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潢

《傷寒溯源集》~ 卷之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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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七 (2)

1. 少陽傳陰

柴胡湯已。渴者屬陽明也。

注見少陽陽明篇

傷寒三日。少陽脈小者。欲已也。

熱論云。三日少陽受之。則傷寒三日。乃邪傳少陽之時也。若邪在少陽。脈必弦數而不小。三日而少陽脈小。為少陽不受邪矣。即使已傳少陽而得此脈。亦必邪氣輕微。故為將解而欲已也。

少陽病。欲解時。從寅至辰上。

少陽者。發生草木之初陽也。自一陽來復於子。陽氣萌於黃泉。木氣即含生於少陰之中。至醜而為二陽。至寅而三陽為泰。陽氣將出。至卯則其氣上升於空際而為風。陽氣附於草木。木得陽氣而生長。在人則陽氣藏於兩腎之中。所謂命門先天相火也。其陽氣流行於上中下者曰三焦。

其成形而生長條達者曰膽。其氣旺於寅卯。至此而經氣充盈。正可勝邪。故為病之欲解時也。至辰土而其氣已化。陽氣大旺。將成太陽。則陽不為少矣。故曰自寅至辰上。

傷寒三日。三陽為盡。三陰當受邪。其人反能食不嘔。此為三陰不受邪也。

此所以驗陽邪不傳陰經之法也。素問熱論云。一日巨陽受之。故頭項痛。腰脊強。二日陽明受之。陽明主肉。其脈挾鼻絡於目。故身熱目疼而鼻乾不得臥也。三日少陽受之。少陽主膽。其脈循脅絡於耳。故胸脅痛而耳聾。三陽經絡皆受病。而未入於臟者。故可汗而已也。四日太陰受之。

太陰脈布胃中絡於嗌。故腹滿而嗌乾。五日少陰受之。少陰脈貫腎絡於肺。系舌本。故口燥舌乾而渴。六日厥陰受之。厥陰脈循陰器而絡於肝。故煩滿而囊縮。三陰三陽五臟六腑皆受病。以此推之。則傷寒三日。自太陽而之少陽。三陽為盡矣。四日當傳太陰。而三陰當受邪矣。

若已傳太陰其脈布胃絡嗌。腹滿嗌乾。自不能食矣。即太陰篇首所謂腹滿而吐。食不下。時腹自滿之證也。若其人反能食不嘔。是邪氣未入太陰。故為三陰不受邪。其邪即從陽經解矣。

傷寒六七日無大熱。其人躁煩者。此為陽去入陰故也。

此言邪自三陽傳入三陰之驗也。傷寒六七日。邪持三陽已久。而身無大熱。似乎陽經之邪已解。當無躁煩之證矣。蓋躁者。陰邪也。煩者。陽邪也。邪在陽分則煩。邪入陰經則躁。其人躁煩者。知其為陽邪傳入陰經之故也。陽去入陰。非但指少陽之邪傳入陰經也。即太陽陽明之邪。

雖不由少陽。亦可傳入。前人所謂越經傳者是也。所以仲景不獨言少陽而總言之曰陽去入陰也。以少陽為三陽盡處。與三陰為鄰。故以此二條附入少陽篇後。以為邪氣傳陰與不傳陰之辨也。

2. 少陽禁例

傷寒脈弦細。頭痛發熱者屬少陽。少陽不可發汗。發汗則譫語。此屬胃。胃和則愈。胃不和則煩而悸。

寒邪在太陽而頭痛發熱者。脈必浮緊。若傳入少陽。則膽腑肝臟。皆屬東方木氣。所以脈見弦細。此太少不同之胗也。故云屬少陽。然邪入少陽。已在三陽之第三層。逼近於里。其入已深。達表不易。以並無邪氣之太陽居表。汗之適足以損泄衛陽。使胃中之津液外走。而胃脘之陽亦亡矣。

