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懸解》~ 卷八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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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6)

1. 調胃承氣證十四(少陽十五入陽明去路)

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心中溫溫欲吐而胸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滿,鬱郁微煩。先此時自極吐下者,與調胃承氣湯(方在陽明二十)。若不爾者,不可與。但欲嘔,胸中痛,便溏者,此非柴胡證。以嘔故知極吐下也。

太陽病過經十餘日,應不在少陽。其心中溫溫欲吐而胸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滿,鬱郁微煩,又似少陽柴胡證(胃土迫於膽木,其見證如此)。豈有少陽證如此之日久者?若先此時自己曾極吐下者,則是少陽之傳陽明。少陽之經證微,在陽明之腑證已成,可與調胃承氣湯,無事柴胡也。

以少陽之傳陽明,經迫腑郁,必見吐下。大柴胡證,吐下盛作,正是少陽陽明經腑雙病之秋。故大柴胡,柴胡與承氣並用,雙解經腑之邪。此已吐下在先,僅存欲吐便溏,止是少陽餘波,故不用柴胡而用承氣。若非由自極吐下而得者,便是太陰證,不可與承氣也。所以知其自吐下來者,以今日之欲吐與便溏,少陽之餘波猶在故也。

白話文:

調胃承氣證十四(少陽十五入陽明去路)

太陽病病程超過十多天後,患者出現心中煩悶欲吐、胸中疼痛,大便反而稀溏,腹部微脹滿,情緒抑鬱且輕微煩躁。如果在此之前曾有過劇烈嘔吐或瀉下的症狀,可以用調胃承氣湯(藥方見於陽明篇第二十條)。若沒有這些情況,則不可使用。若僅有想吐、胸痛、大便溏的表現,這不是柴胡湯的適應證。因為有嘔吐症狀,才可判斷是先前劇烈吐下所致。

太陽病超過十多天,按理不應仍在少陽階段。但其心中煩悶欲吐、胸痛、大便溏、腹脹滿、微煩等症狀,又類似少陽柴胡證(胃受膽木克伐,表現如此)。然而少陽證很少持續這麼久。若之前曾自行劇烈吐下,則是少陽病傳至陽明,此時少陽經證已減輕,陽明腑實證已成,可用調胃承氣湯,無需再用柴胡湯。

因少陽邪傳陽明時,經氣逼迫腑氣郁滯,必然伴隨吐瀉。大柴胡證的嚴重吐瀉,正是少陽與陽明經腑同病的表現,故需柴胡與承氣並用,雙解經腑之邪。而本證因吐瀉已過,僅余欲吐和便溏,是少陽殘留的輕微影響,故不需柴胡只用承氣。若非因先前劇烈吐下所致,則可能是太陰病,不可用承氣湯。之所以判斷為吐下所致,是因為當前的欲吐與便溏,仍是少陽未盡的餘波。

2. 少陽傳經一(少陽十六)

傷寒三日少陽脈小者,欲已也。

傷寒一日太陽,二日陽明,三日少陽。陽明篇:傷寒三日陽明脈大。若三日而見少陽之小脈,不見陽明之大脈,是不傳陽明之腑而病欲已也。此與太陽經: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義同。言六經俱遍,邪不里傳,自能汗解也。

白話文:

主題:少陽經傳變其一(少陽篇十六)

內容:
傷寒病到了第三天,若少陽經的脈象顯得細小,表示病情即將痊癒。

傷寒的病程進展,第一天在太陽經,第二天在陽明經,第三天進入少陽經。依據《陽明篇》所述:傷寒第三天若出現陽明經的洪大脈象(表示邪氣傳至陽明)。但如果第三天反而出現少陽經的細小脈象,而非陽明經的洪大脈象,這代表邪氣未深入陽明腑,病情將自然消退。此現象與《太陽篇》所述:「傷寒第一天太陽經受邪,若脈象平和表示邪氣未繼續內傳」的道理相同。意指即使病邪遍及六經,只要未深入體內,便能透過發汗自然解除。

3. 傳經二(少陽十七)

傷寒三日三陽為盡三陰當受邪其人反能食不嘔此為三陰不受邪也

傷寒一日一經,六日六經俱遍則正復邪退汗出而解。其不應期而解者,陽盛而入陽明之腑,陰盛而入三陰之臟者也。少陽居陽明太陰之介,陽盛則入於腑,陰盛則入於臟。於傷寒三日病在少陽之時,其少陽脈小不傳陽明之腑,是陽不偏盛使陰氣偏盛,當入三陰之臟。是時三陽既盡,三陰當受邪矣。

若其人反能食不嘔,此為三陰之臟不受外邪,再俟三日,但傳三陰之經,自能應當汗解也。

太陰為病腹滿而吐食不下,是臟病而非經病也。故仲景曰:以其臟有寒故也。陽明篇皆言腑病(其經病皆有腑證也),三陰篇皆言臟病,並非經病也。陰陽和平,臟腑可以不傳經,無不傳之理。所謂發於陽者七日愈,發於陰者六日愈,必然之數也。六經經證,總統於太陽一經。

凡中風在六日之內,不拘何經皆宜桂枝。傷寒在六日之內,不拘何經皆宜麻黃。惟入臟入腑,則陰陽偏勝,愈期不齊,而法亦百變不窮矣。蓋入臟入腑而後太陽證罷,不入臟腑而在經絡,萬無太陽遽罷,但有別經表證者。所謂表者止有皮毛一層,皮毛即開,太陽已罷,則經如何不罷。

若皮毛未開,太陽何緣遽罷?太陽不罷,是以六經俱盡,總宜麻桂也。程氏謂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傷寒三日少陽脈小者欲已也,傷寒三日三陰當受邪其人反能食不嘔,此為三陰不受邪也,為經亦不傳,悖謬之至。

白話文:

傳經二(少陽十七)

傷寒病程以「一日一經」進展,六日後遍及六經,正氣恢復而邪退,隨之汗出而癒。若未如期痊癒,是因陽氣過盛轉入陽明腑,或陰氣過盛深入三陰臟。少陽居於陽明(腑)與太陰(臟)之間,陽盛則病進腑,陰盛則病進臟。傷寒第三日,病至少陽時,若脈象弱小未傳陽明腑,表示陽氣未偏盛而陰氣偏盛,理應轉入三陰臟。此時三陽階段已結束,三陰理當受邪。

若患者反而能進食且無嘔吐,代表三陰臟未受邪侵,再待三日,邪僅傳至三陰經,自然會隨汗出而解。

太陰病表現為腹脹、嘔吐、食不下,屬臟病而非經病,故仲景言:「因其臟有寒。」陽明篇所述多為腑病(經病亦連帶腑症),三陰篇則皆論臟病,非單純經病。若陰陽平和,邪可不傳經,但理論上無不傳之理。所謂「陽證七日癒,陰證六日癒」為必然規律。六經證候中,太陽經統攝所有經證。

凡中風六日內,不論何經皆適用桂枝湯;傷寒六日內,不論何經皆適用麻黃湯。惟邪入臟腑後,陰陽失衡則病程不一,治法亦變化多端。一旦邪入臟腑,太陽證即消退;若未入臟腑而僅在經絡,絕無太陽證驟退卻僅存他經表證之理——因「表證」僅限皮毛一層,皮毛鬱閉未解,太陽證必持續。若太陽證未消,即使六經俱傳,仍應以麻黃、桂枝湯為主。

程氏主張「傷寒首日太陽受邪,脈靜則不傳」「傷寒第三日少陽脈小為將癒」「第三日三陰當受邪卻能食不嘔為三陰未受邪、經傳中止」,此論實為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