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卿子

張卿子傷寒論》~ 卷二 (1)

卷二 (1)

1. 卷二

2. 傷寒例第三

陰陽大論云。春氣溫和。夏氣暑熱。秋氣清涼。冬氣冷冽。此則四時正氣之序也。

春夏為陽。春溫夏熱者。陽之動。始於溫。盛於暑。故也。秋冬為陰。秋涼而冬寒者。以陰之動。始於清。盛於寒。故也。

冬時嚴寒。萬類深藏。君子固密。則不傷於寒。觸冒之者。乃名傷寒耳。

冬三月。純陰用事。陽乃伏藏。水冰地坼。寒氣嚴凝。當是之時。善攝生者。出處固密。去寒就溫。則不傷於寒。其涉寒冷。觸冒霜雪。為病者。謂之傷寒也。

其傷於四時之氣。皆能為病。

春風、夏暑、秋濕、冬寒。謂之四時之氣。

以傷寒為毒者。以其最成殺厲之氣也。

熱為陽。陽主生。寒為陰。陰主殺。陰寒為病。最為肅殺毒厲之氣。

中而即病者。名曰傷寒。不即病者。寒毒藏於肌膚。至春變為溫病。至夏變為暑病。暑病者。熱極重於溫也。

內經曰。先夏至日為溫病。後夏至日為暑病。溫暑之病。本傷於寒而得之。故太醫均謂之傷寒也。

是以辛苦之人。春夏多溫熱病。皆由冬時觸寒所致。非時行之氣也。凡時行者。春時應暖而復大寒。夏時應大熱而反大涼。秋時應涼而反大熱。冬時應寒而反大溫。此非其時而有其氣。是以一歲之中。長幼之病多相似者。此則時行之氣也。

四時氣候不正為病。謂之時行之氣。時氣所行為病。非暴厲之氣。感受必同。是以一歲之中。長幼之病多相似也。

王宇泰云。以上辨傷寒時氣之異。

夫欲候知四時正氣為病。及時行疫氣之法。皆當按鬥歷占之。

四時正氣者。春風、夏暑、秋濕、冬寒、是也。時行者。時行之氣是也。溫者。冬時感寒。至春發者是也。疫者。暴厲之氣是也。占前鬥建。審其時候之寒溫。察其邪氣之輕重而治之。故下文曰。

九月霜降節後。宜漸寒。向冬大寒。至正月雨水節後宜解也。所以謂之雨水者。以冰雪解而為雨水故也。至驚蟄二月節後。氣漸和暖。向夏大熱。至秋便涼。

冬寒、春溫、夏熱、秋涼、為四時之正氣也。

從霜降以後。至春分以前。凡有觸冒霜露。體中寒。即病者。謂之傷寒也。

九月、十月。寒氣尚微。為病則輕。十一月、十二月。寒冽已嚴。為病則重。正月、二月。寒漸將解。為病亦輕。此以冬時不調。適有傷寒之人。即為病也。此為四時正氣。中而即病者也。

其冬有非節之暖者。名曰冬溫。冬溫之毒。與傷寒大異。冬溫復有先後。更相重沓。亦有輕重。為治不同。證如後章。

此為時行之氣。前云冬時應寒。而反大溫者是也。

從立春節後。其中無暴大寒。又不冰雪。而有人壯熱為病者。此屬春時陽氣發於冬時。伏寒變為溫病。

此為溫病也。內經曰。冬傷於寒。春必病溫。

從春分以後。至秋分節前。天有暴寒者。皆為時行寒疫也。三月、四月。或有暴寒。其時陽氣尚弱。為寒所折。病熱猶輕。五月、六月。陽氣已盛。為寒所折。病熱則重。七月、八月。陽氣已衰。為寒所折。病熱亦微。其病與溫及暑病相似。但治有殊耳。

此為疫氣也。是數者。以明前鬥歷之法。占其隨時氣候。發病寒熱輕重不同耳。

王宇泰云。此辨時行與傷寒相似。治法不同。要在辨其病原。寒、熱、溫、三者之異。則用藥冷熱之品味判然矣。

王履云。即病謂之傷寒。不即病謂之溫暑。其原不殊。故一以傷寒為稱。其類各別。故施治不得以相混。今人以傷寒法治溫暑。亦不過借用耳。非仲景立法之本意也。或用辛涼解散。庶為得宜。苟不慎而輕用之。誠不免夫狂躁斑黃衄血之變也。

