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潢

《傷寒溯源集》~ 卷之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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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十 (1)

1. 厥陰傷寒

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飢而不欲食。食則吐蛔。下之利不止。

厥陰者。至陰也。陰氣至此而極。故謂之厥陰。太少兩陰交盡之經。為陰極陽回之處。草木得陽氣而勾萌於至陰坤土之中。在卦為泰。在十二辰為寅。陽氣將出而未出。為尚未透地之木。故在人為厥陰肝木。至陽氣透地而草木發生。在卦為大壯。在十二辰為卯。乃已出土而抽條發葉之木。

在人則為少陽而屬膽經矣。前太陰為陰氣之純全。有陰無陽。故專以溫經為治。少陰則陽氣初生於盛陰之中。右屬三焦相火。左屬膀胱腎水。水火相須。若寒邪犯臟。則以溫經復陽為治。陽邪入里。則以滋陰清降為治。厥陰雖屬至陰。而陽氣已長。陰陽相半矣。然終是陰中之陽。

其氣猶未透達。故通篇以熱多厥少為病之退。熱少厥多為病之進。先厥後熱。熱後不厥者愈。熱後厥逆下利煩躁者死也。寒邪固多敗證。而熱氣有餘者必發癰膿。有熱在裡。必圊膿血。然雖發熱不死。終不似有陰無陽。下利厥冷煩躁。及厥不還者死之為甚。畢竟陰。經以陽氣為重也。

夫足厥陰之脈。起於足大趾。上循足胕。上踝。交出太陰之後。上膕循股陰。入毛中。過陰器。抵小腹。挾胃屬肝絡膽。上貫膈。布脅肋。循喉嚨之之後。上入頏顙。連目系。上出額。與督脈會於巔。其支者復從肝貫膈。上注肺。邪入其經。則陰邪自下迫陽於上。故氣上撞心。

心中疼熱而消渴也。消渴者。飲水多而渴不止也。陰中之陽。受迫而在上。故消渴而胃覺飢。然終是陰邪。所以不欲食。客熱尚不殺穀。況陰邪乎。即使強食。陰邪不能腐化。濕熱鬱蒸。頃刻化而為蛔。隨陰氣之上逆。故吐蛔也。若不知而以苦寒誤下之。則胃陽敗絕。真陽下脫。

故利不止也。

2. 厥陰中風

厥陰中風。脈微浮為欲愈。不浮為未愈。

厥陰雖屬至陰。然亦自有經。若為寒邪中傷。則為厥陰傷寒。風邪中之。則為厥陰中風。然入里者多。在表者少。況邪入陰經。脈多沉遲細緊。故其邪不易出表。若得微浮。為邪氣向外。仍歸太陽而欲解矣。所以下文有解表用桂枝湯者。蓋脈微則為無力。浮則又為在表。微則輕細和緩而知其邪氣已衰。

浮則邪氣還表而知其邪氣將散。故為欲愈也。若脈不浮。則邪未出表。故為未愈。

厥陰病。欲飲水者。少少與之愈。

邪在厥陰。唯恐其下利厥逆。乃為惡候。若欲飲水。是陽回氣暖。胃中燥熱而渴。已復歸陽明矣。若熱氣有餘。則又有口傷爛赤。咽喉不利吐膿血之變。故可少少與之。令陰陽和平則愈也。

厥陰病。欲解時。從醜至卯上。

厥陰肝臟。乃含生土中。尚未透地之木。自子而一陽初生。木之萌芽未長。故不可言木。醜為二陽。則陽氣已長。草木之根荄。已勾萌於陰土之中。至寅而三陽將及透地。陽氣已旺。萌芽茁長。將出未出之時也。卯則陽氣已出。草木發生。正厥陰木旺之時。邪氣至此而解矣。故曰從醜至卯上。

3. 厥熱辨論

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虛家亦然。

素問陰陽應象論云。清陽實四肢。陽明脈解云。四肢為諸陽之本。陽盛則四肢實。邪入陰經。則陽衰陰盛。陽氣不能充實於四肢。故四逆而厥冷。厥逆則陽氣已微。急當以溫經復陽為治。若以苦寒攻下。胃陽必敗絕矣。故曰不可下之。然不但諸四逆厥者不可下。即氣血已虛。

胃氣不固。元陽衰弱者亦然也。世俗但知汗多亡陽。下多亡陰。不知誤下之亡陽尤甚也。所以太陽誤下。每致胃陽虛損而成結痞。及協熱下利諸證也。

辨誤,尚論云。厥陰證。仲景總不欲下。無非欲邪還於表而陰從陽解也。愚竊謂三陰皆不可下。以陽氣已虛。不可更下故也。惟上文脈微浮者為還表。其餘攻下之證。亦是邪氣復還陽明。而成胃實之證。乃還陽。非還表也。

凡厥者。陰陽氣不相順接。便為厥。厥者。手足逆冷者是也。

人身之陰陽。六經相為表裡。營衛周貫一身。素問陰陽離合論云。少陰之上。名曰太陽。太陰之前。名曰陽明。厥陰之表。名曰少陽。此即陰陽表裡而為一合也。靈樞營衛生會篇云。人受氣於谷。谷入於胃。以傳於肺。五臟六腑。皆以受氣。其清者為營。濁者為衛。營在脈中。

衛在脈外。營周不休。五十度而復大會。陰陽相貫。如環無端。衛氣行於陰二十五度。行於陽二十五度。分為晝夜。日入陽盡而陰受氣。平旦陰盡而陽受氣。如是無已。故無病也。陰陽之氣不相順接者。二氣偏盛偏虛。不相接續。故為厥。然陽氣虛。則為寒厥。陰氣虛。則為熱厥。

