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金鰲

《傷寒論綱目》~ 卷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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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3)

1. 合病

鰲按。合病並病。本兼陽明少陽。今但列太陽經者。從其先也。既列太陽。自不必復入陽明少陽款中矣。特志於此。

白話文:

徐靈胎說:所謂的「合病」和「並病」,本來是同時兼有陽明經和少陽經的病症。這裡只列出太陽經的病症,是因為太陽經的病是最初發生的。既然已經列出太陽經的病症,就沒有必要再重複寫入陽明經和少陽經的病症中了。特別在這裡註明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