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

《洗冤集錄》~ 卷之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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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 (2)

1. 十九·自縊

自縊身死者,兩眼合、唇口黑、皮開露齒。若勒喉上,即口閉、牙關緊、舌抵齒不出。(又云齒微咬舌)若勒喉下,則口開,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面帶紫赤色,口吻、兩角及胸前有吐涎沫,兩手須握大拇指,兩腳尖直垂下。腿上有血廕,如火灸斑痕,及肚下至小腹並墜下青黑色。

大小便自出,大腸頭或有一兩點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後髮際,橫長九寸以上至一尺以來。(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婦人合一尺)腳虛則喉下勒深,實則淺。人肥則勒深,瘦則淺;用細緊麻繩、草索,在高處自縊懸頭頓身致死,則痕跡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項帕等物,又在低處,則痕跡淺。低處自縊,身多臥於下,或側或覆。

白話文:

自殺絞頸的人,眼睛閉合,嘴脣和口腔呈黑色,皮膚裂開露出牙齒。如果絞住喉部上方,則嘴巴會緊閉,牙齒緊咬,舌頭抵著牙齒無法伸出。有時候,牙齒甚至會輕微咬到舌頭。如果絞住喉部下方,嘴則會張開,舌尖會伸出牙齒門約二到三分之多。臉部會呈現紫色或紅色,口鼻、兩側和胸部可能有吐出的唾液。雙手會緊握大拇指,腳尖垂直下垂。腿部可能會出現血跡,類似火灸後留下的疤痕,以及肚子下到小腹處有青黑色的瘀斑。大小便會自行排出,大腸頭可能會有少量血液。喉部下方的傷痕呈紫色或黑色瘀斑,一直延伸到左右耳後的髮際,長度大約是九寸到一尺。腳力弱時,絞頸的痕跡會較深,反之則較淺。體重較重的人,絞頸的痕跡較深,體重較輕的人,則較淺。使用細緊的麻繩或草繩,在高處自縊導致頭部撞擊身體而死,其痕跡會比較深;若是使用整幅的勒帛或白色練項帕等物,在低處自縊,則痕跡會比較淺。在低處自縊的人,身體多半會躺著,或者側躺,或者覆蓋著。

側臥,其痕斜起,橫喉下;覆臥,其痕正起,在喉下,起於耳邊,多不至腦後髮際下。

自縊處須高八尺以上,兩腳懸虛,所踏物須倍高,如懸虛處。或在床、椅、火爐、船倉內,但高二、三尺以來,亦可自縊而死。

若經泥雨,須看死人赤腳或著鞋,其踏上處有無印下腳跡。

自縊有活套頭、死套頭、單系十字、纏繞系。須看死人踏甚物入頭在繩套內,須垂得繩套寬入頭方是。活套頭、腳到地,並膝跪地,亦可死;死套頭、腳到地,並膝跪地,亦可死。

單系十字,懸空方可死,腳尖稍到地亦不死。

單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繩帶自系項上後,自以手系高處。須是先看上頭系處塵土,及死人踏甚處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繩頭著,方是。上面繫繩頭處,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則是別人吊起。更看所繫處物伸縮,須是頭墜下去上頭系處一尺以上,方是。若是頭緊抵上頭,定是別人吊起。

白話文:

側躺時,痕跡斜向出現,橫過喉嚨下方;趴下時,痕跡垂直出現,在喉嚨下方,從耳朵邊緣開始,大多不會延伸到頭後髮際下方。

自縊的位置需要在八尺以上高度,兩腳離地,所踩的物品需要比這個高度高出一倍,或者與離地的高度相同。即使是在床、椅子、火爐或者船艙內,只要高度在二、三尺以上,也可能會導致窒息死亡。

如果現場有泥濘或下雨的痕跡,需要檢查死者是赤腳還是穿鞋,並且查看是否有腳印留在其所踩的地方。

自縊的方式有活套、死套、單繩十字綁法以及纏繞式綁法。需要檢查死者是踩著什麼物品將頭放入繩圈中的,並且繩圈需要足夠寬鬆才能套入頭部。對於活套,即使腳能觸地或者跪在地上也能致死;對於死套,同樣地,即使腳能觸地或者跪在地上也能致死。

