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怡

《傷寒貫珠集》~ 卷四·陽明篇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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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陽明篇下 (7)

1. 發黃證治七條

麻黃(二兩),生薑(二兩切),生梓白皮(一升),連軺(二兩),甘草(二兩炙),大棗(十二枚擘),赤小豆(一升),杏仁(四十粒去皮尖)

上八味。以潦水一斗。先煮麻黃再沸。去上沫。納諸藥。煮取三升。分溫三服。半日服盡。

白話文:

將麻黃(二兩)、切好的生薑(二兩)、生梓樹白皮(一升)、連軺(二兩)、炙甘草(二兩)、擘開的大棗(十二枚)、赤小豆(一升)、去皮尖的杏仁(四十粒),這八種藥材。

用雨水或河水一斗(約十升),先煮麻黃,煮滾後撈去浮沫,再將其他藥材放入,一起煮到剩下三升。分三次溫服,半天內服完。

2. 蓄血證治二條

陽明證。其人喜忘者。必有蓄血。所以然者。本有久瘀血。故令喜忘。屎雖硬。大便反易。其色必黑。宜抵當湯下之。

喜忘、即善忘。蓄血者。熱與血蓄於血室也。以衝任之脈。並陽明之經。而其人又本有瘀血。久留不去。適與邪得。即蓄積而不解也。蓄血之證。其大便必硬。然雖硬而其出反易者。熱結在血。而不在糞也。其色必黑者。血瘀久而色變黑也。是宜入血破結之劑。下其瘀血。血去則熱亦不留矣。

病人無表裡證。發熱七八日。雖脈浮數者。可下之。假令已下。脈數不解。合熱則消穀善飢。至六七日不大便者。有瘀血也。宜抵當湯。若脈數不解。而下不止。必協熱而便膿血也。

無表裡證。與前第二十五條同。發熱七八日。而無太陽表證。知其熱盛於內。而氣蒸於外也。脈雖浮數。亦可下之以除其熱。令身熱去脈數解則愈。假令已下。脈浮去而數不解。知其熱不在氣而在血也。熱在血。則必病於血。而其變亦有二。合、猶並也。言熱氣並於胃。為消穀善飢。

至六七日不大便者。其血必蓄於中。若不並於胃。而下利不止者。其血必走於下。蓄於中者。為有瘀血。宜抵當湯。結者散之。亦留者攻之也。走於下者。為協熱而便膿血。則但宜入血清熱而已。

白話文:

陽明病症,患者容易健忘,必定是蓄血。原因是原本就有久瘀的血,所以導致健忘。雖然大便乾燥,但反而容易排出,顏色必定發黑,應該服用抵當湯來瀉下。

健忘,就是容易遺忘。蓄血,是指熱邪與瘀血積聚在血室,衝任脈和陽明經都受到影響。患者本身就存在瘀血,長期滯留不去,遇到邪氣,就會積聚而無法消除。蓄血的症狀,大便必定乾燥,但即使乾燥卻容易排出,是因為熱結在血液中,而不是在糞便中。大便顏色必定發黑,是因為瘀血久留,顏色變黑了。因此應該服用可以破血化瘀的藥物,瀉下瘀血,瘀血去除了,熱邪也就消除了。

病人沒有表裡症狀,發熱七八天,即使脈象浮數,也可以服用瀉下藥。如果已經服用瀉下藥,脈象仍然數而沒有好轉,合併有消穀善飢的症狀,六七天沒有大便,就是有瘀血,應該服用抵當湯。如果脈象仍然數而沒有好轉,而且瀉下不止,必定是熱邪與瘀血合併,排出膿血。

沒有表裡症狀,與前面第二十五條相同,發熱七八天,沒有太陽表證,知道其熱邪盛於內,而熱氣蒸騰於外。脈象雖然浮數,也可以服用瀉下藥來去除熱邪,讓身熱消除,脈象轉為正常就痊癒了。如果已經服用瀉下藥,脈象浮大消失而脈象仍然數,知道其熱邪不在氣分而在血分。熱邪在血分,就會導致血分疾病,而其變化也有兩種情況。合併,也就是同時的意思,是指熱邪和氣邪同時存在於胃部,導致消穀善飢。

六七天沒有大便,其瘀血必定積聚在體內。如果熱邪沒有和胃部同時受影響,而瀉下不止,則瘀血必定向下走。積聚在體內的,是有瘀血,應該服用抵當湯,將結塊的散開,將滯留的攻除。向下走的,是熱邪和瘀血合併,排出膿血,則只要服用可以清熱涼血的藥物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