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潢

《傷寒溯源集》~ 卷之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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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一 (2)

1. 太陽上中下三篇總脈總證

太陽之為病。脈浮。頭項強痛而惡寒。

此舉中風傷寒之總脈總證而言。乃太陽三篇之大綱也。太陽者。膀胱寒水之經也。膀胱曷為稱寒水乎。夫腎者。天一之水也。上古天真論云。腎者主水。聚五臟六腑之精而藏之者也。蓋以腎與膀胱。一臟一腑。相為表裡而為一合也。既為寒水。曷為又稱太陽乎。腎為坎水。一陽居於二陰之間。

真陽藏於真陰之內。水中有火。谷入於胃。其清氣化而為營。行於脈中。谷入濁氣。降於下焦。而腎中之真陽。蒸騰其氣。行於脈外。直達皮膚而為衛氣。故膀胱雖為腎臟寒水之腑。而寒水之中。其所以蒸騰發越而為衛氣者。則又腎中之真陽也。故衛氣之行。一日一夜。五十周於身。

晝行於陽二十五周。夜行於陰二十五周。平旦陰氣盡。陽氣出於目。目張。則氣上於頭。循項下太陽矣。故曰太陽。太陽者。盛陽也。陽不盛。不足以密腠理而衛風寒。故為六經之首。為皮膚營衛之總統。靈樞營衛生會篇云。太陰主內。太陽主外。生氣通天論云。陽者。衛外而為固也。

又曰。陽因而上。衛外者也。皆言太陽之統營衛而為最外之第一層也。脈浮者。脈有浮中沉三候。浮者。其上候也。浮脈行於肉上而主表。以風寒初入皮毛營衛。邪氣在太陽之表。故獨盛於上候而脈浮也。足太陽之脈。起於目內眥。上額交巔。從巔絡腦。還出別下項。連風府。

循肩膊。內挾脊。抵腰中。挾督脈而行。風寒客之。故頭項強痛也。風寒在表則惡寒。皮部論云。邪之始入也。泝然起毫毛。開腠理。玉機真藏論云。風寒客於人。使人毫毛畢直。皮膚閉而為熱。當是之時。可汗而發是也。言惡寒而不言惡風者。以惡寒者未必不惡風。惡風者未嘗不惡寒。

舉一即可該其義也。此條見症。為中風傷寒之所並有。故總舉之為篇首。至太陽上篇。則由此脈證而申出中風諸證。以別風傷衛者如此。中篇亦由此脈證而申出傷寒諸證。以見寒傷營者如此。至下篇則又因此脈證。而申出風寒兼有之證。以辨風寒兩傷營衛者又如此。然後各因其證而立法施治也。

以後凡稱太陽病者。皆具此脈浮頭項強痛而惡寒者。方是也。

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若欲再作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頭痛。太陽證也。七日以上。謂七日之內也。經者。經脈也。太陽之經。即所謂起於目銳眥。上額交巔絡腦。下項連風府。挾脊抵腰。貫臀入膕。過髀出外踝。至小趾之端者是也。

行其經盡者。言邪入太陽之表。遊行於太陽經脈之中。經盡而邪氣衰去。即內經熱論所謂七日巨陽病衰。頭痛少愈者是也。再作經者。邪氣再傳一經也。謂太陽經盡。邪氣未衰。欲再傳足陽明。其勢正未已也。當候其邪氣已傳。即針足陽明之經穴以泄其邪。使經邪不傳則愈矣。

此經所謂迎而奪之。以瀉其盛。離合真邪論又云。卒然逢之。早遏其路之義也。然不於太陽刺之。而獨針陽明者。何歟。蓋胃為水穀之海。多氣多血。素問熱論云。陽明者。十二經絡之長。其血氣盛。靈樞終始篇所謂陽明主胃。大富於穀氣。故可日二取之。他經則或日一取之。

或二日一取之。蓋取其可瀉之經而刺之也。前注以為陽明中土萬物所歸。無所復傳。非也。此乃仲景論陽明入里之邪。胃實可下之證。故曰無所復傳。然非所論於在經之邪也。若邪未入胃。則經經可傳。何獨陽明。唯邪入陽明可刺之經而刺之。乃可遏其傳路耳。觀行其經盡。

