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怡

傷寒貫珠集》~ 太陰臟病脈證治六條

太陰臟病脈證治六條

太陰之為病。腹滿而吐。食不下。自利益甚。時腹自痛。若下之。必胸下結硬。

此足太陰病之的證也。太陰之脈。入腹屬脾絡胃。上膈挾咽。故其病有腹滿而吐。食不下。自利腹痛等證。然太陰為病。不特傳經如是。即直中亦如是。且不特傷寒如是。即雜病亦如是。但有屬陰屬陽。為盛為虛之分耳。而太陰者。臟也。滿而不實。法不可下。若下之。則胸下結硬。中氣傷者。邪氣必結也。

本太陽病。醫反下之。因而腹滿時痛者。屬太陰也。桂枝加芍藥湯主之。

病在太陽。不與解表。而反攻裡。因而邪氣乘虛陷入太陰之位。為腹滿而時痛。陶氏所謂誤下傳者是也。夫病因邪陷而來者。必得邪解而後愈。而臟陰為藥所傷者。亦必以藥和之而後安。故須桂枝芍藥湯主之。桂枝所以越外入之邪。芍藥所以安傷下之陰也。按金匱云、傷寒陽脈澀。

陰脈弦。法當腹中急痛者。與小建中湯。不瘥者。與小柴胡湯。此亦邪陷陰中之故。而桂枝加芍藥。亦小建中之意。不用膠飴者。以其腹滿。不欲更以甘味增滿耳。

桂枝加芍藥湯方

桂枝方內更加芍藥三兩。隨前共六兩。余依桂枝湯法。

大實痛者。桂枝加大黃湯主之。

此承上條而言。腹滿而未實。痛而不甚者。可以桂枝加芍藥。和而解之。若大實大痛者。邪氣成聚。必以桂枝加大黃。越陷邪而去實滯也。夫太陰、脾臟也。臟何以能實而可下。陽明者。太陰之表。以膜相連。臟受邪而腑不行則實。故脾非自實也。因胃實而實也。大黃所以下胃。豈以下脾哉。少陰厥陰亦有用承氣法。詳見各篇。所當互考。

桂枝加大黃湯

桂枝(三兩去皮),甘草(三兩炙),大黃(一兩),生薑(三兩切),大棗(十二枚),芍藥(六兩)

上六味。以水七升。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日三服。

太陰病。脈弱。其人續自便利。設當行大黃、芍藥者。宜減之。以其人胃氣弱。易動故也。

此亦承上條而言。大黃、芍藥之得以用者。為其胃實而便堅也。若其人脈弱。續自便利。則雖有大實痛證。此法不可用矣。即欲用之。亦宜量減而與之。所以然者。胃氣弱而不振。邪氣不聚而易動。故可以緩圖。而難以峻攻也。

傷寒脈浮而緩。手足自溫者。是為系在太陰。太陰者。身當發黃。若小便自利者。不能發黃。至七八日。暴煩下利。日十餘行。必自止。以脾家實。穢腐當去故也。

傷寒脈浮而緩者。脈緊去而成緩。為寒欲變熱之證。如太陽第四十七條之例也。手足自溫。非太陰定證。見太陰有寒。手足必寒。有熱。手足乃自溫耳。又陽明受熱。即一身及手足熱。太陰則身不熱。而手足溫。茲寒已變熱。而手足自溫。則傷寒之邪。不之陽明而之太陰。而其脈仍浮。

則其邪亦未盡入。故曰系在太陰。謂以太陽而內連太陰也。於法太陰受熱而汗不出者。熱與濕摶。當發身黃。若小便自利者。其熱得通。不能蒸郁為黃矣。至七八日。暴煩下利者。正氣內作。邪氣欲去也。雖日十餘行。繼必自止。所以然者。脾家本有穢腐當去。故為自利。穢腐盡。

則利亦必自止矣。

自利不渴者。屬太陰。以其臟有寒故也。當溫之。宜四逆輩。

自利不渴者。太陰本自有寒。而陰邪又中之也。曰屬太陰。其臟有寒。明非陽經下利。及傳經熱病之比。法當溫臟祛寒。如四逆湯之類。不可更以苦寒堅之清之。如黃芩湯之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