陽亡而邪氣乘虛入胃。故云發汗則譫語也。譫語者。邪氣入胃。胃實所致也。邪既屬胃。是屬陽明而非少陽矣。故當和胃。如陽明篇以小承氣和胃。令大便微溏。胃和則愈也。胃不和者。以陽氣虛損之胃。邪熱陷入而胃虛邪實。所以煩悶而築築然悸動。此少陽誤汗之變症也。

可不慎歟。

少陽中風。兩耳無所聞。目赤胸中滿而煩者。不可吐下。吐下則悸而驚。

上文云傷寒。此言中風。上文言傷寒邪入少陽禁汗。此言少陽中風禁吐下。非謂傷寒中風禁各不同。皆互相發明之意也。前云傷寒脈弦細者屬少陽。乃太陽傳少陽之語。此條直曰少陽中風。為本經自受之邪。似有二義。然亦非謂傷寒必自太陽傳來。中風偏可本經自感。亦皆互明其義也。

足少陽之脈。起於目銳眥。上抵頭角。下耳後。其支者從耳後入耳中。出走耳前。至目銳眥後。陽邪入絡。故兩耳無所聞而目赤也。其支者別銳眥。下大迎。合手少陽。下頸合缺盆以下胸中。故胸中滿而煩也。邪在少陽。已在半里。吐下則胃虛邪陷而變生矣。以虛邪在裡。與正氣不協。

故胃不和而惕惕然悸動也。少陽與厥陰。臟腑相為表裡。至少陽之腑邪。深入犯臟。致厥陰肝臟受邪而驚駭也。此少陽誤吐誤下之變也。臨證施治。其可忽諸。

3. 少陽壞病

本太陽病不解。轉入少陽者。脅下硬滿。乾嘔不能食。往來寒熱。尚未吐下。脈沉緊者。與小柴胡湯。若已吐下發汗溫針。譫語。柴胡證罷。此為壞病。知犯何逆。以法治之。

壞病說。已見太陽壞病條下。此一節。乃少陽經之壞病也。以下誤治諸條。皆犯少陽禁例。致生變證。皆壞病也。以其不循本經治法。妄施汗下。因而生變。乃醫壞之也。故稱壞病。但變證已生。本證已壞。非復柴胡之舊矣。故於臨症之時。當審其形勢。察其變端。知犯何經何絡。何臟何腑。何虛何實。何故變逆。然後以法治之也。法者。即下條諸治逆之法也。

此條言本太陽受邪而不解。遂致轉入少陽也。脅下硬滿。乾嘔不能食。往來寒熱。即首條往來寒熱。胸脅苦滿。默默不欲食。心煩喜嘔。脅下痞硬之柴胡湯證也。邪傳少陽。汗吐下三法。俱在所禁。若尚未吐下。則治不為逆。脈雖沉緊。似乎寒邪已入於裡。而其往來寒熱。脅下硬滿之半表證尚在。

是脈雖沉緊。而邪氣猶在少陽。未入於裡也。故當仍與小柴胡湯。若已吐下發汗溫針。而致邪陷入里。胃實譫語者。是邪不在少陽。而柴胡證已罷矣。此為醫所壞也。察之而知其所犯何逆。而以下文諸法治之也。

凡柴胡湯病證而下之。若柴胡證不罷者。復與柴胡湯。必蒸蒸而振。卻發熱汗出而解。

柴胡湯證。即前往來寒熱。胸脅硬滿。默默不欲食。心煩喜嘔。或渴或不渴等證也。凡見此證。不必悉具。皆當以小柴胡和解其邪。不宜用汗下等法。若見此證而誤下之。幸無他變。柴胡證不罷而仍在者。此雖誤下而未至變逆。邪氣尚在少陽也。當復與柴胡湯。必蒸蒸而振。

