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潢

傷寒溯源集》~ 卷之六 (2)

卷之六 (2)

4. 陽明上中下三篇綱領

問曰。病有太陽陽明。有正陽陽明。有少陽陽明。何謂也。答曰。太陽陽明者。脾約是也。正陽陽明者。胃家實是也。少陽陽明者。發汗利小便已。胃中燥煩實。大便難是也。

此又設問以明邪入陽明之證治。各有不同。有太陽之邪。初入陽明境界。仍當用太陽治表之法者。如用桂枝湯麻黃湯葛根湯桂枝加葛根湯者是也。有邪雖深入陽明。太陽症猶未罷而不可下者。有邪在太陽。誤汗吐下。更利其小便。致胃中亡津液而乾燥。大便難而為脾約者。

是為太陽陽明。有邪入陽明之裡。既無太陽未罷之證。又無傳入少陽之兼證。乃陽明中土。萬物所歸。無所復傳。而為胃實攻下之證者。是謂正陽陽明。有陽明之邪。或太陽之邪傳入少陽。但見少陽一症。便不可汗吐下。止以小柴胡湯和之者。有邪氣既在少陽。因誤發其汗。

利其小便。令胃中津液乾燥煩實。乃邪氣復歸陽明而大便難者。皆謂之少陽陽明。此三節乃陽明三篇之綱領。今即以此三節。分置三篇之前。以三節之所屬。分隸其下。以便檢閱。其解各見本條之下。

5. 陽明風寒辨證

陽明病。能食者為中風。不能食者為中寒。

能食為中風者。風性雖溫而客熱不能殺穀。然合胃熱。則能消穀善飢。故能食也。不能食為中寒者。寒邪在胃。則不化不納。故不能食也。前太陽以營衛分風寒。此以能食不能食為辨者。何也。豈陽明本經自受之邪。不由營衛乎。曰。非也。前得之一日。不發熱而惡寒。非營衛而何。

且有陽明病而用麻黃湯桂枝湯者。非由營衛而入乎。靈樞邪氣臟腑病形篇云。諸陽之會。皆在於面。方乘虛時及新用力。若飲食汗出。腠理開而中於邪。中於面則下陽明。中於項則下太陽。中於頰則下少陽。陽明居身之前。雖主肌肉。亦必待腠理開而中於邪。邪氣由外而入。

安得不由營衛乎。然仲景不以營衛立辨。而以能食不以食為別者。因太陽居身之表。為最外一層。脈證疑似。表裡參錯。千蹊萬徑。變幻無窮。最難察識。非營衛無以為辨。故不得已而用之。至邪入陽明。內關胃氣。即以能食不能食證之。風寒判然。何等明白。何等顯易。一言破惑。

智愚盡曉。何快如之。又何必喋喋於極難辨別之營衛乎。此仲景立法之所以妙也。

辨誤,此條本所以別陽明本經自感之風寒。而條辨謂是太陽傳來之辨驗。非陽明自中而然也。不知太陽有經。陽明亦有經。若果自太陽傳來。則仲景已有明訓曰。太陽得病時。汗先出不徹。因轉屬陽明。又曰傷寒發熱無汗。嘔不能食。而反汗出濈濈然者。是轉屬陽明也。又曰傷寒轉系陽明者。

其人濈然汗出也。觀此條之語氣。以能食不能食辨別風寒。猶為初症。豈非陽明經之自感乎。至於中風中寒之稱。方氏又謂中寒即傷寒之互詞。中傷二字之於風寒。亦從來之通稱。通篇雖無傷風一說。然以中寒論之。則中風得稱傷風。亦可推也。此說雖近似有理。然仲景立法垂訓。

寧肯模糊籠統。使後人於暗中摸影邪。愚考之論中。自太陽篇中至三陰諸證。凡寒邪為病。無不稱傷寒者。此條為陽明綱領。獨有中寒二字。已自不同。後節條目中。更有陽明病若中寒不能食。及陽明病不能食。攻其熱必噦。胃中虛冷故也。陽明脈遲。食難用飽。諸證。皆陽明中寒也。

蓋傷則邪入猶淺。中則邪入較深。所以即能傷犯胃氣而不能食也。試觀太陽誤治。乘虛陷入。不痞結於胸中。即入里而傷胃。何況陽明本經受邪。入胃尤為易便。故有得之一日。不發熱而惡寒。二日惡寒自罷。即便汗出而惡熱。從可推矣。蓋風之中人也。僅傷於衛。寒之傷人也。

