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述》~ 卷十六·方藥備考 (8)
卷十六·方藥備考 (8)
1. 方論
但附子性悍,獨任為難,必得人參、熟地、炙甘草之類以制其剛,而濟其勇,無往不利矣。○固方之制,固其泄也。如久嗽為喘,而氣泄於上者,宜固其肺;久遺成淋,而精脫於下者,宜固其腎。小水不禁者,宜固其膀胱;大便不禁者,宜固其腸臟;汗泄不止者,宜固其皮毛;血泄不止者,宜固其營衛。凡因寒而泄者,當固之以熱;因熱而泄者,當固之以寒。
總之,在上在表者,皆宜固氣;在下在裡者,皆宜固精。然虛者可固,實者不可固。久者可固,暴者不可固。當固不固,則滄海亦將竭;不當固而固,則閉門留寇也。○因方之制,因其可因者也。凡病有相同者,皆可按證而用之。如癰毒之起,腫可敷也;蛇蟲之患,毒可解也;湯火傷其肌膚,熱可散也;跌打傷其筋骨,斷可續也。凡此之類,皆因證而可藥者也。
然因中有不可因者,又在乎證同而因不同耳。蓋人之虛、實、寒、熱,各有不齊,表、里、陰、陽,治當分類。故有宜於此,而不宜於彼者。有同於表,而不同於里者。病雖相類,不可謂因方之類儘可因之而用也。因之為用,有因標者,有因本者,勿因此因字,而誤認因方之義。
(《景岳全書》)
凡事最忌耳食,所謂道聽而途說也。如治浮火,當引火歸元。用八味丸,乃指腎臟虛寒,火不能納,非治實火及別臟之火也。如類中風用地黃飲子,乃治少陰純虛之痱證,非治風火痰厥之中風也。如暑月用大順散,乃治夏日貪涼中寒之證,非治暑熱正病也。如大便不通用蘆薈丸,乃治廣腸堅結,諸藥不效之病,非治津液枯燥之證也。
近人耳聞有此數方,並不細審病因,惘然施用,受禍必烈。(《蘭臺軌範》)
凡用方不分君臣佐使,頭緒紛雜,率意妄施,藥與病迥不相當,醫之罪也。(《醫門法律》)
白話文:
[方論]
附子藥性強烈,單獨使用很難發揮作用,必須搭配人參、熟地、炙甘草這類藥材來調和它的剛猛之性,才能發揮它的功效,達到無往不利的效果。
制定處方的原則,是要鞏固身體的洩漏。例如,久咳導致氣喘,是氣往上洩的狀況,就應該鞏固肺氣;久病導致遺精或淋漓,是精往下洩的狀況,就應該鞏固腎氣。小便失禁,應該鞏固膀胱;大便失禁,應該鞏固腸道;汗流不止,應該鞏固皮膚毛孔;出血不止,應該鞏固營衛之氣。凡是因為寒冷導致的洩漏,應該用溫熱的藥物來鞏固;因為熱導致的洩漏,應該用寒涼的藥物來鞏固。
總之,病在上方、在表面的,都應該固氣;病在下方、在內部的,都應該固精。但是虛弱的情況可以固,實證的情況不可以固。病程久的情況可以固,突然發生的情況不可以固。該固的時候不固,就像海洋也會枯竭;不該固的時候反而固,就像關起門來留著盜賊一樣。
制定處方的原則,也要根據可以配合的狀況來調整。凡是疾病有相同的地方,都可以根據辨證來使用。例如,癰瘡腫毒發作,腫脹可以外敷藥物;蛇蟲咬傷,毒素可以用藥物來解;燙傷皮膚,可以用藥物來散熱;跌打損傷筋骨,斷裂的可以接續。凡此種種,都是可以根據病情來用藥的。
然而,其中也有不能完全照搬的情況,這就在於即使證狀相同,但原因卻不同。因為每個人的虛、實、寒、熱狀況都不一樣,表、裡、陰、陽的治療也應該區分開來。所以,有的藥方適合用於這個人,卻不適合用於另一個人。有的病症表面相同,內部卻不同。雖然疾病的表現相似,但不能認為藥方的用法都可以完全照搬。使用藥方時,有的要針對病症的表面,有的要針對病症的根本原因,不要因為「因」這個字,而誤解了藥方的使用意義。
(《景岳全書》)
最忌諱聽信傳言,所謂「道聽途說」就是這個意思。例如,治療虛火上炎,應該引導火歸於腎元。使用八味丸,是指腎臟虛寒,導致火不能歸納,而不是治療實火或其它臟腑的火。例如,類似中風而使用地黃飲子,是治療少陰虛弱的痿證,而不是治療風火痰厥的中風。例如,夏天使用大順散,是治療夏天貪涼導致的受寒證,而不是治療暑熱的疾病。例如,大便不通而使用蘆薈丸,是治療大腸燥結,其他藥物無效的病症,而不是治療津液枯燥的病症。
現在的人們,聽說有這些藥方,不仔細審查病因,就盲目使用,一定會遭受嚴重的禍害。(《蘭臺軌範》)
凡是使用藥方,不分君臣佐使,頭緒混亂,隨意亂用,藥物與病情完全不符合,這是醫生的罪過。(《醫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