單繩十字綁法需要完全懸空才會致死,如果腳尖稍微碰到地面就不會致死。

單繩十字綁法是指死者首先自行將繩索綁在脖子上,然後再將繩索綁在高處。需要先檢查繩索上方的塵土以及死者踩踏的物品,確定死者能夠用手攀爬並將繩索固定在上方位置。如果繩索固定的上方位置太高或者太大,以致於手無法攀到,那就是他人吊起的。還需要檢查繩索固定處的物品是否有伸縮,繩索固定的上方位置必須比頭部垂下的位置高出一尺以上。如果是頭部緊貼上方固定點,則肯定是他人吊起的。

纏繞系,是死人先將繩帶纏繞項上兩遭,自踏高系在上面,垂身致死。或是先繫繩帶在梁棟,或樹枝上,雙被䗶垂下,踏高入頭在䗶內,更纏過一兩遭。其痕成兩路:上一路,纏過耳後,斜入髮際;下一路,平繞項行。吏畏避駁雜,必告檢官,乞只申一痕,切不可信。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縊;若除下一痕,正是致命要害去處。

或覆檢官不肯相同書填格目,血屬有詞,再差官覆檢出,為之奈何?須是據實,不可只作一條痕檢。其相疊與分開處,作兩截量盡取頭了,〔畫取樣子〕更重將所繫處繩帶纏過,比並闊狹並同,任從覆檢,可無後患。

凡因患在床,仰臥將繩帶等物自縊者,則其屍兩眼合、兩唇皮開,露齒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黃,形體瘦,兩手拳握,臀後有糞出。左右手內多是把自縊物色至繫緊,死後只在手內。須量兩手拳相去幾寸以來。喉下痕跡紫赤,周圍長一尺余,結締在喉下,前面分數較深。曾被解救,則其屍肚脹,多口不咬舌,臀後無糞。

白話文:

關於絞死的方式,古人常見的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死者先用繩索在頸部繞兩圈,自己站起來,然後將繩索固定在高處,導致死亡。另一種是先將繩索固定在橫樑或樹枝上,雙腳垂下,再將繩索套入頭部,然後再繞上一兩圈。這種方式會留下兩條痕跡:一條是從耳後繞向髮際;另一條是沿著頸部平繞。對於這種情況,執法人員必須詳細記錄,不可以輕易相信口供。如果去除其中一條痕跡,那就不像自殺;如果去除另一條,正是致命的地方。

如果檢驗官不同意相同的報告和填寫格式,親屬可以提出訴訟,再次派遣官員進行驗屍,該如何處理呢?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不能僅僅認為只有一條痕跡。對於疊加或分開的痕跡,應分成兩部分測量,然後取走頭部。同時,應在繫繩的地方重新繫上繩索,確保寬度和細度相同,讓檢驗官再次確認,這樣就可以避免後果。

對於在牀上自縊的情況,屍體的眼睛會閉合,嘴脣開裂,露出牙齒和咬舌,出血量約一分到二分。顏色呈黃色,體態消瘦,雙手拳縮,臀部後方有排泄物。左右手內多是抓住自縊物,直到繫緊。在咽喉下會留下紫色的痕跡,周圍長度約一尺,結在喉部下方,前方痕跡更深。如果曾經被解救,則屍體腹部膨脹,口部不咬舌,臀部後方沒有排泄物。

若真自縊,開掘所縊腳下穴三尺以來,究得火炭,方是。

或在屋下自縊,先看所縊處楣梁、枋桁之類塵土袞亂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無塵,不是自縊。

先以杖子於所繫繩索上輕輕敲,如緊直,乃是;或寬慢,即是移屍。大凡移屍別處吊掛,舊痕挪動,便有兩痕。

凡驗自縊之屍,先要見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見?本人自用甚物?於甚處搭過?或作十字死䗶系定,或於項下作活䗶套。卻驗所著衣新舊。打量身四至:東西南北至甚物?面覷甚處?背向甚處?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頭懸去所吊處,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腳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所縊處雖低,亦看頭上懸掛索處,下至所離處,並量相去若干尺寸?對眾解下,扛屍於露明處,方解脫自縊套繩,通量長若干尺寸?量圍喉下套頭繩,圍長若干?項下交圍,量到耳後髮際起處,闊狹、橫斜、長短,然後依法檢驗。

