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溯源集》~ 附錄 (8)
附錄 (8)
1. 銖兩升合古今不同辨論
陶隱居《名醫別錄》云:「古秤惟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黍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成一兩,十六兩為一斤。雖有子谷秬黍之制,從來均之已久,依此用之。」 《漢書·律曆志》云:「虞書曰:『同律度量衡,所以齊遠近,立民信也。一曰備數,二曰和聲,三曰審度,四曰嘉量,五曰權衡。』」
五數者:一、十、百、千、萬也。五聲者:宮、商、角、徵、羽也。五度者:分、寸、尺、丈、引也。五量者:龠、合、升、斗、斛也。五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權者,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本起於黃鐘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銖者:
物由微成著,可殊異也。兩者:兩黃鐘之重也。二十四銖而成兩者:二十四氣之象也。斤者:明也。三百八十四銖,易兩篇之爻,陰陽變動之象也。十六兩成斤者:四時乘四方之象也。鈞者:均也。陽施其氣,陰化其物,皆得成就平均也。三十斤成鈞者:一月之象也。石者:
大也,權之大者也。四鈞為石者:四時之象也。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此班固之說也。其以千二百黍為十二銖,是以百黍為一銖,而陶隱居以十黍為一銖,乃十之一耳。自西漢至梁,雖多歷年所,其多寡之不同,乃若是耶?恐不能無誤謬也。李巡云:「黑黍中之一稃二米者曰秠。」
古之定律者,以上黨秬黍之中者,累之以生律度量衡。後人以此黍定之,終不協律。或曰,秬乃黍之中者,一稃二米。此黍得天地中和之氣而生者,蓋不常有;有則一穗皆同二米,粒並均勻而無大小,故可定律。他黍則不然矣。此黍粒大小不同之辨也。而其多寡之殊,自當以班志為準,
陶說為非矣。至於斤兩之不同,乃今古異制,所以輕重絕殊。後人不加考訂,故有古方不可治今病之說耳。按唐蘇恭云:「古秤皆復,今南秤是也。後漢以來,分一斤為二斤,一兩為二兩。古方惟張仲景而已,若用古秤,則較為殊少矣。」元李東垣云:「六銖為一分,即二錢半也。」
二十四銖為一兩。古云三兩,即今之一兩;云二兩,即今之六錢半也。李時珍曰:「蠶初吐絲曰忽,十忽曰絲,十絲曰犛,四犛曰⿸疒貢,十犛曰分。六⿸疒貢曰字,二分半也。十⿸疒貢曰銖,四分也。四字曰錢,十分也。六銖曰分,二錢半也。四分曰兩,二十四銖也。八兩曰錙,
二錙曰斤。二十四兩曰鎰,一斤半也。准官秤十二兩。三十斤曰鈞,四鈞曰石,一百二十斤也。今古異制,古之一兩,今用一錢可也。愚謂二十四兩,准官秤十二兩,即後漢一斤分為二斤,一兩分為二兩之說也。東垣謂古云三兩,即今之一兩;又非一斤分二斤、一兩分二兩之法,乃一兩分三兩矣。則二十四兩,豈能准官秤之十二兩哉?」宋沈括《夢溪筆談·辨鈞石法》云:「石者,五權之名,重百二十斤。後人以一斛為一石,自漢已如此,所謂飲酒一石不亂是也。挽蹶弓弩,古人以鈞石率之。今人乃以粳米一石之重為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為法,乃漢秤三百四十一斤也。」
白話文:
銖兩升合古今不同辨論
陶弘景在《名醫別錄》中說,古代的秤只有銖和兩,沒有分這種單位。現在則以十粒黍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雖然有子谷、秬黍等不同的黍,但長期以來都取平均值使用。漢書《律曆志》引用《虞書》記載:「同律度量衡,所以齊遠近,立民信也。」指的是:一、備數(一、十、百、千、萬);二、和聲(宮、商、角、徵、羽);三、審度(分、寸、尺、丈、引);四、嘉量(龠、合、升、斗、斛);五、權衡(銖、兩、斤、鈞、石)。權衡是用來稱量物品,衡量輕重,其起源於黃鐘的重量。一龠容納一千二百粒黍,重十二銖;兩是兩黃鐘的重量,二十四銖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三十斤為一鈞;四鈞為一石。銖,是物品從微小累積而成,因此可能有所差異;兩,是二十四銖,代表二十四氣的象徵;斤,代表光明,三百八十四銖,象徵易經兩篇卦爻的陰陽變動;十六兩為一斤,代表四時乘四方的象徵;鈞,代表平均,陰陽之氣的平均;三十斤為一鈞,代表一個月的象徵;石,代表重量單位中最大的,四鈞為一石,代表四時的象徵,重一百二十斤,代表十二月的象徵。這是班固的說法。他以一千二百粒黍為十二銖,也就是一百粒黍為一銖,而陶弘景卻以十粒黍為一銖,僅為前者十分之一。從西漢到梁朝,時間跨度很長,但重量單位卻存在如此大的差異,恐怕難免會有錯誤。李巡說,黑黍中的一稃二米稱為秬黍。古代制定律法時,以上黨秬黍的平均值制定律法、度量衡。後人以此黍為標準,最終與律法不符。有人說秬黍是黍中的一稃二米,這是吸收天地精華而生的,並不常見,如果出現,則一穗黍粒都相同,粒粒均勻,沒有大小之分,因此可以用來制定律法;其他的黍則不然。因此黍粒的大小不同,其重量差異也應以班固的記載為準,陶弘景的說法是錯誤的。至於斤兩的不同,是古代和現代制度的差異,導致輕重差別很大,後人沒有考證,因此出現了古方不能治療現代疾病的說法。唐朝蘇恭說,古代的秤都是復秤(即南秤)。後漢以後,一斤分為二斤,一兩分為二兩。古方只有張仲景的方劑使用古秤。如果用古秤,則藥量會有很大差別。元朝李東垣說,六銖為一分,即二錢半;二十四銖為一兩,古代稱作三兩,相當於現在的一兩;二兩,相當於現在的六錢半。李時珍說,蠶剛吐絲叫忽,十忽為絲,十絲為犛,四犛為貢,十犛為分,六貢為字(二分半),十貢為銖(四分),四字為錢(十分),六銖為一分(二錢半),四分為兩(二十四銖),八兩為錙,二錙為斤(二十四兩),一斤半為鎰,官秤以十二兩為一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一百二十斤)。現代與古代制度不同,古代的一兩,現代用一錢就可以了。我認為二十四兩,相當於官秤的十二兩,也就是後漢一斤分為二斤,一兩分為二兩的說法。李東垣說古代的三兩相當於現在的一兩,這與一斤分為二斤,一兩分為二兩的說法不同,而是將一兩分為三兩,那麼二十四兩怎麼能等於官秤的十二兩呢?宋朝沈括在《夢溪筆談》中辨析鈞石的方法說,石是五權中的一種,重一百二十斤。後人以一斛為一石,從漢朝開始就是這樣,所謂「飲酒一石不亂」就是這個意思。古代拉弓弩,以鈞石為標準,現在則以一石粳米重量為標準,凡是石,都以九十二斤半為標準,相當於漢朝秤的三百四十一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