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潢

《傷寒溯源集》~ 卷之六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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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六 (8)

1. 陽明蓄血

陽明病。下血譫語者。此為熱入血室。但頭汗出者。刺期門。隨其實而瀉之。濈然汗出則愈。下血。男子婦人均有之證也。男子必由腸胃。婦人則以經血為主耳。譫語本陽明胃熱之證。然下血而譫語。則又不同矣。因陽明熱邪煎迫。使陰血損動。經脈乍開。熱邪乘間突入。故為熱入血室也。

血室者。衝脈也。衝脈起於氣街。出於胞中。為血之海。故謂之血室。且脈要精微論云。脈者。血之府也。五臟生成篇云。諸血者皆屬於心。熱入血室。則經脈受邪。所以心神昏亂而譫語也。但頭汗出。可見惟三陽之經脈流通。三陰之經。皆至頸而還。營衛不通。則周身無汗。

故營陰血分之邪。不得外泄也。期門者。肝之募穴也。足厥陰之脈。起於足大趾之大敦穴。終於乳下之期門。從此內入腹中而屬肝絡膽矣。以肝為藏血之臟。邪既入血。則熱邪實滿於經脈。故刺之以泄其實邪。所以謂之隨其實而瀉之也。經氣得泄。自當濈濈然邪隨汗出而愈矣。

然不以桃核承氣及抵當等湯治之者。仲景原云。熱入血室。毋犯胃氣。及上二焦。蓋以熱邪在厥陰之經。無關氣分故也。

陽明病。其人喜忘者。必有蓄血。所以然者。本有久瘀血。故令喜忘。屎雖硬。大便反易。其色必黑。宜抵當湯下之。

喜忘者。語言動靜。隨過隨忘也。言所以喜忘者。以平日本有積久之瘀血在裡故也。前太陽證中因鬱熱之表邪不解。故隨經之瘀熱。內結膀胱。所以有如狂發狂之證。此無瘀熱。故但喜忘耳。素問調經論云。血氣未並。五臟安定。血並於下。氣並於上。亂而喜忘者是也。屎雖硬。

大便反易者。以氣分無熱。所以不燥。況血乃濡潤之物。故滑而易出也。屎皆瘀血所成。故驗其色必黑。宜以抵當湯下之。

病人無表裡證。發熱七八日。雖脈浮數者。可下之。假令已下。脈數不解。合熱則消穀善飢。至六七日不大便者。有瘀血也。宜抵當湯。上四句。所以發疑證之端。自假令以下。方進而推求疑證之實。以見臨證之不易。宜詳審而不可忽也。無表裡證者。言不惡寒而但發熱。則邪不在太陽之表。

但發熱而不潮熱譫語。則邪又不在陽明之裡矣。既無表裡證而又發熱。其證已屬可疑。其熱邪自有留蓄之處矣。脈浮數為邪熱在表。然發熱至七八日。量其邪熱已入陽明。即所謂身熱不惡寒反惡熱之證。故脈雖浮數。似有表症未除。亦為可下之證也。下之則胃中之熱去。脈數可以解矣。

假令已下之後而脈數仍不解者。是邪不在胃。與氣分無涉。而在陰分血分矣。若苟邪熱在胃。則熱傷氣分。非惟客熱不能殺穀。且有潮熱譫語腹滿煩躁之證矣。豈能消穀善飢邪。或邪不在胃。但虛無熱。則當胃氣平和。亦不至消穀善飢。此因熱在血分。雖不在胃。而人之營衛氣血。

兩相交互。環注於一身內外者也。雖以空虛無邪之胃。而胃中虛陽。與血分熱邪併合。則能消穀善飢。故曰合熱則消穀善飢。蓋熱邪留著之處則異。而其熏蒸之氣則同受也。前發熱已七八日。血受煎迫。而已內溢矣。靈樞百病始生篇云。陰絡傷則血內溢。內溢則後血者是也。

自此而又六七日不大便。則離經之血。瘀蓄不行。故宜抵當湯下之。

若脈數不解而下利不止。必協熱而便膿血也。

言若已下而脈數不解。邪熱已傷陰血而中氣已虛。腸胃不固。既不能消穀善飢。又不能六七日不大便。遂因下後之虛。熱邪乘勢下走而下利不止者。必至以虛協熱。使離經之血。溢入迴腸。即隨下利而便膿血也。如厥陰經之厥少熱多而熱不除者。必便膿血。下利脈浮數者。必圊膿血。