已傷其營。俱為在表之邪而已。至失治誤治。方得入里。若寒邪之中。氣已達內。非復風邪之中人可比。是以六經條下。風必稱中者。風本陽邪。性溫而緩。必待中而後能傷衛。若傷風。不過鼻塞聲重咳嚏而已。豈得與傷寒並峙乎。寒本陰邪。其性鋒銳。傷之則透衛入營。中之則內犯胃氣而不能食矣。

至三陰證中。仲景雖不言中。而太陰之嘔吐自利。腹滿而痛。少陰脈沉足冷。吐利煩躁。身蜷四逆。厥陰之嘔吐涎沫。下利清穀。以至囊縮等證。豈非後人之所謂直中乎。然則中傷二字。方氏既有箭中刀傷之喻。而又謂之通稱之互詞。然歟否歟。

6. 陽明上篇

7. 太陽陽明證治第十一

8. 陽明中風

陽明病。脈遲。汗出多。微惡寒者。表未解也。可發汗。宜桂枝

邪在太陽。則以浮緩為中風。陽明已在肌肉之分。與太陽稍異。故不曰緩而曰遲。所謂遲者。非寒脈之遲。乃緩脈之變稱也。又非中寒之陽明脈遲也。若陽明脈遲。即不能食矣。下文陽明中風者皆能食。但此條以風邪在太陽之表。仍是風傷衛分。故不言能食而亦以桂枝湯主之也。

汗出多者。太陽中風。已是陰弱而汗自出矣。而陽明證又法當多汗。二證兼併。故汗出多也。太陽中風本惡寒。邪入陽明。當不惡寒而反惡熱矣。今風邪尚在太陽衛分。故仍惡寒。但邪氣已屬陽明。故雖惡寒而亦微也。然汗出已多。邪氣當解而不惡寒矣。以汗多而仍惡寒。是以知太陽之表證尚未解也。

故云可發汗。宜桂枝湯。

太陽病。項背強。𠘧𠘧。反汗出惡風者。桂枝加葛根湯主之。

舊注云。𠘧𠘧。伸頸之貌。動則伸頸搖身而行。項背強者。動則如之。此成氏之說也。夫項背已強縮而不得伸。又安能伸頸搖身而行乎。𠘧𠘧。按字義本屬象形。言鳥之短羽者。飛則𠘧𠘧然。所以形容病人之頸項俱病。俯首不能自如之貌。蓋因太陽之經。自頭而行於背。故項強。

陽明之經。自面而行於身之前。故頸病。靈樞脈經篇云。足太陽之脈。其直者從巔入絡腦。還出別下項。挾脊抵腰中。足陽明之脈。旁約太陽。循頤後。出大迎。循頰車。過客主人。循髮際。其支者下人迎。循喉嚨。入缺盆。以二經並皆受邪。故頸項皆病。所以不得引伸而𠘧𠘧然也。

此條與陽明傷寒之𠘧𠘧無汗惡風者。互相對待。彼以太陽寒邪初入陽明。其無汗惡風之太陽表證仍在。故以有麻黃葛根湯主之。此以太陽風邪初入陽明。其汗出惡風之太陽表證仍在。故以桂枝加葛根湯主之。蓋無汗惡風及汗出惡風。皆太陽中風傷寒之見證。惟𠘧𠘧為頸病。

故屬陽明。以太陽證多。陽明證少。故仍謂之太陽病。而各以傷寒之麻黃。中風之桂枝為主治。而加入葛根以解陽明初入之邪也。夫陽明本多汗。太陽中風亦自汗出。此以太陽中風傳入陽明。本當汗出而謂之反者。非陽明中風。不應汗出而曰反也。蓋因陽明傷寒條下。有𠘧𠘧無汗惡風。

故此曰反汗出也。

桂枝加葛根湯方

葛根(四兩),桂枝(三兩),芍藥(二兩),生薑(三兩),大棗(十二枚擘),甘草(二兩)