王宇泰云。傷寒即發於天令寒冷之時。而寒邪在表。閉其腠理。故非辛甘溫之劑。不足以散之。此仲景桂枝麻黃等湯之所以必用也。溫病、熱病。後發於天令暄熱之時。怫熱自內而達於外。郁其腠理。無寒在表。故非辛涼。或苦寒。或酸苦之劑。不足以解之。

十五日得一氣於四時之中。一時有六氣。四六名為二十四氣也。

節氣十二。中氣十二。共二十四。內經曰。五日謂之候。三候謂之氣。六氣謂之時。四時謂之歲。

然氣候亦有應至而不至。或有未應至而至者。或有至而太過者。皆成病氣也。

疑漏或有至而不去。此一句。按金匱要略曰。有未至而至。有至而不至。有至而不去。有至而太過。何故也。師曰。冬至之後。甲子夜半。少陽起。少陽之時。陽始生。天得溫和。以未得甲子。天因溫和。此為未至而至也。以得甲子。而天未溫和。此為至而不至也。以得甲子。

天大寒不解。此為至而不去也。以得甲子。而天溫如盛夏五六月時。此為至而太過也。內經曰。至而和則平。至而甚則病。至而反者病。至而不至者病。未至而至者病。即是觀之。脫漏明矣。

但天地動靜。陰陽鼓擊者。各正一氣耳。

內經曰。陰陽者。天地之道。清陽為天。動而不息。濁陰為地。靜而不移。天地陰陽之氣。鼓擊而生。春夏秋冬。寒熱溫涼各正一氣也。

是以彼春之暖。為夏之暑。彼秋之忿。為冬之怒。

春暖為夏暑。從生而至長也。秋忿為冬怒。從肅而至殺也。

是故冬至之後。一陽爻升一陰爻降也。夏至之後。一陽氣下。一陰氣上也。

十月六爻皆陰。坤卦為用。陰極陽來。陽生於子。冬至之後。一陽爻升。一陰爻降。於卦為復。言陽氣得復也。四月六爻皆陽。乾卦為用。陽極陰來。陰生於午。夏至之後。一陽氣下。一陰氣上。於卦為姤。言陰得遇陽也。內經曰。冬至四十五日陽氣微上。陰氣微下。夏至四十五日陰氣微上。陽氣微下。

斯則冬夏二至。陰陽合也。春秋二分。陰陽離也。

陽生於子。陰生於午。是陰陽相接。故曰合。陽退於酉。陰退於卯。是陰陽相背。故曰離。內經曰。氣至之謂至。氣分之謂分。至則氣同。分則氣異。

陰陽交易。人變病焉。

天地陰陽之氣。既交錯而不正。人所以變病。內經曰。陰陽相錯。而變由生也。

此君子春夏養陽。秋冬養陰。順天地之剛柔也。

內經曰。養生者。必順於時。春夏養陽。以涼以寒。秋冬養陰。以溫以熱。所以然者。從其根故也。

小人觸冒必嬰暴疹。須知毒烈之氣。留在何經。而發何病。詳而取之。

不能順四時調養。觸冒寒溫者。必成暴病。醫者當在意審詳而治之。

是以春傷於風。夏必飧泄。夏傷於暑秋必病瘧。秋傷於濕。冬必咳嗽。冬傷於寒。春必病溫。此必然之道。可不審明之。

當春之時。風氣大行。春傷於風。風氣通於肝。肝以春適王。風雖入之。不能即發。至夏肝衰。然後始動。風淫末疾。則當發於四肢。夏以陽氣外盛。風不能外發。故攻內而為飧泄。飧泄者。下利米穀不化而色黃。當秋之時。濕氣大行。秋傷於濕。濕則干於肺。肺以秋適王。

濕雖入之。不能即發。至冬肺衰。然後濕始動也。雨淫腹疾。則當發為下利。冬以陽氣內固。濕氣不能下行。故上逆而為咳嗽。當夏之時。暑氣大行。夏傷於暑。夏以陰為主內。暑雖入之。勢未能動。及秋陰出而陽為內主。然後暑動傳陰而為痎瘧。痎者、二日一發。瘧者、一日一發。