況陽明為兩陽合明之經乎。以此推之。無論陰經陽經。但陰陽之氣偏勝偏虛。即可為病。無經絡之定分也。

2. 少陽陽明

少陽陽明者。發汗利小便已。胃中燥煩實。大便難是也。

此言少陽入陽明之由也。少陽陽明之證。有陽明之經邪傳入少陽者。有少陽之經邪歸入陽明胃腑者。皆可稱少陽陽明。雖兩經之兼證。然論中已有明訓曰。傷寒中風。有柴胡證。但見一證便是。不必悉具。又申之以禁例曰。少陽不可發汗。不可吐下。若此。則凡見少陽一症。

汗吐下三法。皆在所禁矣。若以少陽證而發其汗。且利其小便。令胃中之津液乾燥而煩。是少陽之邪。並歸於胃。故曰燥煩實。實則大便難也。蓋以少陽膽經。內藏精汁。不出不納。無本經里證。既不內入三陰。故復歸陽明中土而大便難。既歸陽明。則邪氣已離少陽。而汗下之禁已弛。

其治當與太陽陽明之脾約不遠矣。仲景雖不言治法。而但曰胃中燥煩實。大便難。則是與前太陽陽明之亡津液。胃中乾燥。大便難之證無異。其和胃之法。從可推矣。

柴胡湯已。渴者。屬陽明也。以法治之。

此亦邪自少陽入陽明也。服柴胡湯者。邪在少陽故也。無論他經傳入。或本經自感。但見少陽證。即當用之以和解半表半裡之邪。無他法也。服已而渴。非復少陽證之或渴或不渴矣。夫少陽之渴。熱猶在經而未入里。故雖渴不甚。但以小柴胡加栝蔞根治之而已。至服湯之後。

當邪解而渴止矣。乃服已而渴。知邪已入胃。胃中津液枯燥。即前渴欲飲水之渴。故曰屬陽明也。但云以法治之而不言法者。蓋法無定法也。倘雖屬陽明。而少陽證尚有未罷。猶未可輕犯少陽之禁。若竟歸陽明。即當以治陽明法治之。不必更拘少陽法也。邪熱既以歸胃。當審其虛實而治之可也。

假令無形之熱邪在胃。爍其津液。則有白虎湯之法以解之。若津竭胃虛。又有白虎加人參之法以救之。若有形之實邪。則有小承氣及調胃承氣湯和胃之法。若大實滿而潮熱譫語。大便硬者。則有大承氣攻下之法。若胃氣已實而身熱未除者。則有大柴胡湯兩解之法。若此之類。

機變無窮。當隨時應變。因證便宜耳。豈有一定之法可立。又豈因久遠遺亡之所致哉。

辨誤,夫邪之入少陽也。或從太陽與陽明傳來。或本經自受。蓋太陽主外而居表。邪氣由此假途而入。在所不免。然未必一定從陽明傳入也。雖云太陽總營衛而主第一層。陽明主肌肉而為第二層。少陽主軀殼之裡而為第三層。而其經脈。則太陽之脈行身之背。陽明之脈行身之前。

少陽之脈行身之側。雖各有支別。行度而不亂。然其交互盤錯。則有不能必相離異者。故其受邪必不能按次循序。先後不紊。若云必由太陽而傳陽明。陽明而傳少陽。挨次輪傳。則太少有所間隔。何謂兩陽合明乎。且合病並病條中。不當有太少合併之病矣。更曷為有柴胡桂枝湯之太少兩解。

及柴胡桂枝幹薑湯乎。注家謂風寒皆從陽明而傳少陽。此又云少陽重轉陽明。則邪還陽明。豈知陽明傳少陽者。乃在表之經邪也。故謂之傳經。少陽屬陽明者。乃入胃之腑邪也。為自經入里。非惟三陽之邪自經歸里。皆必入胃。胃實而後可下。即三陰證中如太陰症之腹滿時痛至大實痛者。

