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潢

《傷寒溯源集》~ 附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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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3)

1. 銖兩升合古今不同辨論

陶隱居名醫別錄云。古秤惟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黍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成一兩。十六兩為一斤。雖有子谷秬黍之制。從來均之已久。依此用之。漢書律曆志云。虞書曰。同律度量衡。所以齊遠近。立民信也。一曰備數。二曰和聲。三曰審度。四曰嘉量。五曰權衡。

五數者。一十百千萬也。五聲者。宮商角徵羽也。五度者。分寸尺丈引也。五量者。龠合升斗斛也。五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權者。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本起於黃鐘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銖者。

物由微成著。可殊異也。兩者。兩黃鐘之重也。二十四銖而成兩者。二十四氣之象也。斤者。明也。三百八十四銖。易兩篇之爻。陰陽變動之象也。十六兩成斤者。四時乘四方之象也。鈞者。均也。陽施其氣。陰化其物。皆得成就平均也。三十斤成鈞者。一月之象也。石者。

大也。權之大者也。四鈞為石者。四時之象也。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此班固之說也。其以千二百黍為十二銖。是以百黍為一銖。而陶隱居以十黍為一銖。乃十之一耳。自西漢至梁。雖多歷年所。其多寡之不同。乃若是耶。恐不能無誤謬也。李巡云。黑黍中之一稃二米者曰秠。

古之定律者。以上黨秬黍之中者。累之以生律度量衡。後人以此黍定之。終不協律。或曰秬乃黍之中者。一稃二米。此黍得天地中和之氣而生者。蓋不常有。有則一穗皆同二米。粒並均勻而無大小。故可定律。他黍則不然矣。此黍粒大小不同之辨也。而其多寡之殊。自當以班志為準。

陶說為非矣。至於斤兩之不同。乃今古異制。所以輕重絕殊。後人不加考訂。故有古方不可治今病之說耳。按唐蘇恭云。古秤皆復。今南秤是也。後漢以來。分一斤為二斤。一兩為二兩。古方惟張仲景而已。若用古秤。則較為殊少矣。元李東垣云。六銖為一分。即二錢半也。

二十四銖為一兩。古云三兩。即今之一兩云。二兩。即今之六錢半也。李時珍曰。蠶初吐絲曰忽。十忽曰絲。十絲曰犛。四犛曰⿸疒貢。十犛曰分。六⿸疒貢曰字。二分半也。十⿸疒貢曰銖。四分也。四字曰錢。十分也。六銖曰分。二錢半也。四分曰兩。二十四銖也。八兩曰錙。

二錙曰斤。二十四兩曰鎰。一斤半也。准官秤十二兩。三十斤曰鈞。四鈞曰石。一百二十斤也。今古異制。古之一兩。今用一錢可也。愚謂二十四兩。准官秤十二兩。即後漢一斤分為二斤。一兩分為二兩之說也。東垣謂古云三兩。即今之一兩。又非一斤分二斤。一兩分二兩之法。

乃一兩分三兩矣。則二十四兩。豈能准官秤之十二兩哉。宋沈括夢溪筆談辨鈞石法云。石者。五權之名。重百二十斤。後人以一斛為一石。自漢已如此。所謂飲酒一石不亂是也。挽蹶弓弩。古人以鈞石率之。今人乃以粳米一石之重為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為法。乃漢秤三百四十一斤也。

以此較之。則漢之一兩。約宋之二錢七分。若以古之三兩計之。則宋之八錢也。又不及東垣李氏所謂古之三兩。即今之一兩矣。筆談又云。予考樂律。及受詔改鑄渾儀。求秦漢以前之度量鬥。每鬥計六斗。即當今一斗七升九合也。秤三斤。當今十三兩也。一斤。當今四兩三分兩之一也。

一兩。當今六銖半。乃二錢六分也。為升。則中方古尺二寸五分十分分之三。即今尺一寸八分百分分之四十五強也。又以此與鈞石法較之。則秦漢以前之法。較漢秤又覺稍輕。而實相去不遠矣。若統論之。李東垣之一兩。准古秤三兩。猶未詳加考較。尚覺粗疏。失之太重。不若沈存中以儒臣兼理天文樂律。

奉詔改鑄渾儀。制熙寧晷漏。象數曆法。靡不通曉。則其理深學博。運思精密。有非東垣李氏之所能幾及者。又如李時珍之所謂今古異制。古之一兩。今用一錢可也。此言非由考訂而來。乃以臆見強斷之詞也。倘據此用之。寧毋失之太少乎。若果如此說。如仲景之五瀉心湯

小陷胸湯中之黃連旋覆代赭湯中之代赭石桂枝大黃湯中之大黃桃花湯中之乾薑。皆用古秤一兩而分三次服之。若以一錢准之。又分為三次服。則每服止三分三犛矣。其何以治最劇最險之危證乎。恐不若以宋秤准之。猶是二錢六七分。尚有三次分服之理。又恐今秤更重於宋元秤。

並不得二錢七分矣。但一時無從考較耳。如東垣但據隋唐間復古之權量。所謂三而當一者。而不知宋時之權量已大於唐。元時之權量又大於宋矣。東垣元人。竟不知宋時制度。今有明三百年來。其立法之更換。人事之變遷。又不同矣。豈可以今比昔。而曰古方不可治今病哉。

況漢之一兩。為宋之二錢七分。至元則約二錢半矣。越有明以來。恐又不及二錢半矣。其水之一升。即以尋常升斗之升。當以二合半准之。約即今之一飯甌也。藥之升合。即刀圭方寸匕中之升合也。當以陶隱居之升法准之。見小柴胡湯加減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