白話文:

如果真的自縊身亡,就挖開死者腳下三尺的地方,如果找到炭火,就能確認。

如果是在屋裡自縊,要先觀察死者吊掛的地方,比如屋樑或橫樑,是否有灰塵堆積得很厚,如果有,就可能是真的自縊。如果只有一條路徑沒有灰塵,就不是自縊。

可以用一根棍子輕輕敲打死者所繫繩索,如果繩索繃緊,就是真的自縊;如果鬆垮,就是移屍。通常移屍到別的地方吊掛,就會留下兩條繩索痕跡,舊痕跡會被挪動。

驗證自縊的屍體,首先要了解死者在哪裡,在什麼街道巷弄,什麼人家,誰看見的?死者自己用了什麼工具?在什麼地方上吊?是打了一個十字結,還是用一個活套套在脖子上?還要檢查死者穿的衣服新舊,觀察死者全身的方位:頭朝向哪裡?臉面向哪裡?背對著哪裡?死者用什麼工具踩上去的?要量一量從頭頂到吊掛處的距離,有多少尺寸?再量一量從腳底到地面的距離,有多少尺寸?即使吊掛的地方很低,也要量一量頭頂到繩索懸掛處的距離,以及繩索懸掛處到地面上的距離,分別是多少尺寸?當眾人解開繩索,將屍體抬到空曠的地方,才解開脖子上的繩索,測量繩索的長度是多少尺寸?測量繩索套住脖子下方的長度是多少尺寸?從脖子下方的交匯處,一直量到耳後髮際線的長度,測量它的寬窄、橫斜、長短,然後依法驗證。

凡驗自縊人,先問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見時早晚?曾與不曾解下救應?申官時早晚?如有人識認,即問:自縊人年若干?作何經紀?家內有甚人?卻因何在此間自縊?若是奴僕,先問僱主討契書辨驗,仍看契書上有無親戚,年多少?更看原吊掛蹤跡去處。如曾解下救應,即問解下時有氣脈無氣脈?解下約多少時死?切須仔細。

大凡檢驗,未可便作自縊致命,未辨仔細。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繩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別有枉橫。且如有人睡著,被人將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檢官如何見得是自縊致死?宜仔細也。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於家中自縊;其人不曉法,避見臭穢及避檢驗,遂移屍出外吊掛。舊痕移動,致有兩痕:舊痕紫赤,有血廕;移動痕只白色無血廕。移屍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開坐生前與死後痕。蓋移屍不過杖罪,若漏落不具,覆檢官不相照應,申作兩痕,官司必反見疑,益重干連人之禍。

白話文:

驗證自縊者,首先要詢問報案人,死者是什麼樣的人?什麼時候發現的?有沒有人曾經試圖解救?報案時間是什麼時候?如果有人認得死者,就問問死者的年齡、職業、家庭狀況,以及為何在此自縊。如果是奴僕,要先向雇主索取契書辨認,還要查看契書上是否有親屬,年齡多大?也要查看死者原先吊掛的位置。如果有人曾經解救,就要問問解救時死者是否有氣脈?解救後多久時間死亡?這些都要仔細詢問。

一般來說,不能輕易斷定為自縊致死,要仔細辨別。凡是遇到這種情況,只能說死者生前用繩索纏繞咽喉或其他要害部位致死,以防死因有其他冤屈。比如說,有人睡著時被人用繩索勒死,再吊起來,檢官怎麼能確定是自縊致死呢?要仔細觀察。

很多人家的女僕、男僕或外人,在自家裡自縊;他們不懂法,怕看見屍體的臭味和躲避驗屍,就將屍體移到外面吊掛。舊的勒痕移動後,就會出現兩個痕跡:舊痕是紫紅色,有血跡;移動痕是白色,沒有血跡。移屍的事實很明顯,要公正地追查,辨別生前和死後留下的痕跡。移屍頂多是杖刑,如果漏掉不查,檢官不仔細辨認,申報為兩個痕跡,官司就會出現疑點,連累更多人的禍害。

屍首日久壞爛,頭吊在上,屍側在地,肉潰見骨。但驗所弔頭,其繩若入槽(謂兩耳連頷下深向骨本者)及驗兩手腕骨、頭腦骨皆赤色者是。(一云齒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白話文:

