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丹波元簡

《金匱玉函要略輯義》~ 卷六 (2)

回本書目錄

卷六 (2)

1. 論辨二首、合九十法、方二十一首

金鑑云。金匱要略。二十四二十五兩門。原列在卷末。其文似後人補入。注家或注或刪。但傳世已久。難以削去。茲仍附原文。另為一篇。以存參考云。

凡飲食滋味。以養於生。食之有妨。反能為害。自非服藥煉液。焉能不飲食乎。切見時人不閒調攝。疾疢競起。若不因食而生。苟全其生。須知切忌者矣。所食之味。有與病相宜。有與身為害。若得宜則益體。害則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難療。凡煮藥飲汁。以解毒者。雖云救急。

不可熱飲。諸毒病得熱更甚。宜冷飲之。(若不因食之若字。徐云。恐是無字。沈云。恐是莫字。)

〔程〕凡物之毒者。必熱。熱飲則助其毒勢也。

案王充論衡。言毒篇云。夫毒太陽之熱氣也。中人人毒。人食湊懣者其不堪任也。不堪任則謂之毒矣。又云。天下萬物。含太陽氣而生者。皆有毒螫。在蟲則為蝮蛇蜂蠆。在草則為巴豆冶葛。在魚則為鮭與𩶰䱙。乃知毒物皆熱也。

肝病禁辛。心病禁咸。脾病禁酸。肺病禁苦。腎病禁甘。春不食肝。夏不食心。秋不食肺。冬不食腎。四季不食脾。辯曰。春不食肝者。為肝氣王脾氣敗。若食肝則又補肝。脾氣敗尤甚。不可救。又肝王之時。不可以死氣入肝。恐傷魂也。若非王時。即虛以肝補之佳。餘臟准此。(傷。原本徐程作復。今依趙本金鑑改定。)

〔程〕上段以生克言。下段以禁忌言。六畜六獸。聖人以之養生事死。其食忌。亦不可不察。

案漢書藝文志。神農黃帝食禁十二卷。此篇所載。豈其遺歟。

凡肝臟自不可輕啖。自死者彌甚。(肘後云。搗附子末。服一刀圭。日三服。)

〔鑑〕謂諸畜獸臨殺之時。必有所驚。肝有所忿。食之俱不利。故曰不可輕啖。如獸自死者。必中毒。或疫癘而死。更不可食也。

外臺引張文仲云。又食生肝中毒方。服附子方寸匕。日三。須以生薑湯服之。不然自生其毒。

案三元延壽書云。臨死驚風入心。絕氣歸肝。俱不可多食。必傷人。

凡心皆為神識所舍。勿食之。使人來生。復其報對矣。

〔程〕畜獸雖異於人。其心亦神識所舍。勿食之。生殺果報。諒不誣也。

凡肉及肝。落地不著塵土者。不可食之。豬肉落水浮者。不可食。

〔程〕皆涉怪異。食之必有非常之害。下見水自動。熱血不斷。塵土不汙。並同。

諸肉及魚。若狗不食。鳥不啄者。不可食。(諸。徐沈作豬。非也。下同。)

〔鑑〕凡禽獸不食之肉。必有毒。不可食之。

諸肉不幹。火炙不動。見水自動者。不可食。(不動。程金鑑。作而動。食下。趙有之字。)肉中有如朱點者。不可食之。

〔鑑〕朱點惡血所聚。此色惡不食也。

六畜肉。熱血不斷者。不可食之。父母及身本命肉。食之令人神魂不安。

〔程〕仁人孝子。當自識之。

隋蕭吉五行大義云。十二屬。並是鬥星之氣。散而為人之命。繫於北斗。是故用以為屬。春秋運鬥樞曰。樞星散為龍馬。旋星散為虎。機星散為狗。摧星散為蛇。玉衡散為雞兔鼠。闔陽散為羊牛。搖光散為猴猿。此等皆上應天星。下屬年命也。

