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

卷六 (5)

1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厥者必發熱;前熱者後必厥;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厥應下之,而反發汗者,必口傷爛赤。(四五日下,成本、玉函有「而」字。)

〔程〕傷寒母論一二日,至四五日而見厥者,必從發熱得之。熱在前厥在後,此為熱厥。不但此也,他證發熱時不復厥,發厥時不復熱,蓋陰陽互為勝復也。唯此證,孤陽操其勝勢,厥自厥,熱仍熱;厥深則發熱亦深,厥微則發熱亦微;而發熱中,兼夾煩渴不下利之裡證。

總由陽陷於內,菀其陰於外,而不相接也。須用破陽行陰之法,下其熱,而使陰氣得伸,逆者順矣。不知此而反發汗,是徒從一二日,及發熱上起見,認為表寒故也。不知熱得辛溫,而助其升散,厥與熱兩不除,而早口傷爛赤矣。〔喻〕前云「諸四逆厥者,不可下」矣;此云「厥應下之」者,

其辨甚微。蓋先四逆而後厥,與先發熱而後厥者,其來迥異;故彼云不可下,此云應下之也。以其熱深厥深,當用苦寒之藥,清解其在裡之熱,即名為下;如下利譫語,但用小承氣湯止耳。從未聞有峻下之法也。若不用苦寒,反用辛甘發汗,寧不引熱勢上攻,口傷爛赤,與喉痹互意。

案喻注云:「先四逆而後厥」,則似以四逆與厥,分為二證。錢氏於四逆散注,辨厥四逆同一義,極是,當參考。

案注云:「此條,系陽明篇錯簡。」此說非也。此證固是陽明胃家實,然以其厥者,與厥陰之厥相似,故揭於此篇,與下白虎湯條同意。

傷寒病厥五日,熱亦五日;設六日當復厥,不厥者自愈。厥終不過五日,以熱五日,故知自愈。

〔鑑〕傷寒邪傳厥陰,陰陽錯雜為病。若陽交於陰,是陰中有陽,則不厥冷;陰交於陽,是陽中有陰,則不發熱。惟陰盛不交於陽,陰自為陰,則厥冷也;陽亢不交於陰,陽自為陽,則發熱也。蓋厥熱相勝則逆,逆則病進;厥熱相平則順,順則病愈。今厥與熱日相等,氣自平,

故知陰陽和,而病自愈也。〔喻〕「厥終不過五日」以下三句,即上句之註腳。〔程〕云「自愈」者,見厥熱已平,其他些少之別證,舉不足言矣。〔魏〕厥熱各五日,皆設以為驗之辭,俱不可以日拘;如算法設為問答,以明其數,使人得較量其虧盈也。厥之本於肝,忽發熱忽厥,亦猶少陽往來寒熱之義也。

陽經病本於腑,病淺在表;陰經病本於臟,病深在裡。此所以為時之久暫不同也。觀於瘧證之一日、間日、三日發之遲速不同,則少陽之往來寒熱,厥陰之忽熱忽厥,皆肝經臟之本然也。

凡厥者,陰陽氣不相順接,便為厥。厥者,手足逆冷者是也。(成本、玉函冷之者,無。)

〔魏〕凡厥者,其間為寒為熱不一,總由肝臟受病,而筋脈隧道同受其患。非陰盛而陽衰,陽為寒邪所陷,則陽盛而陰衰,陰為熱邪所阻;二氣之正,必不相順接交通。寒可致厥,熱亦可致厥也。言「凡厥者」,見人遇厥,當詳諦其熱因寒因,而不可概論混施也。夫厥之為病何狀?

白話文

《辨厥陰病脈證並治》:

傷寒病初期若出現手足冰冷的厥證,之後必定伴隨發熱;先前有發熱症狀的後續必然出現厥證;厥證嚴重的發熱也劇烈,厥證輕微的發熱也輕微。此類熱厥應當使用瀉下法治療,若反而誤用發汗法,會導致口腔潰爛紅腫。

熱厥的特點是熱與厥交替出現,不同於其他證候發熱時不發厥、發厥時不發熱的陰陽互相勝負狀態。這種證候是因內熱深重逼迫陰氣外浮,需用苦寒藥物清除里熱使陰陽恢復平衡。若誤用辛溫發汗,會助長熱邪上攻造成口舌生瘡。

傷寒病厥證與發熱各持續五日,若第六日未再出現厥證即可自愈。此因厥熱持續時間相等,說明陰陽已趨調和。厥證本質是陰陽之氣無法順利交接所致,表現為手足逆冷。其成因包含寒熱兩種:寒厥因陽氣衰微,熱厥因陰氣受阻,需通過症狀特點仔細鑒別。肝臟功能失調是厥證根本原因,類似於少陽病的寒熱往來,但病位更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