欲再作經。使經不傳之三經字。則在經在裡。判然分明矣。

太陽病。欲解時。從巳至未上。

經云。邪之所湊。其氣必虛。邪既入太陽之經。雖或氣衰欲解。然經氣已虛。無以自振。必待經氣旺時。方能決去其邪。夫太陽者。盛陽也。旺於巳午。巳為純陽。乾卦主之。午雖一陰初生。然陽氣旺極之時也。生氣通天論云。日中而陽氣隆。日西而陽氣已虛。故曰從巳至未上。

欲自解者。必當先煩。乃有汗而解。何以知之。脈浮故知汗出解也。煩之為病不一。有表裡陰陽虛實之不同。此則表邪怫鬱。將解未解之時。不得發越而煩也。天地之氣鬱。則陽蒸陰而為雨。人身之氣鬱。則陽蒸陰而為汗。陽氣鼓動。陰液外泄。邪氣隨之而出矣。脈為氣血之先。

邪氣在表則浮。若鬱蒸煩悶。則氣欲外泄。故脈先浮。脈浮。是以知其必汗出而解也。

2. 中風正治

太陽病。發熱汗出。惡風脈緩者。名為中風。

前總證中所有之脈浮頭項強痛而惡寒。乃太陽經中風傷寒所均有之脈症。而猶未分其所以為中風。為傷寒也。故此篇即於上條之脈浮頭項強痛之總證。而增入發熱汗出惡風脈緩。以別其為中風者如此也。中風。風傷衛也。風者。春令陽氣上騰。呼吸而為風。所以發生萬物者也。

其太過不及之氣。乃為淫慝之邪。感之則為中風矣。然非獨春令為然也。四時皆有之。唯春時為當令耳。發熱者。風邪客於衛而鬱蒸也。汗出惡風者。風邪襲於毛孔。衛氣不能司其開闔之常。玄府不閉。故汗自出。腠理疏而不克任受風寒。故惡風也。風寒雖可互言。此篇則仍重於風也。

緩者。緊之對稱。非遲脈之謂也。風為陽邪。非勁急之性。故其脈緩也。此一條為太陽中風之綱領。以下凡言中風發熱。汗出脈緩之太陽病。用桂枝者。皆同此脈證也。以風傷衛為第一層。故列為太陽上篇也。

太陽中風。陽浮而陰弱。陽浮者熱自發。陰弱者汗自出。嗇嗇惡寒。淅淅惡風。翕翕發熱。鼻鳴乾嘔者。桂枝湯主之。

陽浮陰弱者。即所以釋前總症中脈浮之義也。熱自發。汗自出。即所以申上文發熱汗出也。脈法以浮候屬陽。沉候屬陰。謂之陽浮者。衛行脈外。陽邪中之。則脈盛於外。故陽脈浮也。陰弱者。營行脈中。營未受邪。則覺脈弱於內。故陰脈弱也。若總言之。浮候實。則沉候虛。

唯其沉候虛。乃見其為浮脈也。蓋以陽受邪而實。陽實則陰虛也。熱自發。汗自出之兩自字。皆易詞也。言風為陽邪。衛為陽氣。二陽兼併。邪正不容。主客相爭。氣鬱而熱自發。非若寒邪之客於腠理。至陽氣不得發泄。必待郁甚而始發熱也。衛為表之表。營為表之裡。衛統皮毛。

風邪中之。則毛孔不閉。營中陰液。內為熱邪所蒸。外為衛氣固密。故汗易出。又非若寒邪入腠。玄府緊閉。陽氣不得外泄而無汗也。夫衛陽不能外固。則營陰不能自持。如婦之無夫。失其蔽護。無以自立。唇亡則齒寒。故陽浮熱自發。則陰弱汗自出也。蓋衛主皮毛。猶門戶之司開闔也。

風邪客衛。如有物之梗礙於門中而不得闔也。不得闔。則入者一任其入。出者一任其出矣。任其入。故惡風寒也。任其入。則汗自出矣。嗇嗇。猶言颯颯。如風寒之侵逼也。淅淅。猶言淅瀝。若風聲之微動也。嗇嗇惡寒。營陰弱於內也。淅淅惡風。衛陽疏於外也。中風而亦惡寒者。

衛傷而營弱也。陽強陰弱。營衛不得和諧。故風寒皆惡也。翕翕。熱從外發。覺熱氣烘灼於皮膚之間也。肺主皮毛。開竅於鼻。風在皮毛。內通於肺。故氣寒熱壅鼻息嘶鳴也。乾嘔。噁心也。胸屬太陽。風邪在衛。邪氣犯膈而嘔也。此皆風邪傷衛之證。當解肌發汗。宜桂枝湯主之。

