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潢

傷寒溯源集》~ 卷之六 (3)

卷之六 (3)

9. 中風脾約

太陽陽明者。脾約是也。

太陽陽明者。言病在太陽。無論中風傷寒。因誤治失治而傳入陽明。或已傳陽明而太陽證猶未罷者。若發汗。若下。若利小便。亡津液而胃中乾燥。大便難者。遂為脾約也。脾約以胃中之津液言。胃無津液。脾氣無以轉輸。故如窮約而不能舒展也。經脈別論云。飲入於胃。遊溢津氣。

上輸於脾。脾氣散精。上歸於肺。通調水道。下輸膀胱。水精四布。五經並行。陽明脈解云。脾病不能為胃行其津液。四肢不得稟水穀氣。氣日以衰。蓋水穀入胃。脾主為胃行其津液。散精四布。以滋養灌溉夫一身內外者也。若汗吐下及利其小便。竭其胃中之精液。使脾氣無精氣可散。

絕上下之轉輸。而為屯膏之吝。故謂之約。所謂脾約者。非但下文浮澀相搏。方謂之脾約也。歷來注家。但見此條中有其脾為約句。皆指以為脾約。其餘無此句者。遂不曉矣。不知凡太陽陽明證。不論中風傷寒。因誤吐誤汗誤下。及利其小便。致胃中津枯而大便難者。皆謂之脾約。

非獨麻仁丸一條而已也。故成注云。如論中之太陽病。若吐若下若發汗後。微煩。小便數。大便因硬者。與小承氣湯。即是太陽陽明脾約病也。觀此。則知正陽陽明乃熱邪宿垢實滿於胃。故曰胃實而有盪滌之劑。太陽陽明因胃中津液枯燥。脾氣無精可散。腸胃枯澀。故曰脾約。

所以僅有和胃潤燥之法。義詳下文其脾為約句下辨誤中。此不多贅。但看胃實與脾約二義。一責之脾。一責之胃。命名立義。涇渭迥殊。寧可混為一例邪。

太陽病。寸緩關浮尺弱。其人發熱汗出。復惡寒。不嘔。但心下痞者。此以醫下之也。其不下者。病人不惡寒而渴者。此轉屬陽明也。小便數者。大便必硬。不更衣十日。無所苦也。渴欲飲水。少少與之。但以法救之。渴者宜五苓散

緩浮弱。皆言脈之虛也。寸為氣口。緩則胃氣虛。關主中州。浮則無力。乃脾土弱也。尺為命門。弱則真陽衰矣。皆誤下所致。乃下截醫下之之張本也。發熱汗出復惡汗者。太陽中風之表證猶未除也。不嘔則邪未入少陽。且胸為太陽之分。不嘔則邪不在胸。因邪陷入里。故但心下痞也。

若此者。皆以表邪未解之時。為醫誤下之所致也。如其未經誤下者。必無邪陷之變。病人不惡寒而渴者。此太陽之邪轉屬陽明也。若更小便數。則津液下滲。故知大便必硬。然以小便數。又知其里無大熱。不過因汗出小便數。以致津液枯燥而成脾約耳。里無熱邪。但有宿食。

雖不更衣十日。無所苦也。若渴欲飲水。乃胃中津液少。非胃熱也。當少少與之。以潤其涸燥。多則恐無熱以消之也。但以法救之句。所包者廣。非一法也。如壞病所謂隨證治之。以法治之之意也。若不大便。則以小承氣湯和胃。若津液虛竭。則以白虎加人參湯救津液之類。

皆救法也。當因時制義可也。渴用五苓散。曰宜而不曰主之者。謂可用則宜用也。言假如既非陽明熱實之證。渴欲飲水而水不能止其渴。非胃熱也。如太陽上篇大汗出。胃中干。煩燥不得眠。欲得飲水者。少少與之。胃和則愈矣。若飲水不止。當仍是太陽之邪內犯膀胱。下焦氣化不行。

不能蒸騰其氣液。上升而為津唾。故渴也。所以宜五苓散。

陽明病。本自汗出。醫更復發汗。病已瘥。尚微煩不了了者。此大便必硬故也。以亡津液。胃中乾燥。故令大便硬。當問其小便日幾行。若本小便日三四行。今日再行。故知大便不久出。今為小便數少。以津液當還入胃中。故知不久必大便也。

