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辨陽明病脈證並治
〔錢〕潮熱自汗,陽明胃實之本證也。此曰汗多,非復陽明自汗可比矣。裡熱熾盛之極,津液泄盡,故當急下。然必以脈症參之。若邪氣在經,而發熱汗多,胃邪未實,舌苔未乾厚而黃黑者,未可下也。 〔程〕發熱而復汗多,陽氣大蒸於外,慮陰液暴亡於中。雖無內實之兼證,宜急下之,以大承氣湯矣。此等之下,皆為救陰而設,不在奪實。奪實之下可緩,救陰之下,不可緩。不急下,防成五實。經曰:五實者死。
發汗不解,腹滿痛者,急下之,宜大承氣湯。
〔成〕發汗不解,邪熱傳入腑,而成腹滿痛者,傳之迅也。是須急下之。 〔程〕發汗不解,津液已經外奪,腹滿痛者,胃熱遂爾迅攻,邪陽盛實而瀰漫。不急下之,熱毒熏蒸,糜爛速及腸胃矣。陰虛不任陽填也。
柯氏云:表雖不解,邪甚於里,急當救里,里和而表自解矣。 ○案太陽中篇八十九條云:本先下之,而反汗之,為逆。若先下之,治不為逆。柯氏蓋據此條為解。然而考經文,不解,邪氣不解也,非謂表不解也。故其說難憑。
腹滿不減,減不足言,當下之,宜大承氣湯。
〔成〕腹滿不減,邪氣實也。經曰:大滿大實,自可除下之,大承氣湯下其滿實。若腹滿時減,非內實也,則不可下。金匱要略曰:腹滿時減,復如故,此為寒,當與溫藥。是減不足言也。 〔喻〕減不足言四字,形容腹滿如繪,見滿至十分,即減去一二分,不足殺其勢也。 〔錢〕然有下之而脈症不為少減者,死症也。
舒氏云:案以上二條,俱未言其病之來由,又未明其所以當急之理,令人不無餘憾。
案玉函經此下有一條,云:傷寒腹滿,按之不痛者為虛,痛者為實,當下之。舌黃未下者,下之黃自去。宜大承氣湯。金匱要略亦載此條,恐此經遺脫之。
陽明少陽合病,必下利。其脈不負者為順也;負者失也,互相剋賊,名為負也。脈滑而數者,有宿食也,當下之,宜大承氣湯。(成本順上無為字。負也之也。玉函作若。脈經當下之以下作屬大柴胡承氣湯證。柯本刪此條。)
〔成〕陽明土,少陽木,二經合病,氣不相和,則必下利。少陽脈不勝,陽明不負,是不相剋,為順也。若少陽脈勝,陽明脈負者,是鬼賊相剋,為正氣失也。脈經曰:脈滑者,為病食也。又曰:滑數則胃氣實。下利者脈當微厥冷;脈滑數,知胃有宿食,與大承氣湯以下之。 〔程〕見滑數之脈為不負、為順;見弦直之脈為負、為失。
案金匱要略曰:脈數而滑者實也,此有宿食也,當下之,宜大承氣湯。乃知脈滑以下正是別條,與陽明少陽合病不相干。
病人無表裡證,發熱七八日,雖脈浮數者,可下之。假令已下,脈數不解,合熱則消穀喜飢。至六七日,不大便者,有瘀血,宜抵當湯。若脈數不解,而下不止,必協熱便膿血也。(玉函雖脈作脈雖,協作挾。若脈以下原本為別條,今依玉函千金翼合而為一條。喻本、魏本、周本、柯本、程本並同玉函。)
【陽明病脈證與治療】
錢氏觀點:潮熱、自汗是陽明胃實證的基本表現。此處提及“汗多”,已非一般陽明自汗可比,因體內熱邪極盛,津液大量外洩,故需立即瀉下。但必須結合脈象與其他症狀判斷。若邪氣尚在經絡,雖有發熱汗多,但胃中邪氣未實,舌苔未呈乾厚黃黑色,則不可瀉下。
程氏觀點:發熱且汗多,表明陽氣外散,恐陰液急速耗竭。即使未見明顯腑實證候,也應速用大承氣湯瀉下。此類瀉下旨在救陰,而非單純攻實。攻實尚可延緩,救陰刻不容緩。若不急下,恐致“五實”(《內經》雲:五實者死)。
條文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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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汗後症狀未解,腹部脹滿疼痛:發汗後病情未退,熱邪迅疾傳至腑臟,致腹滿劇痛,須急用大承氣湯。程氏指出,發汗已耗津液,熱邪急速內攻,若不速下,恐熱毒熏灼腸胃,陰液難承陽熱。柯氏認為,此時雖表證未解,但里證危急,當先救里,里和則表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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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滿持續不減或減輕不明顯:若腹滿始終不減退,或稍減微不足道,屬邪氣壅實,當用大承氣湯瀉下。《金匱要略》對比指出,腹滿時減復如故屬寒證,需溫藥調理;而“減不足言”形容腹滿極重,稍減亦無濟於事。錢氏提醒,若瀉下後症狀未緩,可能為死症。
質疑與補充:
- 舒氏認為上述條文未說明病因及急下之理,論述不夠完整。
- 《玉函經》另有一條補充:傷寒腹滿,按之痛者為實證(宜大承氣湯);不痛為虛證。舌苔黃未下者,下後黃苔自退。
陽明少陽合病:
兩經合病多見下利。脈象不互相克制為順(如陽明脈盛於少陽);若少陽脈勝陽明(木克土),則為逆。脈滑數提示宿食內滯,可用大承氣湯瀉下。《金匱要略》強調,滑數脈象與宿食相關,但此條與合病無關,或為錯簡。
無表裡證之發熱:
若患者無明顯表裡證,但發熱七八日,雖脈浮數仍可瀉下。若下後脈數不解且能食易飢,六七日不大便者,可能有瘀血(宜抵當湯)。若下後脈數不解而腹瀉不止,恐伴發熱便膿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