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璐

《張氏醫通》~ 卷十六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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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六 (23)

1. 和略

一、和方之制。和其不和者也。凡病兼虛者補而和之。兼滯者行而和之。兼寒者溫而和之。兼熱者涼而和之。和之為義廣矣。亦猶土兼四氣。其於補瀉溫涼之用。無所不及。務在調平元氣。不失中和之為貴也。故凡陰虛於下而精血虧損者。忌利小水。如四苓、通草湯之屬是也。

陰虛於上而肺熱乾咳者。忌用辛燥。如半夏蒼朮細辛香附、芎、歸、白朮之屬是也。陽虛於上者忌消耗。如陳皮砂仁木香檳榔之屬是也。陽虛於下者忌沉寒。如黃柏知母梔子木通之屬是也。大便溏泄者忌滑利。如二冬、牛膝、蓯蓉、當歸柴胡、童便之屬是也。

表邪未解者忌收斂。如五味、棗仁、地榆文蛤之屬是也。氣滯者忌閉塞。如黃耆、白朮、山藥甘草之屬是也。經滯者忌寒凝。如門冬、生地、石斛、芩、連之屬是也。凡邪火在上者不宜升。火得升而愈熾矣。沉寒在下者不宜降。陰被降而愈亡矣。諸動者不宜再動。如火動者忌溫暖。

血動者忌辛香。汗動者忌疏散。神動者忌耗傷。凡性味之不靜者。皆所當慎。其於剛暴更甚者。則又在不言可知也。諸靜者不宜再靜。如沉微細弱者。脈之靜也。神昏氣怯者。陽之靜也。肌體清寒者。表之靜也。口腹畏寒者。里之靜也。凡性味之陰柔者。皆所當慎。其於沉寒更甚者。

又在不言可知也。夫陽主動。以動濟動。火上添油也。不焦爛乎。陰主靜。以靜益靜。雪上加霜也。不寂滅乎。凡前所論。論其略耳。而書不盡言。言不盡意。能因類而廣之。則存乎其人矣。不如此義。又何和劑之足云。

2. 攻略

一、攻方之制。攻其實也。凡攻氣者攻其聚。聚可散也。攻血者攻其瘀。瘀可通也。攻積者攻其堅。在臟者可破可培。在經者可針可灸也。攻痰者攻其急。壯實者暫宜解標。多虛者只宜求本也。但諸病之實有微甚。用攻之法分重輕。大實者攻之未及。可以再加。微實者攻之太過。

每因致害。凡病在陽者不可攻陰。在胸者不可攻臟。若此者。邪必乘虛內陷。所謂引賊入寇也。病在陰者勿攻其陽。病在裡者勿攻其表。若此者。病必因誤而甚。所謂自撤藩蔽也。大都治宜用攻。必其邪之甚者也。其若實邪果甚。自與攻藥相宜。不必雜之補劑。蓋實不嫌攻。

若但略加甘滯。便相牽制。虛不嫌補。若但略加消耗。偏覺相妨。所以寒實者最不喜清。熱實者最不喜暖。然實而誤補。不過增病。病增者可解。虛而誤攻。必先脫元。元脫者無治矣。是皆攻法之要也。其或虛中有實。實中有虛。此又當酌其權宜。不在急宜攻。急宜補者之例。

雖然。凡用攻之法。所以除凶剪暴也。亦猶亂世之兵。必不可無然。惟必不得已乃可用之。若或有疑。慎勿輕試。蓋攻雖去邪。過則傷氣。受益者四。受損者六。故攻之一法。先哲最為詳審。正恐其成之難敗之易耳。倘任意不思。此其人可知矣。

3. 散略

(蓋麻黃為太陽之本藥至必不可移易哉一節石頑潤色)

一、散方之制。散表證也。觀仲景太陽證用麻黃。陽明證用葛根湯。少陽證用小柴胡湯。此散表之準繩也。後世宗之。而復不能用之。在不得其意耳。蓋麻黃為太陽之本藥。陽明經證亦多用之。觀陽明經證治例。其義可見。按麻黃苦溫。專泄肺氣。仲景藉以開發太陽經邪。

為解表之重劑。若非冬月正傷寒。原無藉此。即陽明之葛根湯。未嘗不用麻黃。未嘗不走太陽也。豈謂某經某藥必不可移易哉。但用散之法。當知性力緩急及氣味溫寒之辨。用得其宜。諸經無不應也。如麻黃、桂枝峻散者也。防風荊芥、紫蘇平散者也。細辛白芷生薑溫散者也。

升麻川芎能舉陷上行而散者也。第邪淺者忌峻利之屬。氣弱者忌雄悍之屬。熱多者忌溫散之屬。寒多者忌清涼之屬。凡渴而煩躁者喜乾葛。而嘔惡忌之。寒熱往來者宜柴胡。而泄瀉者忌之。寒邪在上者宜升麻、川芎。而內熱火升者忌之。此性用之宜忌。所當辨也。至於相配之法。

則尤當知要。凡以平兼清。自宜涼散。以平兼暖。亦可溫經。宜大溫者以熱濟熱。宜大涼者以寒濟寒。此其運用之權。則毫釐進退自有伸縮之妙。又何必膠柱刻舟以限無窮之病變哉。此無他。在不知仲景之意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