屍體經過長時間後腐爛,頭部被吊在上面,屍體側躺在地上,肉已經腐敗露出骨骼。只需要檢驗被吊著的頭部,如果繩子陷入下頷到兩耳連線的凹槽,以及檢查兩手腕的骨骼和頭骨是否呈現紅色,就是如此。(另一種說法是牙齒呈紅色,以及十個手指尖的骨骼也呈紅色。)

2.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自縊、被人勒殺或算殺假作自縊,甚易辨。真自縊者,用繩索、帛之類繫縛處,交至左右耳後,深紫色。眼合、唇開、手握、齒露。縊在喉上,則舌抵齒;喉下,則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後有糞出。若被人打勒殺,假作自縊,則口眼開、手散、發慢。喉下血脈不行,痕跡淺淡。舌不出,亦不抵齒。項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

惟有生勒未死間,即時吊起,詐作自縊,此稍難辨。如跡狀可疑,莫若檢作勒殺,立限捉賊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欞或林木之類勒死,偽作自縊,則繩不交。喉下痕多平過,卻極深,黑黯色,亦不起於耳後髮際。

白話文:

真正的自縊者,使用的繩索或布料會繞到耳朵後面,並且會留下深紫色的痕跡。眼睛通常是閉著的,嘴唇張開,手緊握,牙齒外露。如果繩索位於喉嚨上方,舌頭會頂住牙齒;位於喉嚨下方,舌頭會伸出很多。胸前可能會有唾液滴落,臀部後方可能會排出糞便。而如果是被人打死或勒死再偽裝成自縊,則嘴巴和眼睛是張開的,手鬆開,頭髮散亂。喉嚨下方的血管不通,痕跡會比較淺淡,舌頭不會伸出,也不會頂住牙齒。脖子上的肉會有手指抓痕,身體其他部位也可能有致命的傷痕。

只有在人還沒有完全窒息的時候就被吊起來偽裝成自縊,這種情況比較難辨識。如果痕跡讓人懷疑,最好按照他殺來處理,並設定期限追捕兇手。

如果是被人利用物體,比如窗檻或樹木等勒死後偽裝成自縊,繩索通常不會繞到耳後。喉嚨下方的痕跡通常是平的,而且非常深,顏色偏暗,也不會延伸到耳後的頭皮。

絞勒喉下死者,結締在死人項後。兩手不垂下,縱垂下亦不直。項後結交,卻有背倚柱等處,或把衫襟搊著,即喉下有衣衫領黑跡,是要害處氣悶身死。

凡檢被勒身死人,將項下勒繩索,或是諸般帶系,臨時仔細聲說,纏繞過遭數。多是於項後當正,或偏左、右系定,須有系不盡垂頭處。其屍合面地臥,為被勒時爭命,須是揉撲得頭髮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著痕。

凡被勒身死人,須看覷屍身四畔,有扎磨蹤跡去處。

又有死後被人用繩索系扎手腳及項下等處,其人已死,氣血不行,雖被繫縛,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驗。死後繫縛者,無血廕,繫縛痕雖深入皮,即無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紅色或焦赤帶濕不幹。

白話文:

如果有人被勒住脖子致死,脖子後方會出現勒痕,雙手不會自然垂下,即使垂下也不會筆直。脖子後方的勒痕,可能會接觸到枕頭或衣領,衣領上會有黑色痕跡,這是因為窒息而死造成的。

檢查被勒死的人,要仔細觀察脖子上的勒痕,以及繩索纏繞的次數。勒痕通常位於脖子後方正中間,或偏左或偏右。死者頭部可能會微微垂下,因為勒死前掙扎過。頭髮或臉部可能會被揉搓,身上也可能會有抓撓的痕跡。

檢查死者全身,尋找摩擦或扎磨的痕跡。

如果死者被繩索綁住手腳或脖子,但已經死亡,氣血不再流動,勒痕就不會呈現紫紅色,而是白色。這是因為死後綁縛,沒有血液循環,即使勒痕深入皮層,也不會出現青紫或紅色,只有白色痕跡。

如果死者身上有烙痕,則可能是用火燒灼造成的,呈現紅色或焦褐色,並且潮濕不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