當冬之時。寒氣大行。冬傷於寒。冬以陽為主內寒雖入之。勢未能動及春陽出而陰為內主。然後寒動傳陽而為溫病。是感冒四時正氣為病。必然之道。

傷寒之病。逐日淺深。以施方治。

內經曰。未滿三日者。可汗而已。其滿三日者。可泄而已。

今世人傷寒。或始不早治。或治不對病。或日數久淹。困乃告醫。醫人又不依次第而治之。則不中病。皆宜臨時消息制方。無不效也。今搜採仲景舊論。錄其證候。診脈聲色。對病真方。有神驗者。擬防世急也。

仲景之書。逮今千年。而顯用於世者。王叔和之力也。

又土地溫涼高下不同。物性剛柔餐居亦異。是黃帝興四方之問。岐伯舉四治之能。以訓後賢。開其未悟者。臨病之工。宜須兩審也。

東方地氣溫。南方地氣熱。西方地氣涼。北方地氣寒。西北方高。東南方下。是土地溫涼高下不同也。東方安居食魚。西方陵居華食。南方濕處而嗜酸。北方野處而食乳。是餐居之異也。東方治宜砭石。西方治宜毒藥。南方治宜微針。北方治宜灸焫。是四方醫治不同也。醫之治病。當審其土地所宜。

龐安時云。一州之內。有山居者。為居積陰之所。盛夏冰雪。其氣寒。腠理閉。難傷於邪。其人壽。其有病者。多中風中寒之疾也。有平澤居者。為居積陽之所。嚴冬生草。其氣溫。腠理疏。易傷於邪。其人夭。其有病者。多中溫中暑之疾也。

凡傷於寒。則為病熱。熱雖甚。不死。

內經曰。風寒客於人。使人毫毛畢直。皮膚閉而為熱。是傷寒為病熱也。針經曰。多熱者易已。多寒者難已。是熱雖甚。不死。

若兩感於寒而病者。必死。

表裡俱病者。謂之兩感。

尺寸俱浮者。太陽受病也。當一二日發。以其脈上連風府。故頭項痛腰脊強。

太陽為三陽之長。其氣浮於外。故尺寸俱浮。是邪氣初入皮膚。外在表也。當一二日發。風府。穴名也。項中央。太陽之脈。從巔入絡腦。還出別下項。是以上連風府。其經循肩膊內。俠脊。抵腰中。故病頭項痛。腰脊強。

尺寸俱長者。陽明受病也。當二三日發。以其脈俠鼻。絡於目。故身熱、目疼、鼻乾。不得臥。

陽明血氣俱多。尺寸俱長者。邪並陽明。而血氣淖溢也。太陽受邪不已。傳於陽明。是當二三日發。其脈俠鼻者。陽明脈起於鼻。交頸中。絡於目。陽明之脈。正上䪼頞。還出系目系。身熱者。陽明主身之肌肉。針經曰。陽明氣盛。則身以前皆熱。目疼鼻乾者。經中客邪也。不得臥者。胃氣逆。不得從其道也。內經曰。胃不和。則臥不安。

尺寸俱弦者。少陽受病也。當三四日發。以其脈循脅。絡於耳。故胸脅痛而耳聾。

內經曰。陽中之少陽。通於春氣。春脈弦。尺寸俱弦者。知少陽受邪也。二三日。陽明之邪不已。傳於少陽。是當三四日發。胸脅痛而耳聾者。經壅而不利也。

此三經皆受病。未入於腑者。可汗而已。

三陽受邪。為病在表。法當汗解。然三陽亦有便入腑者。入腑則宜下。故云未入於腑者。可汗而已。

尺寸俱沉細者。太陰受病也。當四五日發。以其脈布胃中。絡於嗌。故腹滿而嗌乾。

陽極則陰受之。邪傳三陽既遍。次乃傳於陰經。在陽為表。在陰為里。邪在表則見陽脈。邪在裡則見陰脈。陽邪傳陰。邪氣內陷。故太陰受病。而脈尺寸俱沉細也。自三陽傳於太陰。是當四五日發也。邪入於陰。則漸成熱。腹滿而嗌乾者。脾經壅而成熱也。