上六味。以水一斗。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如桂枝湯法。

於桂枝湯方內。加葛根三兩。余依桂枝湯法。

辨誤,按太陽陽明𠘧𠘧證二條。其治反汗出惡風。既名之曰桂枝加葛根矣。無汗惡風者。乃傷寒初入陽明。故仍用麻黃之汗泄。而加入葛根。以解陽明初入之經邪。本當名之曰麻黃加葛根湯。兩方並峙。則風寒各異。自無交互舛錯之病矣。不意但名之曰葛根湯。其名義稍覺模糊。

致後之昧於理者。攪亂錯雜。以桂枝湯中之芍藥。誤入有麻黃之葛根湯中。芍藥乃斂陰收汗之藥。豈宜用之於無汗惡風之傷寒。至以葛根湯中之麻黃。誤入桂枝加葛根湯中。豈反汗出者之所宜。況太陽中風本自汗出。陽明又多自汗。寧可更用麻黃又發其汗乎。恐不止於津液枯竭。

而有亡陽之禍矣。前注皆失於覺察。相沿傳習。其害有不可勝言者。故特拈出。以辨千載之誤。

陽明病。脈浮而緊者。必潮熱。發作有時。但浮者。必盜汗出。

邪在太陽。以浮緊為寒。浮緩為風。在陽明則緊為在裡。浮為在表。脈浮而緊者。言浮而且緊也。謂邪雖在經。大半已入於裡也。邪入於裡。必發潮熱。其發作有時者。陽明氣旺於申酉。故日晡時潮熱也。潮熱則已成可下之證矣。但脈尚兼浮。則為表邪未盡。猶未可下也。若但浮者。

風邪未全入里。其在經之邪未解。必盜汗出也。陽明本多汗多眠。故有盜汗。然不必陽明始有盜汗。如太陽上篇脈浮而動數。因自汗出之中風。即有盜汗。蓋由目瞑則衛氣內入。皮膚不闔。則盜汗出矣。此示人當以脈症辨認表裡。未可因潮熱而輕用下法也。

陽明病。但頭眩。不惡寒。故能食而咳。其人必咽痛。若不咳者。咽不痛。

但頭眩者。熱在上也。不惡寒。即陽明篇首所謂不惡寒反發熱之義也。能食。陽明中風也。咳者。熱在上焦而肺氣受傷也。中風之陽邪壅於上焦。故咽門必痛也。若不咳者。上焦之邪熱不甚。故咽亦不痛。此條純是熱邪。當與陽明中寒之不咳不嘔。手足不厥。頭不痛一條。兩相對待。蓋示人以風寒之辨也。

脈浮發熱。口乾鼻燥。能食者則衄。

脈浮發熱。邪在表也。口乾鼻燥。陽明之脈。起於鼻之交頞中。下循鼻外。上入齒中。還出挾口環唇。下循喉嚨。入缺盆。熱論云。陽明主肉。其脈挾鼻絡於目。故身熱目疼。而鼻乾不得臥也。能食者。陽明中風。熱邪能殺穀也。陽明郁甚。不得汗泄。逼血妄行而出於上焦清竅也。

陽明病。口燥。但欲漱水不欲咽。此必衄。

口燥者。熱在上也。但欲漱水不欲咽者。邪熱未入於胃也。若熱邪入胃。則必渴欲飲水。今但漱而不欲咽。是邪未入里。陽邪獨盛於上。故迫血妄行而上溢。所以必衄也。

若渴欲飲水。口乾舌燥。白虎加人參湯主之。

承上文言不但口燥。若口乾舌燥。且渴欲飲水者。方是邪熱歸胃。胃中熱燥而津液枯涸也。當清胃熱而滋養其津液。故以白虎加人參湯主之。

若脈浮發熱。渴欲飲水。小便不利者。豬苓湯主之。

脈浮發熱。太陽表邪猶未解也。渴欲飲水。當屬胃熱。若渴欲飲水而小便不利者。仍是足太陽膀胱之裡證。非胃中熱燥也。蓋膀胱為州都之官。津液藏焉。太陽熱邪歸腑。則熱聚膀胱。氣化失常。下焦之氣液不得上騰。故渴欲飲水。下焦之地氣既不得升。則上焦之肺氣不降。

是無高源之水矣。水熱穴論云。腎為本而肺為末。膀胱者。腎之腑也。本末不相通。故渴而小便不利也。若邪氣止在太陽一經而內犯膀胱者。仲景必以五苓散治之矣。若太陽上篇之中風發熱。六七日不解而煩。渴欲飲水。水入則吐者。又如太陽中篇發汗已。脈浮數煩渴者。又如本以下之故。