食肥肉及熱羹。不得飲冷水。

〔鑑〕食肥肉熱羹。後繼飲冷水。冷熱相搏。膩膈不行。不腹痛吐利。必成痞變。慎之慎之。

諸五臟。及魚。投地塵土不汙者。不可食之。穢飯餒肉臭魚。食之皆傷人。

〔程〕物已敗腐。必不宜於臟腑。食之則能傷人。臭惡不食也。

自死肉。口閉者不可食之。

〔程〕自死既已有毒。口閉則其毒不得泄。不可食之。

六畜自死。皆疫死。則有毒。不可食之。

〔鑑〕疫毒能死六畜。其肉必有疫毒。故不可食。

獸自死北首。及伏地者。食之殺人。

〔程〕首。頭向也。凡獸向殺方以自死。及死不僵直斜倒。而伏地者。皆獸之有靈知。故食之殺人。檀公曰。狐死正丘首。豹死首山。樂其生不忘本也。獸豈無靈知者邪。

食生肉飽飲乳。變成白蟲。(〔原注〕一作血蠱。)

〔程〕生肉非人所食。食生肉而飲乳汁。西北人則有之。脾胃弱者。未有不為蟲為蠱。

〔鑑〕食生肉飽。即飲乳酪。則成濕熱。必變生白蟲。

疫死牛肉。食之令病洞下。亦致堅積。宜利藥下之。

〔鑑〕疫死牛肉有毒。不可食。食之若洞瀉。為其毒自下。或致堅積。宜下藥利之。

脯藏米甕中有毒。及經夏食之。發腎病。

〔鑑〕脯肉藏米甕中。受濕熱鬱蒸之氣。及經夏已腐者。食之腐氣入腎。故發腎病。

治自死六畜肉中毒方。(案據千金。治下。脫食字。)黃柏屑。搗服方寸匕。(千金云。水服黃柏末方寸匕。)

治食鬱肉漏脯。中毒方。(〔原注〕郁肉。密器蓋之。隔宿者是也。漏脯。茅屋漏下沾著者。是也。)燒犬屎。酒服方寸匕。每服人乳汁。亦良。○飲生韭汁三升。亦得。(肘後。犬。作人。韭。作薤。升下。有以少水和之五字。)

巢源云。郁肉毒者。謂諸生肉。及熟肉。內器中密閉頭。其氣壅積不泄。則為郁肉。有毒。不幸而食之。乃殺人。其輕者亦吐利煩亂不安。又云。凡諸肉脯。若為久故茅草屋漏所浸。則有大毒。食之三日。乃成暴症。不可治。千金注。張文仲云。茅室諸水。迷脯為漏脯。又云。肉閉在密器中。經宿者為漏脯。

黍米中藏干脯。食之中毒方。(肘後云。此是郁脯。)大豆濃煮汁。飲數升即解。亦治貍肉漏脯等毒。(貍。肘後。及外臺。引張文仲作諸。千金不載此方。云。曲一兩。鹽兩撮。以水一升煮服之良。)

治食生肉中毒方。掘地深三尺。取其下土三升。以水五升。煮數沸澄清汁。飲一升即愈。

〔程〕三尺以上曰糞。三尺以下曰土。土能解一切毒。非止解肉毒也。

〔鑑〕地漿能解諸毒。掘得黃土。有泉滲出。謂之地漿。三尺大概言也。未見黃土。皆穢土。得黃土。乃可取用。

案證類本草弘景地漿注云。此掘地作坎。深三尺。以新汲水沃入。攪濁少頃。取清用之。故曰地漿。亦曰土漿。金鑑之說。未見所本。

治六畜鳥獸肝。中毒方。(外臺。引張文仲同。)水浸豆豉。絞取汁。服數升愈。

〔程〕豆豉。為黑大豆所造。能解六畜胎子諸毒。(案本於別錄豆豉主治。)