尺寸俱沉者。少陰受病也。當五六日發。以其脈貫腎。絡於肺。系舌本。故口燥舌乾而渴。

少陰。腎水也。性趨下。少陰受病。脈尺寸俱沉也。四五日。太陰之邪不已。至五六日。則傳於少陰也。是少陰病當五六日發。人傷於寒。則為病熱。謂始為寒而終成熱也。少陰為病。口燥舌乾而渴。邪傳入里。熱氣漸深也。

活人云。經云一二日少陰者。謂初中病時。便入少陰。不經三陽也。大抵傷寒發於陽。則太陽也。發於陰。則少陰也。凡病一日至十二三日太陽證不能罷者。俱治太陽。有初得病。便見少陰證者。宜攻少陰。亦不必先自巨陽。蓋寒入太陽。即發熱而惡寒。入少陰。即惡寒而不熱。

尺寸俱微緩者。厥陰受病也。當六七日發以其脈循陰器。絡於肝。故煩滿而囊縮。

緩者。風脈也。厥陰脈微緩者。邪傳厥陰。熱氣已劇。近於風也。當六七日發。以少陰邪傳於厥陰。煩滿而囊縮者。熱氣聚於內也。

王三陽云。厥陰風脈固當緩。但緩脈多是胃氣和。脈有胃氣。乃欲愈之候。病傳厥陰。亦甚危篤矣。豈有胃氣乎。必緩中帶弦直而無神氣。方是病傳厥陰之惡候也。若只是緩脈。傳經已盡。火氣已去。吉兆也。

此三經皆受病。已入於腑。可下而已。

三陰受邪。為病在裡。於法當下。然三陰亦有在經者。在經則宜汗。故云已入於腑者。可下而已。經曰。臨病之工。宜須兩審。

王三陽云。成云三陰亦有在經。正陰證亦有在經在腑之謂也。經不云三經皆受病。可下而已。而必增已入於腑四字。亦以別直中陰經者。則當發汗。非謂陽證傳到陰經。尚有可汗者在也。若陽證傳到陰經。縱有未盡入腑者。當用大柴胡湯之時也。豈可再言發汗哉。

若兩感於寒者。一日太陽受之。即與少陰俱病。則頭痛、口乾。煩滿而渴。二日陽明受之。即與太陰俱病。則腹滿。身熱。不欲食。譫語。三日少陽受之。即與厥陰俱病。則耳聾囊縮而厥。水漿不入。不知人者。六日死。若三陰、三陽、五臟、六腑、皆受病。則榮衛不行。腑臟不通。則死矣。

陰陽俱病。表裡俱傷者。為兩感。以其陰陽兩感。病則兩證俱見。至於傳經。則亦陰陽兩經俱傳也。始得一日。頭痛者。太陽、口乾、煩滿而渴者。少陰至二日。則太陽傳於陽明。而少陰亦傳於太陰。身熱譫語者。陽明。腹滿不欲食者。太陰。至三日。陽明傳於少陽。而太陰又傳於厥陰。

耳聾者。少陽。囊縮而厥者。厥陰。水漿不入。不知人者。胃氣不通也。內經曰。五臟已傷。六腑不通。榮衛不行。如是之後。三日乃死。何也。岐伯曰。陽明者。十二經脈之長也。其血氣盛。故云不知人三日。其氣乃盡。故死矣。謂三日。六經俱病。榮衛之氣。不得行於內外。

腑臟之氣。不得通於上下。至六日。腑臟之氣俱盡。榮衛之氣俱絕。則死矣。

王三陽云。二三日內。譫語囊縮。水漿不入。不知人者。此真兩感也。其死必矣。太陽經。少陰經頭痛。口乾、煩滿、而口渴者。有似於暑病熱病。宜仔細辨之。且太陽證。人本亦作渴。不可便斷是兩感病也。然兩感先少陰。傳經先太陰者。何也。蓋兩感太陽與少陰俱病者。

