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全望

《瘴瘧指南》~ 卷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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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上 (5)

1. 瘂瘴

瘴病初起發熱頭痛。或嘔逆或不嘔逆。兼症雖多。惟以其神昏不能言。但噫噫作聲。或全不作聲。謂之瘂瘴。此熱瘴之甚者。故諺云。瘂瘴無不死。為不治之症也。但不犯不可服之藥。治得其道。千百人亦可起一二人。其脈初起一二日。七八至而弦。熱大至三四日。熱微神清脈反和平。

如其症。精神清目開如常。能飲食能大小便。熱微脈平常。只是全不作聲者。此真瘂瘴極難救。蓋肺氣入心則為聲音。今瘴毒之熱沸其血湧於上。塞於心肺之竅。故不能言。七日後多死。治當散其血。用麥冬湯。調黑神散。亦有得生。如其症目上視。口噤牙關緊閉昏不知人。

遺尿遺屎不能言。以手重拿曲池虎口。頰車人中亦知畏疼。不能出聲叫哭。待熱微時稍言一二句。此痰迷心竅也。為啞瘴用青州白丸子二陳合星附湯。或三生飲。元氣虛者。加人參十可活三四。如手足搐搦氣逆者。附香散。及養正丹。如因食冷所致者。蘇感丸

如其症。精神不甚昏。能飲食。大小便亦通。熱不甚。惟舌本強木不轉而不能言者。亦非正瘂瘴。乃瘴毒中於心脾二經所致。心之別脈系舌本。脾之別脈連舌下。邪氣入其經絡亦然。用正舌散。及全蠍麝香南星茯苓之類治之。

如其症初起或是寒瘴。或是熱瘴。能言語。因醫者誤用發汗。及升藥降藥而變瘂者。為不治之症。雖神氣清爽脈息和平。二三日決死。不可用藥。

2. 不治症

一瘴病初起熱大。不語至二三日。熱微神清脈和。惟不作聲。此真瘂瘴不治。

一瘴病上吐下泄。精神昏亂。脈微遲無力。二三日決死勿治。

一瘴病因食生冷過多。至四五日作泄。手足冷者。決死勿治。

一瘴病熱退時。脈亦七八至。無神者。決死勿治。

一瘴病脈大而散。無胃氣者不治。

一瘴病陽症見陰脈。無胃氣不治。有胃氣者生。

一瘴病誤服麻黃髮汗藥。及柴胡黃芩苦寒藥而變瘂者。決死不治。

一因誤服麻黃。而筋惕肉瞤者死。

一因誤服麻黃。而目赤喘急者死。

一因誤服麻黃。汗出不止。發寒而噦者死。

一因誤服寒涼。自利而手足厥冷。漸及肘膝者死。

一因誤服寒涼。而發噦者不治。

一因誤服寒涼。狂起亂搏人者不治。

一因胎前染瘴。胎落而變瘂者不治。

一產後染瘴。脈洪大如竹管。鼓指七至者不治。

3.

瘴病之脈。不可不細察。假如其脈沉細而遲。此元氣虛寒之脈外症。雖見純陽。當急用沉附等藥。苟誤投以寒劑。其逝即在頃刻。正所謂承氣入胃。陰盛乃亡也。在傷寒。陽症見陰脈。為必死之症。瘴瘧為上熱下寒。外熱內寒之病。陽症見陽脈為真病脈。見有胃氣者反為易治。萬不失一。

如其脈弦帶數。六七至有力而不散大。此元氣不虛寒。外症無陰症。具於隱微之中。只宜正氣散和解湯等藥。苟誤投以姜附亦難收功。正所謂桂枝下咽。陽盛則斃。或間有陰症。見有陽脈。亦不宜例用姜附。且與和解正氣。守之若苦寒之藥。不可以脈見陽而妄用也。

如其脈洪大無倫。七八至按之鼓指者。或無力者。此元陽氣盡泄於外之脈。不可謂之陽脈。蓋脈只以六七至為數為熱。若七八至為元氣已飛越。而邪氣獨盛。正不勝邪。故見是脈。以浮而無力為洪。若洪大通筋似指則為元氣不固於內。反泄於外。故見是脈。正內經。所謂脈大為虛是也。

鼓指者。更虛於無力。二脈兼見。似內傷火不歸經之症。方書謂龍雷之火。其外症決見大熱之病。細察之必有陰症。具於隱微之中。急宜用姜附等大熱之藥。冷飲之。其效可必。倘誤投涼藥。禍如反掌。在他症脈至七八至。為七極八脫。決死之脈。在瘴瘧如治以法者。永保無虞。

如脈代而不散者。當問大便如溲。小便調為元氣不足。宜參附之劑補之。元氣實。代脈去矣。若數日未更衣。更宜和解正氣。使大便利。黑屎去。則代脈去矣。若代而兼散。則為不治之脈。

如脈瘴作時。七八至。溫中固下。正氣和解後。熱退去時。一呼一吸只來二至。在他症為二敗必死之脈。在瘴瘧為邪氣盡退。正氣將復之脈。其外症決見渾身冰冷。困倦乏力。惟口中所出之氣略溫。或大汗如雨。惡寒之極。斯時惟宜調養。內服補脾之藥。一日則前症俱退。二三日脈復。四五至矣。

4. 日期

瘴病無傳經。治得其道。則有減病常期。治失其道。則至其時日而增劇。如瘴初起。輕則自間斷正類瘧病。治之當一日一發者。十四日愈。或二十一日愈。二日一發者。七日愈。其故何也。夫瘴多是元氣不勝邪。一日一發。元氣難復。其愈遲。二日一發元氣易復。其愈速。若三日一發。

則與痎瘧無異。當以治瘴治痎之方。斟酌合用。必半年一年方可愈也。其次初發不間斷。正氣和解後。三日即間斷七日可愈。或十日愈。又有重者。直至七日方間斷。十四日可愈。如不愈二十一日。才已有二十一日。猶未已者。雖未愈。謹慎用藥。再無變證。若不知治瘴之法。

妄用藥餌。不問輕重。如重犯發汗涼藥。則三日變證。七日死。有十日變症者。有十四日變症者。有二十一日變症者。若犯石膏大黃。則變症只在頃刻。總之治失其道。七日內變症極多。十四日變症次之。二十一日內變症又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