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金鰲

《傷寒論綱目》~ 卷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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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8)

1. 不可下

【綱】仲景曰。陽明病。心下硬滿者。不可攻之。攻之。利遂不止者死。利止者愈。

傷寒嘔家。雖有陽明症。不可攻之。陽明病。自汗出。若發汗。小便自利。此為津液內竭。大便雖硬。不可攻之。當須自欲大便。宜蜜煎導而通之。若土瓜根。及與大豬膽汁。皆可為導。

【目】張云岐曰。非陽明之本病不可下。陽明本病。胃家實也。非痞滿燥實。不可下。非潮熱發渴。不可下。非詈罵親疏。不可下。非脈沉數。不可下。非棄衣登高。目見鬼。不可下。

李梴曰。可下者。脈症全在裡也。若太早。若過。則水穀脫而變生焉。不可下者。諸虛咽腫。嘔吐厥逆。結胸。不轉失氣。臍中左右上下動氣。脈浮細、浮虛、浮澀、帶遲。惡寒等症。下之則危。隨宜以溫熱藥救之。

【綱】仲景曰。陽明中風。口苦咽乾。腹滿微喘。發熱惡寒。脈浮而緊。若下之。則腹滿小便難也。

【目】朱肱曰。脈浮不可下。脈虛不可下。惡寒不可下。嘔吐不可下。小便清不可下。不轉失氣不可下。大便堅小便數。不可用承氣湯。(乃脾約丸症也)大便硬小便少者。不可攻。

柯琴曰。此中風傷寒。胃實轉胃虛。初能食而致反不能食之機也。

【綱】仲景曰。陽明病。脈浮而緊。咽燥口苦。腹滿而喘。發熱汗出。不惡寒。反惡熱。身重。若下之。則胃中空虛。客氣動膈。心中懊憹。舌上胎者。梔子豉湯主之。

【目】朱肱曰。大抵傷寒最慎於下。若表未罷。不可亂投湯劑。虛其胃氣。仲景云。表解而內不消。非大滿。猶生寒熱。則病不除也。表已解而內不消。大滿大實。堅有燥屎。乃可下之。雖四五日不能為禍。若不宜下而攻之。內虛熱入。協熱遂利。煩躁。諸變不可勝數。輕者困。

重者死。古人所以傷寒有承氣之戒。脈浮不可下。其病在表。宜發汗。下之則為懊憹。為痞。為結胸。脈虛細。不可下。惡寒不可下。以惡寒為表之虛。雖是陽明症。尚惡寒。即與太陽合病。屬表。但可發汗。少陰惡寒。當溫之。嘔吐者不可下。宜與小柴胡和解。不轉失氣不可下。

與小柴胡。明日又不大便。脈反微澀。裡虛也。為難治。姑與黃耆建中湯

程郊倩曰。陽明中風。病在氣分。故不可妄下。

【綱】仲景曰。發汗。若下之。而發煩熱。胸中窒者。梔子豉湯主之。

【目】吳綬曰。凡有惡寒惡風者。凡腹滿時減時滿者。凡腹脹滿可揉可按虛軟者。凡陰虛勞倦者。凡手足逆冷尺脈弱者。凡脈在表者。俱不可下。凡脈沉。不實不疾。按之無力者。凡亡血。虛家。及婦人經水適來適斷。熱入血室。與夫胎前產後崩漏等症。及小便頻數。小便清而大便秘者。俱不可下也。

鰲按。此熱傷君主。心氣不足而然也。故不可下。

【綱】仲景曰。少陰病。飲食入口則吐。心中溫溫欲吐。復不能吐。始得之。手足寒。脈弦遲者。此胸中實。不可下也。當吐之。

【目】魏荔彤曰。胸中實見不惟少陰寒邪為病。且兼痰飲積實於胸次為病也。邪在上。自當順其勢而治之。不可下而可吐。

【綱】仲景曰。三陽合病。腹滿身重。難以輾側。口不仁而面垢。遺尿。發汗則譫語。下之。則額上汗出。手足冷。若自汗出者。白虎湯主之。

【目】戴原禮曰。陽明下症悉具。其人喘嗽。或微惡寒。為太陽陽明。或往來寒熱。為少陽陽明。於陽明症中而有太陽少陽症。此非正陽明也。不可遽下。所以古注陽明有三。常須識此。

【綱】仲景曰。傷寒發汗已。身目為黃。所以然者。寒濕在裡不解故也。不可下。於寒濕中求之。

【目】鰲按。寒濕在裡。與瘀熱在裡不同。且既由寒濕。則非屬陽明病矣。故不可下。

【綱】仲景曰。陽明病。脈遲。微汗出。不惡寒者。其身必重。短氣。腹滿而喘。有潮熱者。此外欲解。可攻裡也。手足濈然而汗出者。此大便已硬也。大承氣湯主之。若汗出。微發熱惡寒者。外未解也。其熱不潮。未可與承氣湯。若腹大滿不通者。可與小承氣微和胃氣。勿令大泄下。

【目】黃仲理曰。陽明之為病。胃家實是也。謂之正陽陽明。屬下症。輕則大柴胡。重則大小承氣。此邪自陽明經傳入腑者。故可下。但亦有在經未入腑者。縱大滿大實不通。亦不過小承氣微下之以和胃氣。入胃在經。尤宜兩審也。其陽明一症。少有自病者。多因太陽傳入。

兼與太陽陽明合病。用葛根湯者是也。少陽陽明合病。用黃芩芍藥湯者是也。自少陽傳入陽明。及未合併病者亦然。

鰲按。勿令大泄下者。以脈遲也。脈遲者。為無陽。為在臟也。故不可下。

【綱】仲景曰。脈浮而大。心下反硬。有熱屬臟者。攻之。不令發汗。屬腑者。不令溲數。溲數則大便硬。汗多則熱愈。汗少則便難。脈遲尚未可攻。

【目】柯琴曰。脈遲。便非熱實。是浮大皆為虛脈矣。仲景特出此句。正發明心下硬一症。有無熱屬臟者為妄攻其熱者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