馬腳無夜眼者。不可食之。

〔程〕夜眼。在馬前兩足膝上。馬有此能夜行。一名附蟬屍。

〔鑑〕凡馬皆有夜眼。若無者。其形異。故勿食之。本綱張鼎云。馬生角。馬無夜眼。白馬青蹄。白馬黑頭者。並不可食。令人癲。

食酸馬肉。不飲酒則殺人。(程本。酸。作駿。徐沈云。酸。當作駮。出秦穆公岐下野人傳。蓋馬肉無不酸者。外臺。引張文仲。亦作駿。)

〔程〕馬肉苦冷有毒。故飲酒以解之。孟詵曰。食馬肉。毒發心悶者飲清酒則解。飲濁酒則加。韓非子曰。秦穆公亡駿馬。見人食之。繆公曰。食駿馬肉。不飲酒者殺人。即飲之酒。居三年。食駿馬肉者。出死力解繆公之圍。

案穆公事。又見呂氏春秋。而巢源亦云。凡駿馬肉。及馬鞍下肉。皆有毒。不可食之。食之則死。程注為是。

馬肉不可熱食。傷人心。

〔鑑〕馬屬火。肉熱火甚。恐傷心。當冷食之。

馬鞍下肉。食之殺人。(外臺。引文仲。千金黃帝云。白馬鞍下。烏色徹肉裡者。食之傷人五臟。)

〔程〕馬鞍下肉。多臭爛有毒。食之必殺人。

白馬黑頭者。不可食之。(外臺。引肘後。下同。)白馬青蹄者。不可食之。

〔程〕虎鈐經曰。白馬青蹄。皆馬毛之利害者。騎之不利人。若食之。必能取害也。

馬肉豚肉共食飽。醉臥。大忌。

〔鑑〕馬肉屬火。豚肉屬水。共食已屬不和。若醉飽即臥。則傷脾氣。故曰大忌。

本綱孟詵云。馬肉同豚肉食。成霍亂。

驢馬肉。合豬肉食之。成霍亂。

〔程〕諸肉雜食。傷損腸胃。撩亂臟腑。故成霍亂。馬肝。及毛。不可妄食。中毒害人。

〔程〕馬肝及毛。皆有大毒。不可妄食。馬肝。一名懸烽。

王充論衡云。馬肝。氣勃而毒盛。故食走馬肝殺人。

治馬肝毒。中人未死方。(外臺。引張文仲云。仲景同。)雄鼠屎二七粒。末之。水和服。日再服。(〔原注〕屎尖者是。○是。程作雄。肘後千金外臺。並作兩鬥尖。)

〔程〕馬稟火氣而生。火不能生水。故有肝無膽。而木臟不足。故食其肝者死。漢武帝云。食肉無食馬肝。又云。文成食馬肝而死。韋莊云。食馬留肝。則其毒可知矣。馬食鼠屎。則腹脹。故用鼠屎而治馬肝毒。以物性相制也。

案食肉無食馬肝。見史記儒林傳。景帝語。程誤。又云。乃是武帝語。

又方,人垢取方寸匕。服之佳。

〔程〕人垢。汗所結也。味鹹有毒。亦以毒解毒之意。

〔鑑〕人垢。即人頭垢也。用方寸匕酒化下。得吐為佳。

案千金云。治食野菜馬肝肉。諸脯肉毒方。取頭垢。如棗核大。吞之起死人。肘後云。食六畜鳥獸。幞頭垢一錢匕。外臺引張文仲云。服頭垢一錢匕瘥。仲景千金同。又本草附方。自死肉毒。故頭巾中垢一錢。熱水服取吐。大明云。頭垢中蠱毒蕈毒。米飲或酒化下。並取吐為度。依以上諸方。則金鑑為是。然人垢亦吐人。見儒門事親。

治食馬肉中毒。欲死方。(外臺。引張文仲云。食馬肉。洞下欲死者方。仲景同。案肘後亦同。)

香豉(二兩○外臺作二百粒。),杏仁(三兩○外臺作二十枚。)