蒸蒸者。熱氣從內達外。如蒸炊之狀也。邪在半里。不易達表。必得氣蒸膚潤。振戰鼓慄。而後發熱汗出而解也。然服小柴胡湯而和解者多矣。未必皆蒸蒸而振也。此因誤下之後。元氣已虛。雖得柴胡和解之後。當邪氣已衰。正氣將復之際。但元氣已虛。一時正難勝邪。必至邪正相搏。

陰陽相持。振戰寒慄。而後發熱汗出而解也。若正氣未虛者。不必至振戰而後解也。若正氣大虛。雖戰無汗者。是真元已敗。不能作汗也。危矣。殆矣。

傷寒五六日。嘔而發熱者。柴胡湯證具。而以他藥下之。柴胡證仍在者。復與柴胡湯。此雖已下之不為逆。必蒸蒸而振。卻發熱汗出而解。若心下滿而硬痛者。此為結胸也。大陷胸湯主之。但滿而不痛者。此為痞。柴胡湯不中與之。宜半夏瀉心湯

此解已見痞症條下。因本是少陽變證。故復見於少陽本篇。其上半截。是承上文語。言誤下之而不變逆者。復與柴胡湯。必蒸蒸而振。卻發熱汗出而解。若誤下之後。心下滿而硬痛者為結胸。但滿而不痛者為痞。二者雖有陰陽虛實之分。皆以誤下變逆。非復少陽本證。皆壞病也。

故曰柴胡不中與之。結胸為陽經熱入之邪。故以大陷胸湯攻之。其陰經虛痞之邪。則以半夏瀉心湯開之。所謂知犯何逆。以法治之之義也。詳見痞結條中。

得病六七日。脈遲浮弱。惡風寒。手足溫。醫二三下之。不能食而脅下滿痛。面目及身黃。頸項強。小便難者。與柴胡湯。後必下重。本渴而飲水嘔者。柴胡湯不中與也。食谷者噦。

此言誤下之後。已成壞病。不可仍用柴胡湯再誤也。六七日。六經傳遍之後。入里傳陰之時也。脈遲。非寒邪入里。及邪中三陰之遲也。浮弱。即太陽中風陽浮陰弱也。言風邪在衛。脈但陽浮而陰弱。尚未鬱而為裡熱。未見數脈。故云遲也。惡風寒者。即太陽上篇嗇嗇惡寒。

淅淅惡風。乃陽浮陰弱之見證也。手足溫。非系在太陰之脈。浮緩而手足自溫之溫。亦非少陰手足溫者可治之溫。並非厥陰晬時脈還之手足溫也。此所謂手足溫者。言脈雖遲而惡寒。其手足則溫。病已六七日。而其邪猶在太陽。非若三陰之脈沉遲則手足厥冷也。俗醫不知脈遲浮弱而惡風寒。

為表邪未解。但拘日數之多。而於脈症不加察焉。意謂六七日之久。邪必在裡。遂二三次下之。致裡虛邪陷。由少陽而內入陽明之裡。故有不能食而脅下滿痛之少陽證。面目及身黃之陽明裡症。即陽明篇所謂瘀熱在裡也。邪雖內陷。究竟頸項仍強。則太陽陽明之表證猶在。然何以知其為兩經之表證乎。

蓋頸在身之前而屬陽明。項在身之後而屬太陽故也。又因裡熱內瘀。腸胃之傳化失常。三焦不運。氣化不行。故小便難。若小便利。則不能發黃矣。如此之表裡有邪。三陽俱病。而與柴胡湯。不惟不足以和解少陽之邪。而太陽陽明未散之表邪。及陽明發黃之瘀熱在裡。得湯中人參甘草之滯補而愈固。

所以濕熱下墜。後必下重也。後。謂大便也。下重者。非下體沉重。即大便後重。皆濕熱壅滯。欲大便而後重不得出也。瘀熱在胃。故本渴。渴而飲水。胃中之實邪壅塞。則不能容受。胃氣不行。則小腸亦不能傳送。故小便不利。膀胱不瀉。腸胃不通。大氣不得流行。所以上逆而嘔也。

