 二十二·驗他物及手足傷死

律云:見血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傷損條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鬥訟勅:諸齧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統》:以靴鞋踢人傷,從官司驗定:堅硬,即從他物;若不堅硬,即難作他物例。

或額、肘、膝拶,頭撞致死,並作他物傷痕。

諸他物是:鐵鞭、尺、斧頭、刀背、木杆、棒、馬鞭、木柴、磚、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類。

若被打死者,其屍口眼開,髮髻亂,衣服不齊整,兩手不拳,或有溺汙內衣。

若在辜限外死,須驗傷處是與不是在頭,及因破傷風灌注致命身死。

應驗他物及手足毆傷痕損,須在頭面上、胸前、兩乳、脅肋傍、臍腹間、大小便二處,方可作要害致命去處。手足折損亦可死,其痕周匝有血廕,方是生前打損。

白話文:

法律規定,見到流血就算是受傷。如果不是手腳造成的傷害,其他的都算是其他物品造成的傷害,即使武器沒有使用刃部也是如此。

傷害的情況限制:手腳造成的傷害需觀察十天,其他物品造成的傷害需觀察二十天。

鬥毆訴訟命令:凡是以牙咬人的,按照其他物品造成的傷害來處理。

元符時期的命令重申《刑統》:用靴子或鞋子踢傷他人,由官府驗證:如果是堅硬的,就按其他物品處理;如果不堅硬,則不能視為其他物品的例子。

或者用額頭、手肘、膝蓋壓迫,以及用頭部撞擊導致死亡的,都視為其他物品造成的傷痕。

其他物品包括:鐵鞭、尺、斧頭、刀背、木棍、棒、馬鞭、木柴、磚塊、石頭、瓦片、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等。

如果被打死的人,屍體的嘴和眼睛會張開,頭髮凌亂,衣物不整,雙手不握拳,或者有尿液沾染內衣。

如果是在觀察期外死亡,必須驗證傷處是否在頭部,以及是否因為破傷風感染而導致死亡。

驗證其他物品及手腳造成的傷痕損傷,必須是在頭面部、胸前、兩乳之間、肋骨旁邊、肚臍腹部、大小便器官處,才能算作致命的要害部位。手腳骨折也可能導致死亡,其傷痕周圍有血跡,才是在生前被打傷的痕跡。

諸用他物及頭額、拳手、腳足、堅硬之物撞打痕損顏色,其至重者紫黯微腫,次重者紫赤微腫,又其次紫赤色,又其次青色。其出限外痕損者,其色微青。

凡他物打著,其痕即斜長或橫長;如拳手打著,即方圓;如腳足踢,比如拳手(寸)〔手〕分寸較大。(凡傷痕大小定作(掌)〔拳〕足他物,當以上件物比定,方可言分寸)凡打著兩日身死,分寸稍大,毒氣蓄積向里,可約得一兩日後身死;若是打著當下身死,則分寸深重,毒氣紫黑,即時向里,可以當下身死。

諸以身去就物謂之磕。雖著,無破處,其痕方圓;雖破,亦不至深。其被他物及手足傷,皮雖傷而血不出者,其傷痕處有紫赤暈。

白話文:

各種使用其他物件以及頭額、拳手、腳足、堅硬之物造成的傷痕和損傷,嚴重的會出現紫色暗沈並伴有輕微腫脹,其次會呈現紫色和紅色並伴隨輕微腫脹,再其次會呈現紫色和紅色,最輕微的會呈現青色。若傷痕超出正常範圍,顏色會呈現微青。

凡是由其他物件碰撞造成傷痕,其形狀會呈現斜長或橫長;如果由拳手碰撞,則會呈現方形或圓形;如果由腳足踢擊,其形狀類似於拳手碰撞但尺寸稍大。所有傷痕的大小,應根據手掌、拳頭、腳足或其他物體來確定,這樣才能確定其尺寸。凡是在兩天內死亡的傷痕,其尺寸較大,毒素累積並向內部擴散,可預計在一天或兩天後死亡;如果傷害立即導致死亡,則傷痕較深,毒素呈紫色黑色,立刻向內部擴散,可以立即導致死亡。

各種以身體衝擊物體被稱為磕碰。即使有接觸,沒有破損的地方,傷痕會呈現方形或圓形;即使有破損,也不會太深入。當受到其他物體或手足傷害時,皮膚雖然受傷但血液不會流出,傷痕處會呈現紫色和紅色的環繞。