上二味。蒸一食頃。熟杵之服。日再服。(外臺。作上二味。合於炊飯中蒸之。搗丸服之。立瘥。肘後作蒸之五升飯下。熟合搗之。兩朝服令盡。)

〔程〕香豉解毒。杏仁利氣。則毒可除。

又方,煮蘆根汁飲之。良。(千金云。蘆根汁。飲以浴即解。)

〔鑑〕蘆根味甘性寒。解諸肉毒。

疫死牛。或目赤或黃。食之大忌。

〔程〕牛疫死而目赤黃者。疫厲之毒不去也。食之大忌。

牛肉共豬肉食之。必作寸白蟲。(千金黃帝云。)

〔程〕牛肉性滯。豬肉動風。入胃不消。釀成濕熱。則蟲生也。亦有共食而不生蟲者。視人之胃氣何如耳。

牛腸。不可合犬肉食之。

〔程〕青牛。水牛也。其腸性溫。犬肉性熱。溫熱之物。不可合食。

牛肺。從三月至五月。其中有蟲。如馬尾。割去勿食。食則損人。

〔程〕春夏之交。濕熱蒸郁。牛感草之濕熱。則蟲生於胃。而緣入肺竅。故勿食之。

牛羊豬肉。皆不得以楮木桑木。蒸炙食之。令人腹內生蟲。

〔鑑〕古人煉藥。多用桑柴火。楮實子。能健脾消水。楮木亦可燒用。何以蒸炙諸肉食之。即生蟲乎。其或物性相反也。

啖蛇牛肉殺人。何以知之。啖蛇者。毛髮向後順者是也。

巢源云。凡食牛肉有毒者。由毒蛇在草。牛食因誤啖蛇則死。亦有蛇吐毒著草。牛食其草亦死。此牛肉有大毒。

治啖蛇牛肉。食之欲死方。飲人乳汁一升。立愈。

又方,以泔洗頭。飲一升愈。牛肚細切。以水一斗。煮取一升。暖飲之。大汗出者愈。

〔程〕藏器曰。北人牛瘦。多以蛇從鼻灌之。其肝則獨。乳汁能解獨肝牛肉毒。啖蛇牛。當是獨肝牛也。以泔洗頭飲者。取頭垢能吐所毒也。以牛肚煮服者。取其同類相親。同氣相求。大發其汗。以出其毒也。

〔鑑〕用牛肚不甚善。

本草人乳條別錄云。解獨肝牛肉毒。合濃豉汁服之神效。案牛肚即牛胃。本綱牛胃附方。引本方。

治食牛肉中毒方。甘草。煮汁飲之。即解。(肘後云。飲一二升)

〔程〕甘草。能解百毒。

羊肉。其有宿熱者。不可食之。

〔程〕羊之五臟皆平溫。唯肉屬火而大熱。人宿有熱者。不可食之。

時珍云。羊肉大熱。熱病及夭行病。瘧疾病後。食之必發熱致危。

羊肉不可共生魚酪食之。害人。(千金黃帝云。)

〔程〕生魚。鮓之屬。酪。乳之屬。生魚與酪。食尚成內瘕。加以羊肉食之。必不益也。

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名羊懸筋。食之令人癲。(徐沈懸上。無羊字。千金黃帝云。)

〔程〕〔鑑〕此義未詳。

白羊黑頭。食其腦。作腸癰。(千金黃帝云。下同。)

〔程〕羊腦有毒。食之發風疾。損精氣。不唯作腸癰也。方書只用為外敷藥

羊肝。共生椒食之。破人五臟。

〔鑑〕羊肝生椒。皆屬於火。共食恐損傷人五臟。

豬肉。共羊肝和食之。令人心悶。

〔程〕豬肉能閉血脈。與羊肝合食。則滯氣。故令人心悶。豬肉。以生胡荽同食。爛人臍。

〔程〕胡荽。損精神發痼疾。豬肉。令人乏氣少精。發痼疾。宜其不可共食。若爛臍則不可解。

豬脂。不可合梅子食之。

〔鑑〕豬脂滑利。梅子酸澀。性相反也。故不可合食。

豬肉。和葵食之少氣。

〔程〕葵性冷利。生痰動風。豬肉令人乏氣。合食之。非止於少氣也。〔鑑〕此義未詳。

鹿肉。不可和蒲白作羹食之。發惡瘡。(肉。原本作人。今依徐程沈金鑑改。和。金鑑。作合。千金黃帝云)