若此者。非少陽一經獨病。故曰柴胡湯不中與也。然則何以治之。仲景不云乎。知犯何逆。以法治之。所謂法者。如此條未下以前之證。不過脈遲浮弱而惡風寒。前太陽中風之治。即法也。二三下之後。致不能食而脅下滿痛。則小柴胡。一法也。至面目及身黃。則為陽明裡證。

柴胡湯即不中與之矣。茵陳蒿湯。一法也。中風之頸項強。乃太陽陽明之表證。桂枝加葛根湯。一法也。傷寒之頸項強。有麻黃葛根湯。又一法也。太陽之小便不利。五苓散。一法也。陽明之小便不利。豬苓湯。一法也。若少陽陽明兼證之胃實者。則有表裡兩解之大柴胡湯

一法也。若少陽陽明兼證而正虛里實者。則柴胡芒硝湯。又一法也。此等諸法。不可枚舉。論中無不具載。但貴臨證施治。審證察脈。詳辨經絡。分別虛實。何重何輕。何主何客。何先何後。應用何法。應服何方。或一方加減。或兩方合用。量時度勢。以定取捨。真所謂圓融活變。

觸類旁通。經云。審察病機。無失氣宜者是也。至於食谷者噦。以不能食而脅下滿痛。身黃小便不利。而又有下重渴嘔之證。若再誤犯穀氣。必至噦而不治矣。噦者。即呃逆也。靈樞云。平人之噦者。谷入於胃。氣注於肺。有故寒氣。與新穀氣。俱還入於胃。新故相亂。真邪相攻。

氣並相逆。復出於胃。故為噦。若病深而噦。乃胃敗而中氣將絕也。故素問寶命全形論云。鹽之味鹹者。其氣令器津泄。弦絕者其音嘶敗。病深者其聲噦。人有此三者。是為壞腑。毒藥無治。短針無取。此皆絕皮傷肉。血氣爭黑。所以仲景陽明中風。即有加噦者不治之語。其原文與此條亦大同小異。

乃成氏以為食谷者物聚而噦。方氏謂過飽則亦當噦噫。豈有病至如此之劇。尚能過飽乎。觀其以噦噫並言。是以呃逆與噯食氣同論矣。輕重不分。吉凶不辨。毫不知其為不治之證。所以疑其為末後尚有脫落。不知仲景以不治之證作結。彼竟茫然不知。何哉尚論並棄而不載。又不知何意。

前輩用心。終莫知其意指也。

傷寒五六日。已發汗而復下之。胸脅滿。微結。小便不利。渴而不嘔。但頭汗出。往來寒熱。心煩者。此為未解也。柴胡桂枝幹薑湯主之。

傷寒發汗。固所宜然。雖五六日。若表證未除。非必當攻下之期也。必察其汗後表證盡去。里邪已實。然後方可議下。汗下得宜。自無他變矣。今已發汗而復下之。致胸脅滿而微結。是必汗不徹而表邪未盡。因下早而外邪內陷也。胸脅滿者。邪入少陽也。少陽之脈下頸合缺盆。

下胸中。循脅裡故也。微結者。邪之所結者小。不似結胸之大且甚也。小便不利而渴者。汗下兩竭其津液之所致。雖為太陽之邪入里而犯膀胱。然亦少陽之兼證也。不嘔者。邪未盡入少陽也。但頭汗出。則知邪在陽經。未入於陰也。邪氣既不全在於表。又未全入於裡。而在半表半裡之間。

少陽之分。故往來寒熱也。心煩。邪在胸膈也。凡此者。皆太少兩經之外證未解。小柴胡湯不中與也。故以柴胡桂枝幹薑湯主之。

柴胡桂枝幹薑湯方

柴胡(半斤),桂枝(三兩),乾薑(三兩),栝蔞根(四兩),黃芩(三兩),牡蠣(三兩),甘草(二兩)