心下痞。與瀉心湯痞不解。其人渴而口燥煩。小便不利者。皆以五苓散主之。此條因是太陽陽明兼證。且陽明乃兩陽合明。至陽之腑。又中風而非中寒。故不宜用桂。但以豬苓湯滲泄膀胱之熱邪。使陰陽升降。氣液通行。邪可分消矣。

豬苓湯方

豬苓(去皮),茯苓阿膠滑石(嫩者研細),澤瀉(以上各一兩)

上五味。以水四升。先煮四味取二升。去滓。內下阿膠。烊消。溫服七合。日三服。

豬苓及茯苓澤瀉。義見五苓散論中。滑石者。十劑中之通劑也。李時珍曰。滑石利竅。不獨小便也。上能利毛腠之竅。下能利精溺之竅。蓋甘淡之味。先入於胃。滲走經絡。遊溢精氣。上輸於脾。肺為水之上源。下通膀胱。津液藏焉。氣化則出。故滑石上能發表。下利小便。

為蕩熱燥濕之劑。阿膠乃濟水之伏流。陰水也。能清肺益陰。用此水以攪濁水則清。蓋濟水質清而性重。其性趨下故也。成氏謂阿膠之滑以利水道。不知何所考據。

陽明病。汗出多而渴者。不可與豬苓湯。以汗多胃中燥。豬苓湯複利其小便故也。

陽明病。法當多汗。若汗出多。則胃中之津液已外泄矣。其渴固所宜然。且又無小便不利之證。故不可與豬苓湯。何也。以汗出既多。則胃中之津液枯燥。若更與豬苓湯複利其小便。是又下竭其津液矣。焉得不為脾約乎。當滋其津液。渴自止矣。

病人煩熱。汗出則解。又如瘧狀。日晡所發熱者。屬陽明也。脈實者宜下之。脈浮虛者宜發汗。下之與大承氣湯。發汗宜桂枝湯。

此亦太陽入陽明之辨證法也。言病人煩熱。至汗出而後解者。又或如瘧狀。必至日晡時發熱者。即潮熱也。如此。則邪氣已屬陽明矣。然表裡之分。當以脈辨之。若按其脈而實大有力者。為邪在陽明之裡而胃實。宜攻下之。若脈浮虛者。即浮緩之義。為風邪猶在太陽之表而未解。

宜汗解之。謂之浮虛者。言浮脈按之本空。非虛弱之虛也。若虛弱則不宜於發汗矣。宜詳審之。脈實者下之。以其胃熱。故宜與大承氣湯。浮虛者汗之。以其風邪未解。故宜與桂枝湯。

陽明病。脈浮而緊。咽乾口苦。腹滿而喘。發熱汗出。不惡寒。反發熱。身重。若發汗則燥。心憒憒。反譫語。若加燒針。必怵惕煩躁不得眠。若下之。胃中空虛。客氣動膈。心中懊憹。舌上苔者。梔子豉湯主之。

脈浮為邪在陽明之經。緊則入於裡矣。解見上文第十三條。胃開竅於口。咽則胃之門戶也。邪熱在胃。故咽燥口苦而腹滿也。喘者。腹滿而脹。氣不得息。非肺家之痰喘。即陰陽應象論所謂身熱喘粗也。發熱汗出。陽明表證也。不惡寒反惡熱。邪入陽明之本症也。腹滿身重。

本屬太陰。經云。脾胃以膜相連。邪熱在胃。陽明胃腑受病。則太陰脾土亦病。故身重也。表裡皆有邪。若治其表。而以辛溫發汗。則亡津液而胃中熱燥。必使心神憒憒。反增譫語。若以燒針取汗。則陽邪受火。愈增煽動。故心神為之怵惕驚恐。陽盛而煩。陰虛而躁。故不得眠也。

若下之。則表邪未解。里邪未實。徒傷胃氣。曰胃中空虛者。非謂胃中之水穀盡出。乃胃中之陽氣空虛也。正氣虛而客邪動於膈間。故心中懊憹。懊憹者。若有所憂悶悔恨然也。但言舌上苔而不言其色與狀者。以意揆之。當是邪初入里。胃邪未實。其色猶未至於黃黑焦紫。必是白中微黃耳。