〔程〕鹿肉。九月以後。至正月以前堪食。他月食之。則發冷痛。蒲白。想是蒲筍之類。當詳之。

〔鑑〕發惡瘡。此義未詳。

案本草蘇敬云。香蒲可作薦者。春初生取白為菹。又蘇頌云。其中心入地。白蒻大如匕柄者。生啖之。知是蒲白。乃蒲蒻。一名蒲筍。

麋脂。及梅李子。若妊婦食之。令子青盲。男子傷精。(外臺。引肘後云。麋脂不可合梅李食。)

〔程〕麋脂忌梅李。故不可合食。按麋蹄下有二竅。為夜目。淮南子曰。孕女見麋而子四目。今食麋脂而令子青盲。物類相感。了不可知。其於胎教。不可不慎也。又麋脂能痿陽傷精。麋角能興陽益髓。何一體中。而性治頓異耶。

案李時珍云。麋似鹿而色青黑。大如小牛。肉蹄。目下有二竅為夜目。程云。蹄下有二竅恐誤。

獐肉。不可合蝦及生菜梅李果食之。皆病人。

〔程〕獐肉。十二月。至七月食之。動氣。蝦能動風熱。生菜梅李。動痰。合食之。皆令人病。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終身不愈。

〔程〕張鼎云。腹中有積聚寒熱者。食熊肉。永不除。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鑑〕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內也。故食之害人。

食狗鼠余。令人發瘻瘡。

〔程〕余。狗鼠之剩食也。其涎毒在食中。人食之則毒散於筋絡。令發瘻瘡。

巢源。養生方云。正月勿食鼠殘食。作鼠瘻。發於頸項。或毒入腹。下血不止。或口生瘡。如有蟲食。

治食犬肉不消。心下堅。或腹脹口乾大渴。心急發熱。妄語如狂。或洞下方。(千金同)

杏仁(一升合皮熟研用。)

以沸湯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驗。

〔程〕犬肉。畏杏仁。故能治犬肉不消。近人以之治狂犬咬。皆此意。

婦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山羊肉。及鱉雞鴨。令子無聲音。

〔程〕妊娠食兔肉。則令子缺唇。食羊肉。則令子多熱。食鱉肉。則令子項短。不令無聲音也。若食犬肉。則令子無聲音。雞鴨肉。胎產需以補益。二者不必忌之。

〔鑑〕此數者。妊婦皆不當食也。

案二說未詳孰是。故兩存之。

兔肉。不可合白雞肉食之。令人面發黃。(外臺引肘後云。兔肉。不可雜獺肉及白雞心食。)

〔鑑〕二物合食。動脾氣而發黃。故不可合食。

千金黃帝云。兔肉和獺肝食之。三日必成遁屍。共白雞肝心食之。令人而失色。一年成疸黃。

兔肉。著乾薑食之。成霍亂。

〔程〕兔肉味酸。乾薑味辛。辛能勝酸。故合食之。成霍亂。陶弘景曰。並不可與橘芥同食。二味亦辛物也。

凡鳥自死。口不閉。翅不合者。不可食之。(外臺。引肘後。閉作開。)

〔程〕鳥自死。必斂翅閉口。若張翅開口。其死也異。其肉也必毒。不可食之。

諸禽肉。肝青者。食之殺人。

〔程〕青者。必毒物所傷。故食之能殺人。

雞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千金。引黃帝。作六距。本草。引食療。作六指。)