上七味。以水一斗二升。煮取六升。去滓。再煎取三升。溫服一升。日三服。初服微煩。後服汗出便愈。

名曰柴胡桂枝幹薑湯。實小柴胡湯加減方也。小柴胡湯後加減法云。若胸中煩而不嘔。去半夏人參加栝蔞根。蓋胸中煩則邪熱入里。以有邪氣者不為虛。故去人參。恐其固邪氣也。加栝蔞根。所以召津液而止渴潤燥也。不嘔則胃無邪氣。痰飲不積。又以渴故。所以不用半夏之辛溫也。

若脅下痞硬。去大棗加牡蠣。今胸脅滿而微結。故去大棗之甘緩。牡蠣鹹寒。能治傷寒寒熱。脅下痞熱。故加入也。若不渴。外有微熱者。去人參加桂枝。溫覆取微汗。今既不渴。而又往來寒熱。以但頭汗出。太陽之邪未去。故去人參也。加桂枝所以解肌而除太陽未去之邪也。

誤下之後。胃陽已傷。邪氣已結。加入乾薑。辛以開結。溫以守中。同黃芩則寒熱相因。調劑之功成矣。

傷寒六七日。發熱微惡寒。肢節煩疼。微嘔。心下支結。外證未去者。柴胡桂枝湯主之。

此條雖非誤治。然亦失治之證也。傷寒至六七日。經盡傳裡之候也。發熱微惡寒。支節煩疼。即傷寒首條發熱惡寒。骨節疼痛之表症猶未解也。微嘔而心下支結。則邪犯胸膈矣。胸雖太陽部分。然足少陽之脈。下頸入缺盆。下胸中。故寒熱而嘔。又為少陽症也。其邪氣支結於心下。

已為半里之症。發熱惡寒。支節煩疼。又為在表之邪。是邪氣半在表半在裡也。以外證未去。固當解表。而少陽又禁汗。故不用麻黃而以柴胡為主。加入桂枝。以和解太少二陽之邪也。

辨誤,成氏云。支。散也。王肯堂云。支結。支撐而結也。若訓作散。則不能結矣。方注云。支結。言支飲摶聚而結也。喻氏云。心下支結。邪結於心下偏旁。不中正也。若謂支飲結於心下。夢語喃喃。吾不識支飲為何物也。諸說紛紛。略無定論。愚謂成氏以散字訓之固誤。

而方氏以支飲摶聚為解。亦未中窾。尚論謂邪結於心下偏旁而不中正。若果如其說。則仲景不謂之心下矣。諸說之中。當以支撐之解為近是。後更有支飲懸飲之支。義頗相同。然疑惑未悉。不敢穿鑿。姑留以俟智者之辨。

柴胡加桂枝湯方

柴胡(四兩),桂枝(一兩半),人參(一兩半),甘草(一兩),半夏(二合半),黃芩(一兩半),芍藥(一兩半),生薑(一兩半),大棗(六枚)

上九味。以水七升。煮取三升。去滓。分溫服一升。

小柴胡及桂枝湯之義。各見本方論中矣。此因太少兼證。故用兩方合治之法。然邪自太陽陷入而結於心下。則必由陽明少陽之經。假道而入矣。但用柴胡桂枝而不及陽明者。以陽明裡證居多。無解肌發表之專藥。且無陽明見症故也。太陽陽明證中。雖有葛根湯。亦必借麻黃桂枝兩方。

加入葛根以解其邪耳。然既曰傷寒。不用麻黃而但用桂枝者。豈桂枝湯非太陽傷寒之禁劑邪。蓋以邪入少陽。即以少陽為主。即前所謂傷寒中風。有柴胡證。但見一證便是。不必悉具之義也。邪在少陽。又在禁汗禁下之例。故但以桂枝合柴胡。並解太少之邪也。以兩方各用原方之半。