凡行凶人若用棒杖等行打,則多先在實處。其被傷人或經一、兩時辰,或一、兩日,或三、五日,以至七、八日,十餘日身死。又有用堅硬他物行打,便致身死者,更看痕跡輕重。若是先驅捽被傷人頭髻,然後散拳踢打,則多在虛怯要害處,或一拳一腳便致命。若因腳踢著要害處致命,切要仔細驗認行凶人腳上有無鞋履,防日後問難。

凡他物傷,若在頭腦者,其皮不破,即須骨肉損也。若在其他虛處,即臨時看驗。若是屍首左邊損,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順故也;若是右邊損,即損處在近後,若在右前,即非也;若在後,即又慮凶身自後行他物致打。貴在審之無失。

白話文:

凡是兇手如果使用棍棒等工具進行毆打,通常會先擊打在身體的實處。受害者有的可能在一兩個時辰、一兩天、三四天,甚至七八天到十多天之後才死亡。另外,也有使用堅硬物品導致立即死亡的情況,需觀察傷痕的輕重。如果是先抓著受害者的頭髮,然後再拳打腳踢,通常會擊打在比較虛弱和要害的位置,可能一拳或一腳就會致命。如果是因為踢到要害而致命,必須詳細檢查兇手腳上是否有穿鞋,以防日後有爭議。

凡是被其他物品所傷,如果是頭部受傷,即使皮膚未破,也可能已經造成骨頭或肌肉的損傷。如果是在身體其他較虛弱的地方,則需當時檢查驗證。如果是屍體左側有損傷,通常是兇手用右手持物從正面打擊所致;如果是右側損傷,損傷部位靠近後方,若是在右前方則不是;若是在後方,則需要考慮是否兇手從後方持物打擊。重要的是審驗時不能出錯。

看其痕大小,量見分寸。又看幾處皆可致命,只指一重害處,定作虛怯要害致命身死。

打傷處皮膜相離,以手按之即響,以熱醋罨(罨)〔之〕則有痕。

凡被打傷殺死人,須定最是要害處致命身死。若打折腳手,限內或限外死時,要詳打傷分寸闊狹,後定是將養不較致命身死。面顏歲數,臨時聲說。

凡驗他物及拳、踢痕,細認斜長、方圓,皮有微損。未洗屍前,用水灑濕,先將蔥白搗爛塗,後以醋糟,候一時,除,以水洗,痕即出。

若將櫸木皮罨成痕,假作他物痕,其痕內爛損黑色,四圍青色,聚成一片而無虛腫,捺不堅硬。

又有假作打死,將青竹篦火燒烙之,卻只有焦黑痕,又淺而光平。更不堅硬

白話文:

觀察傷痕的大小,衡量傷害的程度。要注意到有幾個地方都可能致命,但只指出一個主要的傷害,並以此確定身體的主要要害部位。如果傷口處的皮膚和肌肉分離,用手按壓會有響聲,用熱醋敷在上面會留下痕跡。

對於所有被打死的人,必須確定最重要的致命傷害部位。如果腿部或手臂被折斷,在傷口的大小和寬窄上進行詳細的評估,以確定是否有可能因傷口未能得到適當的治療而導致死亡。面部年齡和當場的言語描述也是一個重要的參考。

在驗證其他物體或拳擊、踢擊留下的痕跡時,要仔細辨別痕跡的長度和寬度,以及皮膚是否有輕微損傷。在沒有清洗屍體之前,用水將屍體弄濕,先用蔥白搗碎塗抹,然後用醋糟等待一小時,再清除,用水清洗,這樣痕跡就會顯現。

如果用櫸木皮製造痕跡,並偽造為其他物體的痕跡,這種痕跡內部會出現黑色腐敗,四周呈青色,形成一片而沒有虛腫,按壓時不會變得堅硬。

另外,有一種偽造死亡的方法是使用青竹篦進行火燒烙印,結果只會留下焦黑的痕跡,痕跡表面淺且光滑,並且不會變得堅硬。

2. 二十三·自刑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屍口眼合,兩手拳握,臂曲而縮,(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勢,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黃,頭髻緊。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長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長三寸至四寸以來;若用瓷器,分數不大。逐件器刃自割,並下刃一頭尖小,但傷著氣喉即死。

