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宏

《望診遵經》~ 卷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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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上 (13)

1. 主病條目附識

嘗謂氣色之於症候也。有有定者。有無定者。主病條目。有定之言也。診法提綱。無定之論也。知主病之有定。而不通乎法。其失也膠。知診法之無定。而不究其病。其失也泛。且主病之言雖有定。而合之於法則無定。診法之論雖無定。而合之於病則有定。病同者。其法同。

病異者。其法異。法者有物有則。無體無方。有定而無定。無定而有定者也。是故以千變萬化之法。察千變萬化之病。病無定。法亦無定。以千變萬化之法。察千變萬化之證。證有定。法亦有定。夫千變萬化之病。形於外者。固有無定之證。而千變萬化之證。由於中者。實有有定之義。

故以病為有定。而病則因人而無定。以病為無定。而病則因證而有定。證也者。病之著於形色。發於聲音。顯於症候。應於脈息者也。證定焉。法斯定矣。後之學者。勿執有定之條目。以測無定之病情。當知無定之病情。必見有定之氣色。斯有病即有證。有證即有定矣。由是化而裁之。

推而行之。則夫主病之條目。增之可也。刪之可也。因而損益之。亦無不可也。雖然。病之有色。病之已形者也。色之有象。色之已見者也。已形已見者。可以言定。未形未見者。不可以言定。況有已定而難於形容。未定而難於擬議者。是以提綱易詳。而條目難盡也。高明之家。

讀書而精究其意義。臨症而熟察其情形。其所得於觀感之間。語言之外者。抑又深於此矣。神而明之。存乎其人。

余著是書。上卷推而言之。故不厭其詳。下卷約而言之。故不嫌其簡。然詳者當約之以求簡。簡者當推之以求詳。若讀一句只一句。讀一篇只一篇。則詳者近穿鑿。簡者近缺略矣。其自五官以下。條目亦從簡者。蓋提綱已挈其要領。而條目之見於古書者。皆醫所必讀。醫所必閱。

缺之於此。欲其求之於彼也。至若所引聖經賢傳。或斷章取義。或互文見意。以為辭不顛倒。則義有不顯。理不合參。則意有不達。原欲人因是明經。非欲人以是荒經。譬之作文題目。拆開意義自見。不比註解經傳。句不可移。字不可減。且經傳具在。或不以是為罪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