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潢

《傷寒溯源集》~ 附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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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4)

1. 權量考(見日知錄)

三代以來。權量之制。自隋文帝一變。杜氏通典言六朝量三升。當今一升。秤三兩。當今一兩。尺一尺二寸。當今一尺。左傳定公八年。正義曰。魏齊鬥稱。於古二而為一。周隋鬥稱。於古三而為一。隋書律曆志言梁陳依古鬥。齊以古升五升為一斗。周以玉升一升。當官鬥一升三合四勺。

開皇以古鬥三升為一升。大業初。依復古鬥。梁陳依古秤。齊以古秤一斤八兩為一斤。大業初依復古秤。今考之傳記。如孟子以舉百鈞為有力人。三十斤為鈞。百鈞則三千斤。晉書成帝紀。今諸郡舉力人。能舉千五百斤以上者。史記秦始皇紀。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宮廷中。

百二十斤為石。千石則十二萬斤。漢舊儀祭天養牛五歲。至二千斤。晉書南陽王保傳。自稱重八百斤。不應若此之重。考工記爵一升。觚三升。獻以爵而酬以觚。一獻而三酬。則一豆矣。禮記宗廟之祭。貴者獻以爵。賤者獻以散。尊者舉觶。卑者舉角。五獻之尊。門外缶。門內壺。

君尊瓦甒。注凡觴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觶。四升曰角。壺大一石。瓦甒五斗。詩曰。我姑酌彼金罍。毛說。人君以黃金飾尊。大一碩。每食四簋。正義。簋、瓦器。容鬥二升。不應若此之巨。周禮舍人喪記。共飯米。注飯以實口。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稻。皆四升。

管子凡食鹽之數。一月丈夫五升少半。婦人三升少半。嬰兒二升少半。史記廉頗傳。一飯鬥米。漢書食貨志。食人月一石半。趙充國傳。以一馬自佗負三十日食。為米二斛四斗。麥八斛。匈奴傳。計一人三百日食。用⿰米冓十八斛。不應若此之多。史記河渠書。可令畝十石。

稽康養生論。夫田種者。一畝十斛。謂之良田。晉書傅玄傳。白田收至十餘斛。水田至數十斛。今收穫最多。亦不及此數。靈樞經。人食一日中五升。既夕。禮朝一溢米。暮一溢米。注二十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晉書宣帝紀。問諸葛公食可幾何。對曰三四升。會稽王道子傳。

國用虛竭。自司徒以下。日廩七升。本皆言少而反得多。是知古之權量。比之於今。大抵皆三而當一也。史記孔子世家。孔子居魯。奉粟六萬。索隱曰。當是六萬鬥。正義曰。六萬小鬥。當今二千石也。此唐人所言三而當一之驗。蓋自三代以後。取民無制。權量之屬。每代遞增。

至魏孝文太和十九年。詔改長尺大斗。依周禮制度。頒之天下。隋煬帝大業三年四月壬辰。改度量權衡。並依古式。雖有此制。竟不能復古。至唐時猶有大斗小鬥之名。而後代則不復言矣。

山堂考索。斛之為制。方尺而深尺。班志乃云。其中容十斗。蓋古用之鬥小。

歐陽公集古錄。有谷口銅甬。始元四年。左馮翊造。其銘曰。谷口銅甬。容十斗。重四十斤。以今權量校之。容三斗。重十五斤。鬥則三而有餘。斤則三而不足。呂氏考古圖。漢好時官廚鼎。刻曰重九斤一兩。今重三斤六兩。今六兩當漢之一斤。又曰。軹家釜三斗弱。軹家甑三斗一升。當漢之一石。大抵是三而當一也。

古以二十四銖為兩。五銖錢十枚。計重二兩二銖。今秤得十枚。當今之一兩弱。又漢書王莽傳言天鳳元年。改作貨布。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其圓好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間廣二分。其文右曰貨。左曰布。重二十五銖。頃富平民掊地。得貨布一罌。

所謂長二十五分者。今鈔尺之一寸六分有奇。廣一寸者。今之六分有半。八分者。今之五分。而二十五銖者。今稱得百分兩之四十二。(俗云四錢二分)是則今代之大於古者。量為最。權次之。度又次之矣。

2. 大斗大兩

漢書貨殖傳。黍十大斗。師古曰。大斗者。異於量米粟之鬥也。是漢時已有大斗。但用之量粗貨耳。

唐六典。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為龠。二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三斗為大斗。十斗為斛。凡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應劭曰。十黍為⿸疒貢。十⿸疒貢為銖。

二十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內外官司。悉用大者。按唐時權量。是古今大小並行。太史太常太醫用古。(因太史有度數分抄晷漏時刻。太常有樂律分寸。太醫有刀圭分兩升合。故皆從古。

)他有司皆用今。久則其今者通行而古者廢矣。杜氏通典載諸郡土貢。上黨郡貢人參三百小兩。高平郡貢白石英五十小兩。濟陽郡貢阿膠二百小斤。鹿角膠三十小斤。臨封郡貢石斛十小斤。南陵郡貢石斛十小斤。同陵郡貢石斛二十小斤。此則貢物中亦有用小斤小兩者。然皆湯藥之用。

宋沈括筆談云。予受詔考鐘律。及鑄渾儀。求秦漢以來度量。計六斗。當今之一斗七升九合。秤三斤。當今之十三兩。是宋時權量。又大於唐也。元史言至元二十年。頒行宋文思院小口斛。又言世祖取江南。命輸米者。止用宋鬥斛。以宋一石。當今七斗故也。是則元之鬥斛。又大於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