故厥論云。氣因於中。陽氣衰。不能滲營其經絡。陽氣損。陰氣獨在。故手足寒也。厥逆之義。見四逆散注中。

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厥者必發熱。前熱者後必厥。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厥應下之。而反發汗者。必口傷爛赤。

此論熱厥之見證。及誤治之變也。一二日至四五日。言或一二日即厥。或至四五日而厥也。厥者必發熱。言邪入厥陰之經而手足厥者。厥後必發熱。非若寒厥之但厥不發熱也。前熱者後必厥。若邪入陽經。則但發熱而不厥矣。此因邪入陰經。故雖先發熱者。後亦必厥也。素問陰陽應象論云。

寒極生熱。熱極生寒也。厥深熱深。厥微熱微者。言厥冷之甚者。則發熱亦甚。為證之重。厥冷之微者。則其發熱亦微。為邪之輕。即至真要大論所謂氣之勝復也。岐伯曰。勝有微甚。復有多少。此之謂也。謂之熱厥者。邪氣在裡。阻絕陽氣。不得通達流注於四肢而厥也。與陽虛之厥冷迥異。

故應下之。使熱邪下泄。則陽氣流通矣。然非謂厥深熱深而可峻攻大下也。即下文下利而譫語者。亦不過以小承氣湯和胃而已。以其終是陰經鬱熱之邪。故不可大下也。前所謂諸四逆厥者不可下。皆指陽虛之厥而言也。所以下文即云虛家亦然。蓋逆厥與虛家並論。則知虛寒者不可下。

熱深者為可下也。以應下之熱厥而不下。反以辛溫升發之藥發其汗。則必助胃家之鬱熱而變生矣。然胃開竅於口。熱氣不得下泄而上炎。故必口傷赤爛也。

傷寒病。厥五日。熱亦五日。設六日當復厥。不厥者自愈。厥終不過五日。已熱五日。故知自愈。

此申上文厥者必熱。熱者必厥之義。言天地間陰陽對待。寒暑兩停。晝夜相半。然後二氣均平。而無陰陽之患。故寒邪之入厥陰也。因寒勝而厥。其手足厥逆者五日。寒邪既勝。陽氣必復。故其發熱亦五日。設五日之後。至第六日。寒氣又當厥矣。若不厥者。其病自愈。何也。

以其厥逆之時。自始至終。不過五日。以其發熱亦是五日。陰陽勝復之氣已平。故知自愈。

傷寒發熱四日。厥反三日。復熱四日。厥少熱多。其病當愈。四日至七日。熱不除者。必便膿血。

此條較前熱多於厥。為陽勝於陰。乃寒邪退而陽氣已回。故其病當愈。自復熱四日之後。至七日而熱猶不除。是陽氣太過。亢而為害。熱蓄於裡。必傷陰血。腐變而便膿血矣。

傷寒厥四日。熱反三日。復厥五日。其病為進。寒多熱少。陽氣退。故為進也。

此言厥多於熱。為陰勝於陽。乃寒邪盛而陽氣衰。人以陽氣為生。陽衰則病。陽盡則死。故寒多熱少。為陽氣退而其病為進也。

傷寒熱少厥微。指頭寒。默默不欲食。煩躁數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熱除也。欲得食。其病為愈。若厥而嘔。胸脅煩滿者。其後必便血。

此申上文厥微熱亦微之義也。指頭寒。亦陽氣不充於四末也。言其為厥也甚微。不至四肢厥逆。但指頭寒也。默默不欲食。陰靜而闔也。蓋陽氣用則能言能食。如陽明熱盛而狂言譫語。中風則能食。中寒即不能食。乃厥陰之本證。少陽之兼證也。然兩經皆有此證者。以厥陰之脈。

挾胃屬肝絡膽。上貫膈。布脅肋。循喉嚨。與少陽之經脈。行度相同而為表裡。所謂肝膽臟腑相連也。以指頭寒之微厥。陰邪在裡。故默默不言。且不飲食也。煩躁者。熱邪亦在裡也。熱雖少而不得發越。故煩躁也。煩躁數日而小便利。色白者。以熱邪本少。久則自解。故為熱除也。

欲得食者。熱氣已除。陰邪亦解。陰陽平而胃氣和。故其病為愈。若厥而嘔。則厥之微者。變而為厥之甚。其厥已深。故陰氣上逆而嘔也。且嘔而胸脅煩滿。為少陽之本證。熱邪內鬱而煩滿。則其熱亦深。故其後必傷陰而為便血也。

傷寒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見厥複利。

此亦申上文厥者必發熱。發熱者必厥也。言寒邪入厥陰。先見四肢厥冷。則寒邪在裡。非惟陽氣不能充於四肢而厥。且胃寒而津液不守。陰寒下注。則為下利矣。至厥後發熱。則陽回氣暖。脾胃運行。其利必自止。若熱後復見厥冷。則又複利矣。所以陰經受邪。必以陽回為主。故下文有云。雖發熱不死也。

傷寒先厥後發熱。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為痹。發熱無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膿血。便膿血者其喉不痹。

此承上文先厥後發熱。利必自止而言也。上文言見厥必複利。此言利止不復見厥。而反汗出咽中痛者。乃後發之熱太甚。鬱蒸而為汗。上炎而作咽中腫痛。故曰其喉為痹。若如前厥後發熱無汗出。則利必自止。若發熱而利不止者。熱邪必隨勢下流。重傷陰分。腐化而為膿血矣。便膿血而成痢者。熱已下泄。不得上攻。故其喉不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