〔鑑〕距。雞腳爪也。形有怪異者。有毒。故不可食。

烏雞白首者。不可食之。

〔鑑〕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雞不可共葫蒜食之。滯氣。(〔原注〕一云。雞子。○案葫蒜。即大蒜。)

〔程〕雞。能動風。蒜。能動痰。風痰發動。則氣壅滯。

山雞。不可合鳥獸肉食之。

〔程〕山雞。鸐雞也。小於雉而尾長。人多畜之樊中。性食蟲蟻而有毒。非唯不可共鳥獸肉同食。即單食亦在所忌也。

雉肉。久食之。令人瘦。

〔程〕雉肉。有小毒。發瘡疥。生諸蟲。以此則令人瘦。

鴨卵不可合鱉肉食之。

〔程〕鴨卵性寒。發冷氣。鱉肉性冷。亦發冷氣。不可合食。

婦人妊娠。食雀肉。令子淫亂無恥。(金鑑。肉下。有飲酒二字。案此依陶弘景注而補之。)

〔程〕雀性最淫。周書云。季秋雀入大水為蛤。雀不入水。國多淫泆。物類相感。理所必然。妊娠當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程〕雀肉壯陽益氣。得李子酸澀。則熱性不行。故不可共食。

燕肉。勿食。入水為蛟龍所啖。

〔程〕淮南子曰。燕入水為蜃蛤。高誘注。謂蚊龍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而祈禱家。用燕召龍。能興波祈雨。故名遊波。雷公曰。海竭江枯。投遊波而立泛。其召龍之說。似亦有之也。

鳥獸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解之方。大豆煮汁。及鹽汁。服之解。

〔程〕箭藥多是射罔毒。射罔。乃烏頭所熬。大豆汁。能解烏頭毒故也。咸能勝熱。故鹽亦解其毒。

巢源云。射獵人。多用射罔藥。塗箭頭。以射蟲鹿傷皮則死。以其有毒故也。人獲此肉。除箭處。毒肉不盡。食之則被毒致死。其不死者。所誤食肉處去毒箭遠。毒氣不深。其毒則輕。雖不死。猶能令人困悶吐利。身體痹不安。罔藥以生烏頭搗汁。用作之是也。

案肘後云。肉有箭毒。以藍汁大豆。解射罔毒。又外臺。引張文仲云。禽獸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可以藍汁大豆。解射罔也。依此則鹽是藍之訛。字形相似也。

千金云。甘草解百藥毒。方稱大豆汁解百藥毒。余試之大懸絕不及甘草。又能加之為甘豆湯。其驗尤奇。

魚頭正白。如連珠。至脊上。食之殺人。(以下四條。外臺。引肘後。)

魚頭中。無鰓者。不可食之。殺人。(〔程〕能殺人。詳酉陽雜俎。)

魚無腸膽者。不可食之。三年陰不起。女子絕生。

魚頭。似有角者。不可食之。

魚目合者。不可食之。

〔鑑〕以上皆怪異之形色。必有毒也。

六甲日。勿食鱗甲之物。

〔程〕六甲日。有六甲之神。以直日。食鱗甲。則犯其忌也。

本草思邈云。損人神。

魚不可合雞肉食之。(外臺。引肘後。)

〔程〕今人常合食之。亦不見為害。或飛潛之物。合食所當忌耶。或過之不消。則魚能動火。雞能動風。能令作病耶。

本草。弘景雲。雞同魚汁食。成心瘕。

魚不得合鸕鷀肉食之。(外臺。引肘後。)

〔程〕鸕鷀食魚物。相制而相犯也。不可合食。

本草。孟詵云。鸕鷀性制魚。若合食不利人。

鯉魚鮓。不可合小豆藿食之。其子不可合豬肝食之。害人。

〔程〕鯉魚鮓。小豆藿。味皆咸。咸能勝血。故陶弘景雲。合食成消渴。其子合豬肝食。傷人神。

〔鑑〕小豆藿。即小豆葉也。

鯉魚。不可合犬肉食之。(外臺。引肘後。犬上。有白字。)