主者。主其治也。凡見以上脈證。皆當以桂枝湯主其治。即有變證。亦以此方為主而損益之。如下文桂枝加桂。及桂枝加附子湯桂枝去芍藥加附子湯之類是也。

桂枝湯方

桂枝(三兩),芍藥(三兩),甘草(二兩炙),生薑(三兩切),大棗(十二枚擘)

仲景云。桂枝者。取枝上皮也。後人不知藥性氣味。而曰去皮。誤矣。不知桂味皆在皮。若曰去皮。則木心有何氣味乎。肉桂亦大樹身皮耳。豈亦舍其皮而用其木心耶。然必以氣味甜辣者。方有辛溫發散之功。無氣味者。非真桂也。不可入藥。

上五味。以水七升。微火煮取三升。去滓。適寒溫服一升。服已須臾。啜熱稀粥一升余。以助藥力。溫覆令一時許。遍身漐漐微似有汗者益佳。不可令如水流漓。病必不除。若一服汗出病瘥。停後服。不必盡劑。若不汗更服。依前法。又不汗。後服小促役其間半日許。令三服盡。

若病重者。一日一夜服。周時觀之。服一劑盡。病證猶在者。更作服。若汗不出者。乃服至二三劑。禁生冷黏滑肉面。五辛酒酪臭惡等物。

桂。陽木也。生長於東南。蓋得東南震巽發生之全氣者。故能補助命門。生髮中州。益下焦氣化之功。宣通百脈。而為氣血之要藥。其枝則得陽氣而暢茂條達者也。夫木性之陽春生髮。為天地發散其三冬伏藏之鬱結者也。況桂為純陽之木。氣味皆厚。且又生髮新長之枝乎。故能達衛陽之分而散解其鬱滯之風邪。

是以辛溫發散之陽。以解陽分之陽邪也。陰陽應象論所謂辛甘發散為陽也。東垣謂桂枝湯為陰經營藥。而能閉衛氣。使陰氣不泄。方有執謂桂枝固衛而善走陰。均失之矣。臣之以芍藥者。收陰氣而斂津液。所以救營陰之弱而滲泄也。佐之以甘草者。甘以緩之。佐桂枝則甘溫能除大熱也。

使之以薑棗者。姜以助其辛散而止嘔。棗以和其中氣而調停之也。將佐皆得其人。操縱各適其用。則衛不覺其強。而營不患其弱。邪解氣平而自和諧矣。適寒溫者。恐太熱則不能驟進。若徐飲則其勢已分。太寒則熱氣衰而無以鼓動其陽氣也。啜熱稀粥以助藥力者。桂枝不過解肌。

原非發汗之猛劑。恐其力綿。故以熱稀粥為後勁。所以助其溫散之功也。內經云。汗出皆生於穀。故以谷充其氣也。漐漐。身熱汗欲出貌。氣蒸膚潤之情狀也。微似有汗。言汗微而似有。似有而實微也。衛在皮毛。邪氣浮淺。使肌膚暫開。僅令衛分之風邪消散。而不使過多。

有傷營分之弱陰也。若強逼太過。使汗出如水流漓。是發盡營中之汗。衛邪仍不能解。適足以愈弱其陰。故曰病必不除也。小促役者。方土之語。楊雄郭璞所謂方言也。謂暫停半日許。如可令人催促之頃也。又小促役。宋板作小從容。禁臭惡等物者。使清穀入胃。則清濁之升降得宜。

營衛之流行無滯。庶漸得安和而無反復之虞也。

太陽病。頭痛發熱。汗出惡風者。桂枝湯主之。

頭痛雖見之於太陽總證。而未見於中風之首條。首條雖具脈證。以正中風之名。而尚未顯言其治法。此條雖有證無脈。而前後互見。並詳明其治法矣。其脈症治法。於三處互見。仲景立言。或詳或略。忽現忽隱。正神龍見首不見尾。見尾不見首之妙。開後學辨證施治之法門。其為天下後世慮也深矣。

太陽病。外證未解。脈浮弱者。當以汗解。宜桂枝湯。

脈浮弱。即前陽浮陰弱之義也。外證。即前發熱汗出。頭項強痛。惡寒等證也。言凡見外證未解而脈浮弱者。無論為日多少。未經傳變者。其病猶在太陽不可誤以麻黃髮汗。及犯下早之戒。仍當用解肌之法。以桂枝湯汗解之。此所以示叮嚀之意也。