言脾約本因津液枯竭。非熱邪燥結可比。未可輕下。更傷元氣也。病在陽明。本自汗出。醫更重發其汗。病雖已瘥。尚微覺煩悶。其語言神志。若有所不了了者。此內中大便必硬故也。無他。皆以汗出過多。內無津液。胃中乾燥。遂為脾約。故令大便硬也。然且勿輕下。當問其小便每日幾行。

若本小便日三四行。今日僅再行。故知大便不久出。何也。今為小便較前日所行之數。已少其半。是下焦之氣。能蒸騰上行。津液當還入胃中。能自潤其枯燥。故知不久必大便自出也。

陽明病。自汗出。若發汗小便自利者。此為津液內竭。雖硬不可攻之。當須自欲大便。宜蜜煎導而通之。若土瓜根及與大豬膽汁。皆可為導。

言陽明病已自汗出。若又發其汗。小便又自利者。此為滲泄之極。使胃中之津液內竭。然大便雖硬。其小便自利。則知里無熱邪。不可攻之。當須自欲大便而不可得。宜用蜜煎法導而通之。若土瓜根及大豬膽汁。皆可潤導。

蜜煎導法

白蜜七合。一味入銅銚中。微火煎老。試其冷則硬。勿令焦。入豬牙皂角末少許。熱時手捻作梃。令頭銳根凹。長寸半者三枚。待冷硬。蘸油少許。納穀道中。其次以銳頭頂凹而入。三枚盡。以布著手指抵定。若即欲大便。勿輕去。俟先入者已化。大便急甚。有旁流者出。方去手。隨大便出。

豬膽導法

極大豬膽一枚。用蘆管長三寸余。通之。磨光一頭。以便插入穀道。用尖鋒刀刺開膽口。以管插入膽中。用線扎定管口。抹油。捻入穀道。插盡蘆管。外以布襯手。用力捻之。則膽汁盡入。方去之。少頃。大便即出。

陽明病。其人多汗。以津液外出。胃中燥。大便必硬。硬則譫語。小承氣湯主之。若一服譫語止。更莫復服。

此條雖無小便自利之津液下走。然汗多則津液之枯。一也。故胃中燥。大便必硬而為脾約也。至硬則譫語。比前不同矣。前大便雖硬。皆未譫語。此獨譫語者。以胃中少有熱邪。導法止入穀道。不由胃中而下。不能逐熱。故以小承氣湯和之。所以一服譫語止。即禁止之曰更莫復服。

蓋以些小實熱。不須峻下。故中病即止。恐復服則再傷津液。損壞元氣。所以叮嚀戒謹如此。

發汗多。若重發汗者。亡其陽。譫語脈短者死。脈自和者不死。

夫陽者。氣也。汗者。營血中之陰液也。陽氣鼓動。陰液外泄而為汗。陰液外泄。則陽氣隨之而散亡矣。此言太陽受病之時。已多發其汗。若邪轉陽明。又重發其汗。發之不已。以致陽氣隨汗而喪亡。故曰亡其陽。神者。陽之靈也。陽亡則神散而不守。陰者。胃中之津液也。

汗多則陰竭而胃燥。故譫語也。脈者。氣之先。血之府也。脈之動。陽氣鼓之也。陽亡陰竭。故脈短促而死也。但言亡其陽而不及陰者。重陽氣也。其獨重陽氣者。何也。蓋無陽則陰無以生也。若汗雖多而脈自和者。則真元未散。陽氣猶未亡也。故曰不死。雖云不死。然亦危矣。

脈浮而芤。浮為陽。芤為陰。浮芤相搏。胃氣生熱。其陽則絕。

此二條。總結上文汗下。及利小便。亡津液而致脾約之見證也。浮為陽邪盛。芤為陰血虛。搏。聚也。浮芤並見。故曰浮芤相搏。陽邪盛則胃氣生熱。陰血虛則津液內竭。故其陽則絕。絕者。非斷絕敗絕之絕。言陽邪獨治。陰氣虛竭。陰陽不相為用。故陰陽阻絕而不相流通也。