合作一劑同用。故謂之柴胡加桂枝湯也。然表邪尚盛之傷寒。參芍非所宜用。當於臨證時去取可也。

傷寒八九日。下之。胸滿煩驚。小便不利。譫語。一身盡重。不可轉側者。柴胡加龍骨牡蠣湯主之。

八九日。經盡當解之時也。下之。誤下之也。胸滿。誤下里虛。邪氣陷入也。煩者。熱邪在膈而煩悶也。驚者。邪氣犯肝。肝主驚駭也。小便不利。邪自少陽而入里。三焦不運。氣化不行。津液不流也。譫語。邪氣入里。胃熱神昏也。一身盡重。靈樞謂脾所生病也。不可轉側。

足少陽膽病也。言傷寒八九日。經盡當解之時而不解。因誤下之後。使太陽之經邪。傳至少陽而入里也。然何以別其為少陽乎。少陽篇云。少陽中風。胸中滿而煩。及胸中煩而不嘔。或心煩喜嘔。或小便不利者是也。靈樞經脈篇云。足少陽之脈。其支者下頸合缺盆。下胸中。

貫膈絡肝屬膽。循脅裡。是動則病心脅痛。不可轉側。至真要大論云。陽明司天在泉。燥淫所勝。肝木受邪。民病左胠脅痛。不可反側者。蓋膽附於肝。少陽厥陰相為表裡。仲景所謂臟腑相連也。經脈篇云。足太陰之脈。屬脾絡胃。是動則病身體皆重。故厥陰在泉。風淫所勝。

濕土受克。則身體皆重也。蓋以邪氣入胃。胃病而脾亦病也。太陰陽明論云。脾胃以膜相連耳。皆因誤下而陽虛陰盛。故一身盡重而不可轉側也。所以脈解篇有云。所謂不可反側者。陰氣藏物也。物藏則不動。故不可反側也。然此條經絡糾紛。變症雜出。未可以尋常治療也。

故以小柴胡為主。加龍骨牡蠣湯主之。

柴胡加龍骨牡蠣湯方

柴胡(四兩),半夏(二合洗),龍骨(一兩半),牡蠣(一兩半),人參(一兩半),茯苓(一兩半),鉛丹(一兩半),桂枝(一兩半),大黃(二兩),生薑(一兩半),大棗(六枚擘)

上十一味。以水八升。煮取四升。內大黃切如棋子。更煮一二沸。去滓。溫服一升。

邪入少陽。故以小柴胡之半劑為主。以和解少陽之邪。人參以補益下後之虛。半夏以滑利胸膈之氣。姜以宣達其陽氣。棗以和潤其津液也。去甘草者。恐助胸滿也。去黃芩者。陽虛陰盛。避寒涼也。桂枝辛溫。助陽和衛。合薑棗而為桂枝去芍藥湯。可以汗解太陽之餘邪。而成太少兩解之劑。

其去芍藥者。恐其益陰收斂也。且桂枝全湯為傷寒之禁劑者。亦惡芍藥之酸收也。下篇蜀漆龍骨牡蠣救逆湯中之去芍藥。亦此義也。牡蠣者。小柴胡本方加減法中。原有脅下痞硬者。去大棗加牡蠣四兩之法。觀其但用之於脅下痞硬。而不用之於心下痞硬。則知非但咸以耎堅。

抑且可以平木氣而伐肝邪矣。李時珍云。龍者。東方之神。故其骨與角齒。皆主肝病。許叔微云。肝藏魂。魂遊不定者。以此治之。則亦非但前人所謂重澀而已。總之一身皆重。不可轉側。皆少陽肝膽之邪。偏著於脅耳。二物之用。既能平肝木之邪。又以重鎮之性。兼治其煩驚也。

若曰載神之舟楫。則枯骨朽殼。豈能載虛靈之生氣乎。吾恐未必然也。至於鉛丹一味。皆以為重鎮心臟之驚。余細閱論中。並無心臟受病之文。若必以驚為心病。則仲景胡不以丹砂鎮之。而偏以鉛丹為重。蓋心固主驚。而肝臟亦主驚駭。是故。鉛丹之為物也。非惟金能制木。