太陽病。發熱汗出者。此為營弱衛強。故使汗出。欲救邪風者。宜桂枝湯主之。

衛以受邪而覺強。營未受邪而覺弱。太陽經之有營衛。如衣之有表裡也。表以垢膩而覺厚。里無垢膩。故反覺薄耳。以發熱汗出為衛強營弱。即所以申明陽浮熱自發。陰弱汗自出也。邪風即風邪。顛倒反復。皆以明桂枝湯之用也。

病常自汗出者。此為營氣和。營氣和者外不諧。以衛氣不共營氣和諧故爾。以營行脈中。衛行脈外。復發其汗。營衛和則愈。宜桂枝湯。

此又言營氣和。以明營弱衛強。為陰弱汗自出之故。而詳言其治法也。言太陽中風之所以汗常自出者。此為營氣本未受邪而自和。然營氣雖和。而營外之衛氣。則為風邪所中。邪氣附著於衛而鬱熱受困。不得與內之營氣。兩相和諧浹洽之所致爾。蓋營為穀氣之清者。其精專之氣。

出自中焦。化而為赤。行於脈中。故曰脈者。血之府也。然非謂營即血也。乃血中之氣也。以血非氣則無以流行。氣非血則無所依附。血本屬陰。故血中之氣。亦為陰氣也。衛為穀氣之濁者。降於下焦。為命門真火之所蒸騰。其真陽慓悍之氣。不循經脈。直達皮膚而行於脈外。

營則浸灌滋潤。衛則溫暖固密。一營一衛。兩相和協。故無病也。生氣通天論云。凡陰陽之要。陽密乃固。陰平陽秘。精神乃治。陽強不能密。陰氣乃絕。以此推之。即可以該衛強營弱而汗自出之義矣。然衛氣之不與營氣和諧。因風中之而強也。治之之法無他。勿以汗常自出之故而疑之。

仍當以桂枝湯復發其汗。使衛分之邪解。則營衛和諧而愈矣。

病人臟無他病。時發熱自汗出而不愈者。此為衛氣不和也。先其時發汗則愈。宜桂枝湯主之。上文但言營氣和而外不諧。猶未宣明外不諧者。即衛氣不和也。此條復補出衛不和。以反復詳盡中風用桂枝湯之義也。臟無他病。謂平日內臟並無他病也。時發熱者。謂其發熱有時也。

言病人臟無他病。唯表中於風。以致有時發熱自汗出而不愈者。此為風邪載於衛氣之中。邪正不相和也。若至已發熱時。則邪氣已動而汗自出。是治之失其時矣。不若乘其未發熱時。則邪伏於衛。用桂枝湯先其時發汗。則衛邪可去。營分無傷。邪隨汗出而愈矣。

太陽病。初服桂枝湯。反煩不解者。先刺風池風府。卻與桂枝湯則愈。

服桂枝湯法。有一服不解而至三服者。有病重一劑不解而至二三劑者。此條乃初服桂枝湯。其邪未得即解。亦常有之事耳。曰反煩。則不止於不解。是藥後轉加煩悶矣。煩則風邪鬱於肌表。煩悶不得發越。陽邪熾盛。充塞於太陽之經。服湯不能驟解。故用刺法以分泄之也。夫太陽之經脈四行。

挾督脈而行於兩旁者也。風府一穴。本督脈穴也。在項上入髮際上。同身寸之一寸。在大筋宛宛中。疾言則其肉立起。言休則立下。乃督脈陽維之會。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而禁灸。風池二穴。本足少陽穴也。在耳後發陷中。為足少陽陽維之會。針入七分。留七呼。三穴雖非太陽本經脈穴。

而氣府論云。足太陽脈氣所發者七十八穴。其浮氣在皮者凡五行。而風池風府三穴。皆五行中之穴也。以其為風邪出入之門戶。故刺之以泄風邪之盛而殺其勢也。正王啟玄所謂浮氣而通之。可以去熱者也。刺之而邪氣分泄。卻仍以桂枝湯汗解之。則愈矣。此又以邪氣太盛。用刺法為助以兩解之也。

風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

風家表解。是服桂枝湯而表邪已解也。了了決也。不了了言了而未了也。謂中風家表邪已解。猶有餘邪故未得遽安。汗之則不須更汗。攻之則里內無邪。雖欲治之。無可治也。方注及喻氏。皆以為當靜養以需。不可喜功生事也。十二日愈者。言經盡兩周。邪去而正自復也。此內經立法之常經。若至過經不解。則又為法外之變。又當別論矣。