太陽。膀胱也。少陰。腎也。腎與膀胱為表裡。表裡同病也。陽證傳經先入太陰者。陽邪內陷。脾胃為倉廩之官也。況木來剋土。勢易侵也。

王宇泰云。太陽為膀胱。少陰為腎。腎與膀胱為合。太陰為脾。陽明為胃。胃與脾合少陽為膽。厥陰為肝。肝與膽合。陰道從陽。譬之妯娌。但以夫年為次。不以已齒為序也。

其不兩感於寒。更不傳經。不加異氣者。至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也。八日。陽明病衰。身熱少歇也。九日。少陽病衰。耳聾微聞也。十日。太陰病衰。腹減如故。則思飲食。十一日。少陰病衰。渴止。舌乾已而嚏也。十二日。厥陰病衰。囊縱。少腹微下。大氣皆去。病人精神爽慧也。

六日傳遍。三陰三陽之氣皆和。大邪之氣皆去。病人精神爽慧也。

若過十三日以上。不間。尺寸陷者。大危。

間者。瘳也十二日傳經盡。則當瘳愈。若過十三日以上。不瘳。尺寸之脈沉陷者。即正氣內衰。邪氣獨勝故云大危。

戴元禮云。傷寒先犯太陽。以次而傳。此特言其概耳。然其中變證不一。有發於陽。即少陰受之者。有夾食傷寒。食動脾。脾太陰之經。一得病。即腹滿痛者。亦有不循經而入。如初得病。徑犯陽明之類。不皆始於太陽也。亦有首尾止在一經。不傳他經。亦有止傳一二經而止者。

不必盡傳諸經也。至如病之逾越。不可泥於次序。當隨證施治。所以傷寒得外證為多。

活人書云凡寒邪自背而入者。或中太陽。或中少陰。自面而入者。則中陽明之類。亦不專主於太陽也。

王宇泰云。有寒客三陰。極而生熱。則傳陽明。凡邪初中三陰則寒。故宜溫藥發汗。及寒極變熱。則復宜寒藥下之。蓋三陰三陽。皆能自受邪。不止自太陽經傳也。

若更感異氣。變為他病者。當依舊壞證病而治之。若脈陰陽俱盛。重感於寒者。變為溫瘧。

異氣者。為先病未已。又感別異之氣也。兩邪相合。變為他病。脈陰陽俱盛者。傷寒之脈也。難經曰。傷寒之脈。陰陽俱盛而緊澀。經曰。脈盛身寒。得之傷寒。則為前病熱未已。再感於寒。寒熱相搏。變為溫瘧。

王三陽云。陰陽俱盛者。傷寒脈也。十三日以上。脈已傳裡。變為熱病矣。脈當沉數。今復見傷寒脈。豈非重感於外寒乎。寒熱相搏。故曰變為溫瘧。

陽脈浮滑。陰脈濡弱者。更遇於風。變為風溫。

此前熱未歇。又感於風者也。難經曰。中風之脈。陽浮而滑。陰濡而弱。風來乘熱。故變風溫。

陽脈洪數。陰脈實大者。遇溫熱變為溫毒。溫毒為病最重也。

此前熱未已。又感溫熱者也。陽主表。陰主裡。洪數、實大、皆熱也。兩熱相合。變為溫毒。以其表裡俱熱。故為病最重。

陽脈濡弱。陰脈弦緊者。更遇溫氣。變為溫疫。以此冬傷於寒。發為溫病。脈之變症。方治如說。

此前熱未已。又感溫氣者也。溫熱相合。變為溫疫。王宇泰云。按活人所云。溫病有二。其用升麻解肌者。乃正傷寒太陽證。惡寒而不渴者。特以其發於溫暖之時。故謂之溫病爾。其用竹葉石膏湯者。乃仲景所謂渴不惡寒之溫病也。要須細別。勿令誤也。然不惡寒而渴之溫病。四時皆有之。不獨春時而已。

凡人有疾。不時即病。隱忍冀瘥。以成痼疾。

凡覺不佳。急須求治。苟延時日。則邪氣入深。難可複製。千金曰。凡有少苦。以不如平常。即須早道。若隱忍不治。冀望自瘥。須臾之間。以成痼疾。此之謂也。

小兒女子。益以滋甚。

小兒氣血未全。女子血室多病。凡所受邪。易於滋蔓。

時氣不和。便當早言。尋其邪由。及在腠理。以時治之。罕有不愈者。

腠理者。津液腠泄之所。文理縫會之中也。金匱要略曰。腠者。是三焦通會元真之處。為血氣所注。理者。是皮膚臟腑之文理也。邪客於皮膚。則邪氣浮淺。易為散發。若以時治之。罕有不愈者矣。金匱玉函曰。主候長存。形色未病。未入腠理。針藥及時。服將調節。委以良醫。病無不愈。