重可鎮驚。況鉛本北方之黑。因制煉之功。化而為南方之赤。則坎離一交。水火既濟。以之治肝木之邪。有三家相見之奇。五行攢簇之妙矣。大黃乃盪滌之藥。熱邪在胃。譫語神昏。非此不療。但因下後之虛。故切如棋子。僅煮一二沸。使性味不全。則不成峻下矣。同人參則補瀉兼施。

佐茯苓則滲利並用。此所以為非常之治也。殫心思。竭智力。其所以為立法之聖歟。

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反二三下之。後四五日。柴胡證仍在者。先與小柴胡湯。嘔不止。心下急。鬱郁微煩。為未解也。與大柴胡湯下之則愈。

邪入太陽。循經而行。六日而經盡。六日以後。第七日為一經。至十餘日而太陽之邪不解。謂之過經不解。即太陽總證中所謂再作經也。以太陽之邪。久而未解。當仍以汗解為是。而反二三下之。後四五日而柴胡證仍在者。則知雖屢經誤下。而外邪猶未全入於裡。尚在少陽半表半裡之間。

故先與小柴胡湯。服湯後而嘔不止。則少陽半表半裡之邪。猶未解也。心下急。則邪已入陽明之裡。胃邪實而脹滿矣。熱邪在裡故郁煩也。表裡俱未解。邪不獨在少陽一經。小柴胡不中與也。當以表裡兩解之大柴胡湯下之。則愈矣。

大柴胡湯方

柴胡(半斤),黃芩(三兩),芍藥(三兩),半夏(半斤),枳實(四枚),大黃(二兩),生薑(五兩切),大棗(十二枚擘)

上八味。以水一斗二升。煮取六升。去滓再煎。溫服一升。日三服。

大柴胡湯者。以小柴胡為主治而增減以大其用也。蓋小柴胡為少陽一經之專劑者。以不出不納之膽腑。以氣為用之三焦。邪入其經。不過虛無偏勝。邪正不和之氣耳。故以柴胡黃芩生薑半夏以解散其邪。人參甘草以補其正。大棗之甘緩以和其性。所謂和解之劑也。至邪既內入。

已歸陽明之裡。乃有形之實邪。則當以承氣湯攻下之矣。此以少陽未罷。陽明裡實。若但用和解之小柴胡。不惟不足以解散少陽半表之客邪。而人參甘草。反足以助陽明胃家之實熱。故於小柴胡中。去人參甘草之補。增入小承氣之半。以泄胃中之實熱也。用芍藥者。以參甘既去。

故用之以扶土斂陰。兼平少陽木氣之邪。李時珍謂芍藥能於土中瀉木者是也。兩方合用。則二陽並治。表裡兼施。故為兩解之劑云。

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心下溫溫欲吐而胸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滿。鬱郁微煩。先此時自極吐下者。與調胃承氣湯。若不爾者不可與。但欲嘔。胸中痛。微溏者。此非柴胡證。以嘔故知極吐下也。

此辨症似少陽而實非柴胡症也。言邪在太陽。過一候而至十餘日。已過經矣。而有心下溫溫欲吐。胸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滿。鬱郁微煩之證。若先此未有諸症之時。已自極其吐下之者。則知胃氣為誤吐誤下所傷。致溫溫欲吐而大便反溏。邪氣乘虛入里。故胸中痛而腹微滿。

熱邪在裡。所以鬱郁微煩。乃邪氣內陷。胃實之症也。胃實則當用攻下之法。以胃氣既為吐下所虛。不宜峻下。唯當和其胃氣而已。故與調胃承氣湯。陽明篇所謂胃和則愈也。若不爾者。謂先此時未曾極吐下也。若未因吐下而見此諸症者。此非由邪陷所致。蓋胸為太陽之分。

