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病條辨》~ 凡例
凡例
1. 凡例
一、是書倣仲景《傷寒論》作法,文尚簡要,便於記誦,又恐簡則不明,一切議論,悉以分注注明,俾綱舉目張,一見瞭然,並免後人𡚶註,致失本文奧義。
一、是書雖為温病而設,實可羽翼傷寒。若眞能識得傷寒,斷不致疑麻桂之法不可用;若眞能識得温病,斷不致以辛温治傷寒之法治温病。傷寒自以仲景為祖,㕘考諸家註述可也;温病當於是書中之辨似處究心焉。
一、晉唐以來諸名家,其識見學問工夫,未易窺測,瑭豈敢輕率毀謗乎?奈温病一症,諸賢悉未能透過此關,多所彌縫補救,皆未得其本眞,心雖疑慮,未敢直斷明確,其故皆由不能脫𨚫《傷寒論》去藍本。其心以為推戴仲景,不知反晦仲景之法,至王安道始能脫𨚫傷寒,辯證温病,惜其論之未詳,立法未備;吳又可力為卸𨚫傷寒,單論温病,惜其立論不精,立法不純,又不可從。
惟葉天士持論平和,立法精細,然葉氏吳人,所治多南方證,又立論甚簡,但有醫案,散見於雜症之中,人多忽之而不深究。瑭故厲取諸賢精妙,考之《內經》,㕘以心得,為是編之作,諸賢如木工鑽眼已至九分,瑭特透此一分作圓滿會耳,非敢謂高過前賢也。至於駁證處,不得不下直言,恐悞來學,《禮》云:事師無犯無隱,瑭謹遵之。
一、是書分為五卷,首卷歷引經文為綱,分注為目,原温病之始。卷一為上焦篇,凡一切温病之属上焦者係之。卷二為中焦篇,凡温病之属中焦者係之。卷三為下焦篇,凡温病之属下焦者係之。卷四雜說救逆、病後調治;俾學者心目瞭然,胸有成局,不致臨證混淆,有治上犯中、治中犯下之弊。
末附一卷,專論產後調治與産後驚風、小兒急慢驚風、痘證,緣世醫每於此症惑於邪說,隨手殺人,毫無依據故也。
一、經謂先夏至為温病,後夏至為病暑。可見暑亦温之類,暑自温而來,故將「暑温」、「濕温」,並收入温病論內,然治法不能盡與温病相同,故上焦篇內第四條謂温毒。暑温、濕温不在此例。
一、是書之出,實出於不得已,因世之醫温病者,毫無尺度,人之死於温病者,不可勝紀,無論先達後學,有能擇其弊竇,補其未備,瑭將感之如師資之恩。
一、是書原為濟病者之苦,醫醫士之病,非為𫉬利而然,有能翻版傳播者聽之,務望校對眞確。
一、《傷寒論》六經,由表入裏,由淺及深,須橫看;《本論》論三焦,由上及下,亦由淺入深,須竪看,與《傷寒論》為對待文字,有一縱一橫之妙,學者誠能合二書而細心體察,自無難識之證,雖不及內傷,而萬病診法,實不出此一縱一橫之外。
一、方中所定分量,宜多宜少,不過大槪而已,尚須臨證者自行斟酌。葢藥必中病而後可,病重藥輕,見病不愈,反生疑惑。若病輕藥重,傷及無辜,又係醫者之大戒。夫古人治病,胸有定見,目無全牛,故於攻伐之劑,每用多備少服法。於調補之劑,病輕者日再服,重者日三服,甚則日三夜一服。
後人治病,多係捉風補影,往往病東藥西,敗事甚多。因拘於約方之說,每用藥多者二、三錢,少則三、五分為率,遂成痼疾。吾見大江南北,用甘草必三五分。夫甘草之性最為和平,有國老之稱,坐鎮有餘,施為不足;設不假之以重權,烏能為功?即此一端,殊属可笑。
醫並甘草而不能用,尚望其用他藥哉?不能用甘草之醫,尚足以言醫哉?又見北方兒科於小兒痘症,自一二朝,用大黃,日加一、二錢,甚至三、五錢,加至十三四朝,成數兩之多,其勢必咬牙寒戰,灰白塌䧟,猶曰「此毒未淨也,仍須下之」,有是理乎?經曰:「大毒治病,十衰其六;中毒治病,十衰其七,小毒治病,十衰其八;無毒治病,十衰其九」。食養盡之,勿使過劑。
醫者全在善測病情,宜多宜少,胸有確見,然後依經訓約之,庶無過差也。
一、此書須前後互㕘,徃徃義詳於前,而畧於後,詳於後而略於前。再則法有定而病無定;如温病之不兼濕者,忌剛喜柔,愈後胃陽不復,或因前醫過用苦寒,致傷胃陽,亦間有少用剛者。温病之兼濕者,忌柔喜剛,濕退熱存之際,烏得不用柔哉?全在臨證者,善察病情,毫無差忒也。
一、是書原為温病而設,如瘧、痢、疸、痺,多因暑温、濕温而成,不得不附見數條,以粗立規模,其詳不及備載,以有前人之法可據,故不詳論。是書所詳論者,論前人之未備者也。
一、是書著眼處,全在認證無差,用藥先後緩急得宜,不求識證之眞,而𡚶議藥之可否,不可與言醫也。
一、古人有方即有法,故取㩗自如,無投不利。後世之失,一失於測證無方,識證不眞,再失於有方無法。本論於各方條下,必註明係用《內經》何法,俾學者知先識證而後有治病之法,先知有治病之法而後擇用何方。有法同而方異者,有方似同而法異者,稍有不眞,即不見效,不可不詳察也。
一、大匠誨人,必以規矩,學者亦必以規矩。是書有鑒於唐宋以來,人自為規,而不合乎大中至正之規,以致後學宗張者非劉,宗朱者非李,未識醫道之全體,故遠追《玉函經》,補前人之未備,尤必詳立規矩,使學者有階可升至神明變化,出乎規矩之外,而仍不離乎規矩之中,所謂從心所欲不踰矩,是所望於後之達士賢人,補其不逮,誠不敢自謂盡善又盡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