若將刃物自斡著喉下、心前、腹上、兩脅肋、太陽、頂門要害處,但傷著膜,分數雖小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繫要害,雖三兩處,未得致死。

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後,過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後。傷在喉骨上難死,蓋喉骨堅也;在喉骨下易死,蓋喉骨下虛而易斷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輕。(假如用左手把刃而傷,則喉右邊下手處深,左邊收刃處淺,其中間不如右邊。蓋下刃太重,漸漸負痛縮手,因而輕淺,及左手須似握物是也。右手亦然)

白話文:

凡是自己割喉導致死亡的人,屍體的嘴巴和眼睛會閉合,雙手會握拳,手臂彎曲並且縮起,(死者會用手握住刀刃,像是用力的樣子,手會自然地握拳)皮膚顏色變黃,頭髮會變得緊繃。

如果使用小刀自割,傷口長度大概在一寸五分到兩寸之間;如果使用餐刀,傷口則會有三寸到四寸長;如果使用陶瓷器皿,傷口不會很大。每種器具造成的割傷,靠近刃的一端都是尖細的,只要割傷了氣管就會致命。

如果將利器割向喉嚨下方、胸前、腹部上方、兩側肋骨、太陽穴、頭頂等要害部位,只要割傷了血管或神經,即使傷口很小也會立即致命;如果割傷不深,或是不是要害部位,即使有多處割傷也不一定會致死。

如果使用左手割喉,刀刃的起點會在右耳後方,經過喉嚨一到二寸的位置;如果使用右手,起點會在左耳後方。割傷在喉骨上方較難致命,因為喉骨比較堅硬;在喉骨下方則容易致命,因為喉骨下方組織柔軟且容易切斷。割傷的痕跡開始時較深,結束時較淺。(假設用左手拿刀割傷,則喉嚨右側的起始位置會較深,左側收刀的位置會較淺,中間的部分不會像右側那麼深。這是因為下刀時力度較大,隨著疼痛感逐漸加重而收手,因此割痕會變淺,以及左手握刀時的姿態也是如此。右手的情況也一樣。)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當下身死時,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氣系並斷;如傷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斷,氣系微破;如傷三、五日以後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斷。須頭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皺,即是自割之狀。(此亦難必)

若自用刀剁下手並指節者,其皮頭皆齊,必用藥物封扎。雖是刃物自傷,必不能當下身死,必是將養不較致死。其痕肉皮頭卷向里,如死後傷者,即皮不卷向里,以此為驗。

又有人因自用口齒咬下手指者,齒內有風著於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者。其咬破處瘡口一道,周迥骨折必有膿水淹浸,皮肉損爛,因此將養不較,致命身死。其痕有口齒跡,及有皮血不齊去處。

白話文:

凡是自己割喉的情況,只會留下一道刀痕。如果當場死亡,刀痕深度會達到一寸七分,食道和氣管都會切斷;如果受傷一天內死亡,深度則是一寸五分,食道切斷,氣管稍微受損;如果受傷三到五天後才死亡,深度是一寸三分,食道切斷。頭髮會散亂。

再看此人面容悲愁且眉頭皺起,這就是自己割喉的樣子。(但這也不一定)

如果是自己用刀砍斷手和指節,皮膚斷面會很整齊,並且一定會用藥處理包扎。即使是利器自傷,也不會當場死亡,通常是因為護理不當導致死亡。傷痕的皮肉會向內捲,如果是死後造成的傷口,皮肉不會向內捲,可以此來驗證。

還有人因為用牙齒咬斷自己的手指,牙齒上的細菌進入傷口,大多會導致死亡,很少能存活。咬傷的地方會有一道創口,周圍骨折部位必然有膿水浸泡,皮肉損壞腐爛,因此護理不當而致命死亡。傷痕處會有牙齒的痕跡,以及皮肉和血液不整齊的痕跡。

驗自刑人,即先問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時或早或晚?用何刃物?若有人來認識,即問: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先討契書看,更問:有無親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並須仔細看驗痕跡去處。

更須看驗,在生前刃傷即有血行,死後即無血行。

白話文:

審查刑案,首先要詢問申訴人:死者是何種膚色人種?自殺時間是早還是晚?使用什麼工具?如果有認識死者的人,就要問:死者年齡多少?生前用左手還是右手?如果是奴婢,就要先索取契約書查看,並詢問:是否有親戚?以及死者生前用左手還是右手?同時還要仔細查看傷痕的位置。