凡服桂枝湯吐者。其後必吐膿血也。

其後必吐膿血句。乃未至而逆料之詞也。言桂枝性本甘溫。設太陽中風。投之以桂枝湯而吐者。知其人本陽邪獨盛於上。因熱壅上焦。以熱拒熱。故吐出而不能容受也。若邪久不衰。熏灼肺胃。必作癰膿。故曰其後必吐膿血也。此以不受桂枝而知之。非誤用桂枝而致之也。乃各注傢俱言胃家濕熱素盛。

更服桂枝。則兩熱相摶。中滿不行。勢必上逆而吐。熱愈淫溢。蒸為敗濁。必吐膿血。此一大禁也。不知桂枝隨已吐出。何曾留著於胸中。豈可云更服桂枝。兩熱相摶乎。前人遂以此條。列為桂枝四禁。豈不謬乎。

若酒客病。不可與桂枝湯。得湯則嘔。以酒客不喜甘故也。

此條辭義明顯。不須註解。其特設此義者。所以別上文服桂枝湯吐者之不同也。前以熱邪上壅胸膈而吐。此以酒客之濕熱。常在胸膈而嘔。前以不受溫而吐。此以不喜甘而嘔。如此則吐膿血與不吐膿血。亦自明矣。凡酒客中風。風性本溫。酒性濕熱。此真所謂兩熱相合也。至真要大論云。

風淫於內。治以辛涼。佐以苦。以辛散之。但不必以甘緩之矣。其於桂枝湯。則當謹避之耳。

桂枝本為解肌。若其人脈浮緊。發熱汗不出者。不可與也。當須識此。勿令誤也。

此一條。真乃桂枝湯之禁例也。浮緊。傷寒之脈也。發熱汗不出。傷寒之證也。具此脈證。其為寒傷營而為麻黃證也明矣。桂枝湯之本義。蓋以桂枝辛溫發散。為解肌和衛之藥。芍藥酸收斂液。所以救營弱而汗自出者也。唯其衛強。故以桂枝汗解其衛分之風邪。唯其營弱。故以芍藥收斂其營中之陰液。

今寒既傷營。則寒邪閉於營分。鬱而為熱。汗不出而頭痛項強。身腰骨節皆疼。惡風而喘矣。寧可仍用桂枝。舍營分之陰邪不發。反空發衛分之陽邪乎。更不知肅殺之寒邪在營。而反以酸寒收斂之芍藥固之。豈非誤治反治乎。故曰不可與也。當須識此。勿令誤也。非謂桂枝反能收汗固衛也。

歷代名家。如成無己。但隨文順釋而不能辨。王好古謂麻黃治衛實。桂枝治衛虛。以致方氏之辨。有風中衛而衛不固。發熱汗出而惡風。桂枝救護之。熱粥釋散之。曾不思風中於衛。若非桂枝發汗解肌。豈一粥之所能釋散乎。遂至世俗不曉其中意義。更忘桂枝湯原文中。有復發其汗。

當以汗解句。及服桂枝湯法中雲。汗出病瘥。不汗更服等語。而謂麻黃髮汗。桂枝閉汗。故一遇汗出。便用桂枝。不知麻黃汗解營分之寒邪。桂枝僅解衛分之風邪。所以桂枝與芍藥同行。一以汗解其衛邪而衛氣和。一以救其營弱而汗液收矣。若必以為桂枝止汗。豈不見麻黃中亦有桂枝乎。

豈有用麻黃而欲發其汗。又以桂枝收之乎。唯此義未明。所以方氏於麻黃湯論中。有用麻黃而監之以桂枝。為節制之妙。此皆相沿相習之惑也。蓋麻黃為肺經之專藥。杏仁所以助麻黃而利肺氣。開皮毛而定喘者也。皆為發泄魄汗之要藥。其所以亦用桂枝者。既欲泄脈中營內之寒邪。

有不先開脈外一層之衛氣乎。此皆仲景制方之妙。深得內經客者除之。結者散之。開之發之之意也。尚論不知桂枝湯義。亦但云使寒邪漫無出路。貽患無窮。豈亦仍方氏之舊說歟。

發汗後。不可更行桂枝湯。汗出而喘。無大熱者。可與麻黃杏仁甘草石膏湯主之。下後不可更行桂枝湯。若汗出而喘。無大熱者。可與麻黃杏仁甘草石膏湯

此二條。所以辨既非傷寒。亦非中風也。然證同而治亦同。又以一汗一下為言者。蓋示人以病不在表。徒汗無益。病不在裡。徒下亦無益。又不可更疑其邪在表。而更行桂枝湯以致誤也。汗出而喘者。肺主皮毛。邪熱但在肺臟也。無大熱者。言表裡皆無邪也。邪在表。則發翕翕之熱。

