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門事親》~ 卷二 (5)
卷二 (5)
1. 汗下吐三法該盡治病詮十三
然則聖人不言補乎?曰:蓋汗下吐,以若草木治病者也。補者,以穀肉果菜養口體者也。夫穀肉果菜之屬,猶君之德教也;汗下吐之屬,猶君之刑罰也。故曰:德教,興平之粱肉;刑罰,治亂之藥石。若人無病,粱肉而已;及其有病,當先誅伐有過。病之去也,粱肉補之,如世已治矣,刑措而不用。
豈可以藥石為補哉?必欲去大病大瘵,非吐汗下未由也已。然今之醫者,不得盡汗下吐法,各立門牆,誰肯屈己之高而一問哉?且予之三法,能兼眾法,用藥之時,有按有蹺,有揃有導,有減有增,有續有止。今之醫者,不得予之法,皆仰面傲笑曰:「吐者,瓜蒂而已矣;汗者,麻黃、升麻而已矣;下者,巴豆、牽牛、朴硝、大黃、甘遂、芫花而已矣。」既不得其術,從而誣之,予固難與之苦辯,故作此詮。
所謂三法可以兼眾法者,如引涎、漉涎、嚏氣、追淚,凡上行者,皆吐法也;炙、蒸、熏、渫、洗、熨、烙、針刺、砭射、導引、按摩,凡解表者,皆汗法也;催生下乳、磨積逐水、破經泄氣,凡下行者,皆下法也。以余之法,所以該眾法也。然予亦未嘗以此三法,遂棄眾法,各相其病之所宜而用之。
以十分率之,此三法居其八、九,而眾所當才一、二也。或言《內經》多論針而少論藥者,蓋聖人慾明經絡。豈知針之理,即所謂藥之理。即今著吐汗下三篇,各條藥之輕重寒溫於左。仍於三法之外,別著《原補》一篇,使不預三法。恐後之醫者泥於補,故置之三篇之末,使用藥者知吐中有汗,下中有補,止有三法。
《內經》曰:知其要者,一言而終。是之謂也。
白話文:
然而,聖人為何不談補益呢?因為汗法、下法、吐法,如同用草木治病;而補益則如同用穀物、肉類、水果、蔬菜來滋養身體。穀物、肉類、水果、蔬菜,如同君主的德政教化;汗法、下法、吐法,如同君主的刑罰。所以說,德政教化是太平盛世的糧食肉食;刑罰則是治理亂世的藥石。人若無病,只需糧食肉食即可;一旦生病,就必須先誅伐過錯。疾病去除後,再用糧食肉食補益,如同天下已治,刑罰也就不用了。
難道可以用藥石來做補益嗎?想要治療大的疾病、重症,非得用吐法、汗法、下法不可。但是現在的醫生,不懂得全面運用汗下吐三法,各立門戶,誰肯放下自己的高傲來學習呢?我提出的三法,能夠兼顧各種方法,用藥的時候,有按壓、有提舉,有疏通、有引導,有減量、有增量,有持續、有停止。現在的醫生不懂得我的方法,都仰面傲笑說:「吐法,不過是瓜蒂而已;汗法,不過是麻黃、升麻而已;下法,不過是巴豆、牽牛子、朴硝、大黃、甘遂、芫花而已。」既不懂得其中的技巧,又加以誣蔑,我實在很難和他們辯論,所以寫下這篇詮釋。
所謂三法可以兼顧各種方法,例如引唾液、擦拭唾液、打噴嚏、催淚,凡是向上走的,都屬於吐法;灸法、蒸法、熏法、洗法、熨法、烙法、針刺、砭石、導引、按摩,凡是解表發汗的,都屬於汗法;催生、下乳、利水消腫、通經洩氣,凡是向下走的,都屬於下法。我的方法,所以能夠包括各種方法。但我並不是說用這三法就放棄其他方法,而是根據不同病症選擇適當的方法。
按照十分比例來看,這三法佔八九分,其他方法只佔一兩分。有人說《內經》多論針灸而少論藥物,那是因為聖人想闡明經絡。卻不知針灸的道理,就是藥物治療的道理。我現在寫了吐汗下三篇,分別在左側列明各種藥物的輕重寒熱。此外,還另寫了一篇《原補》,使之不包含在三法之中。擔心後世醫生拘泥於補益,所以把它放在三篇的最後,讓使用藥物的人知道,吐法中有汗法,下法中有補益,總共只有三法。
《內經》說:懂得其要領的人,一句話就能說完。這就是這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