患人忍之。數日乃說。邪氣入臟。則難可制。此為家有患備慮之要。

邪在皮膚。則外屬陽而易治。邪傳入里。則內屬陰而難治。內經曰。善治者治皮毛。其次治肌膚。其次治筋脈。其次治六腑。其次治五臟。治五臟者。半死半生也。昔桓侯怠於皮膚之微疾。以至骨髓之病。家有患者。可不備慮。

凡作湯藥。不可避晨夜。覺病須臾。即宜便治。不等早晚。則易愈矣。

千金曰。凡始覺不佳。即須治療。迄至於病。湯食競進。折其毒勢。自然而瘥。

若或瘥遲。病即傳變。雖欲除治。必難為力。

傳。有常也。變、無常也。傳為循經而傳。如太陽傳陽明是也。變為不常之變。如陽證變陰證是也。邪既傳變。病勢深也。本草曰。病勢已成。可得半愈。病勢已過。命將難全。

服藥不如方法。縱意違師。不須治之。

內經曰。拘於鬼神者。不可與言至德。惡於針石者。不可與言至巧。病不許治者。

病必不治。治之無功矣。

凡傷寒之病。多從風寒得之。

凡中風與傷寒為病。自古通謂之傷寒。千金曰。夫傷寒病者。起自風寒。入於腠理。與精氣分爭。榮衛偏隔。周身不通而病。

始表中風寒。入里則不消矣。

始自皮膚。入於經絡。傳於臟腑。是也。

未有溫覆而當。不消散者。

風寒初客於皮膚。便投湯藥。溫暖發散而當者。則無不消散之邪。

不在證治。擬欲攻之。尤當先解表。乃可下之。

先解表而後下之。則無復傳之邪也。

若表已解而內不消。非大滿。尤生寒熱。則病不除。

表症雖罷。里不至大堅滿者。亦未可下之。是邪未收斂成實。下之。則裡虛而邪復不除。尤生寒熱也。

若表已解而內不消。大滿大實。堅有燥屎。自可除下之。雖四五日。不能為禍也。

外無表症。里有堅滿。為下症悉具。外臺云。表和里病。下之則愈。下症既具。則不必拘於日數。

若不宜下而便攻之。內虛熱入。協熱遂利。煩躁諸變。不可勝數。輕者困篤。重者必死矣。

下之不當。病輕者。症尤變易而難治。又矧重者乎。

夫陽盛。陰虛。汗之則死。下之則愈。陽虛陰盛。汗之則愈。下之則死。

表為陽。里為陰。陰虛者。陽必湊之。陽盛之邪。乘其裡虛而入於腑者。為陽盛陰虛也。經曰。尺脈弱。名曰陰不足。陽氣下陷入陰中。則發熱者是矣。下之。除其內熱而愈。若反汗之。則竭其津液而死。陰脈不足。陽往從之。陽脈不足。陰往乘之。陰邪乘其表虛。客於榮衛之中者。

為陽虛陰盛也。經曰。假令寸口脈微。名曰陽不足。陰氣上入陽中。則灑淅惡寒者是矣。汗之。散其表寒則愈。若反下之。則脫其正氣而死。經曰。本發汗而復下之。此為逆也。本先下之。而反汗之。為逆。

夫如是。則神丹安可以誤發。甘遂何可以妄攻。虛盛之治。相背千里。吉凶之機。應若影響。豈容易哉。

神丹者。發汗之藥也。甘遂者。下藥也。若汗下當則吉。汗下不當則凶。其應如影隨形。如響應聲。

況桂枝下咽。陽盛則斃。承氣入胃。陰盛以亡。

桂枝者。發汗藥也。承氣湯者。下藥也。金匱玉函曰。不當汗而強與汗之者。令人奪其津液。枯槁而死。不當下而強與下之者。令人開腸洞泄。便溺不禁而死。

死生之要。在乎須臾。視身之盡。不暇計日。

投湯不當。則災禍立見。豈暇計其日數哉。

此陰陽虛實之交錯。其候至微。發汗吐下之相反。其禍至速。而醫術淺狹。懵然不知病源。為治乃誤。使病者殞歿。自謂其分。至今冤魂塞於冥路。死屍盈於曠野。仁者鑑此。豈不痛歟。凡兩感病俱作。治有先後。發表攻裡。本自不同。而執迷妄意者。乃云神丹甘遂。合而飲之。