邪在裡。則發蒸蒸之熱。此不言不熱。又不言微熱。而曰無大熱者。蓋肺主皮毛。因邪熱在肺。或時有微熱。未可知也。然非若表裡有邪之熱也。既汗既下。仍然汗出而喘。足見邪不在表裡。治非其治矣。不可更行桂枝湯者。恐助熱而斂邪也。言肺為人身之天氣。所以通呼吸。

主皮毛而司開闔者也。熱邪實於肺中。則肺氣滿而喘矣。肺病而清肅不行。失其治節。皮毛不密。開闔失司。是以汗出也。若疑似之間。誤認為太陽中風之汗自出。則桂枝之辛溫。能不助肺家之熱。芍藥之酸收。寧不斂肺分之邪乎。故曰不可更行桂枝湯。可與麻黃杏仁甘草石膏湯也。

麻黃杏仁甘草石膏湯

麻黃(四兩去節),杏仁(五十個去皮尖研),甘草(二兩),石膏(半斤研)

上四味。以水七升。先煮麻黃減二升。去上沫。內諸藥。煮取二升。去滓。溫服一升。

辨誤,成氏之說。固為背謬。方氏謂不當用桂枝固衛。故用麻黃以發之。喻氏亦謂誤用桂枝固衛。寒不得泄。故變青龍之制。允為的對。不思若邪果在太陽而汗出。可復用麻黃以發之耶。汗出而加之以喘。豈猶未知為肺病乎。此所謂麻黃杏仁甘草石膏湯者。所以解肺家之邪熱。

非所以發太陽之汗也。若仍用麻黃以發之。則不必另立一名。當命之曰麻黃去桂枝加石膏湯。不然則又當曰青龍去桂枝芍藥湯矣。何必另立名義乎。其別立一名者。所以別乎其非青龍麻黃之汗劑耳。李時珍云。麻黃乃肺經專藥。雖為太陽發汗之重劑。實發散肺經火鬱之藥也。

杏仁利氣而能泄肺。石膏寒涼。能肅西方金氣。乃瀉肺肅肺之劑。非麻黃湯。及大青龍之汗劑也。世俗不曉。惑於活人書。及陶節庵之說。但見一味麻黃。即以為汗劑。畏而避之。唯恐不及。不知麻黃湯之制。欲用麻黃以泄營分之汗。必先以桂枝。開解衛分之邪。則汗出而邪去矣。

何也。衛在營外。營居衛中。欲泄其內。必先開其外也。前人每謂桂枝能固衛止汗者。誤甚。若果能固衛止汗。何仲景又以此解太陽中風之邪。使漐漐似汗。而又警人以如水流漓之戒。且又云一服汗出病瘥。止後服。若不汗更服。若汗不出者。服至二三劑。其第四條曰。外證未解。

脈浮弱者。當以汗解。宜桂枝湯。非其明訓乎。所以麻黃不與桂枝同用。止能泄肺邪而不至大汗泄也。況服麻黃湯法。原令微似汗而未許人大汗出也。觀後賢之麻黃定喘湯。皆因之以立法也。若夫大青龍之制。則以寒溫並感。故以麻黃全湯。合桂枝去芍藥湯以兩解之。又以熱鬱煩躁之溫邪。

更入之以白虎之半。以解其煩熱耳。注傢俱不知其義。又烏足以窺仲景哉。以上十四條。皆太陽中風之脈證。及應用桂枝湯之情形方法禁例也。正治之法。已盡於此。其誤治失治之變。逐門條列於後。即壞病條中之已發汗。若吐若下若溫針之誤治而仍不解者之變也。觀其脈證。

知犯何逆。隨證治之之法也。從來正治誤治。雜亂不分。混淆於一篇之中。不知誤汗吐下。即壞病也。誤汗吐下之治。即壞病治法也。又另立壞病一門。而謂仲景壞病治法。失而不傳。遂為千古恨事。今讀之者眩目惑心。用之者茫然無措。謂非從前編次之失。何可得歟。余為分其緒端各立條目。

使正治誤治之法。井井不紊。庶可為將來之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