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好古

《此事難知》~ 卷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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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下 (2)

1. 弦有浮沉

浮為甲化,素言天,化,泄土

沉為乙不化,難言地,不化,泄木

泄土者,梔子黃柏

泄木者,防風羌活洪浮者為丙便有水化。從其變也。

洪沉者為丁。只是火化。從其常也。

2. 針經

甲丙戊庚壬皆變。乙丙巳辛癸不變。(並只言木)雜病元無表證者。不可言左手。有下證。只當言右手。足陽明中求之。

傷寒元有表證者。可言左手。有下證。下證者。血證也。當於足厥陰中求之。

3. 相合脈經

脈之相合。各有虛實。不可作一體觀之。假令洪弦相合。洪客也。弦主也。子能令母實也。弦洪相合。弦客也。洪主也。母能令子虛也。余藏可以類推之。至於手足之經亦相合。假令傷寒脈浮緊而帶洪者。即手經丙也。余仿此。假令侮所不勝者。挾其勢也。脈弦而入金之分。非挾火之勢。則不敢侵金之分

弦而帶數甲終於甲也

弦而帶洪壬終於丙也

4. 脈當有神

脈之不病。其神不言。當自有也。脈既病。當求其中神之有與無焉。謂如六數七極熱也脈中有力。即有神也。三遲二敗寒也。脈中有力。即有神也。熱則有神當泄其熱。則神在焉。寒則有神當去其寒。則神在焉寒熱之脈無力無神。將何藥而泄熱去寒乎。苟不知此而遽泄去之。

將何依以生。所以十亡八九。故經曰。脈者血氣之先。又云。血氣者人之神。可以不謹養乎。不可不察其有無乎。

5. 治病必當求責

假令治病無問傷寒蓄血結胸發黃等病諸證。並一切雜證。各當於六經中求責之謂如發黃證或頭痛腰脊強惡寒。即太陽證也。或身熱。目疼鼻乾不得臥。即有陽明證也。余皆仿此。

6. 更有手足經。或一經非本家病而自他經流入者。亦當求責

謂如手陽明流入足陽明是上流下也。本非足經病當於手經中求之。是知治足經者非也。亦有下而流上者。其餘諸經相實通者皆然。更有支別流入者亦有同鄰而病者。合為表裡者鄰也。亦有夫婦各相傳受者。甲傳巳之類。脾傳胃之類亦是。皆當求責之。凡言虛實。皆當於子母中求責之。

7. 治病必求其本

假令腹痛。桂枝加芍藥大黃。桂枝加大黃何為。不只用芍藥大黃之屬。卻於(桂枝)內加之。大抵治病必求其責。知從太陽中來。故以太陽為本也。又如結胸證。自高而下。脈浮者不可下。故先用麻黃湯解表已。脈沉然後以陷胸湯下之。是亦求其本也。至於蓄血下焦血結膀胱是亦從太陽中來。侵盡無形之氣。乃侵膀胱中有形血也。

8. 形不足者溫之以氣、精不足者補之以味

謂寒(傷形)熱傷氣。形氣能自傷也。此云不足者皆太過也。以其太過。則自傷。自傷則不足矣。

金匱真言云。冬。按蹺四時各有病者何。蓋五臟之陽氣。皆伏於腎中。動有深淺隨行動而病。故於四時而各異也。

9. 痛隨利減

諸痛為實。痛隨利減。世皆以利為下之者。非也。假令痛在表者實也。痛在裡者實也。痛在血氣者亦實也。在表者汗之。則痛愈。在裡者下之。則痛愈。在血氣者散之行之。則痛愈。豈可以利字。只作下之乎。但將利字訓作通字。或訓作導字。則可矣。是以諸痛為實。痛隨利減。

汗而通導之利也。下而通導之亦利也。散氣行血。皆通導而利之也。故經曰。諸痛為實。痛隨利減。又曰。通則不痛。痛則不通。此之謂也。

10. 抑本

假令高者抑之。非高者固當抑也。以其本下。而失之太高。故抑之而使下。若本高何抑之有。

假令下者舉之。非下者固當舉也。以其本高而失之大下。故舉之而使高。若本下何舉之有。

11. 虛實

假令水在木之分。是從後來從後來者為虛邪。雖在水為虛邪。則木本虛矣。經曰。母能令子虛。

假令火在水之分。是從前來。從前來者為實邪。雖在火為實邪。則木本實矣。經曰。子能令母實。

假令兩手脈中弦無表證。乃東方實也。是西方肺氣大不足也。緣母虛所致也。當大補其脾。微補其肺。大泄其火。微泄其水。雜證諸論云。先調其氣。次論諸疾況。此乃本經不足之證也。難經云。東方實。是西方虛也。又云欲泄其邪。先補其虛。此之謂也。如是之證。當以溫藥補脾。

以氣藥燥劑為用。如正氣已勝。當以泄火泄風之藥。清高涼上。勿令入胃中。此為全治。益黃白朮半夏茯苓甘草。酒病得之。加澤瀉。手足陽明二燥用益黃者。燥濕而補其氣也。實泄黃也。泄火木泄青之類。羌活防風生地黃黃連等分。黃芩倍之。凡用藥補。即用各方之生數。

(理中丸)(建中湯)是也。瀉即用各方之成數。(七宣丸)(七聖丸)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