〔程〕鯉魚犬肉。俱令熱中。不可合食。

鯽魚。不可合猴雉肉食之。一云。不可合豬肝食。(外臺。引肘後。雉肉。作豬肝。)

〔程〕鯽魚。同猴雉肉豬肝食。生癰疽。

鯷魚。合鹿肉生食。令人筋甲縮。(外臺。引肘後云。鯷魚不可合鹿肉食之。)

〔程〕鯷魚。鮎魚也。鯷魚鹿肉。皆能治風。生食反傷其筋脈。致令筋甲縮。

青魚鮓。不可合生胡荽。及生葵並麥醬食之。(醬。原本作中。今依程本金鑑改之。外臺。引肘後。作醬。)

〔程〕青魚鮓。不益人。胡荽生葵。能動風。發痼疾。必與青魚鮓不相宜。鮓味鹹。麥醬亦咸。合食必作消渴。

鰍鱔。不可合白犬血食之。

〔程〕鰍鱔。為無鱗魚。白犬血。為地厭。非唯不可合食。抑衛生家所當忌也。又鰍鱔善竄。能動風。白犬血。性熱能動火。是不可合食。

龜肉。不可合酒果子食之。(外臺。引肘後云。不可合瓜。及飲酒。)

〔程〕仲景以龜肉忌酒果子。而蘇恭以龜肉釀酒。治大風。陶弘景曰。龜多神靈。人不可輕殺。更不可輕啖也。果子。亦不知何果。

鱉目凹陷者。及厭下有王字形者。不可食之。(凹。趙作回。非。厭。趙及外臺。引肘後。作壓。程金鑑。作腹。)

〔程〕淮南子曰。鱉無耳。以目為聽。目凹陷則歷年多。而神內守。故名曰神守。若有王字。則物已靈異矣。食之有害。

案厭壓。並與厴同。唐韻。厴於琰反。腹下厴。

其肉不得合雞鴨子食之。(外臺。引肘後。趙其上。有又字。)

〔程〕鱉肉令人患水。雞子令人動風。鴨子令人氣短。不可合食。

龜鱉肉。不可合莧菜食之。(外臺。引肘後。)

〔程〕龜鱉肉。皆反莧菜。食之成鱉瘕。

陶弘景雲。昔有人。銼鱉。以赤莧同包。置濕地。經旬皆成生鱉。

蝦無須。及腹中通黑。煮之反白者。不可食之。(外臺。引肘後。)

〔程〕無須。失蝦之形。腹黑。必蝦之毒。色白反蝦之色。物既反常。必不可食。

食膾。飲乳酪。令人腹中生蟲為瘕。

〔程〕鱠。乃生魚所作。非胃弱所宜。乳酪之性。黏滯。合而食之。則停留於胃。為瘕為蟲也。

鱠食之。在心胸間不化。吐復不出。速下除之。久成癥病。治之方。

橘皮(一兩),朴硝(二兩),大黃(二兩○肘後千金用三兩)

上三味。以水一大升。煮至小升。頓服即消。(案據千金。大升。當二升。小升。當一升。)

〔程〕橘皮。能解魚毒。硝黃。能下癥瘕。

千金。治食魚鱠。及生肉。在胸膈中不化。吐之不出。便成癥瘕。方。

厚朴(三兩),大黃(二兩)

上二味。㕮咀。以酒二升。煮取一升。盡服立消。人強者。倍大黃。用酒三升。煮取二升。再服之。

又治食魚鱠不消方。

大黃(三兩切),朴硝(二兩)

上二味。以酒二升。煮取一升。頓服之。注云。仲景方。有橘皮一兩。

肘後。食豬肉。遇冷不消。必成蟲癥。下之方。

大黃。朴硝。各一兩。芒硝亦佳。煮取一升。盡服之。若不消。並皮研杏子。湯三升和。三服。吐出。神驗。

食鱠多不消。結為癥病。治之方。(外臺。引肘後。作療食鱠過多。冷不消。不療必成蟲瘕。)