即生氣通天論所謂陰陽離決。精氣乃絕之義也。注傢俱謂陽絕。乃無陽之互詞。恐失之矣。

趺陽脈浮而澀。浮則胃氣強。澀則小便數。浮澀相搏。大便則難。其脾為約。麻仁丸主之。

趺陽。足趺上動脈也。又名衝陽。胃脈也。浮為陽脈。趺陽浮。則陽邪入胃而胃中熱。故曰胃氣強。非胃陽之正氣強也。澀為陰脈。趺陽澀。則津液熱燥而小便短數。故云小便數。非氣化行而津液多之頻數也。浮澀兩相搏聚。則知胃氣熱而津液枯矣。所以大便難而其脾為約也。

所謂脾約者。胃無津液。脾氣無精可散而窮約也。脾既無精可散。胃終熱燥而大便難。故當以通腸潤燥為治。而以麻仁丸主之。

麻仁丸方

麻子仁(二升),杏仁(一升),芍藥(半斤),厚朴(一斤),枳實(半斤),大黃(一斤)

上六味。為末。煉蜜為丸桐子大。飲服十丸。日三服。漸加以和為度。

麻仁味甘而潤。李時珍云。麻仁阿膠之屬。皆潤劑也。杏仁苦辛油滑。皆潤燥之劑。芍藥酸收。所以益陰而斂津液也。厚朴辛溫。下氣而寬中。枳實味苦。能破結利氣。大黃苦寒下泄。而能蕩除實熱。藥物雖峻。實和胃之法也。觀蜜丸則其性滯緩。分服則力小而綿。飲服則又和之矣。又云未效漸加。以和為度。則進步舒緩。此所以為和胃潤燥之劑歟。

辨誤,脾約一證。成注謂儉約之約。又為約束之約。內經曰。飲入於胃。遊溢精氣。上輸於脾。脾氣散精。上歸於肺。通調水道。下輸膀胱。水精四布。五經並行。是脾主為胃行其津液者也。今胃強脾弱。約束津液。不得四布。但輸膀胱。致小便數。大便難。愚謂胃強脾弱之說。

固屬誤謬。而約束津液。不得四布之論。尤背經旨。何也。脾氣既弱。豈反能約束胃中之津液邪。況津液既不得四布。豈能但輸膀胱。太陰陽明論云。四肢皆稟氣於胃。而不得至經。必因於脾。乃得稟也。今脾病不能為胃行其津液。四肢不得稟水穀氣。氣日以衰。以此推之。

則胃中之津液。必待脾氣散精。而後津液通行。若云脾弱而不能為胃行其津液則可。若云胃強脾弱而約束津液則不可。曾不知津液本在胃中。脾氣既弱。豈胃強而反自為約束乎。條辨亦云胃強則脾弱。脾弱則不能為胃行其津液以四布。使得偏滲膀胱而為小便數。致大便乾而為胃實。

猶反被胃家約束而受制。故曰脾約。方論雖與成氏無異。然偏滲膀胱之說。尤屬不經。不思經文本云脾氣散精。上歸於肺。然後能通調水道。下輸膀胱。水精四布。既云脾弱不能為胃行其津液以四布。又云使得偏滲膀胱而為小便數。然則偏滲之路。又何途之從。而能使小便數邪。

尚論因反被胃家約束而受制之說。故設門人問云。以胃強脾弱。不能為胃行其津液。一如懦夫受悍妻之約束乎。喻氏答云。仲景但云胃強。未說脾弱。所謂胃強。正因脾之強而強。蓋約者。省約也。脾氣過強。將三五日所受之谷。省約為一二彈丸而出。是脾氣過燥。故令大腸之津液日漸乾枯。

所以大便為難也。豈脾弱不能約束胃中之水。反能約束胃中之谷邪。若必傳會前人。而以脾約為脾弱。將指殺妻之吳起為懦夫乎。觀前人議論。大約雷同。而喻氏獨能立異。似乎識見不同。然其實皆非也。其但云胃強。未說脾弱二句。最為精當。若云胃強。正因脾之強而強。