且解其表。又除其里。言巧似是。其理實違。夫智者之舉錯也。常審以慎。愚者之動作也。必果而速。安危之變。豈可詭哉。世上之士。但務彼翕習之榮。而莫見此傾危之敗。惟明者居然能護其本。近取諸身。夫何遠之有焉。

兩感病俱作。欲成不治之疾。醫者大宜消息。審其先後次第而治之。若妄意攻治。以求速效者。必致傾危之敗。

趙嗣真云。經曰。邪氣盛則實。精氣奪則虛。因正氣先虛。以致邪氣客之而為盛實。於是有陰虛陽盛。陽虛陰盛二證之別。蓋盛者。指邪氣而言。虛者。指正氣而言。且正氣在人。陽主表而陰主裡。邪氣中人。表為陰而里為陽。若夫表之真陽先虛。故陰邪乘陽而盛實。表受邪者。

陽虛也。脈浮緊者。陰邪盛於外也。是謂陽虛陰盛。所以用桂枝辛甘之溫劑。汗之則陰邪消。溫之則真陽長。使邪去正安故愈。又若里之真陰先虛。故陽邪入陰而盛實。里受邪者。陰虛也。脈沉實者。陽邪盛於內也。是謂陰虛陽盛。所以用承氣酸苦之寒劑。下之則陽邪消。寒之則真陰長。

使邪去正安故愈。如其不然。陽盛而用桂枝。下咽即斃。陰盛而用承氣。入胃即亡。是皆盛盛虛虛。而致邪失正也。

王履云。邪之傷於人也。有淺深焉。淺則居表。深則入里。居表。則閉腠理。發怫熱。見惡寒惡風頭痛等症。於斯時也。惟辛溫解散而可愈。入里。則為燥屎。作潮熱形。狂言譫語。大渴等症。於斯時也。惟鹹寒攻下而可平。夫寒邪外客。非陰盛而陽虛乎。熱邪內熾。非陽盛而陰虛乎。汗下一差。生死反掌。

又云。所謂陽盛即斃者。是言表證已罷。而里證既全。可攻而不可汗。所謂陰盛以亡者。是言里證未形。而表證獨具。可汗而不可攻。

戴元禮云。傷寒要緊處。在分表裡而為汗下。有病人自汗自下者。有醫用藥汗之下之者。中間節目頗多。汗藥宜早。下藥宜遲。此亦大綱之論耳。

王三陽云。表證急。先解表。後即治里。里證急。先治里。後即解表。此先後次第也。若欲作一湯治之。神丹甘遂。合飲之謂矣。雖然。大羌活湯。亦可用之。但必表裡齊等。不容先後治者。萬不得已而用也。

凡發汗。溫服湯藥。其方雖言日三服。若病劇不解。當促其間。可半日中盡三服。若與病相阻。即便有所覺。重病者。一日一夜。當晬時觀之。如服一劑。病證猶在。故當復作本湯服之。至有不肯汗出。服三劑乃解。若汗不出者。死病也。

發汗藥。須溫暖服者。易為發散也。日三服者。藥勢續也。病勢稍重。當促急服之。以折盛熱。不可拘於本方。設藥病不相對。湯入即便知之。如陰多者。投以涼藥。即寒逆隨生。陽多者。飲以溫劑。則熱毒即起。是便有所覺。晬時者。周時也。一日一夜。服湯藥盡劑。更看其傳。

如病證猶在。當復作本湯。以發其汗。若服三劑不解。汗不出者。邪氣大甚。湯不能勝。必成大疾。千金曰。熱病。脈躁盛而不得汗者。此陽脈之極也。死。

王三陽云。亦有黃耆建中補之。而後汗出者。若服三劑發汗藥。汗復不出。其死必矣。宜仔細候脈消息之。毋妄治也。

凡得時氣病。至五六日而渴欲飲水。飲不能多。不當與也。何者。以腹中熱尚少。不能消之。便更與人作病也。至七八日大渴。欲飲水者。猶當依證與之。與之常令不足。勿極意也。言能飲一斗。與五升。若飲而腹滿。小便不利。若喘若噦。不可與之。忽然大汗出。是為自愈也。