馬鞭草

上一味。搗汁飲之。○或以姜葉汁。飲之一升。亦消。○又可服吐藥吐之。(外臺。引肘後。作馬鞭草。搗絞取汁。飲一升。即消去。亦宜服諸吐藥吐之。千金同。云生薑亦良。)

〔程〕馬鞭草。味苦寒。下癥瘕破血。姜葉。亦能解魚毒。

食魚後。食毒。兩種煩亂。治之方。(千金注。引肘後云。治食魚中毒。面腫煩亂者。今本。面腫以下無。)

橘皮

濃煎汁。服之。即解。(千金云。煮橘皮。停極冷飲。立驗。)

〔程〕神農經曰。橘皮。主胸中瘕熱逆氣。通神明。魚毒食毒。俱可解。

食鯸鮧魚。中毒方。(徐沈無鮧字。非。)

蘆根

煮汁服之。即解。(肘後云。食鱸魚肝。及鯸鮧魚。中毒。銼蘆根。煮汁飲一二升。良。)

〔鑑〕鯸鮧。即河豚魚。味美。其腹膄。呼為西施乳。頭無鰓。身無鱗。其肝毒血殺人。脂令舌麻。子令腹脹。眼令目花。惟蘆根汁能解之。

〔程〕河豚。畏蘆根。故其汁可解其毒。

巢源云。此魚肝。及腹內子。有大毒。不可食。食之往往致死。

蟹目相向。足斑。目赤者。不可食之。(外臺。引肘後。)

〔程〕蟹骨眼而相背。相向者其蟹異。足斑目赤者。其蟹毒。故不可食。

食蟹。中毒治之方。

紫蘇

煮汁。飲之三升。○紫蘇子。搗汁飲之。亦良。(徐沈。脫子字。)

外臺。引肘後。療食蟹。及諸餚膳中毒方。濃煮香蘇。飲汁一升解。本仲景方。證類本草。引金匱方。三升下云。以子汁飲之。亦治凡蟹未經霜多毒。

又方,冬瓜汁。飲二升。食冬瓜。亦可。

〔程〕紫蘇。冬瓜。並解魚蟹毒。

傅肱蟹譜云。不可與柿子同食。發霍亂。孟詵云。大黃紫蘇冬瓜汁。解之即瘥。

凡蟹。未遇霜多毒。其熟者乃可食之。(外臺。引肘後。者。作煮。)

〔程〕未遇霜者。霜降節前也。節前食水莨菪。故有毒。霜降節後。食稻將蟄。則熟而味美。乃可食也。莨菪。生水濱。有大毒。

巢源云。此蟹食水莨。水莨有大毒。故蟹亦有毒。則悶亂欲死。若經霜以後。遇毒。即不能害人。未被霜蟹。煮食之。則多有中毒令人悶亂。精神不安。肘後云。是水莨所為。蟛蜞亦有毒。蔡謨食之幾死。本草云。未被霜。甚有毒。食水莨菪所致。人中之多死。霜後將蟄。故味美。

乃可食之。案熟字。外臺巢源為熟煮之義。然蟹非可生食物。則其不熟煮者。人亦不食。因疑熟。或是蟄之訛。

蜘蛛。落食中。有毒勿食之。

〔程〕蜘蛛有毒。落食中。或有尿。有絲。黏食上。故不可食。

蜂蠅蟲蟻等。多集食上。食之致瘻。

〔程〕蜂蠅蟲蟻。稟濕熱而有毒。集食上而人食之。濕熱之毒。傳於肌肉。致生瘻瘡。

案巢源。有蜂瘻蠅瘻蟻瘻。皆由飲食內有蜂蠅等。因誤食之。毒入於五臟。流出經絡。變生諸瘻。證證各異。今不繁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