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銖兩升合古今不同辨論
陶隱居《名醫別錄》云:「古秤惟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黍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成一兩,十六兩為一斤。雖有子谷秬黍之制,從來均之已久,依此用之。」 《漢書·律曆志》云:「虞書曰:『同律度量衡,所以齊遠近,立民信也。一曰備數,二曰和聲,三曰審度,四曰嘉量,五曰權衡。』」
五數者:一、十、百、千、萬也。五聲者:宮、商、角、徵、羽也。五度者:分、寸、尺、丈、引也。五量者:龠、合、升、斗、斛也。五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權者,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本起於黃鐘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銖者:
物由微成著,可殊異也。兩者:兩黃鐘之重也。二十四銖而成兩者:二十四氣之象也。斤者:明也。三百八十四銖,易兩篇之爻,陰陽變動之象也。十六兩成斤者:四時乘四方之象也。鈞者:均也。陽施其氣,陰化其物,皆得成就平均也。三十斤成鈞者:一月之象也。石者:
大也,權之大者也。四鈞為石者:四時之象也。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此班固之說也。其以千二百黍為十二銖,是以百黍為一銖,而陶隱居以十黍為一銖,乃十之一耳。自西漢至梁,雖多歷年所,其多寡之不同,乃若是耶?恐不能無誤謬也。李巡云:「黑黍中之一稃二米者曰秠。」
古之定律者,以上黨秬黍之中者,累之以生律度量衡。後人以此黍定之,終不協律。或曰,秬乃黍之中者,一稃二米。此黍得天地中和之氣而生者,蓋不常有;有則一穗皆同二米,粒並均勻而無大小,故可定律。他黍則不然矣。此黍粒大小不同之辨也。而其多寡之殊,自當以班志為準,
陶說為非矣。至於斤兩之不同,乃今古異制,所以輕重絕殊。後人不加考訂,故有古方不可治今病之說耳。按唐蘇恭云:「古秤皆復,今南秤是也。後漢以來,分一斤為二斤,一兩為二兩。古方惟張仲景而已,若用古秤,則較為殊少矣。」元李東垣云:「六銖為一分,即二錢半也。」
二十四銖為一兩。古云三兩,即今之一兩;云二兩,即今之六錢半也。李時珍曰:「蠶初吐絲曰忽,十忽曰絲,十絲曰犛,四犛曰⿸疒貢,十犛曰分。六⿸疒貢曰字,二分半也。十⿸疒貢曰銖,四分也。四字曰錢,十分也。六銖曰分,二錢半也。四分曰兩,二十四銖也。八兩曰錙,
二錙曰斤。二十四兩曰鎰,一斤半也。准官秤十二兩。三十斤曰鈞,四鈞曰石,一百二十斤也。今古異制,古之一兩,今用一錢可也。愚謂二十四兩,准官秤十二兩,即後漢一斤分為二斤,一兩分為二兩之說也。東垣謂古云三兩,即今之一兩;又非一斤分二斤、一兩分二兩之法,乃一兩分三兩矣。則二十四兩,豈能准官秤之十二兩哉?」宋沈括《夢溪筆談·辨鈞石法》云:「石者,五權之名,重百二十斤。後人以一斛為一石,自漢已如此,所謂飲酒一石不亂是也。挽蹶弓弩,古人以鈞石率之。今人乃以粳米一石之重為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為法,乃漢秤三百四十一斤也。」
《古代度量衡單位「銖、兩、升、合」的差異考辨》
陶弘景在《名醫別錄》中提到:「古代秤重只有銖和兩兩種單位,沒有『分』這個名稱。現今以十粒黍米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雖然古代有以黑黍作為標準的規定,但長期以來都沿用這個制度。」
《漢書·律曆志》記載:「《尚書·虞書》說:『統一音律、度、量、衡,是為了使遠近一致,建立民眾的信任。』其中包含五個方面:一是數字,二是音律,三是長度,四是容量,五是重量。」
具體內容如下:
- 數字:一、十、百、千、萬
- 五音:宮、商、角、徵、羽
- 長度單位:分、寸、尺、丈、引
- 容量單位:龠、合、升、鬥、斛
- 重量單位:銖、兩、斤、鈞、石
關於重量單位:
- 一龠容量可裝一千二百粒黍米,重十二銖,兩倍就是一兩。
- 二十四銖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三十斤為一鈞,四鈞為一石。
各單位的象徵意義:
- 銖:象徵事物由微小累積成顯著
- 兩:代表兩個黃鐘律管的重量,二十四銖象徵二十四節氣
- 斤:三百八十四銖對應《易經》兩篇的爻數,十六兩象徵四季乘以四方
- 鈞:表示均衡,三十斤象徵一個月
- 石:代表宏大,四鈞象徵四季,一百二十斤象徵十二個月
關於黍米標準的爭議: 班固認為一千二百粒黍米重十二銖(即百粒一銖),而陶弘景主張十粒一銖,兩者差異甚大。古代定律使用上黨產的黑黍,其中雙米粒的「秠」最為標準,但這種黍米並不常見。後人用普通黍米測定,往往與音律不符。
歷代度量衡的演變:
- 唐代蘇恭指出:古代秤量單位較大,東漢以後將一斤分為兩斤,一兩分為兩兩
- 元代李東垣說明:六銖為一分(合二錢半),二十四銖為一兩。古代三兩相當於當時一兩
- 李時珍詳細記載:從「忽」到「銖」的細微計量,並指出古今單位換算關係
- 宋代沈括考證:「石」作為重量單位原為一百二十斤,後人誤將一斛米當作一石
結論: 古今度量衡制度差異很大,導致古代醫方用量與後世不同。東漢以後單位縮小,唐代沿用南朝制度,宋代又有新標準。這些變化是造成「古方不能治今病」說法的重要原因。考證這些差異時,應以《漢書》記載為準,而非陶弘景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