邪在胸膈。故溫溫欲吐而胸中痛也。大便反溏。熱邪未結於裡也。腹滿郁煩。邪將入里而煩滿也。若此者。邪氣猶在太陽。為將次入里之徵。若以承氣湯下之。必致邪熱陷入而為結胸矣。故曰不可與也。但前所謂欲嘔胸中痛微溏者。雖有似乎少陽之心煩喜嘔。胸脅苦滿腹中痛之證。

然此非柴胡症也。更何以知其為先此時極吐下乎。以欲嘔乃胃氣受傷之見證。故知極吐下也。

太陽病。十日已去。脈浮細而嗜臥者。外已解也。設胸滿脅痛者。與小柴胡湯。脈但浮者。與麻黃

十日已去。言十日已過也。傷寒之脈浮緊。浮則邪氣在表。緊則寒邪固閉。至十日已去而脈見浮細。浮則按之無力。細則邪解正虛也。同一浮脈。浮緊則為寒邪在表。以浮而緊也。緊則有力。故為邪氣實。浮細則為邪退正虛者。以浮而細也。細則弱小。故為正氣虛。仲景所謂浮為在表。

浮則為虛之別也。且嗜臥則正虛而倦怠。邪退而安靜矣。故為外已解也。設或胸滿脅痛者。是太陽雖罷。而邪已轉入少陽矣。故與小柴胡湯以和解半表半裡之邪。若其脈但浮而不細。又無胸滿脅痛之少陽見證。則是寒邪獨在太陽之表。故當以麻黃湯發汗也。

辨誤,成氏謂脈浮細而嗜臥。表已罷也。病雖已。和解之。並不言設胸滿脅痛者。與小柴胡湯之義。豈太陽病雖已。無故而又以治少陽之小柴胡湯和之。是毫不知太少之傳變。病情之進退。方法之各殊而混解之。其何以闡發仲景立法之旨乎。方氏云。脈浮細而嗜臥。大邪已退。

胸滿脅痛。則少陽未除。試問十日已去。脈未浮細之前。少陽證安在。而曰未除邪。又云。脈但浮則邪但在表。故與麻黃湯。不知仲景之意。云脈若不細而但浮。為邪氣但在太陽。故與麻黃湯。非已傳少陽而又還表也。未達其旨而解之。其為注也。不亦難乎。

傷寒十三日。胸脅滿而嘔。日晡所發潮熱。已而微利。此本柴胡證。下之而不得利。今反利者。知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也。潮熱者。實也。先宜小柴胡以解外。後以柴胡加芒硝湯主之。

傷寒邪氣。六日而遍行於六經之表。七日經盡當衰。素問熱論篇所謂七日巨陽病衰是也。十三日。則已再經矣。而邪猶未解。胸脅滿而嘔。日晡所發潮熱。已而微利者。何也。十三日不解。胸脅滿而嘔。則邪傳少陽矣。日晡所發潮熱。邪氣又入陽明矣。已而微利者。因誤下而胃虛邪陷所致也。

此等胸脅滿而嘔者。本柴胡證。因少陽半表之邪未解。邪持表裡之間。故下之而不得利。今反利者。知庸醫不察表裡。以丸藥下之耳。蓋丸藥但能攻裡而不能解表故也。以兩經兼證。舍少陽之半表不治。而僅攻陽明之裡邪。致胃氣一虛。少陽之邪。並陷入里而反下利。非其治也。

前所謂潮熱者。胃實也。胃邪雖實。奈少陽半表之邪未去。當先用小柴胡湯以解外邪。然後再以柴胡湯加入芒硝下之。則胃中之熱邪亦解。所謂胃和則愈也。然有潮熱胃實之證。仍留人參而不去者。以少陽本屬虛邪。又以十三日之久。元氣自耗。更因誤下之虛。故雖加瀉實之芒硝。

而人參不去也。

柴胡加芒硝湯方

於小柴胡湯方內。加芒硝六兩。余依前法。服不解。更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