熱在上焦。則為消渴。言熱消津液。而上焦乾燥。則生渴也。大熱則能消水。熱少不能消之。若強飲。則停飲變為諸病。至七八日。陽勝氣溫。向解之時多。尚生大渴。亦須少少與之。以潤胃氣。不可極意飲也。若飲而腹滿。小便不利。若喘若噦者。為水飲內停而不散。不可更與之。忽然陽氣通。水氣散。先發於外。作大汗而解。

凡得病。反能飲水。此為欲愈之病。其不曉病者。但聞病飲水自愈。小渴者。亦強與飲之。因成其禍。不可複數。

小渴者。為腹中熱少。若強與水。水飲不消。復為諸飲病也。

凡得病厥脈動數。服湯藥更遲。脈浮大減小。初躁後靜。此皆愈證也。

動數之脈。邪在陽也。湯入而變遲者。陽邪愈也。浮大之脈。邪在表也。而復減小者。表邪散也。病初躁亂者。邪所煩也。湯入而安靜者。藥勝病也。是皆為愈證。

凡治溫病。可刺五十九穴。

五十九穴者。以瀉諸經之溫熱。針經曰。熱病取之諸陽五十九穴。刺以瀉其熱。而出其汗。實其陰。而補其不足。所謂五十九刺。兩手內外側各三。凡十二痏。五指間各一。凡八痏。足亦如是。頭入髮際一寸旁三分各三。凡六痏。更入發三寸邊五。凡十痏。耳前後口下各一。

項中一穴。凡六痏。巔上一。囟會一。髮際一。廉泉一。風池二。天柱二。又內經曰。熱俞五十九。頭上五行。行五者。以瀉諸陽之熱逆也。大杼。膺俞。缺盆。背俞。此八者。以瀉胸中之熱也。氣衝。三里。巨虛。上下廉。此八者。以瀉胃中之熱也。雲門。髃骨。委中。髓空。

此八者。以瀉四肢之熱也。五臟俞旁五。此十者。以瀉五臟之熱也。凡此五十九穴者。皆熱之左右也。

又身之穴。三百六十有五。其三十九穴。灸之有害。七十九穴。刺之為災。並中髓也。

穴有三百六十五。以應一歲。其灸刺之禁。皆肉薄骨解之處。血脈虛少之分。針灸並中髓也。

凡脈四損三日死。平人四息。病人脈一至。名曰四損。脈五損。一日死。平人五息。病人脈一至。名曰五損。脈六損。一時死。平人六息。病人脈一至。名曰六損。

四臟氣絕者。脈四損。五臟氣絕者。脈五損。五臟六腑俱絕者。脈六損。

脈盛身寒。得之傷寒。脈虛身熱。得之傷暑。

內經曰。脈者。血之府也。脈實血實。脈虛血虛。寒則傷血。邪並於血。則血盛而氣虛。故傷寒者。脈盛而身寒。熱則傷氣。邪並於氣。則氣盛而血虛。故傷暑者。脈虛而身熱。

脈陰陽俱盛。大汗出。不解者死。

脈陰陽俱盛。當汗出而解。若汗出不解。則邪氣內勝。正氣外脫。故死。內經曰。汗出而脈尚躁盛者。死。千金曰。熱病已得汗。脈尚躁盛。此陽脈之極也。死。

脈陰陽俱虛。熱不止者。死。

脈陰陽俱虛者。真氣弱也。熱不止者。邪氣勝也。內經曰。病溫。虛甚者。死。

脈至乍疏乍數者。死。

為天真榮衛之氣斷絕也。

脈至如轉索者。其日死。

為緊急而不軟。是中無胃氣。故不出其日而死。

譫言妄語。身微熱。脈浮大。手足溫者生。逆冷脈沉細者。不過一日死矣。

譫言妄語。陽病也。身微熱。脈浮大。手足溫。為脈病相應。若身逆冷。脈沉細。為陽病見陰脈。脈病不相應。故不過一日而死。難經曰。脈不應病。病不應脈。是為死病。

此以前。是傷寒熱病證候也。