更要仔細察看,生前刀傷會有血跡,死後則沒有血跡。

3. 二十四·殺傷

凡被人殺傷死者,其屍口眼開,頭髻寬或亂,兩手微握,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腸臟必出。

其被傷人,見行凶人用刃物來傷之時,必須爭競,用手來遮截,手上必有傷損。或有來護者,亦必背上有傷著處。若行凶人於虛怯要害處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無傷,其瘡必重。若行凶人用刃物斫著腦上、頂門、腦角、後髮際,必須斫斷頭髮,如用刀剪者。若頭頂骨折,即是尖物刺著,須用手捏著其骨損與不損。

若尖刃斧痕,上闊長,內必狹。大刀痕,淺必狹,深必闊。刀傷處,其痕兩頭尖小,無起手、收手輕重。槍刺痕,淺則狹,深必透竿,其痕帶圓。或只用竹槍、尖竹擔斡著要害處,瘡口多不齊整,其痕方圓不等。

白話文:

凡是因他人殺害而死亡的人,屍體的口和眼睛會張開,頭髮會散亂,雙手會微微握拳,受傷的地方如果是致命傷,傷口通常比較大,皮肉會向外翻起。如果傷及內臟,腸胃等必定會露出來。

當受害人看到施暴者用利器攻擊時,通常會用手去擋,因此手上一定會有傷痕。如果有其他人來保護受害人,那麼保護者的背部也可能會有傷痕。如果施暴者在受害人的脆弱部位一刀致命,那麼死者的手上就不會有傷痕,而且傷口必定非常嚴重。如果施暴者用利器砍到頭部、頭頂或是後腦,必定會砍斷頭髮,就像用刀剪過一樣。如果頭頂的骨頭碎裂,就是被尖銳的物品刺到,需要檢查骨頭是否有損傷。

如果是被斧頭等尖銳的工具砍傷,傷口表面看來寬且長,但內部一定狹窄。如果是大刀砍傷,傷口淺的話一定狹窄,傷口深的話一定寬闊。刀傷的地方,傷痕兩端會尖細,沒有起始和結束的力度變化。如果是槍刺傷,傷口淺的話一定狹窄,深的話必定會穿透身體,傷痕形狀是圓的。如果只是用竹槍或者尖銳的竹子刺到要害部位,傷口通常不會很規整,形狀可能是方形或圓形不等。

凡驗被快利物傷死者,須看原著衣衫有無破傷處,隱對痕,血點可驗。又如刀剔傷,腸肚出者,其被傷處,須有刀刃撩劃三兩痕。且一刀所傷,如何卻有三兩痕?蓋凡人腸臟盤在左右脅下,是以撩划著三兩痕。

凡檢刀槍刃斫剔,須開說:屍在甚處?向當著甚衣服?上有無血跡?傷處長、闊、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腸肚出,膋膜出,作致命處。仍檢刃傷衣服穿孔。如被竹槍、尖物剔傷致命,便說:尖硬物剔傷致死。

凡驗殺傷,先看是與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後痕傷。如生前被刃傷,其痕肉闊,花文交出;若肉痕齊截,只是死後假作刃傷痕。

如生前刃傷,即有血汁,及所傷痕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所損透膜即死。若死後用刀刃割傷處,肉色即乾白,更無血花也。(蓋人死後血脈不行,是以肉色白也)

白話文:

如果要驗證有人是被銳利物品殺害,就要觀察死者原本的衣衫有沒有破損、隱藏的傷痕、血跡。像是被刀子刺傷,腸子、肚子外露,傷口處應該有刀刃劃過的三兩道痕跡。有人會疑惑,一刀傷怎麼會有三兩道痕跡?因為人的腸子、內臟盤繞在左右肋骨下,所以刀劃過時,就會留下三兩道痕跡。

檢查刀、槍、刃器造成的傷口時,要問清楚:屍體在哪裡?當時穿著什麼衣服?衣服上是否有血跡?傷口長、寬、深各是多少寸?傷口是否穿透皮肉?腸子、肚子或內膜是否外露?這些都是致命傷的判斷依據。也要檢查刃器傷口在衣服上穿透的孔洞。如果死者是被竹槍或尖銳物品刺傷致死,就要說明是尖銳物品刺傷致死。

