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

卷上 (14)

1痙濕異同第六

《內經》曰:「諸濕腫滿,皆屬於脾。」又曰:「濕勝則濡泄。」此指濕傷於內者言也。又曰:「地之濕氣,感則害人皮肉筋骨。」又曰:「因於濕,首如裹。」此指濕傷於外者言也。若濕而兼熱,則大筋耎短而為拘,小筋弛長而為痿,即柔痙之變見矣。陽明篇有濕熱發黃之症,叔和不為別論,獨取太陽之風濕相搏者,尚遺數條,亦搜採之疏失也。《內經》曰:「身半以上者,風中之也;身半以下者,濕中之也。

中陽則溜於經,中陰則溜於府。」又曰:「陽受風氣,陰受濕氣。故傷於風者,上先受之;傷於濕者,下先受之。」皆風濕對言,本論則風濕合言也。風濕相合,則陰陽相搏,上下內外交病矣。所以身體煩疼,不能轉側,骨節掣痛,不能屈伸,小便不利,大便反快也。《內經》曰:「風濕之傷人也,血氣與邪並客於分腠之間,其脈堅大,故曰實;寒濕之中人也,皮膚不收,肌肉堅固,營血澀,衛氣去,故曰虛。」此又以濕家虛實,因風寒而分也。

本論傷寒發汗,寒濕在裡不解,身目為黃,與陽明之熱不得越,瘀熱在裡,身體發黃者,當下不當下,亦以寒濕濕熱分虛實矣。《內經》以風寒濕三氣合而成痹,本論又合風寒濕熱四氣而名濕痹。當知痹與痙,皆由濕變。夫同一濕也,濕去燥極則為痙,久留而著則為痹。痹為實,痙為虛,痙痹異形,虛實亦殊。

固不得妄以痙屬風,亦不得因於濕、而竟視痙為濕矣。

白話文

《痙濕異同第六》

《內經》提到:「各種水腫脹滿的症狀,都與脾臟有關。」又說:「濕氣過盛會導致腹瀉。」這是指濕氣由體內引發的病症。此外還提到:「地面濕氣若侵入人體,會傷害皮膚、肌肉、筋骨。」又說:「受濕氣影響,頭部會有沈重感,像是被包裹住一樣。」這是指濕氣從外部侵襲人體的情況。

若濕氣夾雜熱邪,則大筋萎縮變短而引發肢體拘急,小筋鬆弛變長而導致肌肉無力、痿軟,甚至出現柔痙的症狀。《傷寒論》的陽明病篇提到濕熱引發的發黃症狀,但王叔和未將其獨立論述,僅選取太陽病的風濕相搏證,導致遺漏其他相關條文,這是搜羅整理時的疏漏。《內經》還說:「身體上半部多受風邪影響,下半部則多受濕邪侵襲。」

陽氣受損時,病邪會流注經絡;陰氣受損時,病邪則會流注臟腑。又說:「陽分受風邪,陰分受濕邪。因此受風邪侵襲時,上半部先受影響;受濕邪侵襲時,下半部先受影響。」這些論述都是將風與濕對比說明,而《傷寒論》則將風濕合併討論。風與濕結合時,陰陽相互搏擊,導致上下內外的病症同時出現,因此會有身體劇痛、難以翻身、關節疼痛無法屈伸、小便不順、大便反而通暢等症狀。《內經》還指出:「風濕侵襲人體時,氣血與邪氣共同滯留肌肉腠理之間,脈象堅硬強實,故稱為實證;寒濕侵襲時,皮膚失去收斂功能,肌肉僵硬,營血運行不暢,衛氣耗散,故稱為虛證。」這又根據風寒的差異,區分濕病的虛實。

《傷寒論》提到,傷寒發汗後,若體內寒濕未除,可能出現身體發黃;與陽明經的熱邪無法發散,瘀熱內停而導致發黃的情況,是否應當用下法治療,也需依據寒濕或濕熱來判斷虛實。《內經》認為風、寒、濕三氣結合形成痹證,《傷寒論》則進一步結合風、寒、濕、熱四氣,統稱為濕痹。需知痹證與痙證,皆由濕氣變化而來。同為濕邪,若濕去而燥過盛則生痙證,濕邪長期滯留則成痹證。痹屬實,痙屬虛,痙與痹形態有別,虛實性質也不同。

因此不應隨意將痙證歸因於風邪,也不該僅因濕氣而直接視痙證為單純的濕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