邪氣初入。既不可汗下。而燒針又非陽邪所宜。邪在膈間。治無他法。不得已而用高者越之之法。故以梔子豉湯主之。

陽明病下之。其外有熱。手足溫。不結胸。心中懊憹。飢不欲食。但頭汗出者。梔子豉湯主之。雖誤下之。而外仍有熱。是邪氣猶在外也。四肢為諸陽之本。而稟氣於胃。誤下之而手足尚溫。是胃氣未傷而邪未入陰也。不結胸。邪未盡陷也。心中懊憹。飢不能食。但頭汗出者。

熱客胸中。虛邪攪擾於膈間也。頭為諸陽之會。陽邪鬱蒸於上。陰陽之脈絡不得相輸。故但頭汗出而身無汗。所謂劑頸而還也。當用梔子豉湯以吐胸中之邪。吐則並可得汗而解外也。

陽明中風。口苦咽乾。腹滿微喘。發熱惡寒。脈浮而緊。若下之。則腹滿小便難也。

口苦咽乾。腹滿微喘。即上文咽燥口苦。腹滿而喘也。脈浮而緊。亦與上條同義。上文發熱汗出。不惡寒而反惡熱。邪入陽明已深。以其經邪未解。故不可下。此條尚發熱惡寒。則知太陽之經邪亦未解也。庸可下乎。若早下之。則胃氣空虛。表邪陷入而腹更滿。陽氣虛損。三焦不運。氣化不行。津液不流而小便難矣。

陽明中風。脈弦浮大而短氣。腹都滿。脅下及心痛。久按之。氣不通。鼻乾不得汗。嗜臥。一身及面目悉黃。小便難。有潮熱。時時噦。耳前後腫。刺之小瘥。外不解。病過十日。脈續浮者。與小柴胡湯。脈但浮無餘證者。與麻黃湯。若不尿腹滿加噦者。不治。

脈弦。少陽風木之邪也。浮為風邪在表。大則陽明熱邪在裡矣。腹滿。陽明裡證也。腹都滿。言遍腹皆滿也。滿甚而氣不得通。故短氣也。脅下及心痛。即少陽篇所謂胸脅滿痛也。少陽之脈合缺盆。下胸中。貫膈絡肝屬膽。循脅裡。故脅下及心胸間皆痛也。久按之氣不通者。

言不按已自短氣。若久按之。則氣愈不通。蓋言其邪氣充斥也。鼻乾。陽明之脈絡於鼻也。邪入陽明。法多汗。不得汗。則陽明之經邪。愈不得泄矣。嗜臥。陽明裡邪也。蓋邪在陽明之表。則不得臥。邪在陽明之裡。則嗜臥也。一身及面目悉黃。因不得汗泄。熱邪不能發越。

而陽明瘀熱在裡故也。小便難者。邪熱閉塞。三焦不用。氣化不行也。若小便利。則不能發黃矣。潮熱。陽明裡實也。時時噦者。邪熱傷胃。胃氣不通。氣逆而作呃忒也。耳前後腫。雖三陽之脈絡皆至耳。陽明之脈。已見前第十二條。然少陽之脈起於目銳眥。上抵頭角。下耳後。

其支者從耳後入耳中。出走耳前。風熱上壅。故前後皆腫也。刺之小瘥者。刺少陽陽明之絡。則熱邪暫泄。經氣稍通。故腫處小瘥也。里證如此深重。則外證亦可以已矣。若外證猶未解者。是邪未盡入也。病情至此。其脈當不浮矣。既有外證未解。病過十日。而其脈續見浮者。

則陽明裡邪。有向外復出之機。重歸少陽之經。故與小柴胡湯和解之。以引出其半表半裡之邪。若脈但浮。浮為邪氣在表。且從前諸餘症悉無者。是邪盡還表。復出太陽營衛之間矣。治之無難。一汗而愈矣。故重與麻黃湯。然治中風而以麻黃湯者。以邪氣重大深入。致腹滿發黃。

潮熱不得汗小便難之劇證。非復桂枝湯可啜粥汗解之症矣。況陽明本應多汗。今不得汗而脈浮。故以麻黃湯發其汗。經所謂開腠理。致津液。通氣也。若邪不復外出而鬱於裡。則大氣不得升降。津液不得流行。而三焦之氣化絕。故不尿。中氣閉塞而腹滿甚。胃陽敗絕而加噦者。

乃必死不治之證。故無治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