驗證殺人傷口時,首先要判斷是否是刀刃等物品造成的傷口,以及傷口是發生在生前還是死後。如果是在生前被刃器傷到,傷口會比較寬,而且有交叉的花紋;如果傷口平整齊截,那就是死後才假造的刃器傷痕。

如果是在生前被刃器傷到,傷口就會有血跡,而且傷口處的皮肉、血跡會呈現多而鮮豔的顏色,如果傷口穿透內膜,就會致命。如果是在死後用刀刃割傷,肉色就會乾白,而且沒有血跡(因為人死後血脈停止流通,所以肉色才會變白)。

此條仍責取行人定驗,是與不是生前、死後傷痕。

活人被刃殺傷死者,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廕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黏,受刃處皮肉[緊縮]骨露。

死人被割截,屍首皮肉如舊,血不灌廕,被割處皮不緊縮刃盡處無血流,其色白。

蹤痕下有血,洗檢擠捺,肉內無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頭者,活時斬下,筋縮入;死後截下,項長,並不伸縮。

凡檢驗被殺身死屍首,如是尖刃物,方說被刺要害;若是齊頭刃物,即不說刺字。如被傷著肚上、兩肋下、或臍下,說長闊分寸後,便說斜深透內,脂膜、肚腸出,有血汙,驗是要害被傷割處致命身死。若是傷著心前、肋上,只說斜深透內,有血汙,驗是要害致命身死。如傷著喉下,說深至項,鎖骨損,兼周迥所割得有方圓不齊去處,食系、氣系並斷,有血汙,致命身死可說要害處。

白話文:

判斷傷痕是生前還是死後造成的,需要仔細檢查。活人被刀砍傷,傷口周圍皮肉緊縮,有血滲出。如果是被肢解,筋骨和皮肉會黏在一起,傷口處皮肉緊縮,骨頭外露。死人被割傷,屍體皮肉和以前一樣,沒有血滲出,傷口處皮肉沒有緊縮,刀刃的盡頭沒有血跡,顏色是白的。如果傷痕下面有血,清洗後擠壓,肉裡面沒有鮮血流出,就不是生前被刀砍傷。被斬下頭顱的,活著時斬下,筋會縮進去;死後斬下,脖子會變長,不會伸縮。檢查被殺害的屍體,如果是尖銳的刀刃,就說是刺傷要害;如果是平頭的刀刃,就不能說刺字。如果傷在肚子上、兩肋下或臍下,說出長寬尺寸後,再說斜著深入內臟,脂肪膜、腸子露出來,有血跡,驗明是傷到要害,被割傷而致死。如果傷到心前、肋骨上,就只說斜著深入內臟,有血跡,驗明是傷到要害,致死。如果傷到喉嚨下,就說深至脖子,鎖骨斷裂,並且周圍被割傷的地方形狀不規則,食道、氣管都斷了,有血跡,就可以說是傷到要害而致死。

如傷著頭面上或太陽穴、腦角、後髮際內,如行凶人刃物大,方說骨損;若腦漿出時有血汙,亦定作要害處致命身死。如斫或刺著沿身不拘那裡,若經隔數日後身死,便說將養不較致命身死。

凡驗被殺傷人,未到驗所,先問原申人:曾與不曾收捉得行凶人?是何色目人?使是何刃物?曾與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著紙畫樣;如不曾收得,則問刃物在甚處?亦令原申人畫刃物樣。畫訖,令原申人於樣下書押字。更問原申人:其行凶人與被傷人是與不是親戚?有無冤仇?

白話文:

如果傷到頭部,例如太陽穴、腦角、後腦勺,且傷口深且大,就說明骨頭受損;如果腦漿流出,帶有血跡,就肯定是要害部位的致命傷。如果被砍或刺傷身體其他部位,就算過了幾天後才死亡,也不能說是被養不好才致死,而是被殺害致死。

審查被殺害的人,還沒到驗屍的地方,要先問原告:有沒有抓到兇手?兇手是什麼模樣?用的是什麼武器?武器有沒有被找到?如果找到了,就拿繩子量一下大小,畫在紙上;如果沒找到,就問武器在哪裡?也要讓原告畫出武器的樣子。畫完後,讓原告在圖樣下方簽名蓋章。還要問原告:兇手和死者是不是親戚?有沒有仇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