遂云脾氣過強。又太過之詞也。不知仲景但云胃氣強。亦未云脾氣過強。但云亡津液。胃中乾燥。亦未云脾氣過燥。凡此之類。悉非仲景之旨。皆過情之論也。夫脾約原非脾弱。所以仲景不責之脾。但責之胃。故獨云趺陽脈浮而澀。浮則胃氣強。澀則小便數。即上文浮為陽。

芤為陰。浮芤相搏。胃氣生熱之義也。蓋趺陽。胃脈也。所謂浮者。非邪氣在表之浮也。以趺陽之胗。但主胃氣。不主表邪故也。所以浮則為胃中之陽邪有餘。芤則為胃中之陰液不足。浮芤之脈。並見於趺陽一部。使陰陽偏勝偏枯。失亢害承製之道。所以胃氣生熱。故曰胃氣強。

謂之強者。非胃陽之真氣強。乃熱邪在胃而強也。澀則小便數者。胃不能藏津。脾不得散精。胃中枯燥。水精不得四布。故不能下輸膀胱。故小便短促而頻數也。數則胃中之津液愈竭而陰氣大虧。所以趺陽脈澀。然非因脈澀而致小便數也。小便數則脈澀矣。此仲景倒用之文。

後學惑焉。故不能解耳。惟不能解。所以止曉麻仁丸之一條。有其脾為約四字。便獨認為脾約。此外更不知有脾約矣。不思仲景云太陽陽明者。脾約是也。以一句而總該太陽陽明一篇之義。其旨甚廣。豈獨指浮澀相搏之一證乎。若推脾約之義。胃氣非必真強。脾亦何弱有。但因汗吐下。

及利小便之後。胃中枯燥。已無津液。脾雖不弱。有何精氣之可散。津液之可行。故困約而不能舒展其運用。猶巧婦不能作無米之炊耳。非脾病而不能為胃行其津液也。以胃無津液可行。如窮約之狀耳。豈胃氣真強。脾氣真弱哉。是以太陽陽明篇首。即有太陽入陽明之文曰。

太陽病。若發汗。若下。若利小便。此亡津液。胃中乾燥。因轉屬陽明。不更衣內實大便難者。此名陽明病也。又云脈陽微而汗出多者為太過。陽脈實而發其汗。汗出多者亦為太過。太過為陽絕於里。亡津液。大便因硬也。又云。太陽病。若吐若下若發汗。微煩。小便數。大便因硬者。

與小承氣湯和之愈。又太陽病。寸緩關浮尺弱。其不下者。病人不惡寒而渴者。此轉屬陽明也。小便數者。大便必硬。不更衣十日。無所苦也。又云其熱不潮者。未可與承氣湯。若腹大滿不通者。可與小承氣湯微和胃氣。勿令大泄下。凡此諸證。皆亡津液而大便難。無大實熱之脾約證也。

所謂大便難。非不大便也。蓋欲出而堅澀不得出也。其他雖有不言亡津液而大便難者。亦皆論太陽邪入陽明之故。匯合而成太陽陽明篇也。若但以麻仁丸一症為脾約。豈能盡合仲景通篇立名之義乎。至若太陽陽明之脾約。與少陽陽明之胃中燥煩實。大便難者。實為相近。蓋太陽以誤汗誤下。

且利其小便。故令胃中乾燥空虛而邪氣入胃。雖無大熱實。而亦必以小承氣和之麻仁丸潤之也。少陽亦禁汗下。若妄汗下之。且利其小便。故令胃中燥煩實。大便難。亦是邪氣入胃。仲景不言治。而其法可類推矣。奈何尚論必以為不可觸類而推。又設難以為熱邪必自太陽而陽明。

陽明而少陽。必待日久而後津液受爍。大便方難。其邪在太陽。未入於胃。何得津液即便消耗。持論如此。是太少畢竟不相連屬。則太少兩經之合病並病何來。太陽之邪未入胃。則太陽陽明之名義安在。若曰津液不當即耗。豈忘卻篇首之若汗若下若利小便之亡津液。胃中乾燥之語邪。

又謂脾約之症。乃未感之先。其人素慣脾約。故邪未入胃而胃已先實。此論尤為背理。仲景為天下後世立法。安肯因平素燥結之人。遂立傷寒誤治之太陽陽明脾約一例邪。總因但曉浮澀相搏之一症為脾約。猶未協通篇立法之旨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