即以桂枝大黃湯主之。及腐穢當去之類。又如少陰症中之承氣湯急下三條。厥陰證中之下利譫語。有燥屎者以小承氣湯。皆邪氣入胃。所謂陽明中土。萬物所歸。無所復傳之地也。惟此三陰下證。然後可稱重轉陽明。邪還陽明。以既入三陰。理難再返。故曰重轉。若在三陽。

不過邪氣入里。謂之轉屬陽明而已。豈宜膠固其層次之說。而又茫然混稱其為重轉陽明也哉。

陽明病。發潮熱。大便溏。小便自可。胸脅滿不去者。小柴胡湯主之。

此陽明兼少陽之證也。邪在陽明而發潮熱。為胃實可下之候矣。而大便反溏。則知邪雖入而胃未實也。小便自可。尤知熱邪未深。故氣化無乖而經邪尚未盡入也。胸脅滿者。邪在少陽之經也。少陽之脈循脅裡。其支者合缺盆。下胸中。胸脅之滿未去。其邪猶在半表半裡之間。

故為少陽陽明。然既曰陽明病。而獨以少陽法治之者。蓋陽明雖屬主病。而仲景已云傷寒中風。有柴胡證。但見一證便是。不必悉具。故凡見少陽一證。便不可汗下。惟宜以小柴胡湯和解之也。

陽明病。脅下硬滿。不大便而嘔。舌上白苔者。可與小柴胡湯。上焦得通。津液得下。胃氣因和。身濈然而汗出解也。

此亦陽明兼少陽之證也。上文雖潮熱而大便反溏。小便自可。此雖不大便而未見潮熱。皆為陽明熱邪未實於胃之證。前云胸脅滿未去。此云脅下硬滿而嘔。皆為少陽見證。而似瘥有輕重。以致後人有少陽為多之解。然仲景之意。不過互相發明。初無少異。但訓人以見證雖有不同。

其理本無二致也。言證見陽明而又脅下硬滿。此證兼少陽也。少陽之脈行身之側。循脅裡。邪氣入經。故硬滿也。不大便為陽明裡熱。然嘔則又少陽證也。少陽之支脈。合缺盆。下胸中。邪在胸中。故嘔也。舌苔之狀。雖各有不同。而寒熱虛實。及邪之淺深。證之表裡。無不畢現。

智者明睿所照。自是纖毫無爽。若熱邪實於胃。則舌苔非黃即黑。或乾硬。或芒刺矣。舌上白苔。為舌苔之初現。若夫邪初在表。舌尚無苔。既有白苔。邪雖未必全在於表。然猶未盡入於裡。故仍為半表半裡之證。邪在半里。則不可汗。邪在半表。則不可下。故可與小柴胡湯以和解之。

少陽之經邪得解。則胸邪去而其嘔自止。脅邪平而硬滿自消。無邪氣間隔於中。則上焦之氣得以通行無滯。故胃中之津液得以下流。而大便自通。胃氣因此而和。遂得表裡暢達。通身濈然汗出而解矣。

上焦得通。津液得下。胃氣因和三句。成氏未悟其旨。故不能解。方氏已知津液得下為大便行矣。喻氏因之。故曰既云津液得下。則大便自行。亦可知矣。而猶未知上焦得通。胃氣因和之義。故有風寒之邪。協津液而上聚膈中之說。又多一篇泛論。蓋小柴胡非上焦之藥。因少陽之脈絡循胸脅。

邪入其經。故脅硬滿而嘔。胸脅如此。所以上下不通。既得和解。而少陽之經脈流通。硬滿已消。一無障礙。故上焦之氣得以通行。而胃中之津液。亦隨氣下走。燥去而大便通矣。胃氣因和者。因大便通而胃氣得和也。即前太陽陽明證中小承氣和胃之義也。前以汗吐下後。又利其小便。

雖無大熱。奈胃中之津液枯涸。故成脾約。胃中既無津液。無以流通。故不得已而以小承氣和胃。及麻仁丸潤燥。令胃和則愈。此以未經汗下。津液無損。故不必小承氣而後和。但得和解而氣通津下。大便自通。胃氣自和矣。仲景之文。雖未顯言。然推其詞氣。已無餘蘊矣。

若但舉其所知而遺其所不知。是終未得其全旨。恐於後學。終無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