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貫珠集》~ 卷一·太陽篇上 (8)
卷一·太陽篇上 (8)
1. 太陽權變法第二
2. 不可發汗例十條
咽喉乾燥者。不可發汗。
病寒之人。非汗不解。而亦有不可發汗者。不可不審。咽喉者。諸陰之所集。而乾燥則陰不足矣。汗者。出於陽而生於陰也。故咽喉乾燥者。雖有邪氣。不可以溫藥發汗。若強發之。乾燥益甚。為咳。為咽痛。為吐膿血。無所不至矣。云不可發汗者。謂本當汗而不可發之。非本不當汗之證也。此所謂之變也。下文仿此。淋家不可發汗。發汗必便血。
巢氏云、淋者腎虛而膀胱熱也。更發其汗,損傷臟陰。增益腑熱。則必便血。如強發少陰汗而動其血之例也。
瘡家雖身疼痛。不可發汗。汗出則痙。
身疼痛、表有邪也。瘡家膿血流溢。損傷陰氣。雖有表邪。不可發汗。汗之血虛生風。必發痙也。
衄家不可發汗。汗出必額上陷。脈緊急。目直視。不能眴。不得眠。
額上陷。脈緊急者。額上兩旁之動脈。陷伏不起。或緊急不柔也。靈樞云、兩跗之上。脈陷豎者。足陽明。陷謂陷伏。豎即緊急。與此正相發明。目直視。不能眴。不得眠。皆亡陰之證也。
亡血家不可發汗。發汗則寒慄而振。
陰亡者。陽不守。亡血復汗。寒慄而振者。陰氣先虛。而陽氣後竭也。按瘡家衄家。並屬亡血。而此條復出亡血家者。該吐下跌僕金刃產後等證為言也。
汗家重發汗。必恍惚心亂。小便已陰疼。與禹餘糧丸。五液在心為汗。心液亡者。心陽無附。則恍惚心亂。心虛生熱。下流所合。則小便已陰疼。禹餘糧丸方缺。常器之云、只禹餘糧一味。火煅服亦可。按禹餘糧。體重可以去怯。甘寒可以除熱。又性澀。主下焦前後諸病也。
病人有寒。復發汗。胃中冷。必吐蛔。
有寒、里有寒也。里有寒者。雖有表邪。必先溫里而後攻表。如後四逆湯之法。乃不與溫里而反發汗。損傷陽氣。胃中虛冷。必吐蛔也
形作傷寒。其脈不弦緊而弱。弱者必渴。被火者必譫語。弱者發熱脈浮。解之當汗出愈。
形作傷寒。其脈當弦緊而反弱。為病實而正虛也。脈弱為陰不足。而邪氣乘之。生熱損陰。則必發渴。乃更以火劫汗。兩熱相合。胃中燥煩。汗必不出。而譫語立至矣。若發熱脈浮。則邪欲出表。陰氣雖虛。可解之。使從汗而愈。如下條桂枝二越婢一等法。若脈不浮。則邪熱內擾。
將救陰之不暇。而可更取其汗耶。脈浮數者。法當汗出而愈。若下之。身重心悸者。不可發汗。當自汗出乃解。所以然者。尺中脈微。此裡虛。須表裡實。津液自和。便自汗出愈。
脈浮數者。其病在表。法當汗出而愈。所謂脈浮數者可發汗。宜麻黃湯是也。若下之。邪入里而身重。氣內虛而心悸者。表雖不解。不可以藥發汗。當俟其汗自出而邪乃解。所以然者。尺中脈微。為裡虛不足。若更發汗。則並虛其表。里無護衛。而散亡隨之矣。故必候其表裡氣復。津液通和。而後汗出而愈。豈可以藥強迫之哉。
白話文:
不可發汗的情況十種
1. 咽喉乾燥者不宜發汗
感受寒邪者通常需發汗治療,但需謹慎辨別禁忌。咽喉是眾陰經匯聚之處,乾燥代表陰液不足。發汗需陰陽調和,強行發汗會加重陰虛,導致咳嗽、咽痛甚至吐血等後果。此處「不可發汗」指本應發汗卻因特殊情況禁止,非指不適合發汗的病症。
2. 長期小便淋澀者不宜發汗
淋病根源在腎虛膀胱熱,發汗會損傷陰液、加重內熱,可能引發尿血,類似強發少陰經汗導致出血的情況。
3. 長期瘡瘍者即使身痛也不宜發汗
身痛雖表有邪氣,但瘡瘍患者膿血耗傷陰液,發汗恐致血虛風動而引發痙攣。
4. 經常鼻出血者不宜發汗
發汗會加重陰虛,導致額側動脈凹陷緊急、雙眼直視無法轉動、失眠等陰液耗竭症狀。
5. 失血過多者不宜發汗
陰血虧虛則陽氣失守,強行發汗會陰陽兩虛,出現畏寒顫抖。此條泛指吐血、跌打損傷、產後失血等狀況。
6. 易出汗者反覆發汗的後果
過度發汗會使心神失養而恍惚煩亂,小便後尿道疼痛,可用禹餘糧丸(原方遺失,後世建議單用煅禹餘糧)固澀除熱。
7. 體內有寒者誤發汗的後果
里寒者應先溫裏再解表,若誤發汗會胃中虛冷,甚至吐出蛔蟲。
8. 脈象虛弱而誤用火療的風險
脈弱示正氣不足,若誤用火逼汗會津傷熱熾,導致譫語;若脈浮表示邪在表,可適當解表發汗。
9. 脈浮數誤下後的處理原則
表證脈浮數應發汗,誤下後若出現身重心悸、尺脈微弱,屬裏虛不可強發汗,需待表裏氣血自和而汗出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